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认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权于法无据案例分析部分可编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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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认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权于法无据——案例分析部分(可编辑)

精选资料错误认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权于法无据案例分析【案情】原告:

钱某某被告: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

李某某该建材公司董事长、股东被告:

孙某某该建材公司股东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加盟合同》。

约定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交纳加盟费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生产百世邦零甲醛实木复合基材所有产品均由被告某某公司收购。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于年月日以某某公司一分厂名义正式生产后因被告某某公司始终未建立起产品销售渠道导致原告所生产的产品全部积压被告某某公司收购原告产品的承诺至今无法兑现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另被告李某某、孙某某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存在出资不足的行为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加盟费万元并依约收购原告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可期待利息损失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庭审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解除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加盟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加盟费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

原告明确了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责任的方式即请求被告某某公司返还原告交纳的加盟费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万元被告李某某、孙某某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存在多项违约。

原告未能依合同约定办理合法的工厂开工手续未能提供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导致其资金链断裂不能正常生产且被告某某公司多次向原告下发订单要求其生产但原告均以目前前无法生产为由予以拒绝。

、原告要求返还其交纳的万元加盟费不能成立。

涉案加盟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原告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被告仅提供指导、服务原于交纳的万元加盟费全部用于对原告的服务之中包括购买设备、人员培训、专家指导、参加展会和办理认证等被告某某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就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

被告某某公司不予认可亦不同意赔偿、涉案加盟合同尚在履行中被告某某公司仍在积极帮助原告销售产品故不同意解除涉案加盟合同、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本被告未参加涉案加盟合同的签订也没有资格参与合同条款的讨论和制定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情原告主张本被告出资不足并不属实对此本被告保留对原告的诉权。

被告孙某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济资源、收取特许经营费以及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

本案中涉案加盟合同约定原告认同并接受某某公司统一制定的一切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的基础上某某公司授权原告作为加盟成员之一在天津市开展生产且原告交纳某某公司加盟费该约定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故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另依《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年。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约的目的在于借鉴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使用其经营资源而“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则是成熟经营模式的量化体现特许经营企业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是对保证特许人拥有成熟经营模式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因此特许人是否拥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是否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将会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实力和项目前景的判断和认知并影响到被特许人决定是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应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特许人如实披露上述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本案中某某公司并无直营店也未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庭审中某某公司虽称其已向原告披露了该情况但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采信鉴于涉案加盟合同约定“原告仅被授权生产某某零甲醛实木复合基材无权以公司品牌进行销售经营活动由某某公司统一收购产品进行销售”。

现某某公司已经停产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交纳万元加盟费后某某公司仅收购原告价值元左右的产品后未再向原告发出过订单某某公司虽抗辩合同履行过程中曾多次向原告发出订单并提供了订单确认书、生产指令单及韩国仁川订单和证人孟德宝、田娓、孙继惠、秦笑证言予以证明但三份订单均无原告方确认证人均与某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中孟德宝系该公司现任总经理、田娓、孙继惠、秦笑均系该公司原职工且证人亦未出庭接受质询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某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某公司在签订涉案加盟合同过程中隐瞒了关键信息该行为足以影响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同时某某公司已停产涉案加盟合同至年月日【合作期限为三年自某某公司受到原告全额加盟费用(年月日)起三年】即告终止原告签订涉案加盟合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解除涉案加盟合同其主张返还加盟费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就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万元其仅提交了某某公司与案外人某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及某产业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及发票用以证明因涉案加盟合同所产生的租金损失但因原告并非该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租金系原告实际支付故对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法院不予确认同时原告提供的会议纪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合格证均无法证明所积压产品的单价和数量故不足以证明积压产品损失市场分析报告是通过对行业市场调查和供求预测根据行业产品的市场环境、竞争力和竞争者分析、判断行业产品在限定时间内是否有市场以及采用怎样的营销策略来实现销售目标或者采用怎样的投资策略进入市场成本分析报告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构成产品成本的诸多因素进行量化分析以求控制实际成本支出以实现用最少的消耗获得最大经济效益故该两份分析报告均属于调查研究性质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预期利润损失且两份分析报告均无某某公司确认。

综上原告主张的损失万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某、孙某某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始股东张某某、孙某某和何某某分两期出资万元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年月日某某公司登记成立后出资已转为公司财产股东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但年月日、月日万元注册资金分两次以汇划的形式转入案外人某某游艺有限公司。

