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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破产案例

篇一:

解散公司纠纷案例

[案例要旨]

本案是我院受理的首例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案件,同时也是股东恶意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新类型案件。

尽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首次正式明确了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请求权规范基础,规定了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前提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但由于上述规定总体比较原则,且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尚未积累足够经验,兼之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通常各具隐情,涉讼当事人在审理中容易避重就轻、语焉不详,导致此类案件审理比较困难。

本案合议庭紧紧立足现行法律,在查明请求权规范基础包含的要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审慎探寻立法意旨、仔细甄别诉讼动机,在积极主持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最终判决认定涉案原告恶意申请解散公司,且公司法定解散条件尚未兼备,故对其解散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

唐春晓

被告:

周惠忠

第三人:

上海福康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康公司”)

201X年2月18日,福康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币种同),股东为唐春晓和周惠忠,各持股40%和60%,唐春晓担任监事,周惠忠担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同年4月18日,福康公司和浙江省长兴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合作开发建设该县泗安镇富康园步行街商住楼(以下简称“富康园项目”),其中,东兴公司以相关土地使用权作价293万元投入开发,福康公司负责投入开发建设资金。

截至201X年4月20日,福康公司在该项目上至少已投入建设资金300万元。

现该工程前楼主体封顶,后楼主体完成大半,因资金不足暂处停工状态。

201X年10月31日,福康公司和东兴公司签订协议,拟收购东兴公司。

但时任福康公司全权代表的唐春晓偕同案外人赵国刚于同年11月26日私下与时任东兴公司股东的案外人刘树强、莫东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东兴公司全部股权,唐春晓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为此,

周惠忠和唐春晓产生矛盾。

截至诉讼前,双方多次召开股东会,欲解决富康园项目后续建设事宜,但均因唐春晓阻挠而未通过决议。

唐春晓诉称:

1、其和周惠忠之间矛盾激烈,股东会已无法通过议案;2、福康公司目前已陷入僵局,富康园项目已处于停工状态;3、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投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上述僵局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故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本院判令解散福康公司。

周惠忠辩称:

1、唐春晓申请解散具有恶意。

其目的在于排斥福康公司,而由其控制的东兴公司在福康公司开发的基础上继续开发该项目,从而独享项目利润。

2、唐春晓对福康公司经营困难存在主要责任。

公司困难主要源于缺乏资金,而唐春晓多次阻挠股东会通过决议,妨碍周惠忠解决资金困难。

3、福康公司未达到法定解散标准。

福康园项目建设暂停是由于福康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但这客观上存在多种解决途径。

4、解散将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

福康公司已在富康园项目投入大量建设资金,一旦解散,公司资产将贬值变卖,投资利润将被唐春晓控制的东兴公司独占。

故请求驳回对方诉请。

福康公司述称意见与周惠忠辩称意见相同。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

对原告唐春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意见]

一、法院判令解散公司应秉持依法审慎原则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多重民商事法律关系交织而成的市场主体,公司解散意味着其市场主体资格的消灭以及所涉全部法律关系的结束,而这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

同时,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以及其后的清算程序不仅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公司资产通常以破产清算价格处置,往往会发生一定程度的贬值,最终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从上述角度而言,解散公司是不利益的行为。

因此,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之

诉时,应秉持谨慎态度,不轻易判令解散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公司达到“困难严重”、“损失重大”和“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程度并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的情形下,持表决权股10%以上的股东才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故对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持谨慎态度也是立法本意。

本案中,虽然富康公司因其股东唐春晓和周惠忠之间存在矛盾产生僵局,导致股东会在一年多来无法通过有效议案来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从而给公司经营管理带来严重困难。

但由于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福康公司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带来重大的利益损失,亦未能证明上述困难已达到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境地,故我们认为,法院判令解散富康公司的前提条件尚未兼备,唐春晓的解散诉请难以支持。

二、法院在审理中应注意审查股东行使解散请求权的正当性

虽然解散公司之诉多系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依法提起的,但实践中确实也不乏个别股东滥用解散请求权,甚至恶意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情形。

我们注意到,有些目标公司之所以濒临或者具备司法解散条件,正是由于个别强势股东为谋取不当利益,刻意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消极作为、恶意阻挠所致,其诉请法院解散公司通常不具有正当性。

