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重重重点考前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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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重重重点考前版
【前两页是老师上课分析题型时着重讲到的,后面章节的红色部分是重点】
1、名词解释:
海关法:
是指规定海关的组织和行为,以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及海关机构之间的进出境监督管理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税:
是对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所征收的进出境环节的流转税。
关境:
一国实行统一海关法的全部区域。
成交价格:
是指一般情况下买方为了购买该项货物时向卖方已支付的或将要支付的实际价格
通关:
是指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从进入关境边界或申请出境到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制度。
海关估价权:
估价权是海关法赋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在纳税人申报的基础上审定其完税价格的一项职权。
海关稽查:
是指海关在法定期限内对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和与之相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核查和监督管理的执法活动。
海关事务担保:
是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境活动当事人以财务或第三人的信用来确保履行海关义务的法律行为。
保税仓库:
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仓库。
2、基本日期:
①进口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出口。
滞报金
②在法定期限内足纳税款的义务(填写相关纳税单后15天内)。
滞纳金
③海关稽查法定期限,进出口货物为放行之日起3年内;保税货物和减免税货物为法定海关监管期限内以及往后的三年。
④对于超过三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进口或进境的货物、物品,收货人声明放弃的货物、物品,海关可以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了税款和费用后尚有余额的,保留一年,逾期无人申请货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⑤是指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
⑥海关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⑦海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⑧出料加工的产品应自料、件出口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复运进境
⑨对于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海关有权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或三年内向纳税人补征或追征。
超过了上述补征或追征的时限,海关则不再享有补征、追征权
3、加工贸易类别、形式以及某种条件下的分类
我国涉外工业加工的种类
1在涉外工业加工中,按承揽加工方是在我国境内还是境外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对外加工和出料加工。
(凡是由境外定作、境内企业加工的一般称为对外加工。
由境内企业出料定作,境外企业加工的就是出料加工。
)
2在对外加工业中,按进口料、件所有权转移与否为标准,可以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而进口的料、件、其所有权归定作方。
进料加工而进口的料、件、其所有权属于境内加工方。
)
3
(1)来料加工
在来料加工中按生产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对外加工和对外装配。
(在生产过程中改变进口料、件的物理形态或化学属性的是对外加工,在生产过程中不改变进口料、件的物理形态或化学属性,仅将进口的散装件或零部件组装成成品或半成品的是对外装配)
(2)进料加工
•①按进料加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有加工项目的企业、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
•②按进料加工的生产方式为标准,既可以分为简单加工和深加工,又可以分为直接加工和串料加工等类别。
4、①一般通关程序适用哪类型的货物、组成环节
适用货物: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通关。
组成环节:
申报(纸质报关单申报、行为申报、电子申报)、查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放行。
②关税政策中海关的权利和义务
海关的职权:
估价权、税则归类权、原产地认定权、征收税款和滞纳金权、减免税和缓税的核准权、关税的稽查和补征、追征权、税收保全措施权、关税强制扣缴权
海关的义务:
1.依法征收关税的义务
2.对多征的税款负有及时退还的义务
3.纳税争议的复议义务
4.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义务
5.税款及时入库的义务
5.分析题:
1、海关法律条文的分析(条文中哪些是假定、处理、裁定,属于哪种法律规范)
“区内企业在保税区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
”
试分析上述法律条文的海关法律规范结构,并分析其类别。
“区内企业在保税区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假定)2
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处理)(义务性规范)3
“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假定)2
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
”(处理)(准用性规范)3
2、海关法律关系中规定了哪些权利、义务
海关:
海关的职权是由海关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赋予海关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职能能。
海关的义务可以总的概括为依法监督管理的义务。
管理相对人:
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可以概括为要求海关依法监督管理的权利。
管理相对人负有遵守海关法、从事合法的进出境活动的义务。
3、在境内收集废料,以出料加工出境,运回纸浆,以复运进境报关。
能否同意这样报关。
答:
结论+理由“出料加工规则”
出料加工(OutwardProcessing)
1、出料加工,是指我国境内委托加工方将境内料、件委托境外加工承揽方按照委托加工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后复运进境,由境内委托加工方支付工缴费的一种涉外经济活动。
2.出料加工规则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出料加工应遵循不得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原则,这是防止不法商人以出料加工为名串换进出口国家紧缺和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扰乱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出料加工项目应按出口货物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凡属国家禁止、限制出口或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由国家授权的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或发放出口许可证后,海关方能给予登记备案和验放出口。
如实申请报批:
境内委托加工方在向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报批出料加工项目时,应将加工产品的工艺、质量要求和国内生产加工能力如实载明,不得隐瞒或虚报有关情况,致使国内具备生产加工能力的项目骗取出料加工。
在法定期限内产品复运进境:
出料加工的产品应自料、件出口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复运进境,并按海关法的规定缴纳关税。
如在法定期限内确实无法复运进境的,应在经海关批准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海关在出料加工中的管理权
审核权:
对出料加工项目,海关要审核其批准证件及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出料加工条件,然后决定是否给予登记备案并办理料、件出口的海关手续;
取样留置权:
为遵循出料加工的原则,海关有权对出料加工货物附加标志、标记和货物样品留置,以便产品复运进境时确认是否改变了物理形态,进而决定是否按出料加工还是一般贸易办理海关手续;
第一章
海关法的含义:
狭义地理解,海关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广义地理解,海关法是指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总称
海关法定义:
海关法是指规定海关的组织和行为,以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在进出境监督管理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海关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行为规则。
海关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进出关境活动的行为规则。
二、海关法律规范的结构
假定,是指适用该海关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是适用该海关法律规范的前提。
处理,是指海关法律规范本身,指明了该海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即明确规定了在进出关境过程中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要求做什么的行为界限。
制裁,是指违反该项海关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海关法律规范的类别:
依据性质分:
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依据确定程度分:
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委任性规范
海关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这三个要素所构成。
(一)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人!
!
)
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海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1、管理主体:
海关;有关的国家机关
2、管理相对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报关代理人;
进出境货物承运人;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经营管理人等。
3、相关人:
在海关法律关系中,是指同进出境活动、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
(二)海关法律关系的客体
•进出口货物;
•进出境物品;
•载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
•知识产权;
•进出境行为。
(三)海关法律关系的内容
海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海关的职权:
是由海关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赋予海关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权能。
海关的义务:
可以总的概括为依法监督管理的义务。
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可以概括为要求海关依法监督管理的权利。
管理相对人:
负有遵守海关法、从事合法的进出境活动的义务。
第二章
一、海关的性质
我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我国海关具有以下的特征:
•1.我国海关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2.我国海关是对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海关的社会功能
我国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海关的社会功能就是以保护民族经济不受侵害为主。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将海关的社会功能定位于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功能转变。
三.关境的概念一国实施统一海关法的全部区域。
第三章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指对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所征收的进出境环节的流转税。
二、关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1.从税收的种类划分看,关税属于流转税。
2.从关税征税的环节来看,关税是在进出境环节征收的流转税。
3.从关税的性质看,具有涉外性。
4.从关税的作用来看,具有:
保护作用;国家的财政收入作用;宏观经济调控的作用。
第二节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的估价制
二、商品归类制度
三、.原产地制度
四、关税减免税制度
五、复议制度
第三节关税法律关系
关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海关是权利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关税征收权。
•关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关税是一种流转税,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的物品的流转额。
纳税人的义务
1)纳税申报客观真实的义务
2).在法定期限内足纳税款的义务(填写相关纳税单后15天内)
3)超过法定纳税期限后,缴纳滞纳金的义务
4).对海关少征或漏征的税款负有补交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1)申请减免关税和缓税的权利。
对于海关已决定的应纳关税额,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的,享有向海关申请缓交关税的权利。
2)对海关多征的税款,享有请求退款的权利。
纳税人在缴纳了应纳税额后,认为海关多征了税款,有权利请求退款。
纳税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说明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并应充分认识到,请求权不等于请求事项的必然实现。
3).申请复议和诉诸司法保护的权利。
海关的义务
1、依法征收关税的义务
•依法征收关税,从实体法的角度讲,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完税价格的估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确定、税率的适用、关税的减免等都必须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
•依法征收关税,从程序法的角度讲,是指海关从纳税申报审核到税款入库的全过程,每个环节都要符合法定程序。
2、对多征的税款负有及时退还的义务
•海关在征收关税时因估价、税则归类、原产地认定以及计算有误而多征的税款,在复查中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
3、纳税争议的复议义务
•纳税人对海关作出的征税、减税、补税或退税决定不服,可向作出征税决定海关的上级海关申请复议,上级海关负有复议的义务。
4、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义务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了税款,那么,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5、税款及时入库的义务
•海关征收的税款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入国库,而不能滞留银行或移作他用。
这对保证国家预算资金收支的实现、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保障都有重要的意义。
•
海关的职权
1.估价权
估价权是海关法赋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在纳税人申报的基础上审定其完税价格的一项职权。
海关行使估价全应遵循海关法确定的原则: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所谓成交价格,是指一般贸易情况下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时向卖方已支付的或将要支付的实际价格。
①海关审价
•报价真实和准确的海关接受;
•报价不真实和不准确的,海关不接受;
•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又未按市场价申报的,海关可不接受.
