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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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接焊割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3、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主任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作业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主任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7、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8、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9、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息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11、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12、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3、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14、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
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安全隔绝
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3.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监测
5.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6、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7、照明及用电安全
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临时用电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架设和拆除。
8、监护
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9、其它安全要求
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临时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1、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3、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4、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规程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4.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4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4.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5、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6、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7、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8、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拆除后,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