在此情形下,我们认为,如果照本宣科地按照法定的司法解散条件来对号入座判令解散,极易造成公司存废的不稳定和判决内在公正性的缺失。

因此,法院在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司法解散法定条件的同时,务必要注意仔细甄别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以此视角进一步审视和核实司法解散公司的必要性。

本案中,唐春晓通过违法受让东兴公司股权,获得了富康园项目的合作开发经营权,但为独享该经营权和项目利润,唐春晓在富康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刻意促成僵局,进而提起解散富康公司之诉。

对此,我们认为,富康公司已在富康园项目建设上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且工程建设已达相当规模,因此,在三项法定条件尚未兼备的前提下,对福康公司采取司法解散措施,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将损害富康公司及其股东在富康园项目中的合法投资利益,造成实质不公,故依法驳回唐春晓的解散诉请。

三、法院审理股东申请解散公司之诉应重点把握四点注意事项[1]

1、要注意适度从严把握股东申请解散公司之诉的立案审查标准。

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应适度对此类案件加大证据材料的审查力度,并做好相应的释明工作,不仅应要求股东提供其系

适格原告的相关证据材料,还应要求股东提供证明目标公司同时符合三项司法解散条件的基本证据材料,尽可能在立案关口防止股东滥用解散请求权的情形发生。

[2]

2、要注意根据案情繁杂和证据材料多少的具体情况妥善开展庭前证据交换。

根据迄今为止我院受理的三件同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反映,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繁多,且证明内容比较杂乱。

故为提高庭审效果,掌握原告诉讼动机,应酌情考虑组织诉讼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通过适度释明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点积极举证,争取在庭审前初步掌握案情。

此外,对那些明显不符合证据“三性”特别是关联性要求的证据材料,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在证据交换时就加以剔除,确保后续审理活动重点突出。

3、要注意在庭审中妥善引导诉讼当事人围绕司法解散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原告起诉是否具有恶意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

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反映,由于目前公司实践不够规范,公司及其股东在日常运营中存在瑕疵譬如出资瑕疵等情形并不鲜见,兼之涉讼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故在庭审中容易据此相互指责,出现“跑题”现象,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及时提醒和引导当事人围绕公司解散主题发表意见,如有必要,应明确提示双方当事人对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如何形成和是否严重、股东利益损失是否重大、有无其他途径解决系争困难等事项等发表具体意见。

4、要注意把握优先调解和果断判决的尺度,力求调判得当,案结事了。

诚如前述,法院判令解散公司应依法审慎,但若公司确实符合司法解散条件,法院也不应回避裁判。

然而,法院判决解散与否在短期内均无法有效化解涉讼矛盾,具体而言,若驳回解散诉请,公司人合性矛盾仍将存在,善意股东权益仍有受损之虞;若判令解散公司,虽然可以打破僵局,但由于现行立法对后续清算工作缺乏规范,且利益纠葛仍然存在,故涉讼矛盾仍有激化可能。

因此,法院主持调解应是解散公司之诉取得案结事了效果的最佳路径。

在调解过程中,除遵循民商事案件调解的一般原则外,尤其要注意从涉案矛盾根源着眼,在弥合人合性分歧方面着力,若难以弥合,也要尽可能考虑以“股东分离、公司存续”的方式解决问题,如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购股权。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反映,在股东恶意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情形下,由于其起诉目的就在于消灭公司主体资格,故调解诚意和调解余地往往有限。

因此,为维护司法权威,法院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前提下,应依法果断判决。

本案中,为妥善化解诉讼矛盾,合议庭积极开展了调解工作,但在发觉唐春晓坚持恶意解散福康公司的意图后,遂依据在案证据,及时驳回了其解散诉请,本案最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篇二: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分析

通过明达公司的十年官司看国有资产流失

何所谓国有资产流失,是很难界定的。

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

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合资进行套钱;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

以下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即“明达公司的十年官司”来看国有资产的流失。

朝阳公园是朝阳区下属的大型国有企业,负责朝阳公园开发建设。

为筹措拆迁、建园资金,市政府批准朝阳公园负责公园周边几个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并于1992年赴港招商。

对其中的“碧湖居”项目,朝阳公园与陈达文先生(香港身份,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资成立北京明达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其中中方占注册资本的48%,外方占52%。

陈达文出任北京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并控制了该公司的全部经营行为,把持了整个公司的运营管理。

201X年4月,陈达文在香港将北京明达公司外方股东的所有权转让,结束了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

