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基本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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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基本知识
融资融券根本知识
一、根本常识
1、融资融券交易
是指客户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2、融资融券交易及普遍证券交易的区别
可以借入资金或证券:
客户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那么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实现下跌中赚取收益。
普通证券交易客户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证券价格下跌时客户不能获利。
需要提供担保物:
客户及证券公司之间除委托买卖的关系外,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需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与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普通证券交易,客户及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因此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
交易证券范围受限:
只能买卖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普通证券交易,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期限受限:
受到融资融券合约期限〔目前最长为6个月〕与融资融券合同期限〔目前最长为2年〕的限制。
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无限期持有。
盈亏放大:
由于存在资金与证券的借贷关系,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的幅度可能会被放大;当亏损较大时除了亏掉所有本金之外,甚至还要归还额外负债。
普通证券交易,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不可能超过本金。
3、融资融券的费用
交易费用:
及普通证券交易一样,主要为‘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
利息费用:
主要为‘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等;
其他费用:
包括‘融资融券额度费’等,目前免收此类费用。
4、信用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交易专用的证券账户,客户在一家证券交易所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及普通证券账户之间进展证券划转。
5、信用资金账户
融资融券交易专用的资金账户可以实现及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之间进展资金划转。
6、融券卖出委托价格的规定
融券卖出委托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近成交价,否那么证券交易所作为无效委托处理。
二、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1、标的证券
是指可以融资买入与融券卖出的证券。
标的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超出该范围的融资融券委托将被拒绝。
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标的证券范围。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可以划转到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在信用证券账户中进展普通买卖的证券,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所公布的范围内,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
三、保证金、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
1、保证金
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与证券时,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目前,现金、上市债券、封闭式基金、LOF基金与大局部股票均可以作为保证金;*ST股票、局部亏损股票等暂时不能作为保证金。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展折算的比率〔客户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一般由交易所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的根底上,规定不同的折算率。
例如:
如果某客户信用账户内有100万元现金与100万元市值的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
那么,该客户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170万元〔100万元现金×100%+100万元市值×70%〕。
3、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是指客户交付的保证金及融资融券交易金额〔可融金额〕的比例,即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融金额×100%,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与融券保证金比例。
证券交易所现行规定,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0.5,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规定根底上,可自行确定相关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与融券保证金比例。
通常,根据保证金比例计算可融金额,可融金额=保证金/保证金比例
*提示:
“可融金额〞不超过客户获得的“授信额度上限〞,“授信额度上限〞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账户内的资产价值与客户信用评级审批授予。
下面,以融资保证金比例,说明可融资金额的计算方式〔“可融券金额〞及“可融资金额〞的计算方式一样〕:
*提示:
如“授信额度上限〞为200万元,那么证券B的“可融资金额〞为166.7万元;如“授信额度上限〞为100万元,那么此时证券B的“可融资金额〞为100万元。
4、保证金可用余额
通俗的讲,就是账户内“还有多少保证金可以使用〞。
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经折算后的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动盈亏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中,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计入保证金,浮亏局部全额抵减保证金。
下面用实例说明不同情况下,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方式〔利息、费用忽略不计〕:
例如:
客户以自有现金100万元作为保证金,准备进展融资买入股票A,股票A的折算率为70%,融资保证金比例为0.6,不同情况下,账户内“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变化如下:
(1)没有融资交易前,保证金可用余额=100万元;
(2)融资买人股票A,数量1万股,价格20元
保证金可用余额=100万元—1万股×20元×0.6=88万元;
(3)如股票A价格由20元上涨至25元,产生浮盈
保证金可用余额增加值=91.5万元—88万元=3.5万元;
(4)如股票A价格由20元下跌至15元,产生浮亏
保证金可用余额=100万元—1万股×20元×0.6—1万股×〔20元—15元〕×100%=83万元
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值=88万元—83万元=5万元。
由上可见,当融资买入的股票出现上涨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会增加;当融资买入的股票出现下跌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会减少。
同样,当融券卖出的股票出现上涨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会减少;当融券卖出的股票出现下跌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会增加,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例如:
客户以自有现金100万元作为保证金,准备进展融券卖出股票A,股票A的折算率为70%,融券保证金比例为0.6,不同情况下,账户内“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变化如下:
(1)没有融券交易前,保证金可用余额=100万元;
(2)融券卖出股票A,数量1万股,价格20元
保证金可用余额=100万元—1万股×20元×0.6=88万元
(3)如股票A价格由20元上涨至25元,产生浮亏
保证金可用余额=100万元—1万股×25元×0.6—1万股×〔25元—20元〕×100%=80万元
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值=88万元—80万元=8万元;