②海关估价顺序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
(3)倒扣法;
(4)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2.税则归类权
税则归类权是海关法赋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按照《进出口税则》以确定其适用税率的一项职权。
3.原产地认定权是海关法赋予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加以确认后决定适用最终税率的一项职权。
(1)优惠原产地认定规则:
完全获得标准:
海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应以生产或制造国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增值标准
•直接运输标准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规则
•完全获得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
•
4.征收税款和滞纳金权
5.减免关税和缓税的核准权
6.关税的稽查和补征、追征权
7、保全税收措施权(海关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而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
8、关税强制扣缴权
第四章通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通关法律制度概述
一.通关的概念:
通关是指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从进入关境边界或申请出境到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制度。
通关具有以下的特征
1.通关是一项海关法律制度。
2.通关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3.通关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货物国际流动中海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通关的时间和空间范围
我国海关法对货物通关的时间范围作出了在原先基础上的前伸和后延的规定。
。
货物通关的空间范围,根据海关法的规定,现在已不限于设立海关的地点,而是扩大到全关境内所有需要办理海关业务的场所。
三.通关的基本制度
1.进出境禁止和限制制度
2.进出口配额和许可制度
3.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4.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制度
第二节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一、海关行政裁定的含义
•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二、海关行政裁定的范围
1)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其他海关事务。
申请人:
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申请要采取书面方式。
行政裁定部门:
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部门
程序:
申请人应当在实际进出口前3个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裁定。
效力与公布:
行政裁定具有对法律的行政解释性质,在我国关境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所以,行政裁定必须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布。
第三节通关的程序和阶段
一.我国海关法规定的一般通关程序
我国海关法规定的一般通关程序,适用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通关
1.申报(Customsdeclaration)申报是指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在进境后或出境前,由有关当事人按照海关法规定的要求和方式所作的声明。
上述所谓海关法规定的要求,是指根据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性质、种类和特征,海关法分别规定了进出境的条件,有关当事人应将具备法定进出境条件的细节向海关申报并附上必要的单证。
海关法规定的申报方式:
第一种是纸质报关单报关方式
第二种是电子报关方式
第三种是行为报关方式。
申报的时限:
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抵运海关监管区后、装货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2.查验(Examinationofgoods)
•查验是指核实货物或物品的性质、原产地、状况、数量和价格是否与报关单所列的相符,对货物或物品进行的实际核查。
在现代条件下,已将原先的每票货必验改为抽验。
我国借鉴了发达国家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分类管理方法,对不同类别的企业的货物通关实施不同的查验方法。
同时,使用科技手段查验也逐步实施。
3.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从一般意义上讲,对准许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通关的重要环节.但在实际上,各国都奉行“奖出限入”的方针,我国也不例外。
因此,对绝大多数出口货物规定了0税率而不予征税。
对进口货物则根据不同贸易方式和情况,分别给予征税、免税、减税或保税的不同处理。
对进出境物品则采取了在限度额以内不予征税,超过限额则征税。
4.放行(Release)
•对于一般贸易的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来说,放行是指海关准许办理结关手续而由有关人员自行处理的行为,意味着海关监管的终结。
但是,对一些特定的进出口货物而言,放行只是说明海关现场监管阶段的结束,并不意味海关监管的终结,通关的过程尚未结束。
二.我国海关法规定的特定通关程序
•我国海关法规定的特定通关程序,适用于保税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以及时效监管期限内的货物等特定货物。
这些特定货物经海关放行,并不意味着海关监管的终结,它们仍属海关监管货物,为此,海关法规定了海关放行后的特定通关程序。
5.核销
核销,是指保税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以及时效监管期内的货物等完成法定的全部海关手续,终结海关监管,准许货物出口或永久留在关境内自由流通的海关行政行为。
三.我国海关法规定的优先通关程序
我国海关法规定的优先通关程序,根据《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适用于A类管理的企业。
四.通关的阶段
我们将进口货物通关中存在的既互相关联又明显停顿的阶段称做通关的阶段。
对于通关中的不同阶段,海关法分别规定了所适用的海关程序。
划分通关的阶段,不仅对海关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而且对管理相对人根据不同阶段的要求做好通关的准备工作。
1.前期管理
前期管理是指进口货物进入关境前的阶段。
这一阶段是为进口货物实际通关而做的各项准备工作.
