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优秀运动员及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招收引进在训待遇和退役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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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优秀运动员及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招收引进在训待遇和退役安置办法
厦门市优秀运动员及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招收引进、在训待遇和退役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优秀运动员及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招收引进、在训待遇和退役安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我市优秀运动员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招收引进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
㈠优秀运动员:
办理正式招收入编手续、工资关系在体育系统优秀运动队,且工资实行体育津贴制的运动员;
㈡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通过选拔进入体育系统运动队,并办理正式报调手续,且享受体育临时津贴的运动员。
第二章 招收引进和人才选调
第四条 根据体育竞赛需要,能代表厦门市参加省级以上比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优秀运动员予以招收引进:
㈠获国际健将、健将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
㈡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八名名次的;
㈢获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前六名名次的;
㈣获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前六名名次的;
㈤获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六名名次的;
㈥获青运会前三名、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一名名次的。
国际健将、健将等级称号,以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公布的《体育总局关于授予国际运动健将称号的通知》、《体育总局关于授予运动健将称号的通知》为准。
国内比赛成绩以获奖证书为准,国际比赛以上级体育部门开具的成绩证明为准。
第五条 根据体育竞赛需要,能代表厦门市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可作为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予以选拔报调。
作为优秀体育后备人才选拔报调的运动员应当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对专项特点突出的运动员,可适当放宽条件予以特批。
㈠身体形态、机能、运动素质、基本技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选材标准,且属良好及以上的;
㈡获得全国少年儿童比赛前八名、福建省青少年锦标赛前三名,有培养前途的;
㈢获得全国三大赛前八名、青运会前六名、全国青年锦标赛前三名、省运会第一名成绩的,或达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
身体形态、机能、健康状况、运动素质和心理素质须经市体育局所属的科研医务部门和训练管理部门检测。
第六条 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调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优秀人才成长规律和运动队人才梯队建设需要,按如下程序进行:
㈠选拔试训
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工作,由各运动队现任教练员负责。
教练员通过基层训练点推荐,或对运动员训练、竞赛过程的监测追踪,采集相应的基本数据(包括基本身体形态,基本身体素质和基本技能等),初步确定有本专项发展潜质的优秀苗子,报请运动队核准,由各训练单位选拔试训。
运动员试训时间不超过3个月。
㈡集训
集训主要由运动队对选中的优秀苗子进行专项训练,并通过在训练过程中对其专项训练能力、专业训练适应能力和比赛成绩及表现等进行全面综合考察,达到本办法制定的报调标准,由主管教练提出报调申请。
运动员集训时间不超过6个月。
㈢报调
通过以上试训和集训程序,各训练单位将拟报调运动员上报至市体育局,经市体育局审核同意后在市体育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者,市体育局正式下发准予报调的批文。
运动员报调期间必须承担训练单位下达的比赛任务,运动成绩达到优秀运动员招收引进条件的,可申请正式招收为优秀运动员,办理入编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报调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优秀运动员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户口可迁入厦门市优秀运动队集体户,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 在训待遇
第八条 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享受体育临时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停训或招收为优秀运动员后停发。
第九条 优秀运动员的待遇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由基础津贴、成绩津贴和平时训练奖组成。
第十条 基础津贴
㈠基础津贴按照运动员的不同水平设置,共分为20个档次,不同档次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附表1)。
㈡从正式招收为优秀运动员的当月起,执行第一档基础津贴标准。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优秀运动员,每年正常晋升一档基础津贴,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十一条 成绩津贴
㈠成绩津贴根据优秀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所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确定。
在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和亚运会、全运会、全国比赛和世界青年锦标赛、全省运动会和年度全国青少年比赛及全国青年运动会、全省青少年锦标赛等八个层次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执行相应的成绩津贴(附表2)。
与运动成绩津贴挂钩的全国比赛名称,按国家体育总局体人字〔2002〕323号通知执行。
㈡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根据训练水平和实际贡献,成绩津贴按照比主力队员低一档的标准执行。
㈢优秀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上创世界纪录的,按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第一名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在其他比赛中创世界纪录的,按实际名次发放相应的成绩津贴。
㈣领取成绩津贴的优秀运动员,获奖名次有提高的,可以按提高的名次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相应比赛层次的成绩津贴。
其中,首次获得世界冠军的优秀运动员,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领取相应比赛层次的成绩津贴。
优秀运动员再次获得奥运会比赛第一名时,按第二名到第一名的津贴差额增加成绩津贴。
一年内取得多项获奖名次的,按其中最高一项名次确定成绩津贴。
第十二条 平时训练奖
㈠平时训练奖标准与优秀运动员1.5个月的基础津贴和津补贴总额大体相当,由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奖金三个部分构成。
㈡对在平时训练中能按要求完成训练计划、训练刻苦、遵守队伍管理规定的优秀运动员,按月发放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参照专业技术人员十三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对应标准执行。
㈢绩效奖金参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办法每年进行一次总额核定。
