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合同签订版补充协议10111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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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合同签订版补充协议10111概要

鑫源御香山II期3#楼及人防车库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

 

 

           

 发包人(全称):

河南聚尔溢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补充协议书

编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对御香山3#楼及人防车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

)达成并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御香山3#楼及人防车库工程

工程地点:

汝州市向阳路鑫源御香山小区

工程内容:

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水电暖通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御香山3#楼主楼及人防车库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室内电气及照明工程、防雷接地、室内弱电及消防预埋管线工程图纸所包括的工程内容。

(其中指定分包工程和专业分包工程除外,不包括室外工程)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

合格争创结构中州杯

四、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固定合同价加签证变更形式。

五、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本补充协议。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六、本补充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八、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九、本补充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

十、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河南聚尔溢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5年月日2015年月日

 

签约地点:

发包人:

河南聚尔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承包范围

(一)承包人承包范围按施工合同约定。

(二)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

甲方分包工程类型及范围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分包方工作内容

分包类型

备注

1

土方开外运

基底标高为人防200mm以上部分,主楼300mm以上部分

专业分包

2

门窗工程

住宅部分的单元门、入户门及防火门;商业部分的所有门与窗

专业分包

3

飘窗、阳台栏杆

制作安装刷漆

指定分包

4

电梯

采购安装调试、检测

专业分包

5

配电工程

电表箱以外的配电工程

指定分包

6

弱电工程

宽带、电话、有线电视、对讲系统、家庭安防(室内弱电箱以前部分)

专业分包

7

二次加压工程

二次加压工程及设备

专业分包

8

消防通风工程

具体见《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专业分包

9

主楼以外采暖工程

主楼以外采暖(主楼内图示内容含对接外网归总包)

指定分包

第二条工程质量、安全要求标准

(一)工程质量标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工程质量各项指标按照国家规范必须达到合格。

(二)工程质量:

按国家标准和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为合格。

要求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符合成都市房屋分户验收标准。

若无法一次性验收合格,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还须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汝州市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标准的要求及汝州市大气污染治理管理要求标准。

环境保护费和文明安全施工费只计取安全文明生产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根据豫建设标[2014]57号文安全文明措施费费率(发包人要求获“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可给予承包人奖励,双方应在合同内约定。

奖励费用不宜超过安文费总额20%。

)本工程如要求获得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奖励费可按照安文费的%计取。

合同工期

(一)计划开工日期:

201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540日历天(其中:

人防车库120天,主楼420天),以发包人书面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表为准。

自正式开工至通过本工程竣工验收为止。

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土方施工单位四方现场交接施工界面,并签字确认后次日做为正式开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天数不一致时,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二)工期节点要求暂定如下,以发包人书面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表为准:

1、销售形象进度是指主体结构工程完成1/3。

销售形象进度在总进度计划中作为一个关键节点,乙方应编制在总进度计划中,乙方必须按期完成。

如乙方未按期完成销售形象进度,则支付甲方违约金5000元/天。

2、局部赶工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三)各单位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书面开工令为准。

总工期非经发包人书面批准不允许延长工期,且发包人对某个节点工期延长的批准,如果该节点不在发包人或监理人已批准的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总工期不可以顺延。

(四)一般性设计变更、发包人认为需要委托承包人施工并完成的其它单项工程或零星、辅助、临时工程,对发包人或监理人已批准的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没有影响的,承包人不能因发生上述工作内容而要求增加工程工期。

(五)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图不及时,重大设计变更(如结构体系变更、容积率大幅增大)等影响工程进度,发生上述情况的5天内,承包人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处理意见。

承包人逾期不提出报告,则视承包人同意此项设计变更并且认为此项变更不影响合同工期;发包人逾期对报告不予确认也不提出处理意见,则视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

