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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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户口迁移管理政策有效落地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依照《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我市户口应登记在合法房屋内,其中非住宅用房不予登记家庭户。

家庭户的户主一般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

《办法》和本细则所称自有房产,是指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共同拥有且取得了我市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住宅。

多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业主的家庭户迁入。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所称落户本市自有房产,按以下两类申请理由分别处理:

(一)以非投靠类理由申请且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户口应当登记在自有房产处。

(二)以投靠类理由申请且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分别处理完毕后再受理投靠申请;无下列情形的,直接受理投靠申请:

1.被投靠方户口登记在集体户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2.被投靠方与其户口所在家庭户户主的关系,不属于家庭户户主的“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孙(外孙)子女及孙(外孙)子女的配偶,父母(岳父母),祖(外祖)父母”等关系之一,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第四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书面委托,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二)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的委托书;(三)受托人同时持有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等材料的原件,视为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委托书。

代办业务时,受托人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

除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外,整户迁移的,可由户主代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照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公民申报户口迁移,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完整、规范填写(开具),并在有效期限内(国家相关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分两种情况:

证明材料上标注了有效期限的,以标注期限为准;证明材料上没有标注有效期限的,原则上视有效期限为90天)。

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完整、规范填写(开具)或者已超出有效期的,公安机关暂缓受理。

已实现信息共享且能查询核实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以系统反馈结果为准。

经核查发现系统反馈结果与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不一致的,公安机关暂缓受理,由申请人自行到证明材料签发(开具)部门核实处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在受理户口迁移申请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核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居住情况、房屋具体门牌以及是否符合《办法》第十六规定。

第七条对申报的户口迁移,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予以当场办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或上报核准的,应进行调查核实或上报核准;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符合《办法》户口迁移条件的申请人,应根据办理事项涉及的以下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落户居(村)民委会员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二)有配偶随迁的,需提供配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夫妻双方《结婚证》;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抚养方的户口簿、《离婚证》及明确小孩抚养权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除提供离婚协议书外,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

婚姻关系以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为准;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父母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为准。

第三章市外户口迁入

第九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一)组织部门调动录用的干部,凭市组织部门签发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央属、省属驻珠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调动录用到珠海工作的,市组织部门在表中签署“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招调通知(或任职通知、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学校或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录用人员

1.事业单位人员,凭市人社部门开具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央属、省属驻珠事业单位调动录用到珠海工作的,由市人社部门在表中签署“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学校或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

2.新录用公务员,凭录用通知书、《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学校或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

3.调入公务员,凭调动通知、调动报到介绍信、《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

4.央属、省属驻珠单位新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凭《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市人社部门在表中签署“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学校或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

第十条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才,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一)符合珠海市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条件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

出国后户口仍保留在原籍或高校学生集体户内的,凭《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申请人的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申请。

(二)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凭《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申请;其中,户口不在学校所在地的省外毕业生无《户口迁移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待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持该证明回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及《户口迁移证》申请。

本省生源就读期间父母户口均已迁入本市、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要求随父母迁入本市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除上述两类人才外,其他经核准引进的人才,凭《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

第十一条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才,凭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及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

第十二条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一)申请夫妻投靠的,凭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申请。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指已在异地随母(父)亲办理了出生登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投靠其有我市户籍的父(母)亲,将其市外户籍迁入我市的,凭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抚养方的户口簿、《离婚证》及明确小孩抚养权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其中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和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除外)申请。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凭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投靠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申请。

第十三条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凭以下证明材料申请: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除外)。

第十四条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凭市(区)安置办或军转办开具的同意入户介绍信(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队无军籍职工提供本人《户口簿》)申请。

第十五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一)自主择业随军家属(工人身份)

1.部队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文件;

2.现役军人军官证(材料中前后证件不一致的,需提供部队政治部门的同一人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3.随军家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双方的《结婚证》;

5.随军家属本人在现户籍地的就业创业证(失业证或待业证);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需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

(二)自主择业随军家属(干部身份)和行政调配随军家属,应当在办妥人事关系调转手续后,凭以下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1.部队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文件;

2.现役军人军官证(材料中前后证件不一致的,需提供部队政治部门的同一人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3.随军家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双方的《结婚证》;

5.调动报到介绍信或关系转递通知单;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需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八类人员,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一)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入学一年内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本市。

选择迁入的,凭《户口迁移证》和《新生录取名册》的原件、《新生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通知书》需盖有录取学校的公章和省招生办公室印章)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户口统一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二)本市生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结)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按以下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1.户口已迁往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本市生源,就读期间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结业,需将户口迁回本市的,凭①本人原迁出地户籍档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户口迁移证》;③退学或休学、转学、出国留学、结业证书等证明;④父母的户口簿等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2.户口已迁往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本市生源,就读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凭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原迁出地户籍档案;②《毕业证》;③《户口迁移证》;④父母户口簿等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3.户口已迁往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本市生源,就读大专以上院校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凭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原迁出地户籍档案;②《毕业证》或学位证书;③《户口迁移证》;④《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⑤父母的户口簿等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以上三种情形中,父母家庭主体已发生市内迁移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与父母的关系证明,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三)本市户籍人员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凭本人退伍证、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同意入户的介绍信(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入户地派出所打印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父母的户口簿、申请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四)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按以下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1.经广东省民政厅审批异地安置的,凭军转办或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户口介绍信》、《退伍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父母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申请,经核准后办理。

