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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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基本要求:
了解: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
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熟悉: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征内容)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国际法律责
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
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
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
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对不法性排除的情况。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排除不法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基本要求:
了解:
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
各个区域的范围与相互联系,领土的取得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国际法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熟悉:
有关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等各领域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限制河流制度)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北极地区)
第二节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内海及港口制度)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毗连区及有关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的水平界限领空的垂直界限)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基本要求:
了解:
国籍的概念、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际人权法的体系和机制。
理解:
外国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出入境和居留的主要规则。
熟悉:
国籍变更的主要方式、外交保护的主要规则,引渡及庇护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籍
国籍的概念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入境、居留和出境外国人的待遇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引渡庇护
第四节国际人权法
概述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基本要求:
了解: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性质,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
位。
理解:
外交特权豁免的依据,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和联系。
熟悉:
外交特权豁免和领事特权豁免的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领事职务)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六章条约法
基本要求:
了解:
条约的特征、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条约修订的一般规则。
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中国缔结条约的国内法程序。
熟悉:
条约的效力、条约的解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能力和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规则)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保留的接受保留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适用范围条约的冲突)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条约的修订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
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
理解:
国际法中和平解决争端各项方法的性质和特点。
熟悉: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特点和规则、司法程序,以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特点和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国际争端的传统解决方式(强制方法非强制方法)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方式
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法院方式(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基本要求:
了解: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体系,对战争犯罪惩处的国际实践的发展。
理解:
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
熟悉:
国际法对作战手段的限制规则,对战时平民及受难者保护的有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的概念战争法体系)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战争的开始战争的结束战时中立)
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概念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
附录:
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
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并能够运用:
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
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法人的国籍、住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法人的住所法人的营业所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基本要求:
了解: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理解: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冲突规范的籽睦,准据法的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的类型)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冲突规范的特性)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连结点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准据法的特点)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
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定性、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的概念、内容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
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的作用和它们导致的结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
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定性
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定性的依据(依法院地法定性依准据法定性中国关于定性的规定)
第二节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完全反致)反致,问题的产生关于反致的实践中国对反致的态度
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外国法的解释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第五节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的对象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基本要求:
了解:
各种常见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
规定。
理解:
重要的法律适用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二节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节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主观论与客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客观标志说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适
用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适用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婚姻与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离婚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扶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监护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六节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同一制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
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运作。
熟悉并能够运用: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诉讼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域外送达与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域外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基本要求:
了解:
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理解:
我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和做出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原因。
熟悉并能够运用: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内容与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附录:
法律法规目录(学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2]5号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1969年2月10日生效)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1972年10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外发[199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外发[1986]47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司发通[1992]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8日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10日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法(民)复[199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法(民)发[199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法(办)发[1988]3号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法(经)发[198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23日)法复[199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法[1998]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3日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6]7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法释[199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日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01]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0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21日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6]2号
关于内地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