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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法复习资料

国经法复习资料

1、经济全球化的概念

198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前首席经济学家S.奥斯特利首先提出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流动,使全世界成为一个统一大市场,各国在这一统一大市场中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从而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WTO争端解决机制——贸易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投资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两个海牙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三、1980年公约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1)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适用于它们之间订立的合同。

(2)即使当事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

2、客体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下列合同:

A、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B、船舶、飞机和气垫船。

C、电力。

D、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E、仅供私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G、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3、不解决的问题

(1)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

(2)所有权何时、何地转移以及第三者追夺权的问题

(3)产品责任问题

4、80年公约的效力:

(相对任意性)

(1)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明示或默示)不适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

(2)双方当事人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完全尊重营业地所在缔约国已经作出的保留。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

又称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

一、概念:

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划分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例:

FOB(上海)=船上交货(上海)

产生原因:

简化手续并降低费用

以买卖合同:

主要内容有:

1、价格构成2、交货地点3、运输安排4、保险安排5、风险转移6、进出口手续办理等等

为了简化手续、降低成本由此产生贸易术语

1基本特点:

A、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是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是DDP(完税后交货)

B、13种贸易术语中,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C、每一种贸易术语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固定化,每一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固定化、具体化

2每组贸易术语的主要内容

E组:

卖方仅在所在地备妥货交买方即可(工厂交货,一个)

F组:

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装运合同,三个)

C组:

卖方须将货物交给自己安排的承运人(装运合同,四个)

D组:

卖方义务截止于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到运合同,五个)

E组术语

§EXW(ExWorks)工厂交货

(一)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采用EXW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及费用都是最小的,价格也最低.(类似于国内交货)

EXW术语属于实际交货价。

EXW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F组术语(装运合同、主运费未付合同)

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

使用FCA应注意的问题:

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主要区分是交货地点是否在卖方所在地

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FAS(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FreeonBoard)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适用于水上运输

C组贸易术语(装运合同、主运费已付合同)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成本加运费价(指定目的港)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贸易术语(到运合同)

DAF(DeliverdeAtFrontier)边境交货

DES(DeliveredExShip)指定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DeliveredExQuay)指定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Deliverde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

DDP(DeliverdeDutyPaid)完税后交货

3、常用的六个贸易术语

§FOB———FCACIF———CIPCFR———CPT

上述六个术语可以分为一一对应的两组,前组术语主要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后组则适合于任何运输

4、FOB、CIF和CFR共同点:

A、风险转移的时间:

均为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B、交货地点:

均为装运港(装运合同)

C、进出口手续办理:

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D、适用的运输方式:

均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1.FOB术语的含义

FOB+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表达式:

FOBShanghai

运输方式:

海运和内河运输。

卖方的基本义务:

1、按时交货,并发已装船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3、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4、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电子信息。

买方的基本义务:

1、按时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发船名等的充分通知。

2、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3、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后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4、领货付款。

卖方的“充分通知”义务

在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应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卖方可能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办妥货运保险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000通则未做出具体规定)

使用FOB时应注意:

一个及时通知(即卖方装船时应给买方一个及时通知)

A、两个及时通知:

a、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船时间和地点及时通知卖方;b、卖方装船时,要给买方及时通知

B、注意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

C、FOB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定:

由于买方未及时给卖方装船通知、或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装船通知较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风险转移前提是卖方应将货物划拨并已履行其保全货物的义务。

使用CIF时应注意:

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平安险或C险)

和FOB组术语的区别:

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B、交货地点不同:

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不一定为装运港

C、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

为货交第一承运人时

与FOB组术语的一一对应关系:

§FOB———FCACIF———CIPCFR———CPT

2010通则的主要变化

2、贸易术语分类由四组变为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第一类: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

EXW、FCA、CPT、CIP、DAT、DAP、DDP

§第二类: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3、使用范围的扩大至国内贸易合同;

4、电子通信方式被2010通则赋予完全等同的功效。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合同有效成立四要件

1、主体合法}公约不涉及

2、内容合法}公约不涉及

3、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要约承诺制度

4、形式合法我国对书面以外形式提出保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是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当事人所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或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3)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

(4)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2、要约的生效、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生效

《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在送达到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2)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发出通知收回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已经送达到受要约人,即要约已经开始生效以后,要约人发出通知收回该已生效的要约的行为。

