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关于规范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的意见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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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关于规范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的意见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关于规范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的意见

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件

厦公交警〔2007〕54号

关于规范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的意见

各处(室)、大队:

为加强我市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文明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岛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7〕3号)的关联规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壹、适用范围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实行分级审批

(壹)对道路畅通有壹定影响的施工项目由辖区交警大队审批,报交管处备案。

(二)对道路畅通有较大影响的施工项目由辖区交警大队受理和审核,上报支队审批。

对于需要采取限制道路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和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除紧急情况外要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壹)申请。

施工单位到施工所于辖区交警大队领取表格或从厦门交警支队主页()下载表格,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表格填写盖章后,送辖区交警大队受理,且随表格附带如下材料:

1.政府或关联道路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

2.道路施工许可证件或关联许可证件复印件;

3.施工方案及现场示意图;

4.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包含车流、人流引导措施、协管员的安排、标志的设置等),影响范围大的项目按照畅通工程体系要求提供道路交通影响分析文本;

5.需向社会发布通告的施工项目仍需提供通告文本。

(二)受理和审核。

辖区交警大队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受理,若材料齐全则进行审核,且于2个工作日内会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察见;若材料不全则告知补充完整,再重新申请。

(三)现场察见。

主要察见1.现场及周边的道路交通情况、2.道路交通组织方案是否合适、3.协管员的位置及安排是否合适、4.道路交通标志、告示牌及水码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摆放位置是否合适、5.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

对于不符合要求、存于安全隐患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施工项目,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对于不宜施工的,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四)批复。

经现场察见后,符合要求的施工项目,按照分级审批的要求进行批复。

对于需报送支队备案的项目,于辖区大队批复的1个工作日内上报支队;对于需报送支队审批的项目,由辖区大队签注意见,于1个工作日内报送交管处审核,由交管处报送支队领导审批,必要时召集关联单位协调且再次到现场察见,明确各自工作事项;对于需要发布通告的项目,由交管处制作正式通告,交由施工单位于报纸等媒体发布通告及新闻通稿。

(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执勤民警于巡视、监管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其纠正;遇有不听劝阻、不服管理或屡教不改的,民警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且上报大队,由大队对施工单位落实进壹步的整改措施。

情况严重的,报支队进壹步处理。

遇施工区域发生严重道路交通拥堵、道路交通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各大队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属地中队民警先期处置,疏导交通,且及时方案支队,积极协调施工单位调整施工方案进行应急处置。

(六)道路交通安全验收。

施工作业完毕后,施工单位要迅速清除路面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且由辖区交警大队对施工项目进行道路交通安全验收,经确认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道路交通。

施工过程中道路的标志、标线有破损的,施工完毕后责令施工单位恢复。

(七)档案管理。

各辖区大队要建立完整的审批档案,做到壹个项目壹个档案;建立电子档案,汇总辖区所有申请的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了解掌握工程进度,方便实时进行路面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审批档案。

档案资料保留俩年后销毁。

四、工作要求

(壹)各单位要重视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规定审批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经过严把审批关,尽可能把施工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点,确保施工安全通行俩不误,避免发生长时间、大面积的拥堵现象发生。

(二)各单位要加强内外协调配合、保持信息畅通。

辖区大队要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审核报批,公开办理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且监督指导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关联法律法规。

(三)各大队要加强辖区内的道路施工日常监管工作,对于每个施工项目要提出道路施工交通组织管理措施的合理化建议,且负责维护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要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洞察力和灵敏度,要善于发现、善于处置,及时排堵保畅。

(四)各大队要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对于施工人员要明确上路施工必须穿反光背心、不得随意横穿道路及不得离开安全围栏区域;对于管理人员要明确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且按照国标做好施工围栏和掘路施工提示告知的各类道路交通警示牌,做到标牌齐全。

五、法律责任

(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四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且恢复原状,能够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五条规定: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关联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

1.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流程图

2.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表

3.告知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流程图

附件2:

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表

申报时间:

年月日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期限

责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年月日

大队意见

年月日

交管处意见

年月日

支队领导意见

年月日

附件3:

告知

壹、申请范围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壹条、第三十二条。

三、申请应附带的材料

(壹)政府或关联道路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

(二)道路施工许可证件或关联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施工方案及现场示意图;

(四)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包含车流、人流引导措施、协管员的安排、标志的设置等),影响范围大的项目按照畅通工程体系要求提供道路交通影响分析文本;

(五)需向社会发布通告的施工项目仍需提供通告文本。

四、具体措施要求

(壹)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告示牌(应标明:

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期限、施工责任人及联系、投诉电话)

(二)必须于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

(三)必须于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立警示灯光。

(四)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水码、隔离护栏等。

(五)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迅速清理施工现场,清除施工遗留的道路交通障碍物,对施工作业区域的道路及标志标线进行修复。

(六)施工完毕后,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七)对未中断道路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五、法律责任

(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四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且恢复原状,能够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五条规定: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关联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题词:

规范道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审批意见

抄送:

市城管办、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省交警总队办公室、交管处。

发:

各处(室)、大队。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2007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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