企业:
了解海关法对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手续;
备齐必需的单证和文件;委托代理报关的人员;
建立、健全帐册和管理制度;培训保税业务的专职管理人员;申请行政裁定。
海关:
系统维护和风险布控.预申报
2.海关现场监管
海关现场监管是指进口货物进入海关边境到海关放行和出口货物申报出口到海关放行的阶段。
这一阶段,各类进出口货物都要根据海关法有关条件的规定履行报关、查验、征税和放行的海关手续。
3.海关后续管理(Follow-upcontrol)
海关后续管理,是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监管的延续,指进口货物放行后到结关的阶段。
核查;核销
二.报关单位的种类
我国海关法确立的报关体制由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和收发货人(自理报关)所组成。
四.报关规则
1报关代理的责任规则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遵守海关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当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报关企业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2报关地规则报关企业原则上只能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事宜。
特殊情况,需经海关总署核准也可以在所在关区以外口岸办理报关事宜。
3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应向海关出示必要的证明文件。
4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都应建立帐册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并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等文件。
5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规则。
6代理和自理报关单位在法定范围内代理报关的规则。
7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协助海关与其委托人联系,并应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事项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
8所有报关企业负有将本企业的“报关专用章”、报关员签字或印章式样送交主管海关备案。
9报关企业对其任用或聘用的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节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1.海关事务担保是指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境活动当事人以财物或第三人的信用来确保履行海关义务的法律行为。
2.海关事务担保是通关制度现代化的法律保障。
二、担保适用的范围
(一)通关事务担保
1.对于已向海关报关,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办结其他海关手续之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那么,在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海关可以放行货物。
2.凡是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的,则不能以提供担保来替代提供许可证件而予以放行。
(二)保税事务担保:
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仓储.加工等进口环节要担保.
(三)涉案担保:
税收保全前的税款担保;知识产权保护的担保及罚款担保.
四、提供担保的财产、权利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等权利
3、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五、担保责任
担保人在为他人作了担保后,在担保期限内,被担保人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担保人则应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
担保人如不履行担保责任,海关则可强制执行。
对于被担保人而言,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仍应当履行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如结关手续,核销等。
第六节进出境货物通关规则
我国海关法规定了进出境货物通关时,管理相对人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由此构成了通关规则。
一.收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的义务
1.在法定期限内如实报关的义务
2.交验法定单证的义务
3.接受查验的义务
4.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5、享受特定减免关税进境货物的收货人的义务
经海关批准享受特定减免关税进境的货物,海关法为其收货人设定负有将货物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义务。
未经海关批准并缴纳关税,收货人不得将货物运出特定地区、转让给其他企业以及擅自改变用途或移作他用
6、不得侵犯海关监管货物的义务
二.收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的权利
1.要求海关依法监管的权利
2、查看货物,提取货样的权利
3、对确属误卸、溢卸货物,有申请退运或进口的权利
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的期限为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
4、对海关执法中的侵权行为,有要求海关赔偿的权利
5、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和控告的权利
•
第七节载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通关规则
•载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和境内运输工具。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通关规则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货物和物品进出境的载体,海关法依据进出境货物、物品载体的特征规定了运输工具进出境和在我国关境内移动的规则和承运人的有关义务。
1.运输工具进出境地点规则
•海关法规定,运输工具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地点进出境。
由此,承运人的义务就要使其负责管理下的运输工具遵守进出境地点的规定。
2.进出境运输工具事先通知的规则
•运输工具的承运人或者有关当事人(交通运输部门〕负有在运输工具进境或离境前,将其到达或驶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