延误的工程工期由发包人现场签认,现场的书面签认只作为延长工期的的依据,发包人不作其他任何经济补偿。

(六)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须提前装修、使用部分工程作为售楼示范单位,承包人必须配合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日期前完成示范单位工程,并完成与发包人售楼有关的通道、防护、道路及其它零星工程等,如有延误,承包人按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免除)。

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另行计取。

该项工作不影响总工期。

(七)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书面指令限定时间内,在发包人指定区域内开始临时设施的修建。

临时设施的搭设并不代表工程正式开工,仅为配合发包人办理安检备案的行为。

临时设施修建完毕承包人退场及正式开工时承包人再次进场的费用及期间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承包人不再另行计取。

(八)精装修工作面移交节点及标准

1、样板房精装场地移交时间为:

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2、样板房精装场地移交标准:

(1)施工材料、周转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清理干净;

(2)场地地面清理干净;

(3)场地通道通畅;

(4)水电接口到位。

第三条工程价款计价方式

(一)计量计价规则:

1、计量方法

本工程的计量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2008《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信息价采用平顶山市定额站发布的2016年第6期信息价格,信息价中未列材料价采用汝州市场价格,材料市场价格及相关配套文件和相应时期调价表为计价依据。

2、计量周期

按工程形象进度付已完工程的80%价款,共分6个付款节点:

基础及地下车库完工至±0.00m、主体施工至地上5层完工、主体封顶完工、一粉刷完成至10层、剩余部分全部粉刷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工程款至工程总造价90%,竣工备案完成后付工程款至工程总造价的95%,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以上付款计算方式为总造价乘以一个小于0.95的系数,具体系数如下:

拨款节点系数表

 

±0.00m

地上5层完

主体封顶

粉刷1

粉刷完成至10层

粉刷2

剩余粉刷全部完成

水电

工程完工并质监站开始组织竣工验收

质保金

土建安装

0.15

0.12

0.31

0.12

0.13

0.12

0.05

水电、暖通、弱电、消防

0.03

 

0.92

0.05

注:

若先施工3#楼,则3#楼地下室至二层主体完成并甲方验收后作为第一节点系数0.15调整为0.19,主体封顶并甲方验收后作为第二节点系数0.12与0.31统一合并调整为0.39,其余参照以上节点执行。

拨款计算方法:

节点工程完成后,按合同价乘以节点系数再乘以0.8,表中水电节点按合同价乘以节点系数再乘以0.85,所得结果为拨款额。

3、计价方法

(1)执行2008年《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与之配套的补充定额及相关的政府文件。

若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与之有冲突的地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价格详见《工程量清单》,结算时按此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执行。

(2)本工程合同包干单价包括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本工程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的多次搬运、施工及生活用临时水电线路拉接、场地外租地租房及交通费、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及增加(含周转材料等)、其他保证合同工期措施费、各类机械设备进出场的场外往返运输和一次安拆、成品保护、工地保护、停水停电措施费、施工场地清理、现场建筑垃圾清理及外运(含倾倒、堆放、处理等)、施工噪音环保措施、污水处理排污费、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其他文明施工增加费、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各种协调关系的费用、安全围护、材料涨价因素(不含合同约定调整部分)、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建筑超高施工增加费等施工期间的各种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风险的因素计入报价,今后不做调整。

(3)人工费:

人工费的调整按照河南省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2016年10~12月人工费指导价文件执行。

零星签证工日:

河南省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2016年10~12月人工费指导价文件执行。

该人工费仅计取税金,不参与取费。

(4)机械费:

机械费除政策性规定原因调整系数外不作调整。

(5)材料费:

调整材料价差,调差部分,只计税金。

(6)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7号文件】执行,只计取安全文明生产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不计取奖励(发包人要求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除外)。

(7)规费:

工程排污费不计取、社会保障费8.08元/综合工日计取、住房公积金按1.7元/综合工日计取、工伤保险按1元/综合工日计取。

其他取费均不计。

以上数据以乙方取费核定数据计价,参与总价下浮。

(8)税费:

