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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2:

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

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为及早发现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和疫苗衍生病毒循环(cVDPVs)病例,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阻断病毒的传播和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WS294-2008)、《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高危AFP病例和聚集的临床符合病例调查指南》、《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以下简称《监测方案》)、《甘肃省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甘肃省应急预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一)及时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s)、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cVDPVs)和脊灰野病毒,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阻断病毒的传播和循环。

(二)规范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脊灰临床符合病例以及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的调查处置。

二、适用范围

本技术方案适用于高危AFP病例、脊灰临床符合病例、VDPVs、cVDPVs和脊灰野病毒的报告、调查和处置工作。

三、脊髓灰质炎疾病概述

(一)病原学

脊灰病毒属于小核糖核酸病毒科、肠道病毒属,按其抗原性不同,可分为Ⅰ、Ⅱ、Ⅲ3个血清型,型间无交叉免疫。

流行病学资料表明,Ⅰ型野病毒引起的传播约占80%~90%,其次为Ⅲ型野病毒,目前世界上已无Ⅱ型野病毒引起的病例。

脊灰病毒在遇热、甲醛、氯和紫外线时迅速失去活力。

对乙醚不敏感,对热和干燥甚敏感。

使用甲醛、2%碘酊、升汞和各种氧化剂如过氧化氢、漂白粉、高锰酸钾等,均能使其灭活。

(二)流行病学

1.传染源

脊灰的传染源为病人、隐性感染者和病毒携带者。

由于病毒携带者、无症状的隐性感染和无麻痹型患者不易被发现,因此在传播该病上起重要作用。

本病的潜伏期为2~35天,一般为7~14天。

患者自潜伏期末至发病后3~4周都有传染性,发病1~2周排毒率最高,可从70%以上的患者大便中分离出病毒,退热后传染性减小。

病毒主要存在于患者的脊髓和脑部,在鼻咽部、肠道粘膜与淋巴结内亦可查到。

2.传播途径

感染者一般通过大便排出病毒,数量多且持续时间长,可达数周至数月;粪—口途径是本病的主要传播途径,在发病的早期咽部排毒可经飞沫传播。

3.易感人群

人对脊灰病毒普遍易感,<4个月婴儿有来自母体的抗体,故很少发病,以后发病率逐渐增高,至5岁以后又降低。

机体感染脊灰病毒后,血清中最早出现特异性IgM,2周后出现IgG和IgA保护性中和抗体。

感染后能产生对同型病毒的持久免疫力。

(三)临床表现

1.临床表现

按症状轻重及有无麻痹可分为隐性感染、顿挫型、无麻痹型及麻痹型。

通常的脊灰病例是指麻痹型病例。

麻痹型脊灰约占感染者的1%~2%,病毒主要累及脊髓前角运动细胞,引起以肢体为主的急性弛缓性麻痹。

可分为前驱期、麻痹前期、麻痹期、恢复期和后遗症期。

恢复期及后遗症期是指麻痹后1-2周病肌开始恢复。

部分患儿可形成持久性麻痹,即后遗症期,受累肌群明显萎缩,可出现膝反张,足下垂和足内翻畸形。

2.临床症状与体征

早期有发热、咽部不适、婴幼儿可烦躁不安、腹泻/便秘、多汗、恶心、肌肉酸痛等症状;热退后(少数可在发热过程中)出现不对称迟缓性麻痹。

神经系统检查发现肢体和(或)不对称性(单侧或双侧)迟缓性麻痹,躯体或肢体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深部腱反射减弱或消失,但无感觉障碍。

麻痹60天后仍残留麻痹,且未发现其他病因(后期可出现肌萎缩)。

3.实验室检查

发病后可从粪便、咽部、脑脊液、脑或脊髓组织中分离到病毒,并鉴定为脊髓灰质炎野病毒。

发病前6周未服过OPV,发病后未再服用OPV或接触疫苗病毒,麻痹后1个月内从脑脊液或血液中查到抗脊髓灰质炎病毒IgM抗体,或恢复期中和抗体或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4倍升高。

四.监测

(一)监测病例定义

AFP病例:

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怀疑为脊灰的病例。

高危AFP病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AFP病例——1)年龄小于5岁,接种脊灰疫苗少于3次或接种史不详,且未采集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2)临床怀疑脊灰,尤其是未采集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3)来自脊灰流行国家或地区,或在发病前35天内曾去过脊灰流行国家或地区。

聚集性高危AFP病例:

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在2个月内出现2例以上的高危AFP病例。

脊灰临床符合病例:

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或VDPV;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聚集性脊灰临床符合病例:

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在2个月内出现2例或2例以上的脊灰临床符合病例。

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

病毒与原始疫苗株相比,衣壳蛋白1区(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介于0.5~1%之间(有5~8个碱基发生变异)。

VDPVs:

与原始疫苗株病毒相比,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介于1~15%之间。

VDPVs病例:

从AFP病例粪便、咽部或脑脊液、脊髓组织标本分离到VDPVs。

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鉴定,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脊灰衍生cVDPVs:

由相关的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引起的2例或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的事件。

脊灰野病毒:

与原始疫苗株病毒相比,VP1区全基因序列核苷酸变异超过15%,或者是既往国内外流行过或与既往国内外流行过的脊灰病毒高度相似的病毒。

脊灰野病毒病例:

粪便、咽部或脑脊液、脊髓组织标本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临床诊断符合脊灰的病例。

脊灰野病毒由境外传入者,为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

(二)AFP病例常规监测

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及诊断。

1.AFP监测医院的设置

所有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神经专科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综合性中医医院等均为AFP监测医院,承担AFP监测任务。

必要时可扩大至人口集中的、交通不便的以及边远的乡级医院。

2.主动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辖区疾控中心报告发现的AFP病例;AFP监测医院每旬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AFP病例主动搜索情况;辖区疾控中心每旬开展医院AFP病例主动搜索工作。

(三)病例发现与报告

1.高危AFP病例

医疗机构发现怀疑为脊灰的高危AFP病例,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高危AFP病例的定义对报告的AFP病例进行审核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是否为高危AFP病例。

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脊灰临床符合病例

按照《监测方案》的病例分类标准,由省级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对已报告的AFP病例进行分类,并确定脊灰临床符合病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跨省份的聚集性脊灰临床符合病例通报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后24小时内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VDPVs病例或携带者、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VDPVs病例或携带者、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相关检测通报后应于2小时内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感染病例相关检测通报后应于2小时内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6.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症、可能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五、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一)病例个案调查

接到报告后,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48小时内派调查小组赴现场对病例开展个案调查。

(二)事件调查

1.组织准备

根据《甘肃省应急预案》中不同响应级别由省级调查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收集背景资料

包括:

当地人口资料(最新人口总数、年龄别构成、流动人口数);医疗机构及预防接种门诊分布情况;既往5年AFP监测资料;免疫预防相关资料(卡、证建立情况、常规接种率报告、既往接种率调查结果、脊灰抗体监测资料等相关资料)

3.核实诊断

对病例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了解患者发病过程、治疗情况、脊灰疫苗免疫史、发病前3~35天内的旅行史和接触史。

拍摄病例影像资料,记录残留麻痹情况和现场调查工作进展。

4.现场调查与采样

核实诊断后,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AFP病例主动搜索、采集密切接触者和周围健康儿童粪便标本和血液标本等工作。

分析疫情发生的可能原因及可能波及的范围。

六、实验室检测

(一)病例标本采集要求

在麻痹出现后14天内采集;两份标本采集时间间隔24-48小时;每份标本重量≥5克(约为成人的大拇指末节大小)。

(二)接触者标本的采集

接触者是指曾与处于传染期的病例共用卫生间的人员;处置过病例的医护人员或检验过标本的实验室检测人员以及其他存在传染或共同感染可能性的人(如与患者同吃、同住的家庭成员以及有过密切接触的玩伴);原则上为5岁以下儿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一定数量的近6周内未接种过OPV疫苗的接触者粪便标本。

1.高危AFP病例、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及其聚集情况,采集5~10名接触者粪便标本。

2.若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至少采集50名接触者(近6周内未接种过OPV疫苗儿童)粪便标本,分离脊灰病毒。

并每间隔7天采集一次病例或携带者的粪便标本,直至连续两次采集的标本病毒分离或PCR检测阴性后为止。

若VDPV来源于免疫缺陷患者(iVDPV),第1~2个月每间隔7天采集一次,但从第3个月开始,每间隔1个月采集一次粪便标本,直至连续三次采集的标本病毒分离或PCR检测阴性后为止。

3.若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应在卫生条件较差、暴露机会相对较多的人群中,至少采集50名近6周内未接种过OPV疫苗儿童粪便标本。

若在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每间隔7天采集一次携带者的粪便标本,直至连续三次采集的标本病毒分离或PCR检测阴性后为止。

4.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在cVDPVs和野病毒可能传播的地区,至少采集100名密切接触者或健康人群粪便标本。

5.若临床怀疑AFP病例为原发性免疫缺陷患者,在取得知情同意后,采集病例2ml血清进行定量免疫球蛋白(QIG)或细胞免疫功能测定

(三)原始标本运送

1.标本采集后要在72小时内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标本应冷藏运送,在送达省脊灰实验室时带冰且包装完整。

