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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报告范文九篇

企业自查报告范文九篇

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芳烃抽提项目

环境保护自查报告

建设单位:

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盖章)

20某某年6月17日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本项目概况

1、单位基本情况:

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地处菏泽市开发区煤化工业园,20某某年12月,投资24000万元建设100万吨/年油浆芳烃抽提装置采用与其他科研单位联合开发了催化裂化外甩油浆双溶剂抽提新工艺,对重油催化装置的产品油浆进一步加工,生产重芳烃系列高附加值化工产品,广泛用于道路沥青、橡胶、塑料和碳素纤维材料等行业,延伸了产业链并达到催化油浆综合利用之目的,减轻了环境污染。

2、项目概况:

(1)项目组成:

拟建项目建设内容为100万t/a芳烃抽提装置,由主体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和公用工程部分组成,拟建项目组成情况见表1-1。

项目组成一览表1-1

(2)主要建设内容:

见工程主要设备表1-2。

表1-2主要设备一览表

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芳烃抽提项目于20某某年9月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编制了《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芳烃抽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某某年10月得到山东省环保局批复。

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芳烃抽提项目于20某某年10月开工建设,20某某年3月竣工验收,在20某某年4月得到菏泽市环保局同意进行试生产,批复试生产时间为:

20某某年4月2日—20某某年7月1日。

在试生产期间未出现环境污染情况。

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芳烃抽提项目总投资2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20万元。

二、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1、施工期间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该项目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芳烃抽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保措施。

为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我们采取了以下控制措施,将不利影响降到了最低。

1.1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安排施工计划时,应尽可能避免大量的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避开周围环境对噪声的敏感时间,避免夜间施工量。

尽量加快施工进度,缩短整个工期。

(2)、降低设备声级。

尽量选用了低噪声施工机械;

施工过程中有专门的设备维护人员,运输车辆采取控速进场措施。

(3)、降低人为噪声。

根据当地环保部门制定的噪声防治条例的要求施工,以免影响周围村民的生活。

1.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1)、施工场地每天定时洒水,防止浮尘产生,在大风日加大了洒水量及洒水次数。

范文写作

(2)、施工场地内运输通道及时进行了清扫、冲洗,以减少汽车行驶扬尘。

(3)、运输车辆进入施工场地应低速行驶,或限速行驶,减少扬

一直以来,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基础上,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自20某某年以来,连续获得第十、十一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获誉称号。

为促使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向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方面迈进,现将合同管理自查报告简单汇报如下:

一、严格审查,履约到位

目前合同种类繁多,数量大,思想汇报范文主要涉及到工程、设备安装、设备采购、承包、运输以及劳务合同等。

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按照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的分类特点进行严格管理。

今年以来已经完成签订的合同60余份(不包含未回收部分),标的额达1000万余元。

面对合同类型多,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等特点,从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出发,凡是涉及到的重大经济合同均由业务部门参与洽谈、起草,并报公司研究确定,最终由公司审批签订,杜绝了在合同、信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的问题。

在合同招投标过程中,合同条款按照标段特点进行专项设臵,在招标结束后,再根据中标人在投标阶段的-

各种承诺和方案特点全部写进行合同条款中,并且在合同谈判前做好市场调查工作,做到严把法人资格关、个人身份关、合同条款关、履约能力关、资信等级关、担保能力关。

由于重视合同在经济工作中的重要性,在履行合同方面争取了主动性,至今没有发生一起合同、信用事故,未出现一笔合同纠纷,做到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零失误”。

二、完善建设,提高水平

三、规范管理,杜绝风险

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合同管理工作,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签订部门管理,并确保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

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

在对外-2-

签订合同时一律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根据公司编写的常用合同文本,完善的合同文本的运用,结合签订审批流程、授权委托制度的推行,使得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心得体会范文极大地降低了合同的法律风险。

四、存在的不足

今年无论是合同管理,还是档案管理总的来说比往年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客观地讲,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合同法律相关知识需要进行进一步学习;

二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对需罚款的情形应当告知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是明确各级合同业务员几个主管部门职责,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

四是合同管理还需进一步细化,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完善。

1、员工营销行为与中小企业准入情况:

在营销中小企业当中坚持合法合规,未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将一定比例贷款返存我行,未要求搭售理财产品和保险等。

对中小企业的准入,未设置不正当门槛。

2、中小企业信贷资产定价与收费情况:

对中小企业信贷资产定价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按照我行信贷政策要求,考虑企业自身资质。

不存在对企业随意收取附加费用。

3、信贷制度执行情况:

严格按照转授权书的规定审查、审批中小企业授信业务;

严格按照授信批复书的要求落实审查、审批意见;