发包人仅向承包人支付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税费(包括建安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并入管理费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余费税(含个人所得税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发包人认厂认价材料:

①认厂认价材料:

商品混凝土、钢材、水泥、内外墙漆、外墙面砖、地板砖、防水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其它外墙饰面材料、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门窗等。

按发包人认厂认价通知单上确定的材料单价作为材料结算单价。

②认厂认价材料价格为材料到工地现场价格(材料落地价),承包人不得再收取其它任费用。

③认厂认价原则:

发包人进行材料认厂认价时提供不低于3个材料设备厂家或品牌供承包人选择,但发包人最终确定使用一个厂家后承包人需更换材料厂家需经发包人同意。

其中钢材、商砼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生产厂家、品牌进行采购,其余材料的生产厂家、品牌由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确定。

(10)对于2008《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没有的项目可参照类似项目调整差异部分进行计价。

如果没有类似项目可参考的,按市场价格计算,列入按实计算的项目,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11)施工措施费:

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均不计取。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建筑超高施工增加费等按定额规则进行计算。

(12)承包人按发包人书面指令施工的零星、辅助、临时项目、施工签证项目、工程变更项目。

(13)总承包服务费:

依据豫建设标[2014]29号文内容,按照执行1.5%费率执行。

(14)主要材料调差范围:

钢材、水泥、商品砼、加气混凝土砌块信息价价格波动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5)变更签证限定:

总额可扣除万元予以优惠不计取。

(16)优惠率:

合同总价优惠%(甲供材料不参与优惠)。

(17)合同履约保证金:

按合同总价的30元/m2计取。

主体封顶无息返还50%,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50%。

如不能按期完成推至下一个拨款点返还。

 

第五条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一)现场签证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做出处理的额外工作,并且无法用图纸表示的现场工作量,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经济签证文件。

(二)工程变更及报审时间: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图纸有误,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变更或申请。

发包人会同设计单位商定完成有关审批程序后作出变更图纸或变更意见书。

承包人收到变更图纸或意见书起7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后7个工作日内按公司管理程序核对、报批完毕。

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1、工程变更认价原则:

(1)工程变更发生后,如本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中已约定所变更工程内容的综合包干单价,则按该综合包干单价执行;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变更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2)工程变更发生后,如该变更仅涉及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包干单价清单中的材料变更,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清单执行,除此之外的所有变更按本协议本条(4)、(5)条约定执行。

(3)如发包方要求的工程变更在双方最终确认的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定额中有对应子项的工程内容,按照下述定额及取费级别要求进行结算,结算执行2008年《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4)材料信息价格执行《平顶山市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第6期材料价格,《平顶山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参照汝州市市场价格。

没有公布市场综合价或信息价的材料以定额价作为材料结算单价,没有定额价的材料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材料结算单价(该部分经发包人审定价格的材料,参与总价下浮)。

未计价材料执行以下约定执行:

未计价材料在报价清单中有对应单价的,按明确的单价执行;未计价材料在报价清单中无对应单价的,以甲方认价回复为准。

(5)如双方最终确认的清单中未包含且定额中无对应定额子项的工程内容和属于双方单独约定进行综合认价工程内容(包括工艺栏杆、植筋、打洞、防水工程、石材磨边开槽、施工机械台班费、破障、土方等),其综合单价以乙方上报给甲方,由发包方审核经双方认价为准。

2、材料(或设备)变更:

(1)由于设计变更导致作法或材料组份(配比)变更时,发包人可参考“两种作法的单价差+合同单价”进行认价。

(2)因本合同约定的品牌材料停产、生产供应不及时等原因需更换品牌时,由乙方提出书面变更报告及拟更换品牌,若更换品牌在合同约定的品牌范围内,可直接采用并更换,合同单价不作调整;若更换品牌在甲方技术要求约定范围外,乙方须报经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原则上该类更换涉及的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承包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未获得发包人审核价格为由停滞施工,否则将按每次10000元/天的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工程质量验收

