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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

装修须知

致:

单元

1本大厦内的一切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履行本约定的有关报批程序,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2业、租户聘用的二次装修承包商在进场施工之前需要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二次装修审批手续。

3业、租户应向物业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3.1业、租户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

3.2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3二次装修设计施工方案。

4业、租户和装修承包商应与物业管理中心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

5为了在施工期间加强安全防火意识与管理,并接受物业管理中心的随时监督检查。

6施工人员入场前,装修承包商须向物业管理中心提交装修人员资料(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和照片2张),和本项目施工负责人姓名、电话等资料。

工程进行期间若有任何更改,务必通知物业管理中心,以免导致工程延误。

7入场之前必须交纳齐相关费用。

8相关费用:

8.1业、租户或装修承包商应于《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签订后5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向物业管理中心交纳装修押金。

此项押金主要用于因施工对公共区域造成的污染进行清理,对结构损坏部位进行修补等项费用的支出。

如装修押金不足以补偿实际损失,物业管理中心有权向有关业、租户或装修承包商追偿。

8.2装修押金:

RMB40.00元/m2(按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8.3装修期间未出现违反《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中约定禁止的情形,装修工程竣工后,经物业管理中心人员检查并书面确认后将押金无息全额退还。

8.4装修押金不得用于充抵物业管理等费用。

8.5装修管理服务费:

RMB20.00元/m2(按业户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8.6施工证:

RMB5.00元/个(工本费)

8.7上述费用付款方式:

现金或支票均可。

9装修保险:

9.1本单元业、租户、装修承包商及其分包人在投保装修工程的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必须以本单元业、租户、物业管理中心、装修承包商及其分包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并以名商大厦作为其投保标的所在地。

9.2所有保险须向具有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

9.3业、租户、装修承包商须于工程开始前向物业管理中心展示保险单和收据的正本;物业管理中心须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备案。

9.4装修工程险,保险金额为工程合约总金额。

9.5第三者责任险,主要用于工程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现场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害、疾病或财物损失的补偿,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9.6保险期限自工程施工起始日至全部工程竣工时止。

10开工前工程现场的基本条件:

10.1装修承包商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

10.2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10.3施工现场放置消防器材处应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设红色警示灯,消防器材须垫高放置,周围3m内不准放任何物品。

10.4必要时应在现场配置急救箱。

10.5对施工区域做隔墙,对指定公共区域的地面、墙面做围挡保护。

11装修申报:

11.1业、租户聘用的设计单位在设计装修方案时,凡遇吊顶上方安装有配套设备,须预留检查孔;否则因检修该设备给装修部位造成损毁,物业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装修承包商应提供装修设计图纸3套,由物业管理中心工程技术人员审核,以保证本单元的消防系统符合规范,机电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便于维修且不影响其他单元或主系统,该图纸应包括下列内容:

11.2.1功能平面图

11.2.2照明系统图

11.2.3综合天花图

11.2.4插座平面图

11.2.5强电系统图

11.2.6空调风/水平面图

11.2.7弱电系统图

11.2.8局部做法图

12装修审批:

12.1若初审不合格,物业管理中心将初审意见书送达业、租户和装修承包商,以便修改。

如有必要,设计师可与公寓原设计院直接接洽。

12.2若初审合格,业、租户、设计单位可深化设计,并将3份装修设计正式图纸(加盖设计单位报审专用章)报送物业管理中心审核。

12.3物业管理中心审核完毕(装修为办公或商业用途的业、租户将正式装修设计图纸报送北京市消防局审查通过后),由物业管理中心签发《二次装修施工证》。

12.4业、租户、装修承包商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后,装修设计图纸未被消防局批复之前,可以申请进场备料,做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包括:

备料,清理现场。

12.5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在消防局未批复装修设计图纸以前,决不允许施工,业、租户、装修承包商必须遵守执行。

12.6 用于办公及商业的装修工程,必须得到北京市消防局颁发的《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意见书》,方可开工。

13  装修的时间管理:

13.1 静音作业时间:

周一至周日12:

00—14:

0018:

00—20:

00

 在此时间施工不得发出任何噪音,禁止使用电动工具。

13.2 正常作业时间:

周一至周五8:

00—12:

0014:

00—18:

00

周六、周日9:

00—12:

0014:

00—18:

00

 在此期间施工可以使用电动工具。

13.3本大厦不允许夜间施工,特殊情况需由业、租户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延长作业时间;但不得超过22:

00。

14施工人员管理:

14.1施工人员进入本大厦施工,必须向门卫出示装修施工人员出入证。

该证不得转借,遗失后补办交工本费。

无证不得进入本物业。

14.2施工人员进出本大厦,必须从物业管理中心指定大门进出,并服从警卫人员管理。

14.3施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只可乘坐物业管理中心指定的电梯,不可乘坐客梯。

如对本大厦或房间设施、设备等其它方面造成损坏,应赔偿经济损失。

14.4施工人员只可在指定区域内作业活动,不得四处游荡、参观、留宿。

在本物业施工期间不得喝酒,不得有赌博,打斗等不良行为。

14.5施工人员要服装整齐,禁止赤膊,穿拖鞋进入本物业。

14.6施工区内严禁吸烟。

施工人员不服从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物业管理中心有权拒绝该施工人员进入大厦。

15 装修物料及工具的运送管理:

15.1装修承包商运送水泥,沙等装修材料要使用袋装。

15.2装修承包商运送水泥,沙等装修材料一律不得使用电梯。

15.3装修承包商运送无污染货物,须提前到物业管理中心申请,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使用电梯,不得影响其他业户正常通行。