201X年8月,北京明达公司发现陈达文在任期间存在转移、侵占公司售房款的重大嫌疑。

朝阳公园

对此极为重视,委托审计机构对该公司“碧湖居”项目销售状况进行了专项审计。

审计报告披露,陈达文在任期间共售出183套房屋,实现售房款收入达35,906,380.94美元,但北京明达公司仅收到售房款收入23,650,520.57美元,剩余售房款收入12,255,860.37美元(折合人民币101,723,641.00元)被陈达文通过在香港设立的个人公司以境外收款的形式占有。

此后,朝阳公园于201X年3月14日,以陈达文为被告、以北京明达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陈达文赔偿北京明达公司售房款损失。

北京市高院于201X年12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达文赔偿北京明达公司售房款损失12,255,860美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陈达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竟然称:

一审法院本应进行司法审计而未进行,因此违反了法定程序。

而事实上,一审时正是由于陈达文多次反对,才未进行司法审计。

最高院于201X年11月2日以“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北京市高院重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通过摇号选定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定机构,对陈达文任职期间北京明达公司财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通过大量详尽的审计工作,于201X年7月31日出具《司法鉴定报告》,认定陈达文通过其关联公司,总计在境外收取北京明达公司销售收入12,901,467.4美元,折合人民币107,082,179.42元。

经鉴定,陈达文应偿付北京明达公司售房款、为境外公司还债等各项因素总计161,

846,747.51元。

北京市高院经重审后,于201X年12月做出(201X)高民初字第116号判决书,再次判决陈达文赔偿北京明达公司房屋销售款12,255,860.37美元及利息。

判决后,陈达文再次提起上诉。

现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陈达文在法庭的追问下,已自认其香港关联公司共收取北京明达公司售房款1290万美元的事实,但却否认司法鉴定的结果。

从这个案例看来,陈达文在担任北京明达公司董事长期间,通过其香港关联公司,以多种手段和方式,转移北京明达公司的合法收益,给北京明达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在北京明达公司销售了数万平方米房产的情况下,公司却仍负债累累。

而朝阳公园作为北京明达公司48%股权股东亦不能取得应得股东收益,未享受到香港关联公司收取北京明达公司售房款的收益分红,影响了朝阳公园拆迁进度和园区建设的进程,招商引资目标无法实现,这造成间接地国有资产流失。

篇三:

关于天石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案例分析

关于天石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案例分析

摘要:

天石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占地面积六千多平方米,固定资产3000余万元,员工500多人,集科、工、贸、信息、服务于一体,具有研究、开发、制造、销售的雄厚硬件资源和有效的软件管理控制模式;拥有具国内先进水平的单面、双面、多层电路板生产线,为客户提供单、双面、多层线路板,SMT,波峰焊接完成了与客户的一条龙服务;公司由资深的研发工程师进行产品研发,已成功研制生产单、三相电子表模块,复费率电子表模块,预付费电子系统等产品,年产值突破5000万元。

“天石”牌电子产品以高品质、优惠价格、优质服务、稳定的供货能力深受市场的认可和信任;精湛的技术力量、制造技术,以高严密的结构和高精度的工艺使我公司的技术性能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信誉。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一间实力如此雄厚的企业一夜倒闭,宣告破产?

企业又经过了哪些破产程序呢?

接下来让我为你逐一介绍。

关键词:

破产案例投资花心倒闭流程倒闭猜测深思启发

天石公司破产现场

201X年6月末的一天,得知浙江天石电子有限公司突然倒闭,柳市一家小企业的老板这样描述自己的心情:

忧心忡忡,惴惴不安,担心资金链紧张的恐慌心理会持续扩散。

当时的传言满天飞,多家媒体纷纷介入报道。

记者两次前往柳市调查发现,位于新光工业区的天石公司厂房已被搬运一空,老板叶建乐不知去向,79名工人尚欠薪378000元未结。

7月5日,记者再次走访柳市多家小企业的负责人,他们已是表现淡定,全然没了之前的惶恐:

市场洗牌,这样的企业难免被淘汰。

“这样的企业”之说耐人寻味。

对于柳市近期出现的企业倒闭案例,浙江省电气行业协会会长、柳市工商业联合会主席郑元豹给出了自己的分析,改革开放三十年后,企业的发展呈现三种趋势:

越来越大、越来越专、越来越少。

无论是天石电子,还是此前披露的几家企业,细究之下,无一不是在“三心二意”之下“失足”,不得不成为率先“少掉的一员”。

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

在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上,记者查到,天石电子成立于1997年8月22日,注册资本2058万元,经营范围主要是电子线路板仪器仪表制造、加工、销

售。

天石公司自称,厂区占地面积6000多平方米,员工有500多人,产值突破5000万元。

201X年4月25日,叶建乐在江西九江投资设立江西天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后变更为2288万元,主营类似业务。

6月30日,在位于柳市新光工业区新光大道153号的天石电子公司厂房内,记者看到,前后有3栋五六层不等的办公楼,每层都有七八间办公室。

现场已是一片狼藉,四处都是碎玻璃、烂木板,污水横流,公司里有点用的材料都已被搬空。

大理石铺成的楼梯边缘显得光秃秃的,不锈钢扶手、变压器及配件早已不翼而飞,甚至连窗户里的铝合金边框、埋在地下的线缆、墙角的灭火器都已被搬空。

记者在天石公司的一份利润报表上看到,截至201X年10月31日,该公司的净利润为509万元。

银行业人士分析,按这种盈利情况来看,银行并不会拒绝提供“援助”。

根据该公司高管透露的说法,“老板主要还是多元化投资失败,比如201X年下半年,包下乐清剧院,请来很多音乐人做活动,没成功,亏了几百万元;前几年在江西花几千万元建了个厂,刚开工不久,现在都还没真正产出,银行这边还贷时间就到了。

比对时间会发现,江西公司成立4个月后就遇上了当年9月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知情人士分析,这个投资困住了叶建乐的大笔资金。

除了投资剧院,叶建乐在股票、基金上肯定也投了不少钱。

记者掌握的一份手写的股票分析清单上,详细记载了海螺型材(000619)、联美控股(600167)、华兰生物(00201X)等10支股票的操作记录,这些股票主要由3个人操作,总额在500万元左右。

记录显示,股票操作并没有亏损。

此外,记者在一份银行的账单明细表上发现,叶建乐的账户内同一天扣款的基金有16笔。

对于传言炒股亏空逃跑,汪圣宝接受媒体采访时予以否认,“老板不是炒股亏空,股票里的钱也只有不多的几百万元,这个不会亏得很厉害,据我所知,基本持平的。

从拼凑的部分凭证来看,叶建乐不但欠着银行将近7000万元的贷款,还有民间借贷的几千万元,借贷人主要集中在三四个人身上。

另外一张复印件显示,叶建乐决定出走前,还在建设银行转账2笔共计1500万元到另一银行账户。

据一名附近的工厂主推算,天石电子所在的地块和厂房加在一起也有上亿元资产,愿意舍弃这么多资产,所欠债务应该更多。

记者此前采访过温州做线路板的企业,里面无尘化的车间、现代化的流水线2

设备,远不是天石公司木板隔离起来的传统作坊式车间所能比拟。

记者两次前往现场,在被搬空之后,还是能看出倒闭前的破旧和简陋。

柳市一电器企业负责人感慨,主业根基不稳,哪里管得住这么多副业?

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

倒闭风波“流程”

5月12日,天石公司董事长叶建乐收到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的账单,账单显示有一笔4019.46元的欠款逾期未还。

6月8日,叶建乐失踪。

天石公司工会主席汪圣宝告诉媒体,他在7日晚还跟老板协商发工资的事情,因为9日建设银行柳市支行有笔500万元的贷款到期要还。

多次联系都关机,事关重大,高层中有人开始报警。

8日晚上,公安局反馈说,叶建乐当晚住在金华,没有出境记录,应该在国内。

6月13日中午,天石公司一名中层干部放话说:

“听说老板炒股亏了,跑了。

”此举立即引起员工恐慌,部分员工开始自行搬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后消息扩散,员工争抢企业相关的设备财产。

天石公司附近一家工厂的看门大伯告诉记者,他是通宵值班的,看着天石公司被搬了四个通宵,什么人都过来拆东西搬东西,因为没人出来控制局面,街上的清洁工和捡破烂的也加入到疯抢物资行列。

6月17日,乐清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汪圣宝举报称,公司已欠薪一个多月,老板失踪。

经查,天石公司共拖欠79名员工1个月13天的工资,总额为378000元。

6月23日,乐清市政府牵头税务、工商、银监、劳动监察、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处理善后事宜。