(4)如股票A价格由20元下跌至15元,产生浮盈
保证金可用余额〞增加值=94.5万元—88万元=6.5万元。
综合以上实例,一样股票、一样数量的“融资买入〞与“融券卖出〞,股票价格发生一样变化,保证金可用余额会相应增加或减少;但无论是浮盈或浮亏,“融券卖出〞促使保证金可用余额增加或减少值,都会大于“融资买入〞促使保证金可用余额增加或减少值;可见,“融券卖出〞的股票价格发生变化,对保证金可用余额影响相对较大。
*提示:
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零或负时,即使账户内“授信额度上限〞仍有可用额度,因为没有保证金可用,仍无法进展继续融资或融券,即可融资或融券金额为零。
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保证金可用余额。
四、维持担保比例
1、维持担保比例
是指客户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及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即信用账户资产及负债之比,计算公式如下: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与〕/(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市值+利息及费用总与)×100%,其中:
融券卖出市值=融券卖出数量×市价
例如:
客户信用账户内有现金10万元,融资买入股票A,数量1万股,价格10元;融券卖出股票B,数量0.5万股,价格20元〔假设融资保证金比例与融券保证金比例符合规定的要求,利息、费用忽略不计〕。
那么此时信用账户内现金=10万元+0.5万×20元〔融券卖出股票所得资金〕=20万元
融资买入金额=1万×10元=10万元
维持担保比例=〔20万+1万×10〕÷〔10万+0.5万×20元〕=150%;
〔1〕维持担保比例降低的情况:
A、当股票A价格不变,股票B上涨到25元
维持担保比例=〔20万+1万×10〕÷〔10万+0.5万×25〕=133%;
B、当股票A下跌到8元,股票B上涨到25元
维持担保比例=〔20万+1万×8〕÷〔10万+0.5万×25〕=124%;
〔2〕维持担保比例升高的情况:
A、当股票A上涨到15元,股票B价格不变
维持担保比例=〔20万+1万×15〕÷〔10万+0.5万×20〕=175%;
B、当股票A上涨到15元,股票B下跌到15元
维持担保比例为=〔20万+1万×15〕÷〔10万+0.5万×15〕=200%;
C、当股票A、股票B价格均不变,用现金归还8万元融资〔或买券还券市值8万元〕后
维持担保比例=〔20万-8万+1万×10〕÷〔10万+0.5万×20-8万〕=183%。
由以上实例可见,融资买入股票与融券卖出股票的价格发生变化,会使维持担保比例出现降低或升高的情况;通过归还融资或融券债务,可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
2、平仓线、戒备线
平仓线是指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约定为130%;戒备线是指维持担保比例的平安界限,约定为150%。
证券公司可以对平仓线、戒备线的标准进展调整;
维持担保比例到达或低于平仓线时,客户需要追加保证金或归还局部融资或融券债务。
关于平仓线、戒备线、强制平仓的说明,参见“第四局部通知、追加保证金与强制平仓〞。
3、可提取保证金的维持担保比例
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提取现金、划转证券。
提取现金、划转证券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提取现金是指将现金从信用资金账户转入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划转证券是指将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
五、归还融资融券负债
1、归还融资的方法
〔1〕卖券还款:
以卖出证券所得款归还
〔2〕直接还款:
以现金归还。
2、归还融券的方法
〔1〕直接还券:
以一样的证券归还;
〔2〕买券还券:
以买进一样的证券归还。
3、其他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出现终止交易、暂停交易、长期停牌或等情形时,按合同规定以现金方式归还所融证券。
六、特殊事项的处理
1、证券公司对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与折算率进展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过公告、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客户;调整后证券公司将重新计算客户的担保物价值,当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客户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
2、证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及戒备线、平仓线标准,调整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3、证券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标的证券进展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客户。
当有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客户应在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提前归还该证券所产生的债务。
客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了结相关债务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4、对因长期停牌等原因无法取得市场价格的证券,证券公司将参考基金估值方式计算证券的公允价值,并重新计算客户的维持担保比例。
5、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该笔融资融券债务的期限顺延至交易恢复日,在债务顺延期间仍然计算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
客户也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归还所欠债务。
6、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客户应在终止上市公告后可进展交易的两个交易日内提前归还负债。
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归还负债,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7、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被合并为其他发行人证券,按终止上市条款安排,客户应在合并公告后可进展交易的两个交易日内提前归还负债。
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归还负债,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8、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要约收购并终止上市的,按终止上市条款安排,客户应在要约收购公告后可进展交易的两个交易日内提前归还负债。
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归还负债,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9、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析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下,客户或相关权益人应按公司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归还债务。
七、权益处理
【以下例子为假设,仅为说明相关事项】
1、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发生送股、分红、配股时,应该怎样处理?
〔1〕送股或转增股时,根据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比例,在除权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股票的数量;现金分红时,根据现金分红的比例,在除息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数额。
例:
客户信用账户内有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万股,分配方案为“10股送2股转增8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税后〕〞,除权除息日后,那么处理如下:
“中国人寿〞股票数量合计为:
1万股+1万股×〔0.2+0.8〕=2万股;
资金数额增加:
1万股×0.5元=5000元。
〔2〕当进展配股、增发、配售新股、配发权证、发行可转换债券时,除权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客户可以在有效期内行使优先认购权。
例:
客户信用账户内有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万股,分配方案为“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那么处理如下:
信用账户在除权日后,会增加“中国人寿A1配〞〔代码701628〕的优先配股权数量=1万股×0.3=3000股,即在配股有效期内以15元的价格购置3000股“中国人寿A1配〞的优先权利。
2、融券卖出股票,这时该股票派发现金红利、派发红股或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派发权证及进展配股,原股东有先认购权或优先权,处理方式有哪些?