15.4装修承包商运用送货物的车辆进出本大厦必须服从管理,严禁超高,超长,超载。

货物卸毕立即驶出本物业,不得长时间停留。

不得阻塞消防通道。

不得埋压、圈占消防设施。

15.5装修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限于存放在业、租户的单元范围内,不得阻塞公共走廊或任何公共部位,不得妨碍相邻单元业、租户的正常通行。

所有垃圾必须装入施工单位自备的垃圾袋中,在物业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存放地点。

15.6运送建筑垃圾一律不得使用电梯。

16施工期间管理:

16.1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

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

用火证当日有效。

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16.2氧气瓶、乙炔瓶的工作时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

施工现场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6.3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16.4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16.5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不准在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烯料。

16.6施工现场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可燃材料,必须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获物业管理中心准许,凭物业管理中心签发的易燃易爆物品进场单,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下班后必须将尚未使用完毕的易燃、易爆、易挥发、易造成空气污染的材料及空桶及时清除,移出本物业。

16.7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16.8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16.9不得在施工现场内设置宿舍。

16.10施工现场未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严禁施工中明火保温施工及明火取暖。

16.11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须时派专人看护。

16.12施工中不得大面积使用脱漆剂等易燃液体,尽量不在现场进行喷漆作业,如必须进行喷漆作业时,要采取良好的通风、消防措施。

16.13装修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本约定中的规定施工,如在施工中出现违反规定施工的,物业管理中心有权要求立即停工并恢复原样,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业、租户或装修承包商负担。

16.14装修设计图纸未经消防局审核批准前,装修承包商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物业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停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租户或装修承包商自行负担。

17装修工艺管理:

17.1严格按图施工,如有改动应向工程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加施工图。

17.2不得拆凿承重墙、柱、钢筋网等设施。

17.3不得拆、改原有玻璃幕墙和窗框等设施而影响本大厦整体外观。

17.4不得向下剔凿地面。

17.5若不改动消防系统,房内隔断墙不得到顶(至少距离顶部35cm)

17.6如改动消防系统须由物业管理中心指定的承建商施工,全部费用由业、租户负担。

17.7木龙骨需做阻燃处理。

18.  在业、租户单元内必须设有自已的配电箱,配装的主进开关容量不得超过总开关容量。

配电箱应选用组合式照明配电箱,且应安装在便于操作、检修的住置上。

(建议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

19.在业、租户配电箱内应分别装有零线和地线汇流盘。

在零线和地线回路中不得装有开关、保险等设备。

20.配电箱内各分路开关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21.插座电源、风机盘管和照明回路应分开控制。

分路开关应选用插入式单极空气开关,且在插座开关上加装漏电保安器。

漏电开关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

22.配电线路预埋线管的凿沟深度不得超过3cm,横向凿墙长度不得超过50cm,预埋暗线盒深度不得超过6cm,且线管应选用铁管或PVC电线管。

23.配电线路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单芯塑铜导线,且在线管内不得有接头。

24.天花内布线必须穿有铁线管或PVC管,从分线盒到灯具的导线应穿有金属软管并做外皮接地。

25.各种电气设备施工安装均应符合北京市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26.不得改动现有风机盘管和风道位置。

27.自行安装的出、回风道应与主风道做可靠连接。

如出风口与主风道距离小于1.5m时,可用软管连接,如出风口与风机盘管回风箱应做硬连接,并做好保温。

回风风口应按规定安装过滤网,且便于拆卸清洗和检修系统。

28.不得更换现有温控器,温控器操作应与显示状态一致。

29. 业、租户及装修承包商不得私自改装或加装消防系统的任何设备。

30. 装修时应保证房内烟感探测器周围0.5m2范围内无任何遮挡物。

且烟感探测器至空调出风口的距离应超过1.5m。

31.业、租户如需加装电视天线,应将位置图提交物业管理中心,由物业管理中心安排专业单位统一施工。

32.装修违章的处理:

32.1物业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均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对施工单位的违章行为予以制止。

如因装修承包商施工致使相邻单元原有装修及设备遭到破坏,一切修补、恢复工程所需费用,由装修承包商负担。

32.2装修承包商施工造成的毗邻房屋或公共设施损坏,物业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装修承包商对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更换、拆装、恢复原状的人工费及材料费)。

如装修承包商拒绝赔偿,物业管理中心有权另行委托专业公司完成修复工程,此项费用从装修押金中扣除。

32.3物业管理中心若发现业、租户装修期间出现上述情况,将在第一时间通知业、租户。

如现场情况严重,物业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向装修承包商发出“停工”通知书。

业、租户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前来本大厦协商处理出现的问题。

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物业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3.装修工程验收及退还装修押金:

33.1装修竣工后,业、租户应立即与市消防局认可的“消防设备检测公司”和“消防电气检测公司”联系,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的具体时间提前24小时告知物业管理中心。

33.2若消防设备检测与消防电气检测合格,检测单位将通知取检测合格通知书。

业、租户、装修承包商将消防报验资料报送市消防局,申请消防验收。

33.3若消防验收合格,业、租户、装修承包商应将从市消防局取回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交于物业管理中心。

33.4物业管理中心于收到装修承包商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文件之日起3日内,指派专业人员对装修工程进行竣工检查、验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将验收结果记入《二次装修验收记录表》。

经再审,确认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中心将会同业、租户、装修承包商一同在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盖章,装修期即终止。

33.5装修承包商须向物业管理中心递交一套完整的装修工程竣工图纸(包括消防改造或空调改造部分)。

33.6业、租户或装修承包商在完成文件交接手续后,到物业管理中心开具《二次装修押金退还单》,办理装修押金的退还手续。

北京创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装修公司名称:

名商大厦物业管理中心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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