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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2012年5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以公告的形式联合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促进《准入条件》的贯彻实施,特对其进行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准入条件》

铅蓄电池产品历史悠久,广泛应用于交通、电力、通讯、银行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是目前化学电池领域中市场份额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产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短时期内难以被其他产品所取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主流企业的技术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铅蓄电池生产国和最主要出口国之一,产量超过世界总产量的1/4。

但是,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在取得显著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小组装企业多、自动化程度低,环保设施投入不足、环境污染严重,职业卫生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铅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和环保治理,已成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国家高度重视铅蓄电池生产行业造成的铅污染问题。

国务院2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从根本上加强治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加强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为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十二五”规划》,加快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特制定《准入条件》。

2、为什么要严控新建项目

据统计,目前全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达1800多家,其中不到200家的大型企业生产了全国铅蓄电池总产量的70%;另有半数以上年产量在5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环保和监管等问题。

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着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准入条件》中提出了“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而且从布局、生产能力、产品种类、工艺装备等方面对新建项目提出了准入门槛,希望新建项目在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在技术、环保和职业卫生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最终实现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片面限制新建项目数量。

3、为什么要对现有、新建和商品极板生产企业设置20、50和10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年产能在20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微型铅蓄电池企业数量占行业企业总数的71%,但其产量仅占全国总产量的12%。

这些企业多为单纯组装企业,技术水平和资金门槛低,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投入不足,职业卫生防护制度不健全。

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组装企业证照不齐,产品质量没有保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准入条件》要求现有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千伏安时。

根据测算,对于新建企业,按照配备国内先进的生产装备和环保设施,并维持正常的环保设施投入与运行成本计算,初期投入至少达到1个亿以上;同时,由于这些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装备和先进环保设施的生产能力和处理能力均较大,新建企业年产量应达到50万千伏安时以上才能实现经济规模。

同时,对于改扩建企业,也应参照新建企业,从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实现高标准、严要求,因此,《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企业年生产能力均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

由于商品极板的生产和流通是造成行业污染较重、小型组装企业过多的根源(详见问题4),应该限制这种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分离的生产模式,从而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环保水平,降低监管难度。

因此,《准入条件》要求现有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希望首先将商品极板生产限制在少数几家大型企业中,逐步引导行业实现极板和电池联合生产,从而优化产业结构,并通过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行业环保水平。

需要强调的是,除了产能门槛之外,《准入条件》还从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节能与回收利用等诸多方面对企业提出了要求,相当于为企业设置了一个完整的准入指标体系,整体准入门槛要比单纯的产能门槛更加全面、科学和严格,达到产能要求仅仅是符合《准入条件》最基础的条件。

下面通过以下两个例子,对如何判断产能门槛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进行说明:

(一)A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110万千伏安时,其中95万千伏安时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1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

虽然成品电池产能不足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总极板生产能力超过100万千伏安时,其生产规模仍达到了《准入条件》的要求。

(二)B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35万千伏安时,其中10万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2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超过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其从事商品极板生产,且年极板生产能力不足100万千伏安时,因此其生产规模未达到了《准入条件》的要求。

4、为什么限制商品极板、电池组装及外化成生产项目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直接生产成品电池不同,我国一些铅蓄电池企业单独生产商品极板,并将其出售给组装企业组装为

成品电池。

这种产业结构造成了行业环境污染较重、小型组装企业过多等问题。

商品极板必须采用外化成工艺生产,其含铅废水的产生量将是内化成工艺的十倍以上,处理难度高,易引发污染事件。

近年以来发生的多次血铅超标事件,很多是由于外化成废水没有妥善处理和达标排放造成的。

同时,从事电池组装的企业只要外购极板、壳体等零配件,人工加以装配、焊接和充电即可,技术难度和资金门槛极低,生产规模可以灵活掌握,因此造成小型铅蓄电池组装企业泛滥。

这类小企业往往证照不全,以家庭作坊形式生产,混杂或隐藏在敏感人群居住区附近,缺乏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大肆排放铅烟、铅尘和废水,含铅包装物随意丢弃,造成了污染扩散和监管困难。

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对目前铅蓄电池行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要求企业同时进行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并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环保的生产工艺。

因此《准入条件》不允许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和电池组装生产项目,并要求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生产工艺。