1、质量检查:

承包人或监理人在施工中随时对工程进行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则需承包人必须返工。

2、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5、因发包人或承包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必须对已完成的不合格分项工程予以拆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暂停施工、解除承包合同的措施,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若对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质量整改指令不执行,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则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大写:

伍仟元)。

第七条竣工验收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此后承包人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该部分工程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双方按照本合同及经发承包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在必要时请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

(二)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

工程竣工图6份(含电子文档)、竣工验收报告、上报的结算书、审定的变更和现场签证、认厂认价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及双方往来文件等。

上述结算资料均要求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原件。

凡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等非发包人的原因致使竣工结算不能如期完成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超出发包人最终审定结算造价5%以内(含5%)则发包人视为正常范围;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超出发包人最终审定结算造价5%~10%时,承包人将按照超额部分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超出发包人最终审定结算造价的10%(含10%)时,承包人将按照超额部分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降低承包人在发包人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如情节严重,将取消今后参与发包人工程的投标资格。

(四)发包人在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签署意见后9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因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产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所延误的结算审计时间相应顺延。

(五)工程结算依据、资料有效的约定

1、工程结算依据包括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施工图会审记要”和“施工图及说明”、“竣工图及说明”、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认厂认价通知单等。

2、对工程变更涉及其工程量增加的或不属于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以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含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作为计算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格式以发包人提供的为准);工程变更涉及其工程量减少的,以发包人作出的由承包人签收后的工程变更资料(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作为结算依据。

变更签证、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还必须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否则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3、加盖发包人技术专用章(或项目部章)的工程资料(包括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综合单价等)方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凡未加盖发包人技术专用章(或项目部章)的工程资料均为无效资料,不予进入结算。

4、不得进入结算内容:

(1)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设计、技术变更及现场签证。

(2)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内容。

(3)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4)使用发包人未认可的材料进行施工的内容。

(5)结算资料(含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不真实,虚假的内容。

(6)如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存在有表述不清楚或之间有相矛盾不一致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处理方式进行结算。

(7)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隐蔽资料及施工图纸等,均不单独作为结算依据。

第八条材料、设备

(一)发包人认厂认价材料

1、发包人认厂认价的材料,发包人将认厂认价通知发给承包人后,承包人需在认价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该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内订货。

2、发包人认厂认价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图纸、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品牌及样板进行采购,材料到货时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按样板质量验收,并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回该批进场材料;如已使用,承包人按该项已使用的不符合样品质量要求的材料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重新认价,或要求承包人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发包人在认厂认价文件上标明指定供货单位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所指定的供货单位购买该种材料。

结算时必须出具相关手续证明,否则在承包人另行使用材料合格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按照不高于认定材料价格的80%与承包人进行结算。

4、对于认厂认价材料,承包人如认为其价格不能接受,应在接到发包人认价后3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此价格结算,承包人不得提出价格差异。

如发包人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发包人所认价格购买该材料,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仍拒绝接受,该项材料改为发包人供货或三方合同供货,承包人按该项材料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对于认厂认价材料,承包人如认为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质量存在缺陷的或是认为在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购买材料会造成材料质量缺陷的,应在接到发包人认价后3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包括河南省、平顶山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

经发包人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则发包人另行指定品牌和确定价格;如果发包人调查情况不属实,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认价要求购买该材料,如承包人仍拒绝购买,该种材料改为发包人供货或三方合同供货,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采购金额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若双方就材料问题发生争议,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否则,承包人每次按5000元(大写:

伍仟元)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认厂认价材料的采购,若因承包人向供货方压价、索要折扣、佣金及管理费等以致迟迟不能订货,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价格调整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一经查实承包人向供货方索要折扣、佣金及管理费等违规行为,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每次5000~10000元(大写:

伍仟~壹万元)的违约金,并要求承包人对主要责任人和经办人进行撤换处理。

第九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内,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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