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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信达3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千秋煤矿

二〇一〇年元月十八日

一、千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水平,杜绝瓦斯、煤尘、自然发火等重大事故发生,打造“本安型”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安全生产,现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千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上级有关部门的“一通三防”文件要求,并结合近年来矿有关职能科室下发的管理规定而制定。

第3条:

“一通三防”工作关系到全矿井安全生产,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每一位干部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一通三防无小事”的思想,必须坚持“一通三防”工作是矿井安全管理重中之重的原则。

第4条:

矿成立“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张寅曹振华

副组长:

吴保成刘金声别小飞张慧敏赵帅

王延国彭明任炳申王建清郭献忠

成员:

刘景书王海林魏向志石玉旺李建华

张帅王海燕方五帅王付杰李彦民聂振伟

张存旺朱家学张青宣魏天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通风区。

办公室主任:

王海燕

通风区具体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

1、矿长是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会议,总结上月“一通三防”工作,安排下月任务,确保“一通三防”所需人、财、物的投入;坚持每日阅批通风瓦斯日报表和监测日报表,对重大“一通三防”隐患签署具体处理意见,当“一通三防”和采掘生产发生矛盾时,采掘生产服从于“一通三防”;对全面贯彻落实集团文件、领导指示负责。

2、总工程师对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和直接领导责任,组织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制定瓦斯综合治理示范化矿井建设标准、编制年度瓦斯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高瓦斯工作面瓦斯治理设计;组织编制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落实;每周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并按时参加集团公司周例会,每日阅批通风瓦斯日报表和监测监控日报表;严格落实集团公司水力压裂和煤体深孔注水技术,提高防瓦斯、防冲、防火、防尘和快速掘进(“四防一快”)效果。

总工程师决定的技术问题,只有行政正职或矿办公会才有权修改,当总工程师觉得问题重大,不如此做就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并且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必须向集团公司进行汇报。

3、生产矿长、开拓矿长、机电矿长负责在自己的分管系统内严格贯彻落实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上级机关下达的以及总工程师批准的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矿长负责“一通三防”方面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监督落实。

4、通风区(队)长应对“一通三防”状况了如指掌,在参加矿调度会前,必须对前一天出现的隐患和当日安排的“一通三防”重要工作在通风瓦斯日报上填写清楚,并在调度会上汇报。

5、矿各职能科室、区队必须按照《千秋煤矿“一通三防”领导干部齐抓共管责任制》做好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

6、2010年开展“瓦斯无超限”和“无自燃发火事故”活动(两个管理办法另行下发),杜绝“一通三防”重大责任事故。

对发生的瓦斯超限、明火冒烟等“一通三防”事故或重大隐患,必须由通风区牵头,安检科、调度室、机运科、生产科等业务管理科室参加及时进行追查、分析,根据追查分析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

井下各生产地点设置的通风、防灭火、防治瓦斯、综合防尘、主辅隔爆设施、束管监测等设施,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管理。

凡未经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区同意,擅自拆除、损坏、移动等改变“一通三防”设施现状的,给予责任单位5000~10000元罚款;无论是否造成事故,一律对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之处分,对主管队长给予降职等处分。

第6条:

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制订的井下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有关防火、防瓦斯措施及制订的“一通三防”专项措施,通风区负责落实各单位执行情况,凡发现未认真执行的,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

第二章通风设施

第7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合理,生产科负责通风巷道设计及有关失修巷道扩修计划安排,通风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3%,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1%。

通风队负责完善通风系统,维护通风设施,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不符合要求,没有按要求整改的,发现一次罚通风队500~1000元。

施工单位不按计划完成有关通风巷道及失修巷道扩修任务而影响到矿井通风的,罚施工单位500~1000元。

第8条:

采掘工作面配风必须合理,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及防灭火需要及时调整风量,满足工作面安全生产需要,当风量不足时,报通风区、生产科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否则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9条:

井下任何一组风门严禁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现象(通风队负责调整风量除外),凡发现井下出现风流短路现象的,由安检科、通风区负责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单位给予2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第10条:

井下各生产地点通风设施,由通风队按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规定进行构建与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井下风门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1、为采、掘工作面服务的风门由采、掘工作面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其它风门由就近施工单位负责管理,无就近施工单位的联络巷的风门由通风队负责管理。

2、二水平轨道大巷、三号进风井底风门由运二队负责管理;21区轨道下山21111联络巷风门由瓦斯防治队负责管理;二水平总回风巷风门、新回风井底风门、二水平轨道大巷联络巷风门由通风队负责管理。

3、新建和临时建造的风门管理在矿调度会上另行通知责任单位。

负责管理风门的责任单位要爱护通风设施,严禁出现损坏风门、风流短路、连锁设施丢失等人为损坏现象,否则由负责管理风门的单位承担责任。

第11条:

井下每组风门严禁其中一道风门被长时间打开,若因工作需要一道风门被长时间打开时,另一道风门必须安排专人看守,否则对责任单位给予300~500元罚款;造成风流短路的,按本办法第9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12条:

井下所有风门必须连锁,无连锁的,每组对通风队罚款300~500元。

第13条:

矿井通风设施的构筑(通风设施主要指风门、密闭)质量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规定要求,及时维护,发现问题必须限期整改,通风区负责落实,每超一天罚通风队100元。

井下风门的位置必须按通风区技术组或矿研究决定的位置进行构筑,尤其是在煤巷内构建风门时,四周掏槽必须见实帮实顶,严禁出现风门墙与煤壁之间漏风,否则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对通风队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第14条:

井下主要进风巷道内堆放材料,不得影响通风;主要回风巷道内严禁堆放材料、杂物等。

否则发现一次违犯规定现象,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并限期整改,否则每超一天加罚500元。

第15条:

在巷道掘进,若需透老巷或采空区时,必须及时提前通知通风区(队),经采取措施后,方可透巷,否则,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6条:

在巷道贯通前,当掘进面距另一巷道距离达到《规程》要求时,生产科、地测科必须下达贯通通知单。

贯通前,通风队及时构建通风设施,对未构成通风系统,擅自贯通造成风流短路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并追究其责任。

巷道贯通应选定在八点班进行,否则必须征得通风区(队)同意,未按规定执行罚款1000元。

第17条:

巷道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队长现场统一指挥,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严禁出现瓦斯超限,否则,罚通风队1000~2000元。

第18条:

井下严禁出现盲巷,生产部门要设计精确,减少无效巷道的产生,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施工,对造成盲巷的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对已出现的盲巷,通风队要及时进行密闭,否则,对通风队罚款300~500元。

第19条:

临时停风的工作地点,必须立即断电撤人。

由通风队安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超过24小时的停风工作地点必须进行临时密闭,超时1个月的停风工作地点,必须进行永久密闭,否则,每超一天罚通风队200~500元。

第20条: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综采工作面必须在30天内把所有支架及设备拆除完毕,炮采工作面必须在20天内把所有该拆除的支架设备拆除完毕,否则,每超一天罚责任单位500元。

所有支架及设备拆除完毕后,通风队在2~3天内予以永久密闭,否则,每超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21条:

关于井下风门两侧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1、在井下风门两侧安装或摆放有正在使用材料及设备的,必须按规定及要求摆放或码放整齐;材料及设备上不得有灰尘,线缆吊挂平整;严禁乱堆乱放。

2、各单位需在风门两侧5米范围内安装或摆放设备的,必须经通风区同意后方可实施。

3、严禁在风门两侧堆放废旧的材料及设备。

4、在风门中间铺设有刮板运输机或皮带运输机的,对运输机洒落的煤块等杂物,必须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干净。

5、风门两侧5米范围内需存放散装灰、沙的,必须垒砌专用池子盛放;对池子外洒落的灰沙,要及时清理。

6、对在风门两侧安装或摆放的设备及材料,不得影响风门的开、关。

7、通风队必须定期检查并打扫风门两侧的环境卫生,风门两侧不得有渣块等杂物。

8、凡违犯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罚款;对存在的问题不按期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给予加倍处罚。

第22条:

井下煤巷联络巷及其它煤巷内设立仓库或改作其它用途的,不得影响正常行人及气体检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三章局部通风

第23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及管理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中有关规定或《作业规程》中要求。