对于同一企业在两个不同厂区分别进行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的情况,虽然并没有将极板作为商品进行销售,但仍然采用外化成工艺生产,因此也将被视为商品极板。

5、为什么极板生产企业要定期申报极板销售记录

通过对商品极板生产企业极板销售记录的审查,可以知道极板生产企业是否将极板销售给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从而切断小作坊式组装企业获得商品极板的渠道,优化铅蓄电池行业产业结构。

6、为什么强调搬迁视同新建

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许多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需要进行搬迁。

按照目前各级政府的规定,搬迁的企业需要在迁入地重新办理投资、工商、税务、土地、环评等手续,与新建项目的手续基本相同;另一方面,很多项目将从东部搬迁到中西部地区,这些项目应具备较高的工艺、技术水平,避免将落后产能和污染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因此《准入条件》中强调

“搬迁项目应执行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7、为什么强调生产能力应按照同一厂区年进行计算

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较多,而污染物治理设备的处理能力普遍较大,因此各个生产环节必须在同一厂区内,才能实现污染物的集中治理,从而取得良好的治污效果和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强调按照同一厂区计算生产能力也可以避免《准入条件》发布后,多家小型企业通过简单资产重组达到准入门槛,但工艺装备和环保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的情况。

8、为什么要限制手工操作工艺和落后、开放式生产设备,推广密闭、机械化、自动化的操作工艺和设备

目前行业内一些企业还在使用手工铸板、手工涂板、人工输粉等手工操作工艺,以及开放式熔铅锅、开口式铅粉机、开口式和膏机以及干式灌粉机等落后生产设备,这些工艺和设备一是会增加工人直接接触铅污染的机会,容易引起血铅超标;二是会造成铅烟、铅尘等含铅污染物排放量较大。

因此,《准入条件》中要求采用封闭式熔铅锅、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自动挤膏机和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等密闭、机械化、自动化的工艺和设备。

9、为什么要开展环境保护核查

环保核查包含三大基本要素,即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和守法行为的全面核查、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的持续披露及对其环境保护的后续监管。

目前,环境保护部已经开展了皮革、稀有金属等行业的环保核查工作。

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保核查工作,能够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实施清洁生产,降低产排污强度,保护生态环境,努力建设成为环境友好型企业。

将通过环保核查作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查的前提条件,有助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划分工作界面,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联合推动铅蓄电池行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工作。

目前环保部已经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325号)以及《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指南》,有关环保核查的具体要求可参见这两个文件。

10、为什么要对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和削减?

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简称《规划》),铅被列为5类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铅蓄电池行业被列入5大防控重点行业之一,并要求“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为保证该目标的实现,《准入条件》要求“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并强调“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11、为什么要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做出特别要求?

近几年,由于铅蓄电池企业内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而导致内部人员遭受铅污染的事件呈增多趋势。

为此,《准入条件》中设立了“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章节,专门对企业提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项要求。

其中的相关内容都是依据职业卫生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并征求了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的意见。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的相关规定,《准入条件》要求企业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如符合使用条件的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加强内部职业卫生管理(生活生产分离、人员分类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等),为从事铅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卫生防护用品(防尘工作服、口罩、手套等),并由企业集中清洗及时更换。

这些都是防止员工血铅超标的基础和有效途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员工家属缺乏必要的卫生防护意识,很容易造成血铅超标事件,因此尤其要杜绝老人、小孩等非生产人员居住在厂内的情况。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于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工序会产生较多铅烟、铅尘,有可能对生产员工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集中通风系统能够向员工输送新鲜的空气,从而减少吸入铅烟铅尘的数量,该系统成本不高,效果明显,但进风口不能设在车间内,而且不能用工业电风扇代替。

要求企业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2、为什么提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电池回收系统

我国是铅蓄电池的使用大国,每年有大量铅蓄电池自然报废,其中有很大部分均被小回收作坊加以回收利用。

这些小作坊往往只对电池中残值较高的含铅板栅进行重新冶炼,而将含铅酸液随意倾倒,含铅隔板、壳体等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

因此,《准入条件》提倡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回收系统,并与有资质的再生铅企业合作,形成完整的铅蓄电池生产和回收体系。

13、为什么将单班8小时作为产能计算依据?