《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如果撤回的通知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到受要约人,该要约也是可以撤回的。

对于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之前能否撤回要约,《公约》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只要撤销通知是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是可以撤销的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该信赖行事。

(3)要约的失效a.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b.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c.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又称接受,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一项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

(迟到的或逾期的承诺)

实质性变更(反要约)

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对要约虽表示接受,但却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者,并非是对要约的承诺,而是反要约(亦称“还价”)。

非实质变更

公约第19条第2款又进而规定,如果被要约人虽然在表示接受要约的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或提出了不同条件等,但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变更要约中的条件,那么,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就不影响被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即不影响承诺的成立;不过,这以要约人未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要约人发出反对此种添加或不同条件的通知为限。

2、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投邮生效主义,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效主义。

《公约》采用“到达生效主义。

3、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公约》规定,承诺的撤回通知于该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第四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卖方义务:

1、交货、交单2、担保义务(货物相符,权利担保)

买方义务:

1、支付价款2、收取货物

(一)卖方义务

1、交货义务

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交货有约定:

按日期或者期限

无约定:

根据货物性质或合同其他条款判断

无从判断,一般对买方不利

2、交单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全套单据

(2)国际货物贸易中交单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的交货方式:

A、实际交货:

卖方必须在指定地点将货物和单据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履行交货义务,也才能拿到货款

B、象征性交货:

卖方以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代替向买方实际交付货物,交单交货分离,交单时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3、货物相符:

约定————公约

(1)公约对卖方质量担保义务的规定: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4、权利担保

(二)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略)

2、收取货物:

两方面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

(2)接收货物:

接收≠接受

买方接收货物义务的例外:

A、卖方提前交货;B、卖方超量交货部分。

第五节、违约救济方法

宣告合同无效

实际履行:

要求交货,修理,提交替代物

买方的救济方法减少价金

损害赔偿

卖方的救济方法:

宣告合同无效,实际履行,损害赔偿

先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中止履行,宣告合同无效

一、买方的救济方法

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适用条件:

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根本违约的构成:

客观上违约后果严重;主观上违约后果是可预见的(违约方必须举证其并未预见,且同等资格之理性第三人也无法预见该等违约后果。

对于根本违约,公约规定,受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对于非根本违约,受损方一般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2、实际履行

适用条件:

(1)不得同时采取和这一要求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

(2)买方可以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

3、减少价金

即在卖方交货不符时请求减低价格,减价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1)仅适用于“交货不符”,即存在质量、数量、规格及包装等方面的不符,具有品质瑕疵;

(2)卖方对该瑕疵不应承担责任(如不可抗力);

(3)买方已经接受货物;

(4)卖方已经进行修补或买方拒绝卖方合理的修补,则丧失减价权利;

计算公式

减少价格=原定价格-[原定价格(交付时货物价值交付时无瑕疵货物价值)]

4、损害赔偿

《公约》第74条规定,损害赔偿数额是直接损失,包括利润,但不包括间接损失。

防止损害扩大的责任。

《公约》第77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1、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损失;2、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买方有义务及时购进替代物;卖方有义务转售货物。

二、卖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公约第62条: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2、解除合同

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3、损害赔偿

三、对先期违约的救济

1、先期违约的含义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他情况可推断其很难履行合同。

4、一般先期违约——中止履行

《公约》第71条规定,一般的先期违约,守约的一方只能先中止履行义务,并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履行担保。

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后,守约方仍要继续履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提供担保的,守约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中止履行的前提:

1、具有先期违约的事实,可以说明确表示,也可以说从其行动中判断;2、必须通知对方中止履行;3、如果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必须继续履行。

5、根本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公约第72条规定,(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4、分批次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违约的类型

根据违约程度: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根据违约时间:

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

根据违约形式:

拒绝履行合同和不适当履行

第六节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一、风险和风险移转的概念

1、风险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使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一种客观事件。

首先,风险是指合同项下的货物毁损、灭失,是一种意外损失。

它是意外事件所导致的结果,是意外事件和损害事实两种因素的结合;

其次,风险的发生或者说货物的毁损、灭失,不是由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

2、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在国际货物销售中,因买卖双方当事人原因以外的第三人原因或者意外原因,例如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查封等非正常原因,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应该由买卖双方哪一方来承担的风险损失承担的划分。

