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规则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的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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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规则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的比较

商业银行规则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的比较

一、规则导向监管

(一)规则导向监管

规则导向监管是指银行监管机构在监管商业银行运行时,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银行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必须满足的标准,以及开展业务时必须符合的程序,从而确保银行能够稳健运营的一种监管制度安排。

其特点是要求金融系统建立起全面、标准化的法规体系,运用这一体系规范银行的种种经营行为。

[1]这种监管取向多适用于成立时间不长、公司治理不完善、业务经营不够规范的商业银行。

(二)美国的规则导向监管体制

美国是以法制化著称的国家,尊重法律、处处依靠法律是美国民族的特点之一,因而其管理制度常被学者称为“规范管理”的典范。

这一风格也延续到银行监管体系中。

美国的金融监管在金融行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颁布了众多法规和条例,建立了一套以法律框架为基础、多重机构共同履责、量化管理为手段的较为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

在银行监管主体方面有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宅贷款管理总局、美国储蓄管理局、全国信用社管理总局以及州政府。

其中,履行主要监管职责的是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政府。

四个机构依据法规开展工作,分工明确,履行相应的职能。

具体监管职能划分见表1。

在明确的分工下,美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仅有银行大法,还有一系列的专项

法律,并且不断出台银行条例和专项制度,使得各个监管机构的工作能够有法可依,银行业

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营管理。

对银行经营和监管的主要法规见表2。

另外美国监管机构对被监管银行实行内部检查评级制度。

[2]主要监管五个方面:

(1)资本

金是否充足;

(2)资产质量如何,贷款和投资活动是否规范;(3)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及风险控

制能力;(4)银行获利能力;(5)流动性和贷款期限搭配情况。

在每一个方面,检查人员都对银行进行由1—5级的打分,最后综合五个方面的级别打出综合评分,一级稳健,二级较好,三级需要关注,四级要特别认真对待,五级最差接近关闭。

评级活动1年至1年半进行一次,评级结果不对外公布但要通知银行董事长,同时要求银行对存在问题的方面予以改正。

(三)规则导向监管的优点和缺点

1.规则导向监管的优点:

(1)全面和细致的规则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检查的依据,监管规则越详细、越具体,越是便于监管者执行这些规则。

监管者只需检查银行是否遵循这些规则,就可以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

(2)全面和细致的规则为银行经营提供了标准。

银行在从事业务的过程中只要不违反监管法规就可以放手去做。

(3)有利于银行业的稳定运营。

全面和细致的监管法规能有效地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杜绝银行间的恶性竞争,也有利于监管者在银行经营过程的早期发现存在的问题。

2.规则导向监管的缺点:

[3]

(1)规则导向监管过于强调法律,对市场敏感性不够。

它没有考虑不同银行出现的特殊情况,缺乏弹性,过于僵化。

不同的银行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想出更好的办法来控制风险,而这在缺乏弹性的监管制度下是难以存在的。

另外,过于僵化的监管规则也限制了银行的创新动力。

(2)过于细致的监管法规会造成规则的泛滥。

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则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连监管者也难以完全掌握。

(3)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这种监管取向只重视监管的表面过程,而忽视了监管的实质结果,即监管者会陷于银行是否遵守了规则,而不管是否达到了控制风险的目的。

而银行经营管理者可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满足监管形式上的要求,而疏于内部财务健全、经营管理和控制风险。

另外,银行认为监管当局有规定的就应该注意这方面的风险,没有规定的就不必特别关注而疏于管理。

(4)过细的监管规则容易使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紧张,使银行对监管者产生对抗和恐惧的心理,不利于监管工作的互动和良性开展。

(5)过度的管制虽然看起来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短期稳定和短期“安全”,但牺牲了效率和市场活力,遏制了市场创新和市场机制的成长。

二、原则导向监管

(一)原则导向监管

原则导向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在规范和监督银行经营的过程中,较少地颁布成文的法规和标准,也很少运用量化的指标和标准化的方法进行监督,对银行的现场检查也比较少,监管工作主要是通过“道义劝说”和“君子协定”等方式开展。