三股东的行为发生在某某公司成立之后。

是履行出资义务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

庭审中被告孙某某虽抗辩称注册资金转给某某游艺有限公司是基于某某公司与某某游艺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庭审中被告孙某某自认其自某某公司成立至今出资就是万元并提供了三份验资报告书用以证明其已履行了足额出资的义务但三份验资报告未能反映真实出资情况法院不予采信。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同时也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目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故不能仅以验资报告作为股东实际出资到位的依据而应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对账单或依法办理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来认定股东出资是否实际到位。

通过本院依法调取的工商银行南京路支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可以看出被告孙某某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又抽逃了出资某某公司在农业银行大良支行开设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亦无法证明被告孙某某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故被告孙某某在某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原告债务时在万元范围内对某某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某与原股东张某某、孙某某、何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某将其持有的某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某孙某某将其持有的某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某某何某某将其持有的某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李某某新公司章程及某某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均显示某某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李某某认缴出资万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虽称就受让股权已向原股东支付了相应对价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且原股东与被告李某某所签股权转让协议中亦未就转让价款进行约定故在此种不对价的情况下受让股东李某某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认定其对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自认其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就是万元亦提供了三份验资报告书用以证明其已履行了足额出资的义务但三份验资报告亦未能反映真实出资情况法院不予采信。

后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又抗辩称李某某系受让股东鉴于原股东已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故其无需再行出资其自认的万元中有万元转入某某公司在农业银行大良支行开设的账户内另万元分别用于代某某公司支付房租和日常开销但通过法院依法调取的某某公司在农业银行大良支行开设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无法证明上述万元款项是由被告李某某转入且就李某某代某某公司支付房租和日常开销被告李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综上其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在受让被告孙某某股权万元范围内与孙某某连带承担某某公司应负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股权受让人李某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股权转让人孙某某追偿。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孙某某抗辩称因某某公司已依法进行减资变更后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被告李某某自认出资万元孙某某自认出资万元故二被告均已履行了足额出资义务但根据法院依法调取的年月日至年月日某某公司分别在工商银行南京路支行与农业银行天津大良支行所开设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均无被告李某某、孙某某自认出资万元和万元的任何记载且原告与某某公司因签订涉案加盟合同而产生的各自权利义务形成于某某公司减资前由于原告的信赖利益产生于减资前故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应以原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律师讲法】维度二本案中原告并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本案法院认定原告享有解除权是基于以下几方面下面针对每个方面进行反驳以佐证原告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被告某某公司隐瞒了其不符合特许人资格的信息即“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年”。

既然上述已经讨论该合同并非特许经营合同那么必须具备特许人资格的要求也就无从谈起更何况原告对于被告公司的真实情况是知情并自愿签订合同的。

在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时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清楚记载被告公司成立尚不足一年原告对此事是知情并认可的并不存在被告公司隐瞒原告上述资质的情形。

、被告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收购原告生产的相关产品且被告某某公司已经停产。

该合同尚在履行期内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怎能武断认为被告公司不会积极促成订单。

被告公司虽然已经停止生产该产品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已经停止任何商业运作与交易往来被告某某公司停止生产的目的是运用更多的精力与资本寻找交易伙伴扩大产品市场与销路仅仅以某某公司停产而未考虑企业的经营范围调整未免太过武断和片面合同的履行不以某某公司是否继续从事生产活动为前提而是某某公司能否为原告生产的产品提供销路和订单因此法院以被告公司停产判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明显错误的。

、被告某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被告公司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原告提供指导、服务和设备支持并积极促成产品订单但是反而原告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法的工厂开工手续、未能提供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导致资金链断裂等等。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限即将届满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大部分义务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公平原则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促成合同的继续履行反而比解除合同更加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与市场交易秩序。

如果将合同在尚未到期之前解除将所有事项恢复原状对被告是极度不公平的被告提供的生产设备在原告使用的几年之内已经耗损贬值如果仅仅将设备返还给被告却不交纳使用费、折旧费等相关费用则明显是显失公平的。

综上所述法院在错误判断合同性质的基础上更是过于偏袒原告在合同目的仍可实现被告某某公司并未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赋予原告合同解除权是完全错误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专业律师负责人:

张仁藏律师(合伙人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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