即从何时起或以何为界限由卖方转归于买方承担。

因此,风险转移不是风险本身的转移,而是风险损失承担的转移。

货物风险转移的后果

风险转移到买方后发生灭失,则买方仍需支付价金,若尚未转移给买方就发生灭失,则买方不仅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而且卖方若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话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转移后,由买方承担损失,除非货物灭失是由于卖方的原因,买方则免除付款义务

二、货物的风险转移

(一)风险分担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

2、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转移到前提。

(划拨:

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确定在合同项下包括在货物或包装上刷上合同号、收货人,以交货给买方为目的货交承运人等)

(二)对于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原则

1、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予以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时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

各国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都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时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

(1)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转移:

瑞士

(2)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

英国、法国

(3)交付货物时风险转移:

美国、德国、中国

(4)“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

(三)公约中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

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如果卖方在指定地点交货,风险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2、在途货物的交货

公约第68条规定,从订立合同起,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欺诈,风险由卖方承担。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公约第69条规定,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时,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转移。

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方交货时,如果买方知道货物已经在某个地点交给他处置,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在途运输货物(路货)的风险转移

路货风险转移一般是指风险何时从出让单据的卖方转移至受让单据的买方

路货风险转移的原则

1、原则上自订立合同时转移至买方

2、如果情况表明需要(即不能确定损失发生的时间),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签发装运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至买方(即损失由受让单据的买方承担)

3、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该知道货物已经灭损,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货物风险不转移在不知道损失发生在运输的哪个阶段时,该损失由受让单据的第三人承担。

因为第三人同时受让货物运输保险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前提

货物特定化

一般原则

约定优先原则

一般情况

交货时转移

涉及运输

有指定地点交货时

货在指定地点交付时转移

无指定地点交货时

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路货买卖

一般原则

订立合同时转移

情况需要

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不涉及

运输

卖方营业地交货

买方应收货时转移

非卖方营业地交货

交货时间已到时转移

第一章总结(6部分)

一、贸易术语二、80年公约适用范围

三、合同成立四、双方权利义务

五、违约救济六、风险转移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国际海上贸易运输法律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概念:

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分类:

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二、班轮运输

(一)班轮运输的含义

§班轮运输也叫提单运输,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船期、固定费率、固定航线、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也称件杂货运输、零担运输。

由船方制定标准交易条件。

(二)、班轮运输当事人

(三)班轮运输合同的订立

1.订舱2.签发装运单3.装船4.签发提单

(四)提单的含义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首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处订舱(要约)。

承运人接受订舱,并在装货单上签章(承诺),这是合同成立。

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承运人单方面拟定的。

但如果提单转让给第三人,提单就成为了运输合同,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提单条款办理。

我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

“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确定。

”这是法定之债,不要套合同法理论。

2、提单是货物收据

3、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即物权凭证。

转让提单就是转让货物所有权,保证提单的流通。

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不会追究如何合法持有提单。

除不可转让的提单外,提单经背书就可以买卖转让,国际贸易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提单的转让是受到一定限制:

一是提单的转让必须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才有效;二是提单持有人必须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的一定时间内,与承运人洽办提货手续;三是由于货物过期不提,即视为无主,承运人可对不能交付的货物行使处分权。

(五)提单的种类

1、以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

收货待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

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

3、按收货人抬头:

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

提示提单:

4、按运输方式

直达提单:

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

多是联运提单:

5、按照运费支付时间

运费预付提单:

运费到付提单:

6、租船提单

(六)保函与提单欺诈

保函:

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与担保承运人签发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

(七)海运单

§概念:

是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不可流通的运输单证。

Seawaybill

与提单的区别:

1、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提单可以。

2、海运单必须详细标明收货人,他人一般不能提货;而提单不必标明确切的收货人。

3、海运单背面没有运输合同条款,而提单背面印有运输合同条款。

三、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目前,国际上规范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一)、海牙规则(HagueRules)

《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订立,1931年生效,目前有80多个成员国,是海上运输、特别是班轮运输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1.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责任:

3大基本义务和17项免责。

《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Maketheshipseaworthy),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适船---船舶

内容适员---船长船员

适航义务适货---船舱

时间:

限于开航前、开航时

程度:

适当谨慎(船舶潜在缺陷免责)

b、管货义务

第3条2款规定:

“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

c、行驶合理航线的义务

《海牙规则》没有具体规定,航运惯例,就是不得做不合理绕航。

例外:

《海牙规则》第4条4款规定“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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