这种监管取向的特点是监管机构颁布的法规少,规定的标准少,弹性和灵活性比较大,监管工作因行而异,对不同的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标准。

[4]特别应说明的是尽管这种监管方式法律法规较少,硬性标准较少,灵活性较大,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这样的标准。

事实上任何一种监管取向都不可能缺少特定的法律法规和硬性的标准,只是多与少、强与弱的差别。

这种监管取向多适用于公司治理完善、业务水平较高、经营稳定的商业银行。

(二)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体制

英国金融监管机构认为僵硬单一的监管要求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对不同的银行应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标准。

在《1987年银行法》中确立了总的原则,以便英格兰银行能够根据商业银行所处的不同环境来考虑、解释和行使其权力。

英国金融监管更强调银行的“自我管理”,通过“道义劝说”对银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由此英国银行监管风格被贴上“非正式管理”的标签,并与美国规则导向监管的法律体系相区别。

[5]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九个金融行业进行监管。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涉及监管的法律少之又少,权力划分明显要宽泛许多。

在英国金融服务局的监督规章中,指导性意见比较多、管理性条款比较少;原则性陈述多、具体指标性要求少。

监管过程中,除违规行为,监管人员对银行隐含的风险只提出明确的整改目标,监管指导性

意见多是原则性的。

在经营业务规定方面则更加体现出英国监管的宽松和灵活。

表3用一些监管方面的规定,对英国宽松的监管体制予以说明。

从表3可以看出,英国在银行经营方面的制定规则十分宽松和模糊,没有数量化的标准。

如:

在市场准入方面,机构的董事、经理在其位置上应当是适合和合适的;一个银行的业务经营至少有两个知识经验丰富,有管理决策的人进行有效管理;银行要以谨慎的方式进行有效管理;银行应以完整和专业技巧来适应其业务的性质和规模。

“适合和合适”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才是“知识经验丰富,有管理决策”,什么是“谨慎的方式”,什么又是“完整和专业的技巧”,法规里没有提到。

就连流动性缺口、风险准备金、资本充足率、银行的业务范围,英国的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由监管当局和银行协商确定。

(三)原则导向监管的优缺点

1.原则导向监管的优点:

(1)这种监管方式允许监管者考虑到不同银行的特殊情况,灵活运用法律中的监管尺度,制定特定的监管标准,有利于维持银行的稳健运行。

(2)即使是设计再严密的监管体系,颁布再多的法律法规都不免存在漏洞,而对这种监管制度灵活的运用能够填补法规的漏洞。

(3)这种监管体系减少了对银行经营时条条框框的限制,赋予了银行更多自主经营的权力,有利于银行发挥主动性和创新的积极性。

2.原则导向监管的缺点:

[7]

(1)监管中缺乏成文的法律往往会造成监管不够严格,法规的弹性也会造成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增大了银行的风险。

(2)缺乏众多的标准作为依据来判断银行是否发生风险,要求监管者有着极其敏感的洞察力,对监管者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

(3)“道义劝说”的约束力往往会受到质疑,往往不能迅速而彻底地解决问题,在问题严重时有可能延误解决的时机。

(4)非量化的管理往往使监督官员缺乏统一的标准化的参考数据,结论往往互有参差。

(5)这种监管方式强调自律管理的成分很大,要求银行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自我约束能力,和监管部门紧密配合。

三、规则导向监管和原则导向监管的结合

(一)规则导向监管结合原则导向监管的必要性

1.监管成效最大化的要求。

严格的监管会导致过多的标准和约束束缚银行的发展,降低银行和市场的效率;而过于宽松的标准则会导致监管流于形式,使银行缺乏危机感,导致业务发展缺乏监管而引发风险。

过宽或过严的监管方式都不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

正是因为意识到这一点,美国现在正在改善其监管风格,赋予银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

而反观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我们会发现在原有原则导向监管的基础上,英国监管当局也开始了向规则导向方向的迈进。