两种处理方式:
〔1〕提前了结融券合约,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归还融券股票;
〔2〕未提前了结合约。
因融券卖出的股票有权益发生,客户要对融出证券的证券公司进展相应的补偿,原那么上‘股票红利’采取‘股票补偿’的方式,其他权益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
3、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该股票现金分红,应如何补偿?
红利到帐日,客户要根据融券卖出股票实际应得金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现金红利,证券公司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缺乏的,欠款局部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例:
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派现金红利5元〔税后〕〞,现金红利到帐日为1月8日;假定当前证券公司融资利率为9.1%,信用资金账户剩余现金2000元,那么补偿如下:
红利到帐日1月8日,证券公司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扣除剩余现金2000元,缺乏局部为3000元〔1万股×0.5元—2000元〕;
3000元的欠款将按9.1%的年利率每日在信用资金账户内计息,每日计息额为3000×9.1%÷360=0.76元,直至归还欠款与应计利息。
4、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该股票派发红股与转增股本,应如何补偿?
除权除息日后,客户对证券公司实际融券数量增加,增加值为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数量。
例:
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送2股转增8股〞,除权除息日为1月8日,那么补偿如下:
除权除息日1月8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中国人寿〞融券负债由1万股变为2万股〔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1万股×(0.2+0.8)=1万股〕,即融券到期前,需要归还的“中国人寿〞融券由1万股变为2万股。
5、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应如何补偿?
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高于发行认购价格时,补偿金额按照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及发行认购价格之差乘以应配售的证券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缺乏的,欠款局部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即:
补偿金额=〔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应配售证券数量
“增发新股〞例:
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增发新股方案“拟向社会公开增发10亿股〔不超过10亿股〕,增发价格25元,向老股东优先配售,配售的比例为1:
0.5〞;增发新股上市日期为1月8日,增发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为27元,那么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增发新股上市日1月8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配售证券数量=1万股×0.5=5000股;
补偿金额=〔27—25〕×5000股=1万元。
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后,老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可参照‘增发新股’例。
6、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派发权证,原股东有优先权,应如何补偿?
应以现金方式进展补偿。
补偿金额按照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乘以应配售权证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缺乏的,欠款局部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即: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应派发权证数量
例:
客户融券卖出某A公司股票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方案“A公司拟向流通股东派发认股权证,原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2份认股权证〞,权证上市日期为1月8日,当日成交均价2.8元,那么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权证上市日1月8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派发权证数量=1万股×0.2=2000股;
补偿金额=2.8×2000=5600元;
7、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配股,原股东有配股权,应如何补偿?
以现金方式进展补偿,配股除权日,证券公司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缺乏的,欠款局部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配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是:
配股补偿金额=融券数量×(基准价格-配股除权价格)
其中:
基准价格是指配股登记日的收盘价格;
配股除权价格:
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及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两者之间孰低。
理论配股除权价格=〔基准价格+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
公司在配股除权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缺乏的,所欠局部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例:
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配股方案“拟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每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配股股权登记日为1月8日,当日股票收盘价为27元,配股除权日为1月9日,成交均价为25元,那么补偿如下:
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25元高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24.23元,配股除权价格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
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为24元,那么低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24.23元,配股除权价格取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24元,那么补偿如下:
配股补偿金额=1万股×〔27—24〕=3万元
八、融资融券规模相关控制指标
本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下述控制指标进展调整并予以公告。
如您的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及以上融资融券规模控制指标发生冲突,您继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将会受到限制。
1、全体客户融资买入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市值的一定比例;
2、全体客户融券卖出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市值的一定比例;
3、全体客户提交担保物中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一定比例;
4、对单一客户融资授信规模不超过本公司融资总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
5、对单一客户融券授信规模不超过本公司融券总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
6、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本的一定比例;
7、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本的一定比例;
8、单一客户融资买入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公司融资规模上限的一定比例;
9、单一客户融券卖出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公司融券规模上限的一定比例;
10、单一客户融资买入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市值的一定比例;
11、单一客户融券卖出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市值的一定比例;
12、单一客户提交担保物中单只股票的市值占该股票流通市值的比例不超的一定比例;
13、单一客户有未到期的融资融券负债且信用账户内资产总市值到达或超过一定金额时,如其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一定数值,所持有的单一证券的价值不得高于信用账户内资产总市值的一定比例;
14、单一客户通过融资买入与其他方式及其关联人共同持有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一定比例等。
九、证券交易所规定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展监控。
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