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开庭笔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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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开庭笔录模版

湛江市霞山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笔录

案由:

诉东南西北医科大学对其作出“勒令退学”的行政决定不服

时间:

地点: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

吴天宇;审判员:

黄丽萍,曾奇峰

书记员:

刘丹丹

书记员:

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

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孔隆,戴肠

委托代理人:

王锦婷

被告:

东南西北医科大学

法定代表人:

马先森

委托代理人:

梁小南

书记员:

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庭提出;

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

1

6.请关闭手机、呼机等有声物品。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席。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原告告(被告)提供的证人XXX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今天本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孔隆、戴常与被告马先森之间的诉东南西北医科大学对其作出“勒令退学”的行政决定不服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敲法槌)

审判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一下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告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职务或职业以及代理权限。

原告1:

孔隆

原告2:

戴常

原告代理人:

王锦婷

审判长:

各被告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职务或职业以及代理权限。

被告:

东南西北医科大学

法定代表人:

马先森

被告代理人:

梁小南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到庭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判长:

经法庭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诉讼手续合法,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吴天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丽萍、审判员曾奇峰组成合议庭,由吴天宇主审,由本院书记员刘丹丹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陈述和辩论的权利;

(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提起上诉的权利;

(5)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

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

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8)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

密的除外。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

听清楚了。

报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你们听清楚了吗?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长:

根据《共和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2)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当事人有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自觉理性发声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听清楚了。

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共和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

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因此,你们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

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

听清楚了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被告:

听清楚了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

审判长: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方式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

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人:

宣读起诉状(内容略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给予孔隆,戴常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允

许两原告回校继续完成学业。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审判长:

由被告作应诉答辩。

被告代理人:

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判长:

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

原告,就你方作出具体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一,孔隆戴常的学生证证据来源,东南西北医科大学颁发

审判长:

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审判长: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

证据二,东南西北医科大学校政发2012年3号文件,证明该处分决定做出前后,没有依照教育部规章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等义务,该决定书没有送达给学生本人。

二原告作弊时被监考老师发现未能得逞,二原告的行为符合未遂的条件,证明该处分决定与原告发生作弊未遂时即被监考老师及时发现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相适应。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二份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

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

第一,该决定没有将整个程序都体现到,虽然说我校已经承认没有把该文件送交到学生本人,已经承认该错误,但是这个决定书上不应该体现到这些内容;第二个,原告证明说是刚开始作弊还没有做,属于未遂。

大家都知道,作弊是从准备就开始着手实施,就已经从开始联系,买题,从带手机和纸质答案进考场,整个一系列的行为是不可分的,不能说我没有看我就没有作弊,所以我认为这个行为是既遂的。

第三个,原告所说的程度,就是应当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我不知道哪个文件中说带手机作弊和带纸质答案让老师抓住了,他没有抄就可以从轻,没有这样的文件规定,所以不能证明这个问题。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代理:

没有。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诉讼代理人:

原告在诉状中已经承认违纪的事实,所以这个证据就没有举。

因为当时原告承认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和无线接收机等工具作弊,所以这个证据没有提供。

那么我们第一个证据是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还有考务中心的几个规章制度。

因为该规定中已经明确可以开除学生,那么医科大学的《违纪学生处理条例》确定了开除就是正确的。

第二个证据,就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这个办法证明四六级考试不适用于这个办法所规定的处理方式。

其中第二条内容就可以证实这个问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个就是东南西北医科大学《违纪学生处理条例》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手册》证明医学院对原告适用于医科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处分是正确的。

第四个证据是广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证明医科大学在发现学生在四六级英语考试中出现违纪适用校纪校规是正确的。

审判长:

现在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原告方进行答辩

原告诉讼代理人: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作为原告孔隆、戴常的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国家规定。

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教育部2013年9月1日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意见。

第58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作出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被告无视上述规定,未按程序履行义务。

可见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了教育部的规定。

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被告诉讼代理人:

原告在大量篇幅上说被告程序违法,这些被告在答辩状中已承认。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制定的校规违反规章第52条的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前置规定。

校规14条修改了规章相应规定。

用不合法的校规做处罚依据,是错误的。

规章的用语是可以开除学籍,而学校的校规却用的是应当开除学籍,

校规本身就是错误的。

原告诉讼代理人:

我方认为校规和规章在精神上是一致的规章既然规定可以开,学校就有权开除学生。

被告代理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的“可以”开除和东南西北医科大学制定的校规第14条规定的“给予”开除,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是符合有关行政规章的。

他们(两个规章)之间,我觉得应该是一个原则,一个精神。

既然能开就“可以”开。

原告诉讼代理人:

原告作弊初始,即手机震动(声音特别大)和拿出纸质答案,准备使用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应属作弊未遂或未能得逞。

被告代理人:

既然认定为作弊,那么既然就有事实,原告在诉状中也已经承认,就是说已经将手机和纸质答案等作案工具带入考场,并且实施了作弊行为,已经传题,已经使用,那么这种使用只能说未遂吗,还能说我没做吗?

