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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基本知识讲义

行政执法基本知识(提纲)

一、什么叫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2.特征

(1)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具体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

(3)行政执法的内容是执法主体依法将法律的规定适用于相对人,采取措施,决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4)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得以落实,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二)行政执法的分类

1.广义的行政执法

(1)外部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特征﹙重点﹚

(4)具体行政行为特征

2.狭义的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

二、狭义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一)行政审批行为

1.内部行政审批和外部行政审批行为

2.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3.行政审批的设定依据﹙重点﹚

4.行政审批的撤销、收回和转让

(二)行政处罚行为

1.处罚种类﹙主要是多项选择题﹚

申诫罚,例如警告。

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能力罚,又称行为罚。

如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人身罚,又称自由罚,如行政拘留等。

2.行政处罚的原则﹙重点﹚

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处罚公开原则

3.行政处罚的设定﹙重点﹚。

4.行政处罚的适用

不得重复罚款:

处罚法24条规定。

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处罚法25、26、27条规定,追责期限:

处罚法29条。

5.行政处罚的实施实施机机关、实施程序

6.行政处罚的执行当场收缴罚款问题加处罚款问题(没日按罚款数额加处百分之三)

(三)行政强制行为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其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行政强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属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无需行政相对人同意。

但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特征:

从属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具体说,是为保障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作出或实现所采取的行政手段。

就它与被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从行为,而不是主行为。

限权性。

虽然有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并非不利,如强制戒毒,有利于被戒毒者的身心健康,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无疑是对被戒毒者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

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限权行为。

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对某种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这种权利的最终处分。

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一种永恒的目的,它只是一种临时的保障措施;它只是约束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对被扣押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

非制裁性。

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是以实现某一行政目标为直接目的。

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需以行政相对人违法为前提。

它可以针对违法的当事人作出,也可针对没有违法的当事人作出。

这正是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所在。

可诉性。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种:

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是查封场所、设备或者财物,三是扣押财物,四是冻结存款、汇款,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按照行政强制措施所针对的对象,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6种):

1)强制传唤与讯问。

2)强行带离或者强行驱散。

3)强制履行作为义务。

强制履行是指行政主体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一定作为义务的行政措施。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4)强制遣送。

强制遣送是指特定行政主体将特定人员强制送回其原地的行政措施。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遣送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访人不遵守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批评教育。

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遣送。

5)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戒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6)隔离治疗。

隔离治疗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对传染病患者强制其不同其他人员接触并进行治疗的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应当予以隔离治疗。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6种):

1)查封。

2)扣押。

3)冻结。

4)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或者建筑物严重有影响公共安全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5)强制扣缴、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在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4个):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可以归纳为:

批准、告知、实施和解除。

(1)批准。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但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告知。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知晓并配合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中的告知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告知目的是不同的。

行政强制执行因为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因此,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告知实际上是再次敦促法定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

而行政强制措施不一定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3)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告知当事人后,行政主体即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应当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

行政主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以示慎重和严肃。

二是应当遵守法定的时限,不能随意拖延。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定时限的,应当从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合理确定时限,适可而止。

(4)解除。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行政手段,它只是行政主体随之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准备和前奏,一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事由排除,行政强制措施就应当及时解除,否则就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4个):

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

B、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C、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D、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6种):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E、代履行;

F、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程序(5个):

催告、决定、实施、中止、终结。

A、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B、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C、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一是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二是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三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D、中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执行: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执行标的灭失的;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提出申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据以执行的根据,如执行处罚决定书以及有关材料。

2)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及行政决定和其他有关材料后,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申请程序方面的审查主要是该执行案是否应由法院强制执行,即有无法律根据,行政机关的该申请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等;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审查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是否证据充分,是否合法、正确等。

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则立案并及时执行。

如认为有问题的,可不予立案并退回行政机关。

3)通知履行。

对立案执行的,人民法院要向义务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执行。

4)执行。

执行由人民法院主持,可以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

5.代履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定或否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将难以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

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等。

(五)行政给付行为

1.概念

2.特征

给付主体、给付对象、给付内容、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给付形式主要有(6种):

(1)就业和安置。

即对特定对象安排就业或者给予就业援助,改善特定对象的居住条件。

(2)最低生活保障。

对城乡居民生活困难的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帮助。

包括农村五保户的生活保障,因公伤残救济金等。

(3)抚恤和优待。

一是对特定死者的家属、伤残人员给予的救助形式,含有慰问性质,如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金、因工伤残救济金等。

二是给予特定对象人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救助形式,如享受某种待遇、免费入学、减免义务等(4)救灾扶贫。