2.由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凭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户口介绍信》、《退伍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父母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申请,经核准后办理。

(五)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不在职的配偶,按以下两种情形提交资料,经核准后办理:

1.军队离、退休干部,凭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入户的介绍信(证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的第三联复印件(需盖章)、《军队离退休干部置审定表》或《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及住房保障方式审定表》复印件(需盖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交接通知书》的第二联原件、《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申请。

2.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凭民政部门安置办出具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审定表》、同意入户的介绍信(证明)、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

(六)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凭以下证明材料申请:

1.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2.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4.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5.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6.原籍户籍证明;7.投靠内地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8.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经核准后办理。

派出所在办理入户手续的同时,收缴申请人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原件存档备查并出具《证件收存证明》。

核准名单由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函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和本市原始户籍资料申请,经核准后办理。

(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1.在本市定居的华侨,凭市侨务局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申请人护照和身份证件(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本市定居的,还需提供相关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经核准后办理。

2.台湾同胞在本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复印件、《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本市定居的,还需要提供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申请,经核准后办理。

3.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本市定居的,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本人的护照、身份证件申请,经核准后办理。

其中,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本市定居的,还需提供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已注明关系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准予迁入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本市高等院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申请迁入的,其户口落在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按照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一)毕业后落实工作单位的

1.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按照本细则的第十条第

(二)项或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2.在外地市落实工作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到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后迁出本市,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应迁回原籍。

其中,按规定经其就读学校批准暂缓就业的,其户口可在其就读学校保留两年,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

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属于外市生源的,凭标注为“回原籍”的《就业报到证》、申请人的《毕业证》、户口簿,到现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后迁出本市。

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2.外市生源中,户口已迁入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内的本省生源,在校就读期间其父母户口均已从市外迁入我市的,其户口可迁至父母户口所在地。

申请人凭《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和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申请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申请。

公安机关经核实其父母的户口确属在就读期间迁入我市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第十八条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凭以下证明材料申请:

(一)合法有效的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二)公安机关系统核查的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的记录(无需申请人提供);

(三)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或市(区)住规建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证明。

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是指以《居住证》办证记录为依据,申请之日《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且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办证记录中断时间累计不超过150日。

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且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每月均有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记录。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被处理的记录”,是指《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市内户口迁移

第二十条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人员,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1)因购买商品住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改变了居住地的人员,凭本人的户口簿、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因入住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改变了居住地的人员,凭本人的户口簿、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证明、公共租赁住房所属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口簿申请。

经辖区派出所核实申请人实际居住在该公租房后,可将户口迁至公租房所在居(村)民委会员集体户。

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调人员,无自有房产的,户口迁至单位集体户。

申请人凭本人和迁入地的户口簿以及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调工作证明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三)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人员,其户口在我市高校学生集体户内的,凭市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调单位集体户口簿(有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申请,经核准后办理。

(四)投靠配偶的,凭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申请。

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凭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抚养方的户口簿、《离婚证》及明确小孩抚养权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其中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申请人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

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六)在我市无自有房产的父母需要投靠子女的,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机构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申请。

派出所核查并打印父母在我市无自有房产的记录,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七)原户籍在我市农村,后迁入城镇,现失业且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均无自有房产,但在原籍农村有固定住房的,经村委会同意,可凭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共有的《土地使用证》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申请人凭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共有的《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使用证》持有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本人户口簿、村委会同意迁移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

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户主符合条件迁移”,是指户主迁移到自有房产处的情形,不包括其他市内迁移情形。

户主凭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户口簿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但户主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外的其他户内人员,在我市有自有房产的,一般应待其他户内人员迁到自有房产所在地后,为户主继续办理业务。

第五章集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办理员工入户前,符合开设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应当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凭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单位注册地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或两年以上注册地房屋租赁合同、单位申请书等证明材料申请。

辖区派出所核查该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立集体户:

(一)单位在注册地正常经营;

(二)单位在注册地有自有房产办公,或者在注册地租赁房屋办公(有两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本市户籍人员因房屋转让、工作关系变动等原因,既无条件建立或者迁入家庭户,也无条件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口应当迁入现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

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

(1)因房屋转让,在本市无自有房产、无单位、无直系亲属投靠的,凭本人户口簿、失业或待业证件(已婚育的提供《结婚证》及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

(二)房产产权转让后,新业主申请迁入的,凭新业主的书面申请书和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公安机关办理新业主迁入的同时将原登记在该户内人员的户口迁入其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

(三)已离职的单位集体户内人员未按规定迁出、单位要求其迁出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集体户口簿,公安机关将其户口迁入现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

第6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在作出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固定证据、并在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黑名单中进行登记标注。

第二十五条发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发现单位应当固定证据,并书面通报市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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