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docx
《施工企业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企业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施工企业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
施工企业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
施工企业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
(发稿时间:
2008年12月1日 14:
01 阅读次数:
1600) 【关闭窗口】
——拖延结算 如何应对
来源:
常州造价网
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已成为普遍现象,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性,一直以来,工程款纠纷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加严重,引起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出台了解决工程款拖欠的文件,如建设部建市[2005]45号文件以及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出台的司发通[2004]159号建设工程领域解决工程款提供法律服务的通知等。
近几年,拖欠工程款问题已有所改善,但问题依然严重,已成为建设工程领域一大顽症。
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多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通过分析发现有很多纠纷发生在签订合同时对结算条款约定不明或不严密所导致,笔者从法律的层面提出解决拖延结算的应对措施和解决手段。
查期限为20天。
②、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审查期限为30天。
③、结算报告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审查期限为45天。
④、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审查期限为60天。
该审查期限起算时间是从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时起算。
3、要有不予答复,即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含结算资料)不予答复,但如何理解“不予以答复”,笔者认为,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指发包人超过审价时间,对承包人送交的结算报告不作出任何回应;另一方面指发包人超过审价期限内,提出不正当的理由或提出增加承包人根本无法满足的附加条件的,则可视为“不予答复”。
4、要有不予以答复的后果,即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超过审价期限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报告的后果,这是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关键,同时也是部分施工单位经常忽视的环节。
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在合同中应写明“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字样,这样能有效防止发包人故意拖延审查结算报告,延付工程款。
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无发适用该条司法解释。
例如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竣工后结算审查的期限为1个月,而没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是典型的“约而不定”,这样的约定是很难得到法院或仲裁委的支持。
笔者认为,该条司法解释重要宗旨是要当事人去约定“过期作废”这一原则,以更好维护承包人利益,制约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所以仅约定期限而没有约定逾期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为认可,实际上等于没有约定,法院或仲裁委很难“按照约定处理”。
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对于结算条款,建议写明这样的内容:
“甲方收到乙方竣工结算文件后,X天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
施工企业要真正降低工程结算风险,应提高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一些规模较大的建筑公司基本上都聘请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来审查合同,以减少和杜绝因合同约定不规范带来的的结算难。
施工企业减少工程款纠纷是预防为主,一方面对负责签订合同的的参与人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另一方面企业自身应建立防止合同风险产生的防控体系。
二、正确运用是关键
纵所周知,施工企业接工程难,结算工程款更难。
笔者认为,造成工程款结算难原因之一是施工企业没有很好的运用司法解释第20条。
要正确的运用该条司法解释,施工企业需要有很强证据意识,实践中通常会碰到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施工企业的重视。
1、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问题
财政部、建设部共同颁布的《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承包人必须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如结算资料不完整,可能成为发包人审而不结的理由。
因此,如何整理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成为承包人必须重视的问题,签证资料和合同文件的保存是否完整、结算资料是否完备也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应规范项目管理,收集整理相关材料,保证竣工结算材料的完整,与发包人沟通,及时形成书面文件,防止日后发包人以承包人提供结算资料不完整拒绝结算。
2、如何证明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已送达发包人的问题
如前所述,发包人审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的期限,其起算是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为准。
因此,有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就成为判断发包人是否在决算问题上适用司法解释第20条的先决条件。
承包人对这一问题还不够重视,往往是把结算资料随意交付给发包人,并没有想到要求其履行签收手续。
如果发包人同意签收,自然就有了证据。
有时发包人为了拖延结算时间,借种种理由拖延接收承包人送交的结算资料。
如果发包人拖延签收,最好办法是公证送达。
采用公证送达的好处有两个,一是借助公证处的公信力,有力地证明结算资料已经送达给发包人;二是在发包人拒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即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结算资料直接留给发包人,视为已经送达。
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有的单位将结算报告、催款函用挂号邮件的方式寄给发包人,并据此主张已经将结算报告等文件送交给了发包人。
我们认为,这种方式不能够说很妥当,因为有挂号邮件回执仅能证明我们确已经将文件寄出去,但收到的是何种资料,资料的种类均无法详细证明。
3、发包人超过约定期限答复的认定问题
依据合同约定的审查期限,发包人应在该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结果回复发包人。
实际操作中,由于工程本身的复杂而形成的较多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来不及审查或者发包人认为需要审价鉴定,超过审查期限回复审查结果承包人的,承包人可以拒绝发包人的审查结果,视为已经承认了承包人的结算价款。
应当注意,发包人是否超期限回复的认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在发包人,因此发包人应该保留回复的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超期回复。
三、法律利器是后盾
司法解释第20条对拖延结算开出的这剂良方适用承发包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的具体期限,则不能适用。
而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共同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33条“竣工结算”中,对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的约定;换言之,只要采用上述示范文本,则结算期限就已约定,这一条司法解释就能适用。
建筑市场中“僧多粥少”决定了承包人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发包人占有优势地位,发包人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的条款,从而导致承包人比较被动,这间接导致承包人的工程款结算困难。
目前承包人的普遍心理是不希望诉讼或者仲裁解决,以免影响自己的“声誉”。
笔者认为,承包人在自己合法利益被侵犯,协商无法解决时,应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如果“听之任之”,承包人会越来越被动。
工程款问题引起众多部门关注,为此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积极为建筑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倡导建筑业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企业签订合同、重大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企业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提出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损失,并代理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磋商或参加诉讼,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企业工程合同、农民工劳务合同及其它各类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监管、备案、登记制度;帮助企业探索并建立各种担保和保险机制,完善业主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责任险和保修保险,引导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拖欠工程款制定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保障建筑业企业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