这是在较大范围内对特殊情况下的公民进行的救助形式。

如对自然灾害的公民救助,对贫困户的帮助等。

(5)紧急救助。

指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处于危急、面临危险的对象给予的救助和帮助。

如对洪水暴发地区的救助等。

(6)收留。

将生活困难或有特殊要求的人员接受下来,并给予生活安排或治疗的形式,如对孤儿的收容等。

(六)行政征收征用行为

1.行政征收

(1)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5个):

处分性。

行政征收是国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处分,而不是仅限于对其财产使用权的限制。

行政征收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导致行政相对人有关财产权的被剥夺。

正因为如此,行政征收不能纳入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之内。

强制性。

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力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

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行政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

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无偿性。

除土地征收外,行政征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任何报酬,这是国家实施其职能,维持其正常运转所必须的。

这也是行政征收同行政征用、行政征购的区别。

法定性。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的法定原则,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征收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可诉性。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征收行为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征收的种类征地、征税、收费。

2.行政征用

(1)概念

(2)特征(5个)

(3)行政征用补偿

法定补偿、政策补偿、协议补偿。

3.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

(七)行政检查行为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的主体、行政检查的对象、行政检查的内容。

行政检查是一种单方的、强制性的、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直接处理和改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主体确认事实和收集证据的一个过程。

行政检查的权限

第一,进入现场权。

第二,询问权。

第三,索取必要的账册、凭证和有关材料权。

第四,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检查的程序分为实地检查程序、书面检查程序和特别检查程序。

实施行政检查应注意的6个问题

1)检查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越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必须注意检查行为的合理性,不得把检查变为搜查。

2)被审查人提供的资料需要鉴定的,检查人员要提交有鉴定资格的机关或组织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3)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还要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报有关机关备案,并尽量避免多头检查。

4)除有规定的外,检查不得多次重复进行。

5)对女性的身体检查,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并不得当众检查。

6)对公民、法人的银行账户或储蓄情况的检查,要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并出具介绍信。

三、行政执法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权限合法、执法内容合法适当。

(二)合理原则

1.非歧视、平等对待当事人

2.符合法律目的

3.遵循先例,不能反复无常

4.所采取的措施确有必要:

不能大炮打苍蝇

5.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手段:

不能杀鸡取蛋

(三)公开原则

执法依据要公开、执法权限要公开,执法程序要公开,执法文书要依法送达。

4、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指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行政行为要出于善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依法办事,信守承诺。

(1)政令不能朝令西改。

(2)撤销、撤回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要补偿损失。

(3)行政机关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哪些单位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受委托的组织

五、哪些规范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一)执法的依据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规范性文件

(二)如何适用执法依据开展执法(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执法依据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六、行政执法证据问题

(一)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二)行政执法主体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

1.全面收集证据。

要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凡是对案件处理有意义的材料都要收集。

2.客观地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要做到实事求是,要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

对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加以夸张或缩小。

不能按照主观设想的框框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制造假证据。

3.公正地收集证据。

不能为了实施处罚有选择地收集证实被调查人违法或违法情节严重的证据。

也不能为了偏袒被调查人而故意收集证实被调查人不构成违法或违法情节较轻的证据。

4.及时地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要做到三及时:

及时立案、及时调查、及时制作相关笔录。

(三)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或者窃听等手段获取证据的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在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5.无原件、原物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复制件、复制品

6.被当事人或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的证言

七、关于行政执法程序问题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

(二)行政执法程序正当的意义

程序正当是执法程序的根本要求

1.保证执法依据得以贯彻实施

2.保证合法执法

3.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

4.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和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

5.有利于行政执法主体树立公正无私和秉公办事的形象

(三)与行政执法程序有关的一些制度

1.听证制度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3.表明执法身份制度

4.告知制度

5.回避制度

6.说明理由制度

7.期间制度

8.送达制度

八、关于行政执法监督问题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体系

1.外部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大的监督

(2)政协的监督即民主监督

(3)专门机关的监督,包括监督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监督

(4)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5)社会的监督

(6)执政党的监督

2.行政内部层级监督

(1)概念

(2)监督的体制

(3)监督的主体

(三)监督的范围

1.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一般通过备案审查来实现监督)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九、关于行政救济问题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十、关于行政执法的新要求

(一)党的十八大报告的要求

该报告提出:

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做到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权乱作为、滥作为、迟作为。

2.规范执法,就是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范。

3.公正执法,就是要做到不歧视、不偏私、合理执法。

4.文明执法,就是要善待当事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

执法人员要做到执法举止文明、执法态度公允、执法用语规范。

(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1.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2.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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