通风区、安检科负责检查、考核,每发现一条不符合要求,罚施工使用单位200元,并限期整改。

第24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由通风区负责按事故进行追查责任人。

有计划停风停电,没有安排专人看护局扇的,造成瓦斯积聚,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第25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要有包机人定时试验风电瓦斯电闭锁和自动倒台,不准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擅自停、开者一次罚1000元,缺一次自动倒台记录,罚款100元。

局部通风机停风后,送风时必须按规定进行送风,凡违犯送风规定造成风筒脱节等现象的,对送风人给予200元罚款。

第26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造成停风时,瓦检员和安检员必须负责撤出人员,否则,人员不撤出,罚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300元。

瓦检员及安检员不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撤离,罚瓦检员、安检员各100元。

第27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1采区掘进工作面必须完善掘进安全装备系列化,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使用单位500~1000元。

第28条:

掘进工作面停风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按有关规定进行瓦斯排放,否则对责任人给于300~500元罚款。

第29条:

井下风布使用及管理按《千秋煤矿井下风布使用及管理办法》执行;故意损坏风筒按风筒原价2倍进行;造成瓦斯超限的,按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30条:

井下变电所及配电点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包括工作面抽出式通风机)需停止一个回路供电时,必须提前通知使用单位及通风区,经采取措施后,方可停电;严禁两个回路同时停电;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造成瓦斯超限的,按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瓦斯管理

第31条:

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班中汇报制度”,对违反上述制度的,给予300~500元罚款,对于班中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瓦检员给予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32条:

井下所有采、掘、开工作面、巷修面(头)及安全措施规定的工作地点,应及时通知通风队,通风队必须安排瓦斯检查员,否则,罚通风队500~1000元。

第33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报警并切断回风巷一切非本安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传感器浓度达到0.8%报警、达到1%切断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一切非本安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进一步落实是否断电,并详细记录。

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必须制订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在8小时内处理不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井下任何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听从现场瓦斯检查员和安检员的指挥,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作到切断电源、停止作业、撤离人员,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罚施工单位3000~5000元,并根据追查情况给予处分。

通风区必须对井下任何地点出现的瓦斯超限或积聚现象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原因分析,并追究有关区队或人员的责任。

第34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必须爱护防治瓦斯设施,确需改变防治瓦斯设施状态时,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否则,擅自破坏或变更防治瓦斯设施,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35条:

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执行《排放瓦斯制度》及制定的有关措施,不按规定排放瓦斯,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36条:

按照“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当出现瓦斯超限时,由通风区负责进行追查,必须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给予3000~5000元罚款,对造成瓦斯超限的主要责任人给予罚款、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处分,对主管队长给予300~500元罚款直至行政处分。

第五章瓦斯抽放

第37条:

井下抽放泵站应安设在抽放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地面抽放泵站周围20米范围内无明火,泵站内必须设有照明,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灭火器(在有效期内)4台,砂箱(存放不少于0.2m3黄砂)及甲烷传感器等设施,并设置抽放记录牌板,每少一项罚防治队100~200元。

第38条:

抽放泵站应设置抽放泵司机操作规程,抽放泵司机岗位责任制及抽放系统布置示意图、抽放泵站供电系统图,各种记录齐全,数据填写准确,每一项不符合规定罚防治队100元。

第39条:

抽放泵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交接班。

抽放泵司机不坚守岗位或不现场交接班,或不按要求检测、填报抽放参数的,发现一次,罚抽放泵司机50~300元。

第40条:

抽放泵司机认真监视抽放泵的运行状态,每小时检测一次抽放管路内的瓦斯浓度、CO气体、管内负压、孔板差、温度等参数,并按规定及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少汇报一次罚50元。

第41条:

防治队负责在瓦斯抽放管排气口上风侧5m外及下风侧30m内设置栅栏,悬挂警标,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否则,设施不完善罚防治队200~500元。

不经矿总工程师同意,擅自在排气口附近作业,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2000元。

第42条:

监测队在下风侧30米栅栏外设一个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75%;同时在排瓦斯出口下风侧30m栅栏处,安设一台CO传感器,便于监控综放工作面采空区自燃情况,少一台传感器罚监测队200~500元。