标本的运送要符合国家对标本运送的有关要求。

2.采集的标本应有完整的登记资料,一并送达省脊灰实验室。

标本标签登记要清楚,标本送检表项目要填写完整(附表,表2)。

3.省级实验室检测

(1)标本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后要及时进行标本登记、编号,并于-20℃保存备检。

(2)省级脊灰实验室要按照WHO《脊髓灰质炎实验室手册》(2006版)进行病毒分离及型别鉴定。

4.阳性分离物运送

省级脊灰实验室应在7天内将脊灰病毒阳性分离物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型内鉴别和基因测序。

怀疑为野病毒引起的,阳性分离物要在48小时内上送。

标本的运送应严格按照国家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执行。

5.一旦发现脊灰野病毒,省级脊灰实验室应就地封存标本及分离物,后续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生物安全规范要求进行。

必要时对既往阴性标本进行复核。

6.一旦发现脊灰野病毒,省级脊灰实验室应立即启动“脊髓灰质炎病毒快速检测”,具体操作执行《脊髓灰质炎病毒快速检测标准操作规程》。

七、应急处置措施

(一)隔离消毒与个人防护

1.隔离治疗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VDPVs病例、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以及携带者的隔离、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隔离期原则上至发病后60天。

隔离后应连续采集患者合格大便标本(各间隔10~15天),如连续2次检验结果脊灰野病毒或VDPV均为阴性,可解除隔离。

2.个人防护

从事脊灰相关工作的实验室检测、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应全程接种OPV。

现场工作人员应避免与患者及可能存在潜在污染的任何物品的直接接触,由于需要无法避免接触的要做好基本防护,如戴口罩、实验用防护手套、穿隔离服等防护用具,同时,应按潜在脊灰病毒污染操作及相关现场使用用具的消毒处理程序工作。

3.对污染物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消毒处理

对咽喉分泌物、排泄物以及被污染的物品要做好随时消毒、终末消毒工作。

对呕吐物、排泄物用双倍剂量的20%漂白粉乳液拌匀后,静置2小时后倾倒。

使用的便器用3%漂白粉澄清液浸泡2小时。

被污染的食具、玩具及生活用品,可煮沸15分钟或用0.1%漂白粉澄清液浸泡半小时。

衣物、被褥可在日光下曝晒2天,室内地面、家具可用1:

200消毒灵或0.5%过氧乙酸喷洒或擦拭。

必要时,应对脊灰野病毒病例和VDPV病例的居住地进行环境污水的排泄物的消毒。

4.病人或带毒者接触者

对脊灰野病毒病例或健康带毒者周围存在感染风险的人,如家庭成员、托幼机构或学校的同学等应进行医学观察35天。

周围人群一旦出现麻痹表现,应及时隔离治疗。

(二)开展接种率评估

1.利用现有资料,初步估算相关县(区)的脊灰疫苗接种率。

2.根据发现病例的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判断最可能的感染地点,选择不同的地区范围开展脊灰疫苗接种率快速调查评估(如有必要,可扩大评估范围):

(1)发现高危AFP病例、临床符合脊灰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及其聚集情况,需评估病例感染地所在乡(镇、街道)及邻乡的脊灰疫苗接种率。

每个乡至少调查30名5岁以下儿童。

(2)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以及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需评估病例感染地所在县(区)及邻县(区)的脊灰疫苗接种率。

在病例感染地所在县级采取容量比例概率抽样法(PPS)抽取30个行政村或居委会,在所抽中的行政村或居委会调查7名5岁以下儿童,共调查210名儿童。

而邻县乡(镇、街道)至少调查30名5岁以下儿童。

(3)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需评估病例感染地和旅行地所在地市及相邻地区所属所有县区脊灰疫苗接种率(参照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在县级开展的接种率调查方法),如有必要,可扩大评估范围。

3.必要时,开展脊灰血清学抗体调查,了解人群免疫力,评估免疫屏障情况。

(三)AFP病例主动搜索

1.医疗机构的AFP主动搜索

查阅近1年(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医疗机构相关科室的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等,调查有无漏报AFP病例,并记录主动搜索结果,跟踪病例诊断情况。

(1)发现高危AFP病例、临床符合脊灰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及其聚集情况,对病例所在县开展AFP病例的主动搜索。

(2)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以及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对所在县及邻县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

(3)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对所在县、邻县以及所在地市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

(4)如有必要,可根据情况,进一步扩大主动搜索范围。

2.社区AFP病例入户主动搜索

(1)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以及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在所在的乡或社区内开展AFP病例搜索工作。