从事实上看,它是既遂。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在组织考试中存在监管和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严重过错。

考生参加考试时,被告有义务和责任利用一切合法手段和预防措施,保证任何考生不能将一切作弊工具带入考场使用。

为什么一些考生能够将作弊的工具轻易带入考场?

如果教育与防范措施做得好学生还能作弊吗?

还用得着开除学籍吗?

这些问题说明了什么?

说明被告没有落实监督检查的义务,其防范措施严重不到位,被告对存在玩忽职守的过错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代理人:

当今社会是讲诚信的社会,人人都应该讲诚信。

大学生在四六级考试前就和学校签订了诚信考试的协议,那么大学生应不应该讲诚信?

各种考试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都规定了学生应当诚实守信,而且,从入学开始,学校就教育学生讲诚信,遵守校纪校规。

那么,考生作弊,是学校的预防措施不到位呢,还是学生更想作弊不讲诚信呢?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没有举出二原告考试作弊的相关证据,依照《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应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被告代理人:

为什么没有举证?

因为原告的诉状中已经承认。

这个过程和事实他是承认的,是真实的,那么对已经双方承认的事实就不用再举证了。

如果双方都承认(作弊)再举证就纯属多余

被告:

我们之所以没有举证,是因为原告的诉状中已经承认,这个作弊的事实和过程是真实的。

对于双方已经承认的事实,我们在法律上称为”自认”,就不用再举证了,如果双方都承认了,再举证就是纯属多余的,没有必要。

原告诉讼代理人:

关于被告不依法向法庭进行举证的问题,被告说是原告在起诉状当中已经认可了。

原告认可的是,作弊未遂,未能使用作弊工具。

原告承认企图作弊,被被告发现后制止没有使用,连摸都没有摸手机,看都没有看答案,那被告又没有相应的证据提供出来,所以被告也认可原告的观点。

所以说,原告作弊未遂这个事实应当是成立的。

校规的制定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

教育部为什么在规章中,要设定两个法律用语,一是“应当”,二是“可以”,“应当”则是必须,这是人所共识的,不用我做过多叙述。

教育部没有授予学校你在制定校规时,你把这个“应当”和“可以”,这两个原则性的东西,你把它删除。

恰恰本案当中,被告制定的这个校规,已经把它删除了,你把“应当”变成“直接”(开除)加以使用,这种处理方式是过当的。

那么你用这个不合法的校规来处分学生当然是不适当的。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要发表?

被告诉讼代理人:

有,我们认为,原告作弊已遂。

因为我校无论是在平时教育过程中,还是在考试前的班会上,都一再强调考试不能作弊,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但是原告还是将手机等作弊工具带入考场,不论他有没有使用,都已构成作弊。

根据我校规定,应当开除。

辩论完毕。

审判长:

辩论到此。

现在法庭进入陈述阶段,原告方是否有最后要陈述的意见要发表?

原告诉讼代理人:

有,这个,请原告自己陈述。

原告戴常:

请院方领导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返回母校继续完成学业。

我不应该在考试中作弊,我错了。

原告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最后意见是,请合议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最后的意见要陈述?

被告:

考试作弊是一个人的诚信问题,如果我校不严肃处理这件事情,学校以后将难以管理,学生作弊泛滥,诚信丧失,以后步入社会将会给社会带来的也是负能量,所以我方请求合议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最后意见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

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

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休庭!

(敲法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休庭)

书记员:

休庭结束,现在复庭。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审判长:

经过合议庭评议对下列事实及证据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方提交的《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监控录像截取的涉案的视听资料(原告承认作弊事实,视听资料未当庭公布)、两原告的检讨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认定。

下面进行宣判: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1、2号证据二原告虽没有异议,但是被告在作出决定时未引用上述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二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3号证据,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孔隆系东南西北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本科,2012—11班学生,原告戴常系眼耳医学专业本科2012—1班学生。

原告孔隆在2013年12月24日的《英语四级》考试、戴常在2013年12月24日《英语六级》考试中,违反了国家关于考试的有关规定。

被告于2014年1月6日依据东南西北医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第14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孔隆、戴常等两名开除学籍处分,但未向二原告送达该处分决定。

2013年6月18日,二原告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复议申请,广东省教育厅于2013年7月11日给予受理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东南西北医学院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具有被告资格。

被告依据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被告于2014年1月6日,以二原告参加《英语四级》、《英语六级》考试,利用通讯工具作弊。

依据《东南西北医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给予孔隆、戴常开除学籍处分。

被告对二原告作出处分决定,未抵达二原告。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及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被告未向二原告送达该处分决定书属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被告在处理决定中认定二原告利用手机,无绳耳机接听电话、信息等作弊事实,依据《东南西北医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开除二原告,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1项、3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东南西北医学院2014年1月6日作出的院政发(2014)3号《关于给予孔隆等同学处分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南西北医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在宣布休庭,请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

审判员: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书记员: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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