第43条:

抽放泵管路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并满足防腐阻然、抗静电的要求。

抽放管路不得与电缆同侧敷设,要求吊高,离巷道底板高不小于300mm,距离道间距不小于100mm。

并安排专人进行巡查,达不到要求一项罚防治队300元。

第44条:

在抽放主管路的低洼处设置自动放水装置,每一主抽放管路均须安设孔板流量计,孔板流量计处应设同直径的旁通管路。

第45条:

防治队抽放工每班至少巡查抽放管路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汇报,进行处理,确保管路无破损、无泄露。

因管路巡查不到位影响抽放效果的,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300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按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46条:

防治队抽放工每两小时进行一次交替放水工作,每次放水时间为5~10分钟,在放水期间,可以清理管路中的杂物,但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抽放管路不按规定进行放水或放水不及时,造成管路积水影响抽放的,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47条:

防治队应及时拆除采煤工作面抽放管路,并及时回收。

未回收发现一次,罚防治队100~300元。

第48条:

防治队抽放工每班必须对钻孔瓦斯浓度检测不小于两次,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及时关闭瓦斯浓度低于10%的钻孔,全部打开CH4浓度在10%以上的钻孔(CO超标的关闭)。

不按规定进行操作一次罚瓦斯抽放工50~100元。

抽放工必须现场交接班,否则按脱岗给予1000元处罚。

第49条:

施工单位按生产科设计进行施工抽放钻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通风区不予验收。

并对施工单位罚款200~500元,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50条:

每个抽放钻孔必须采用与钻孔孔径相配套的抗静电的塑料软管或弹簧管与混合器相连,两端用透明胶带缠绕堵漏气,吊挂整齐,每个塑料软管上均必须设置阀门,以调节钻孔抽放。

不按规定封钻孔或因封孔质量差造成漏气的,发现一次,罚防治队队长100~200元,施工人员每人200元。

第51条:

钻场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通风调度和总工程师汇报,地测科必须及时提供有关地质资料,并和通风区共同确定变更的钻孔参数,报通风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批准,防治队按变更的参数施工。

虚报钻孔深度,或不按设计参数施工的,发现一次,给予防治队队长500元罚款,施工人员每人罚款300元。

第52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及时进行封孔,与设计图纸相一致进行编号挂牌管理。

抽放钻场内必须悬挂钻孔技术参数图,否则,罚瓦斯防治队技术员100元,抽放钻孔未进行挂牌管理或不认真填写的,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53条:

八一队要加强工作面上段20m范围放顶煤工作,保证50架以上老塘见碴(工作面上端头3架除外),否则每发现一次每架罚八一队100元。

第54条:

通风区技术组负责每5~7天对钻场各钻孔测定流量一次,并提出整改意见,否则罚款200元。

第55条:

防治队每月在综放工作面瓦斯治理中因瓦斯超现累计影响生产时间不大于10个小时的情况下,给予抽放队5000元的奖励,影响时间每超一小时罚抽放队300元,影响生产时间每少一小时奖励防治队300元。

第56条: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严禁烟火,发现有吸烟和携带手机不关机等现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对值班司机罚款100元。

第57条:

抽放钻孔气体测定工必须按要求对每一钻孔及管路进行气体测量,及时调节钻孔及上隅角埋压管路的抽放强度;测定工必须现场交接班,否则,给予300~500元罚款。

第58条: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工作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瓦斯抽放管路措施,严禁出现损坏管路现象。

凡造成对瓦斯抽放管路损坏影响瓦斯正常抽放的,无论是否造成瓦斯超限,对责任人一律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留用,并给予责任单位3000~5000元罚款。

瓦斯防治队检修抽放系统和抽放设备时,必须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否则,无计划检修一次,对防治队罚款200元。

瓦斯防治队安排专人进行调节抽放,必须足额完成矿下达瓦斯抽放计划,否则,完成瓦斯抽放量每降低1%对瓦斯防治队罚款500元。

第六章防灭火与综合防尘

第59条:

炮采工作面月推进度不得低于35m,综采工作面不得低于45m(特殊情况(如有冲击地压危险性),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并编制专项技术措施,可按措施规定执行);通风区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在矿井总回风、采区总回风、采掘工作面建立发火观测点,并在观测点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束管监测系统的气体采样点,确定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和临界报警值,实现一氧化碳传感器随时监测、瓦检员巡回检测、老巷检查员定期逐巷检查、束管系统抽样定期分析的火灾综合监测监控。

采掘工作面必须制订专项防灭火技术措施,防火队及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发现不执行防火措施或防火措施落实不好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造成自燃发火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并追究防火队长的责任。

第60条:

防火队必须坚持预防性灌浆制度,按照要求对采掘工作面、采空区、密闭区等易发火地点进行灌浆,不按要求进行灌浆的,发现一次罚防火队300~500元。

各单位积极配合防火队进行防火作业,及时向防火队提供电源接口;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或破坏防火设施,如有违反对单位罚款1000~5000元,情况严重的交矿处理。

防火物料设备(水枪、钻杆)严禁挪作他用,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根,对防火材料(化肥、灭火剂)禁止私自拆除、破坏包装,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61条:

坚持“明火冒烟”就是事故,发现明火冒烟一次,罚防火队500~1000元。

对有自然发火预兆的地点防火队必须安排专职防火工现场跟踪处理,严禁脱岗。

否则,防火队不安排专职防火工,罚防火队500元,发现防火工脱岗一次,罚防火工1000元。

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之处分。

第62条:

当月无因自然发火而累计影响生产超过24小时,奖励防火队5000元,否则每超一小时罚防火队300元。

第63条:

加强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通风区老巷检查人员必须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坚持每7天对全井下检查一遍,重点地点每天检查一次,及时发现自然发火隐患,凡因发现不及时、检查不到位,造成自然发火的,对老巷检查人员罚款100~500元。

第64条:

矿井灌浆系统、防灭火供水系统、注氮系统等必须完善、可靠,主管路(指在大巷、下山、井筒、暗斜井等处铺设的管径在Ф75mm以上的管路)由机电二队负责,支管路(指在采、掘工作面铺设的或其它地点铺设的管径在Ф75mm以下(包括Ф75mm)的管路)由防火队负责,各队必须加强管路管理,确保系统畅通,各种三通及闸门的安装符合要求;凡出现系统不完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第65条:

采掘工作面注氮管路、注浆管路安装、拆除、维修工作由防火队负责;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排水管路、压风管路安装、拆除、维修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采掘工作面抽放管路安装与拆除由瓦斯防治队负责;采掘工作面新铺防尘管路、注氮管路、注浆管路、压风管路每50米安设1个三通阀门,三通统一由防火队提供,管路必须按标准进行吊挂,否则,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30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限期增设、整改。

第66条:

矿井必须实施采掘工作面煤壁注水,喷雾降尘、冲刷巷道、个体防护在内的综合防尘措施,消灭煤尘飞扬和煤尘堆积现象;必须按规定进行粉尘浓度、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

井下各转载点、采煤机、支架放煤等必须做到开机先开水,各种喷雾设施必须正常使用,否则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执行,罚责任单位300~500元。

第67条:

各生产地点设置的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由防火队负责安装,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坚持正常使用,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或不正常使用,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巷道扩修、巷道喷浆地点的下风侧20m内必须由施工单位安设防尘水幕和防尘帘,并由区队管理,少设一道水幕罚管理单位300元,不正常使用一次罚管理单位200元。

第68条:

对矿井主要巷道、采掘工作面上(下)巷安装的主、辅隔爆设施的地点、数量、质量、水量等要符合规定要求。

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防火队200元。

丢失的设施按价值2~5倍进行罚款。

第69条:

对安装的隔爆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或挪作它用。

否则,损坏隔爆设施,罚使用单位500~1000元。

第70条:

坚持定期冲刷清扫煤尘制度,各单位按照《千秋煤矿井下冲刷煤尘制度》认真执行,21区皮带下山、二水平皮带暗斜井、二水平皮带大巷和皮带斜巷巷道冲洗和清扫工作由机电三队负责,发现少冲刷一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对煤尘堆积或煤尘飞扬的地点,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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