训练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运动员平时训练水平、完成训练计划情况、在队表现情况、竞赛成绩、年度考核等情况综合评定每位优秀运动员的绩效奖金发放水平,制定绩效奖金分配方案,报市体育局审核后,按月发放。
分配方案要体现运动员特点和贡献大小,合理拉开差距。
第十三条 训练单位应根据规定为优秀运动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个人缴交部分从其在训待遇中扣除。
第十四条 优秀运动员因伤病在两年内不能参赛,须办理退役手续。
第十五条 优秀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被查处,停赛期间扣发其成绩津贴和平时训练奖。
第十六条 优秀运动员、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应当服从上级运动队的调训。
对输送到上级运动队的厦门市运动员,由厦门市给予一定的奖励:
被选拔到省体校的运动员,给予15000元奖励,以省体校下发的入学通知或调令为准。
被选拔到省优秀运动队并办理报调手续的运动员,给予30000元奖励,以上级运动队下发的报调通知为准。
被选拔到国家青年队集训的运动员,给予40000元奖励。
被选拔到国家队集训的运动员,给予50000元奖励。
入选国家队、国家青年队的输送奖励,国家队常设集训队的,以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管理中心下发的集训通知为准;未常设集训队的,集训累计时间超过一年或累计通知集训达到三次给予输送奖励。
其中,输送到省体校或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接到入学通知或报调通知后,发放50%的奖励金,其余50%待转正后发放。
第四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对退役优秀运动员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㈠对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前三名、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优秀运动员,事业单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
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需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从退役优秀运动员中补充工作人员的,可提出招聘方案,报其主管部门(区属事业单位还须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和市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采取面向退役优秀运动员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㈢退役优秀运动员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不受笔试满分限制,具体加分标准为:
曾获得世界体育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2—6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或全运会第2、3名,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或篮球、排球、足球全国职业联赛第1名的运动员,加9分;获得省运动会冠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或篮球、排球、足球全国职业联赛第2、3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第4至6名的运动员,加7分。
以上各项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第十八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可享受自主择业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由基础安置费、成绩安置费和运龄安置费三部分组成。
㈠基础安置费。
基础安置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厦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3~5倍发放,具体为:
运龄3年以下的按3倍发放,运龄3年至5年的按4倍发放,运龄5年至7年的按4.5倍发放,运龄7年以上的按5倍发放。
㈡成绩安置费发放标准按附表3执行。
㈢运龄安置费。
国际运动健将每年10000元;国家级运动健将每年8000元;国家一级运动员每年6000元;未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标准的退役运动员每年5000元。
第十九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所述情况实现就业的,不享受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输送至上级训练单位并报调转正运动员,按上级训练单位的退役安置办法执行,不享受本市的退役安置待遇。
第二十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领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后又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招收的,其工资待遇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工龄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发给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运龄2年以上经市体育局批准报调并领取体育临时津贴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非本人原因离队时尚未办理正式招收手续的,退役时按第十七条规定的基础安置费标准的50%发给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停训后未实现就学、未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所述情况实现就业或自主择业并办理退役手续的,可自愿申请,经所在训练单位审核并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进入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
过渡期由所在训练单位根据运动员入队时间、运动成绩、停训原因等因素与运动员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过渡期内训练单位不得与运动员解除聘用合同,运动员不计算运龄,享受在训期间的体育基础津贴、成绩津贴和各项社会保险。
过渡期满或过渡期内运动员实现就学、再就业的,训练单位应终止聘用合同,及时为运动员办理各项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应参加训练单位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就业指导、教育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活动,为退役后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优秀运动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除名处分,退役时不享受就业优惠政策和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㈠申请退役未获批准擅自离队的;
㈡未办理任何手续代表其他省(市)参赛的;
㈢经批准退役,过渡期满无故不离队的;
㈣因严重违法被拘留、劳教、判刑的;
㈤服用违禁药物被查处的。
第二十五条 成绩安置费按在训期间获得的最好成绩一次性计算。
第二十六条 运龄计算从报调之日起到正式批准退役之日止,按实际年限计算到月。
第二十七条 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的发放,于聘用合同终止后其人事关系、户口关系办完转移手续的次月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满16周岁的退役运动员,由父母监护并领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从外地引进的优秀运动员退役,按引进后代表国家、我省或我市参赛取得的运动成绩计算成绩安置费。
第三十条 优秀运动员的在训待遇、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职业转换过渡期的待遇和培训等费用由市财政局统筹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在训待遇及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将根据上级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给予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执行的有关运动员管理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