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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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管理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管理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备案工作的管理,确保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范围内注册税务师申请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的管理。
第三条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委托,行使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行政监管职能。
第四条 浙江省境内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批准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
第五条 办理执业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已取得《资格证书》;
三、已专职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业务工作2年以上;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考核同意。
第六条 专职从业时间的计算:
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日起至申请之日后三个月,但不超过办理执业备案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 考试合格注册税务师办理执业备案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1);
二、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编号页与照片页必备);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2年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并具备独立执业能力及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
四、个人业务总结(内容包括从事涉税业务工作的时间、内容、主要业绩、心得体会等);
五、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六、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七、近2年从业工作底稿复印件,每年至少连续4件以上(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第八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咨询业务的注册税务师调到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办理执业备案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与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证明复印件(股东须附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书及股份转让资金交割凭证);
三、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四、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或已办理非执业备案)原件与复印件;
五、原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注销执业资格,转为非执业注册的批复文书原件;
六、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交纳社会保险满两年以上的证明原件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七、个人业务总结(内容包括从事涉税业务工作的时间、内容、主要业绩、心得体会等)及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承诺书;
八、无不良从业行为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证明);
九、最近2年内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的经历证明,并提供专职从事涉税咨询业务工作底稿、咨询服务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第九条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调入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应及时向管理中心报备,满两年后申请转为执业备案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非执业转执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或已办理非执业备案)原件与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2年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并具备独立执业能力及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
四、个人业务总结(内容包括从事涉税业务工作的时间、内容、主要业绩、心得体会等)。
五、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六、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原件;
七、近2年从业工作底稿复印件、工资发放表(记账凭证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涉及退休人员,本规程第七、八、九条中所指的劳动用工合同,应为退休的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合同)书。
退休返聘人员可不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需提供退休的有效文件(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执业备案报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进行实地调查,对于弄虚作假被查实的,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当事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在执业证书上记录,同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基本情况在“浙江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网站”(网址: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按执业注册办理执业备案编号。
执业注册税务师印章刻制办法由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备案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对其承办的业务出具的文书具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税务师未取得执业备案资格前签署业务报告的,作为不良行为,在执业证书上作记录,对其及所在税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在行业网站上公告。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定期将取得执业备案资格的注册税务师情况以文书或网站信息等媒体形式向各市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公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2年的;
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2年的;
六、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1年的;
七、被注销执业备案,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2年的;
八、国家税务总局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认为其他不具备执业备案资格的。
第十六条 已取得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执业备案。
一、弄虚作假,骗取执业备案的。
二、死亡或者失踪的;
三、同时在2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又不改正的;
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六、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国家税务总局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考试合格注册税务师办理非执业备案应递交下列材料各2份:
(一)《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表》(附件3);
(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证明。
第十八条 执业注册税务师转非执业备案应递交下列材料各2份: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转非执业备案登记表》(附件4);
(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现工作单位证明。
是事务所股东的应提供股东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离开税务师事务所已不再执业的,原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为其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交执业注册税务师转非执业备案的有关材料,注册税务师应配合事务所填报有关资料及证书。
注册税务师拒不配合的,事务所应向管理中心递交有关书面情况报告,注销其执业备案或执业注册。
税务师事务所未能履行职责,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当事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执业注册税务师一年内不执业和未参加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均视为非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按下列程序受理审批:
(一)初审。
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接到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理,发现资料不完整的,予以一次性告知补充;对不符合执业、非执业备案条件的即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核工作(不含补充材料)除当年考试合格人员统一报送备案申请外,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复审。
经办人初审结束后,交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审签,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说明、补充、完善的问题,在办理单上签署意见后交经办人员通知申请人对申请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的审签工作(不含补充材料),应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公示。
执业备案资料经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共同签字同意后,在省局网站或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网站向社会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登记。
公示结束,由经办人员汇总情况报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同意后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执业与非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及验证,按相关工作规程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报送的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
2.注册税务师非执业转执业备案登记表
3.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表
4.注册税务师执业转非执业备案登记表
附件1:
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
税务师事务所名称:
姓名
性别
民族
二寸彩照
近期免冠
出生年月
学历
政治面貌
邮编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手机:
何年何月进何所
现工作岗位及职务或职称
进所前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
从事业务累计时间
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年度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编号
(管理中心填)
省注册税务师执业证编号
本人简历
起止年月
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及职务
证明人
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
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或不良行为记录
税务师事务所申报意见
声明:
该同志自年月起,在本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注册税务师涉税业务工作。
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名)事务所(印章)
年月日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管理中心(印章)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2:
注册税务师非执业转执业备案登记表
税务师事务所名称:
姓名
性别
民族
二寸彩照
近期免冠
出生年月
学历
政治面貌
邮编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手机:
何年何月进何所
现工作岗位及职务或职称
进所前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
从事业务累计时间
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年度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已办理非执业注册(备案)编号
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编号
(管理中心填)
省注册税务师非执业证编号
本人简历
起止年月
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及职务
证明人
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
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或不良行为记录
税务师事务所申报意见
声明:
该同志自年月起,在本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注册税务师涉税业务工作。
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名)事务所(印章)
年月日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管理中心(印章)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3:
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表
单位全称:
姓名
性别
民族
二寸彩照
近期免冠
出生年月
学历
身份证号
邮编
家庭住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手机:
现工作岗位及职务或职称
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年度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编号
(管理中心填)
省注册税务师非执业证编号
本人简历
起止年月
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及职务
证明人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管理中心(印章)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二份
附件4:
注册税务师执业转非执业备案登记表
现单位全称:
姓名
性别
民族
二寸彩照
近期免冠
出生年月
学历
身份证号
邮编
家庭住址
现单位地址
原任职务
联系电话
是否股东
资格证号
原执业编号
取得时间
现工作岗位
非执业编号
(管理中心填)
省注册税务师执业证编号
本人简历
起止年月
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及职务
证明人
执业转非
执业原因
申请人:
年月日
原税务师
事务所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省注册税
务师管理
中心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