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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食品药品管理制度汇编

乡镇食品药品管理制度汇编

一、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以上简称“两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对“两员”实行聘任制。

协管员由乡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荐,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给《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聘书》;信息员由乡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推荐,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聘书》。

2、“两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目标,每年对“两员”进行一次考核。

对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考核,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对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的考核,由乡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组织,考核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3、对“两员”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将由原聘用机关予以解聘。

4、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两员”将分别提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乡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及奖励。

 

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及时掌握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部署有关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总结前阶段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二)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部署、推进、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

(四)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进行交流、讨论、沟通、协调。

(五)学习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

(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制度。

(七)由镇党委、政府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例会的方式方法:

工作部署、交流、研讨、学习、现场会议等。

第四条 例会的分类:

(一)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全体成员单位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

会议议题由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填政府同意后确定。

(二)专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适时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有关专项工作。

(三)协管员(信息员)会议。

由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召集并主持。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本镇协管员、信息员参加。

第五条 例会的会务工作由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承办,负责签到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六条 实行请假制度。

应出席会议的对象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主任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其他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三、协管员、信息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确保广大人民饮食用药安全,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1、协管员、信息员(以下简称“两员”)在聘用期内必须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活动。

2、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对辖区内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3、培训学习内容主要是食品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工作实际学习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4、培训教育采取定期集中学习、发资料自学、现场实践学习、组织参观学习等方式进行。

5、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等专业知识采用集中授课培训的方式进行,协管员每年不少于2次,信息员每年不少于1次。

6、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好培训教育档案。

 

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镇从事餐饮服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餐饮服务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发生质量事件、药害事件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制售假劣药品事件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配合执法部门对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人)及报告时间,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第七条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区分为餐饮食品类、药品类,内容应包括违法违规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的初步判断、信息报告人及报告时间,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取的措施等。

第八条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瞒报、迟报、漏报、不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

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九条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五、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2、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3、对辖区内发生严重、罕见、新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病例,在核实后3日内上报;一般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整理后15日内上报;死亡病例知悉后立即上报。

4、发现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时,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六、责任追究制度

1、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督促、配合和服务工作,办公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2、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责任:

(1)监管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

(4)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包庇事故责任者,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工作不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其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

1、每次聚餐活动时,承办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报告备案,并填写《当涂县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

2、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由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负责受理、现场卫生指导。

3、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在接到备案申请后,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并制作相应文书。

4、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每月汇总一次情况报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

5、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对乡镇辖区内集体就餐备案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汇总,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为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妥善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事故管辖

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第一时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事故报告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事故所在地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接收事故患者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报告。

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镇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内还应当直接向县食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3、救援处理

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救助和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4、事故终结

事故救援终结后,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应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和今后改进意见。

九、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镇境内从事餐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餐饮服务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发生质量事件、群体性要害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第五条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受理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卫生院,应及时向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和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八条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镇政府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

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在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奖励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切实保障辖区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食品药品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屡教不改的,取消其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资格。

严禁受聘的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利用其身份实施有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声誉的活动。

如有违反,将撤销其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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