(2)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在所在的县及邻县的社区内开展AFP病例搜索工作。

3.对于漏报的AFP病例(通常为当年度病例)应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完成个案调查,并对发生麻痹45天内的漏报病例按相关要求采集其双份便标本,送达至省级脊灰实验室。

4.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时,省级脊灰专家诊断小组应对病例发生地区及相邻地区近2年AFP病例,特别是残留麻痹病例进行复核。

5.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疫情播散范围、人员流动等信息要求在事发地所在市及相关市开展15岁以下儿童AFP病例日报告,必要时可扩展至成人AFP病例。

(四)风险评估

各种状况下,调查小组要利用既往资料及专题调查资料,动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

风险评估内容:

分析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和病毒学信息,结合既往脊灰疫苗接种情况、AFP监测系统工作质量、当地的卫生状况和人口流动状况等,初步评估病毒传播风险和危害,提出进一步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传播的建议。

(五)开展强化免疫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活动。

2.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的地区、目标人群、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需要开展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时,至少以县为单位,开展两轮,时间间隔一个月。

接种对象为5岁以下儿童或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年龄组。

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以及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需要开展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时,至少以市(设区的市)为单位,开展两轮,时间间隔一个月。

接种对象为5岁以下儿童或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年龄组。

3.强化免疫活动期间要做好督导和接种率快速评估,对于强化免疫接种率未达到95%的地区应进行查漏补种工作。

(六)健康教育

1.专业人员在采集标本,开展脊灰疫苗接种率调查和AFP病例社区(乡)内的主动搜索时,应同时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公众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告知儿童家长出现肌肉麻痹症状要主动就医、及时报告。

2.在发现VDPVs、cVDPVs、脊灰野病毒疫情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发布疫情及防控进展信息,其他部门将不得发布相关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媒体开展脊灰预防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的认知水平和参与意识。

六、资料管理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尽快将高危AFP病例、脊灰临床符合病例以及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VDPVs和脊灰野病毒等调查处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整理、归档,分析发生的原因和流行特点,总结经验和教训。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对相关病例或事件的调查处理后一个月内,将专题总结报告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同时报至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附表:

1.AFP病例医院主动搜索情况调查表

2.入户AFP病例主动搜索调查表

3.调查报告模板

附表1

AFP病例医院主动搜索情况调查表

调查医院:

调查范围:

2010年相关科室病例

科室

翻阅病例数

查出数

报告数

漏报数

查出

病例

情况

姓名

年龄

麻痹入院日期

就诊时诊断

是否报告

调查人:

调查时间:

附表2

入户AFP病例主动搜索调查表

病例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住址

联系电话

主要体征

发病

年月

以往是否住院治疗

医院诊断病名

是否报告

目前是否

残留麻痹

调查日期:

年月日调查人:

附件3

调查报告参考模板

事件调查和终止后应尽快对有关资料能够汇总,分析疫情发生的原因和流行特点,总结疫情处理的经验和教训,为以后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依据。

要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格式如下:

一、标题

调查报告的标题是对整篇文章的高度概括,应简练、准确,同时还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主要内容。

二、概述

简述事件信息来源(包括接到疫情报告和上报情况)、事件发生经过及现场工作地点和日期等。

三、调查工作情况

1、基本情况

重点应说明与事件性质和原因有关的各种本底情况,如事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环境、气候、人口构成、社会经济状况、卫生服务水平、既往疾病流行情况等。

2、核实诊断

(1)病例基本情况、接触史、麻痹日期、病史、临床主要症状和体征、最初诊断、就诊经过、转归情况、粪便标本采集及病毒分离情况、随访情况等。

(2)本次病例调查情况:

转归情况、调查组诊断及诊断依据、病例影像资料。

3、综合调查情况

(1)病例居住环境情况

(2)接触者粪便标本采集及病毒分离结果

(3)对病例居住地周围和所在地县及以上医院AFP病例主动搜索结果

(4)常规免疫调查接种率情况

(5)必要时开展抗体水平调查并附结果。

四、预防措施与效果评价

1、描述各种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采取措施的时间、范围和对象等;

2、分开描述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即将采取的防制措施,并在措施实施后,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五、建议

综合各方面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流行因素分析及措施落实情况、事件复杂程度,分析预测该事件可能发展趋势,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包括进一步调查研究建议和尚需解决问题的对策。

根据该事件的病因调查和控制经验,提出防制类似事件发生的建议。

六、小结

如果整个调查控制比较复杂,可将主要情况进行摘要小结。

七、报告单位和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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