在铅蓄电池生产的各个工序中,仅有电池化成等个别工序三班连续生产,大部分工序由于需要人工辅助操作,都按单班或双班组织生产,如包板、称板、焊接和电池组装等。

而且这些工序的产量直接决定了整条生产线的产量。

因此《准入条件》以单班8小时作为计算标准,可以统一各家企业的产能计算方法,防止个别企业谎称自己三班生产而虚报产能。

在准入审核中,应确保整条生产线的产能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班次生产工序的实际情况,而不是要求每个工序的产能都按照单班8小时计算。

14、为什么要求新建项目在工业园区内建设?

园区外建设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容易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产生卫生防护距离的问题,也难以实现集中治污和集中监管。

因此,为了给铅蓄电池企业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同时避免铅污染的扩散,《准入条件》提出

“新建项目应在依法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

15、铅蓄电池含铅零部件包括哪些?

本《准入条件》中的“铅蓄电池含铅零部件”专指铅蓄电池用极板,不包括极柱以及含铅塑件等。

16、新建、改建、扩建、搬迁、现有企业如何界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指《准入条件》正式实施后获得备案或核准的项目;搬迁项目指《准入条件》正式实施后在迁入地获得备案或核准的项目;现有项目指《准入条件》正式实施前已经完成备案或核准手续的所有在建和已建成的生产项目;

17、举例说明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现有企业,如何达到准入条件的要求?

(一)甲企业目前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为17万千伏安时成品电池(包含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未达到《准入条件》中现有企业2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

该企业若想符合《准入条件》要求,需要进行扩建,且应满足建成后同一厂区年成品电池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

否则该企业只能寻求被其他企业兼并重组,或自行关闭。

(二)乙企业目前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为25万千伏安时成品电池(包含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已经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可以正常生产。

该企业如果提升技术水平或扩大生产规模,则需要通过技术改造或兼并重组,至少增加25万千伏安时成品电池(包含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生产能力,否则不能进行改造。

需要强调的是,实施兼并重组时应将两家企业迁至同一厂区,且被兼并的企业不能是单纯的极板生产或单纯的电池组装企业,否则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

(三)丙企业目前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为75万千伏安时,其中1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另有60万千伏安时以商品极板形式对外销售。

由于该企业未达到《准入条件》中现有商品极板生产企业总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且商品极板生产项目禁止改扩建,因此该企业不能通过扩充极板生产能力或兼并其他极板生产企业达到《准入条件》中的产能要求,只能通过增加60万千伏安时的电池组装生产能力,将其产品全部转化为成品电池,才能够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否则只能自行关闭。

(四)丁企业目前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为150万千伏安时商12品极板,全部对外销售,已经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但不能通过改扩建或兼并其他极板生产企业来增加商品极板生产能力,只能增加电池组装生产能力,且必须全部使用该企业自己生产的极板。

(五)戊企业目前拥有同一厂区年25万千伏安时的电池组装生产能力,所用商品极板全部外购,已经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可以正常生产。

该公司如果进行改扩建,必须达到同一厂区年成品电池生产能力50万千伏安时以上的规模,且新增产能必须同时包含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环节,不能新增单纯商品极板生产或单纯电池组装生产能力。

18、为什么规定新型铅蓄电池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9号)“鼓励类”第十九条“轻工”第16条列出的“新型结构(卷绕式、管式等)密封铅蓄电池等动力电池;新型大容量密封铅蓄电池;超级电池”等铅蓄电池,考虑到某些新型电池尚不具备规模生产的条件,《准入条件》将“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列为不受生产能力限制的产品;“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造工艺”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产品一致性好,欧美日等国已经大量应用,但国内企业由于设备投入较高等原因而很少采用。

为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准入条件》对这类项目不设生产能力的限制。

19、为什么禁止生产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

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

该类电池的缺点一是需经常加水调酸,维护工作繁重;二是会造成酸雾溢出,腐蚀周围设备,污染环境;三是与密封电池不同,开口式电池在回收过程中能够将含铅酸液倒出,容易造成污染环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2011年本分别将此类电池列入了限制类和淘汰类,本《准入条件》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相一致。

20、为什么限制生产干式荷电铅蓄电池?