2003年7月起英国金融服务局推出了ARROF(AdvancedRisk-Responsive

OperatingFramework)风险监管框架,体现出了规则监管的取向。

它设置了统一的评价标准和风险IT评估程序,通过对被监管机构内部存在的风险进行持续确认和评估,进而科学地确定风险的影响程度(见表4)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然后通过计算公式:

Priority=Impact×Probability确定关注程度(见表5)。

又如它根据关注程度的大小确定差别化的监管措施,提供及时的指导和帮助,对被监管机构实行过程控制,防止风险的恶化和最终损失的产生。

再如它在监管过程引入了七个阶段的标准化监管流程,即准备评估阶段、可能性风险评估阶段、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阶段、内部确认和调整阶段、发送信函与沟通阶段、跟踪评估阶段、新的评估循环阶段,形成分工明确的监管体系。

[8]

2.多层次银行体系的要求。

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主要包括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

这些不同层次的商业银行成立时间、业务水平、资产规模、管理成熟度、发展趋向等都有所不同,用同样的监管方式和方法是不现实的。

对于一些成立时间较长、资产规模较大、公司治理良好、业务经营

规范、创新能力较强的商业银行,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考虑采用原则导向监管,充分发挥监管的激励机制,赋予这些银行更多的灵活性和自由,提高银行的效率和市场化程度。

而对于那些成立时间较晚、规模较小、公司治理水平一般、业务经营不够规范的商业银行仍应该注重采用规则导向监管,规范公司治理和业务经营,及时发现和抑制银行可能引发风险的活动。

在这些银行做大做强之后,再考虑是否改用原则导向监管。

3.降低监管成本的要求。

对银行的监管是要花费成本的,主要包括:

一是费用类成本。

是指监管当局在对金融机构与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的费用。

二是损失类成本。

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和市场的监管,会影响银行的效率,抑制金融创新,扭曲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4.客观金融环境和银行良性发展的要求。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环境不断好转,涉及商业银行运营的法律体系也日臻完善,而商业银行本身市场化程度和风险控制能力日益提高,已经具备了规则导向监管结合原则导向监管的客观条件。

一些发展较快的银行已经能够明显地感觉到过多的规则和标准对发展与创新的束缚,一些年代久远的法律规定也已经不符合当前金融市场的变化,如: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年颁布)、《贷款通则》(1996颁布)等法规都是多年前制定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赋予银行在经营方面的更多的灵活性和自由多成为许多银行共同的呼声。

5.发挥银行经营的正向激励机制的要求。

规则导向监管结合原则导向监管的方式有利于发挥监管的激励机制。

如监管者在对商业银行监管的过程中,对于内控良好,或上次现场检查评级很高的银行可以减少对检查的范围和频率,在市场准入方面也可以放宽条件,而对于一家内控薄弱、评级较低的银行就需要加大检查的力度,扩大检查的范围和频率。

这样在设计制度时就巧妙地把监管规则和激励机制结合起来了,使得银行在经营中自觉地向监管者所要求的方向去努力。

(二)英美监管方式对我国监管方式的启示

在我国的监管工作中,把监管思路逐步转向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更多地采用非现场检查的方式,用非现场检查指导现场检查,应该是监管人员改进监管工作的方向。

1.充分认识改革监管方式的重要性。

纵观英美两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历史,无一不是在原有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对方监管制度的优点,实现监管制度向两者结合的方向发展,也许这正说明了在当代纷繁、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没有哪一种监管制度能够独立承担起完善监管的重任。

在以后的监管工作中紧密地结合两种监管方式将是今后长期监管工作的重点。

2.完善监管法规建设,放松法规约束。

今后的法律规章应该更多地关注于提高银行运行的效率和竞争力,给予银行充分、自由发展的空间,因此在出台法规方面应该多一些指导性要求,少一些约束性细则;多一些原则性导向,少一些非审慎限制。

3.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为原则导向监管打基础。

我们在看到英国原则导向监管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英国实行的是严格的“授权”制度。

而美国相对宽松的准入制度决定了它不可能施行以原则导向为主的监管制度。

因此要想实现我国监管取向的转变,提高监管的效率,必须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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