不存在违反分行信贷投向政策,将信贷资源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与我行规定禁止进入的中小企业的情况;

按照我行贷后检查要求,落实对中小企业的贷后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防控措施。

授信的中小企业信贷整体质量较好,个别暂时受市场等因素影响,如原材料价格上涨,盈利暂时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对中小企业信贷资金能采用受托支付的严格执行受托支付,控制

资金流向,对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严格监控其流向,企业提供详细的资金支付申请书,打印对账单备查等,不存在企业将银行信贷资金通过不同渠道直接或转手进行民间借贷的;

积极向中小企业推广贸易项下的融资产品,如银票、信用证。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统文[20某某]6号)文件要求,汝南县及时与有关乡镇部门沟通协调,全面安排部署自查清理工作。

现把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市统计局《20某某年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下达后,汝南县统计局高度重视,及时将方案精神向县政府主管领导汇报,积极争取领导支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坚守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四条红线”,切实把这次自查工作落实好,实施好,按照市局和县政府的要求,我局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总结范文组织各单位、产业集聚区全面开展自查和清理工作。

二、政府要求

县政府提出几点要求:

2.要坚决守住统计联网直报工作“四条红线”。

坚持不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单位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联网直报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联网直报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坚持由联网直报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

3.认真搞好自查和清理。

各乡镇及相关单位按通知要求,对是否存在预先编造各项经济指标的数据,以及违反“四条红线”的行为,统计工作站设施知否完备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

发现预先编造有关数据的、应付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的,给与坚决制止。

三、全县整体自查情况

通过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及产业集聚区等部门和单位20某某年、20某某年年报及20某某年上半年各种定期报表和各项调查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排查,汝南县在统计工作中不存在下列违法现象和行为:

一是不存在统计违法行为。

3.不存在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4.不存在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不存在违背统计法精神、影响统计工作独立性的文件和做法;

6.不存在单位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行为;

7.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二是统计基础工作建设逐步完善。

17个乡镇街道全部依法设立了统计工作站,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了统计工作制度,工作站硬件软件设施完备,统计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四、产业集聚区自查情况

县产业集聚区自查重点是辖区内各统计数据,固定资产投资月报、季报、年报,工业和商业项目的月报、季报、年报。

自查情况如下:

1.集聚区统计人员坚持每月收集统计报表,同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联网直报各项统计数据;

2.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与实际运行情况一致;

3.劳动工资报表数据、财务报表数据及生产能力数据等属实;

4.商业报表数据无误。

按照市局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部署,我局认真地开展了中药饮片经营使用环节的整顿和规范的专项行动,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局领导高度重视此项专项整顿工作,摆上重点工作日程,把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整治和药品“两打两建”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领会文件的精神,通过学习,充分认识中药饮片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

为确保一方百姓用上放心有效的药品,必须加强包括中药饮片在内药品的监管力度,为此成立专项检查组,对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专项治理。

二、突出重点,打防结合

这次行动主要是以医疗机构、药品批发公司和较大零售药店为重点检查单位,以群众投诉较多的,价格变动较大的如涨价幅度较大或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中药饮片为重点检查品种。

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行为,打击中药材掺杂掺假和非法销售中药饮片的行为,不断规范全区中药流通使用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在专项整治中做到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行动迅速、措施到位、标本兼治。

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中药饮片,我局及时进行了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查扣了尚未使用不合格的中药饮片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避免了不合格的中药饮片继续使用危及人体健康。

三、加强监督抽验,提高中药质量

在全局的统一部署下,各科室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中药饮片流通领域进行了集中检查,监督检查了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20某某乡镇中药饮片自查报告20某某乡镇中药饮片自查报告。

对中药饮片的质量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可疑品种进行了针对性抽验。

抽验19个品种20个批次,其中5个批次检验不合格,TOP100范文排行依法查处中药饮片违法违规案件4件,涉案金额28.8万元,行政处罚18.09万元。

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对中药饮片的购进、验收和储存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指导,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发现问题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在这次专项行动中,我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营造声势,扩大影响。

由于宣传工作及时到位,有力地增强了我局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提高了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使用的自觉性,营造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监管工作良好的氛围。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中药饮片经营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的力度。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某某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

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某某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某某]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某某]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某某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某某]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某某]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

取得软件企业某某某某,并在某某某某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某某]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某某]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某某]1号)第一条第

(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某某]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某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某某]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某某]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某某]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某某]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某某]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某某]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某某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某某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某某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某某]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某某]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某某]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某某]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某某]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某某]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浪子注:

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某某]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某某]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某某]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某某]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某某]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某某]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某某]160号、京财税[20某某]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某某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某某]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某某]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某某]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某某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某某]92号)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某某]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某某]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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