根据《电工术语原电池和蓄电池》(GB/T2900.41-2008),干式荷电铅蓄电池指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

该产品一是需要采用外化成工艺进行生产,污染较重;二是在使用时需要通过注酸口加入硫酸,因此也存在维护工作繁重和回收时

“倒酸”等问题。

它属于较为落后的产品,需求量较小,主要应用于中低档摩托车。

为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推广先进产品,《准入条件》提出“禁止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21、为什么限制生产含镉、含砷电池?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三类淘汰类二、落后产品(九)轻工”第5条为“含镉高于0.002%的铅蓄电池”,淘汰期限为2013年。

为与其一致,《准入条件》对这类生产项目提出禁止新建和改扩建,现有生产线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的要求。

对砷含量高于0.1%(电池质量百分比)的生产项目加以限制,是为了杜绝在镉元素不允许使用后,出现采用砷元素替代镉元素的倾向。

22、什么是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3号)明确提出,“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

……”。

因此,《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承担。

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附件3-11《轻纺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铅蓄电池项目推荐由具有轻纺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设计。

23、封闭的车间应符合什么要求?

封闭的车间在空间上应保持独立,不与其他车间连通;车间门常闭,窗户仅用于采光,不能打开;由集中通风系统实现车间内空气流通,且需要设置专用进风口和出风口,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出风口应统一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准入条件》要求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分板刷板(耳)、化成等产生较多铅烟、铅尘、酸雾等污染物的工序位于封闭的车间内,有利于控制无组织排放,避免污染物扩散。

24、为什么要推广集中供铅?

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多台(两台及两台以上)铸板机、造粒机等供铅的工艺。

推广集中供铅有助于减少熔铅炉数量、铅烟排放量和铅渣产生量,提高熔铅炉的利用效率,从而实现节能减排,改善环保水平。

25、为什么要求对化成充电机放电能量加以回馈利用?

在铅蓄电池生产中,20%的电能是在化成工序中消耗的。

在化成过程中,需要通过化成充电机对电池进行多次的充、放电循环,老式设备只能采用电阻对电池进行放电,造成大量的电能浪费。

而新型的化成充电机已经能够实现将放电能量储存利用或回馈电网,极大提高了电能利用率。

因此《准入条件》要求对化成充电机的放电能量加以回馈利用,有助于推广这类先进设备。

26、为什么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所有工位应配备烟尘收集装置?

烟尘收集装置有哪些类型?

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是容易产生铅烟铅尘等污染物的工序,且目前国内一些企业还在采用手工操作,工人容易因为直接接触含铅污染物而造成血铅超标。

要求这些工序的每个工位配备烟尘收集装置,一方面可以在污染物产生时立即吸走,降低无组织排放,另一方面可以减少职工吸入污染物的数量,提高职业卫生防护水平。

烟尘收集装置大致可分为上吸、侧吸和下吸三种类型,由于铅烟、铅尘等含铅污染物比重较大,因此推荐采用下吸类型的烟

尘收集装置。

27、什么是手工焊接外化成?

手工焊接外化成是指在外化成生产过程中,将极板插入化成槽后,采用手工将极板的极耳熔化并用导电条连接,然后进行极板化成的工艺。

该工艺生产效率低,还会增加铅烟的排放,目前大部分企业已经采用相对先进的无焊接化成工艺,因此《准入条件》中要求

“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

28、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包含哪些?

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中,依据重金属产业集中程度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共划定“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138个,并将其列入“工作重点”中。

29、环境敏感区包括哪些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三条对“环境敏感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作为《准入条件》界定敏感区域的依据,内容如下: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30、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部分应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内容。

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等由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

31、什么是开口式铅粉机?

开口式铅粉机是指采用手工方式向主机内加料,制粉、贮粉、输粉过程不能完全封闭,采用人工搬运铅粉,无系统排放口或系统排放口未与废气处理装置连接的铅粉机。

满足以上任何一个特点,或只要铅粉制作过程产生外溢粉尘的,均属于开口式铅粉机。

32、什么是开口式和膏机?

开口式和膏机是指具有工作过程中不能进行密封,有铅粉和酸雾外溢,采用人工加粉加酸,无自动称重加料系统,无废气排放口或排放口未与废气处理装置连接等特征的和膏机。

33、什么是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

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是指将板栅骨架装入后,设备在全封闭和负压状态下自动完成灌粉,整个过程不需要任何人工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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