柳市镇政府成立“处置浙江天石电子公司欠薪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副书记和工业副镇长牵头,具体负责催讨天石公司的应收账款以及未再就业员工的工作生活安排。

7月6日,柳市镇政府向记者通报了“处置欠薪小组”的工作进展情况:

天石电子公司的应收款涉及10家企业,其中3家企业已到款88600元;3家企业承认欠账,承诺尽快支付货款;2家企业不承认欠款;另外2家企业的欠款账目不清,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众说纷纭的败因

虽然天石电子的具体倒闭原因和债务情况,目前还有待政府部门的进一步调3

查核实,但如果叶建乐本人不主动说明真相,其真正的倒闭原因恐怕将永远成谜。

不过,根据已经明确的情况,业界同行、行业协会还是可以提供多种解读可能,他们的分析或许可以给相关的企业以参考。

炒股巨亏跑路说。

这个传言最盛。

除了该公司高管对此予以否认之外,证券业人士对此也难以认同,因为专业操盘手一定有操盘策略,除非隐瞒事实恶意挥霍。

银行贷款断档说。

柳市一企业主给记者举例分析:

假如公司民间借贷1000万元,银行贷款201X万元,如果短期投资增多,可能先从民间借贷处高息筹款,那么银行贷款到期之后,需要银行贷款3000万元,才能维持正常经营,但是目前银行资金紧张,银行可能连正常的201X万元也不能保证,最多只给1000万元,贷款形成断档,资金链断裂。

风险失控说。

柳市一家知名电器企业执行总裁分析认为,作为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当市场风险加大、资金收紧的时候,应该及时撤回主业之外的多余投资,把所有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到主业上来,及时谋求转型升级:

如果当年赖以发家致富的主业还有前途,继续深化;如果主业已经被淘汰,就要及时转产。

天石负责人在面对风险时,显然麻木了,而后失控。

但不管是哪种说法,在郑元豹看来,如果不把主业做稳做深做透,在任何一种风险之下,都可能瞬间倒闭。

他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之后,制造业企业逐步走向瓶颈,未来必然呈现三种趋势:

一种是越来越大,通过整合重组,不断做大做强,规模和实力都要跻身国际舞台;第二种是越来越“小”,这个“小”是指专和精。

如果不能通过整合做大做强,就要安心做专做精,成为某个细分领域的绝对龙头;第三种是越来越少,如果不走前面两条路,结局只有被淘汰被“少”掉的命运。

天石案例的启示

中共温州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副教授诸葛隽告诉记者,民间融资的生意,利润会更多,这个有很多管理上的不规范。

0317法律上不允许,但是私底下这样操作。

因为银行资金比较紧张,贷不到款了,所以出现这种介于非法和不非法之间的这种灰色黑色的形式就非常多了。

温州市金融办近期对350家企业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今年一季度末,企业运4

营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三者的比例为56:

28:

16,银行贷款占比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个百分点,民间借贷占比则提高了6个百分点。

温州民间资金规模达6000亿-8000亿元,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刚刚进行的一次民间借贷问卷调查,发现有89%的家庭或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纵观近期多起类似事件,不管当事人主动说明真相还是避而不谈,大家都能清晰地判断出一个失败的共性:

不先在主业上脚踏实地,急于“花心”投资,而将多年基业毁于一旦,徒增谈资。

杜绝流言扰乱市场秩序根本的方法是保持宏观政策和市场规则的稳定。

市场机制确有失灵的时候,需要宏观政策措施加以调控,但这种调控应是针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而为不应该看到股市涨跌得不合心意就调控,人为地增加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5

篇四:

破产案件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破产案件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在各类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时常遇到各种地方行政干预及债务人逃废债、债权人侵害债务人利益等行为,以及少数法院不规范审理的情况。

为了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体现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程序的合法性、实体的公正性,充分保护破产企业自身的权利及破产企业债权人、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案件若干规定)。

结合破产案件若干规定的精神,笔者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相关权利的救济问题略抒己见。

一、破产案件立案受理阶段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1.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权

?

1?

债务人对破产申请人资格的异议权。

作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原因产生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破产申请权,可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如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资格、债权数额、债权是否发生、债权是否已届履行期限等持有异议,债务人依法享有抗辩权,可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审查异议的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则应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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