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光船租赁合同样本.docx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样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标准光船租赁合同样本.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样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
船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2.合同签订地点和时间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第1款)
4.承租人(租船人)/营业地点(第1款)
5.船名、呼号和船旗(第1款和第3款)
6.船型
7.总吨位/净吨位
8.何时/何地建造
9.夏季干舷总载重量(约计),按2240磅为一吨计算
10.船级(第8条)
11.船级社最后特检日期
12.船舶的详细情况(说明按照第13条商定的船级证书的最少月份有效期)
船舶详情见船舶证书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2条)
17.解约日期(第3条)
18.还船港(第13条)
19.第2条所述之外的连续天数前的通知
20.第8条(F)所述之外的进干船坞的次数
21.经营范围(第4条)
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24.货币和支付方法(第9条)
货币:
人民币
支付方法:
25.付款地点;并注明收款人和银行帐号(第9
条)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第21
条,任选的)
27.抵押(如有)(第10条)
/
28.保险(海事及战争险)(按照第11条(e)或12
条(k)说明价值)(如适用第12条,也应加以说
明)
29.船东负担的附加保险金额限制(第11条(b)
或第12条(g))
30.承租人负担的附加保险金额限制(第11条
(b)或第12条(g))
31.经纪人佣金,向何人支付(第24条)
32.潜在的缺陷(仅在与第1条所述的期限不
同时填写)
33.适用法律(第25条)
中国
34.仲裁地点(第25条)
xx市仲裁委员会
35.雇用/购买合同(适用第3部分时说明)
(任选的)
36.经商定的载有特殊规定的附加条款的号数
前言-----双方商定本合同应在包括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本租约条件之下履行.一旦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的条件发生抵触,应以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为准,但仅以该项抵触为限.双方
还商定第三部分仅在明确商定和在第35栏注明后才可适用并成为本租约的一部分.如果适用第三部分,双方进而商定一旦本部分的条件与前二部分的条件有抵触,应以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规定为准,但仅以该项抵触为限.
船东(出租人)签字
承租人(租船人)签字
(第二部分)
1.交船
船舶应在第15栏中规定的港口交付,并由承租人在其指定的现成泊位接收.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并在船壳,机械和设备等各方面为本合同的服务作好准备.交船时有关证件均须齐全.
2.交船时间
未经承租人同意,船舶不应在第16栏中所述的日期之前交付.除在第19栏中另行商定外,船东须在不少于连续30天前将船舶预计准备交付的日期通知承租人.船东须将船舶位置可能发生的变化随时通知承租人.
3.解约
如果船舶不在第17栏中所述的最迟日期交付,承租人可以作解约的选择.如果将发生船舶交付日期推迟至解约日期之后的情况,船东一旦能合理确定备妥的日期,应即将其通知承租人,征求其是否选择解约的做法,承租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168小时内声明所作的选择.如果承租人不选择解约的决定,则在船东通知中所述的备妥日期后第7天,将被视为本条新的解约日期.
4.经营范围
船舶须在第21栏所述的经营范围内的合法贸易中用于运输适合的合法货物.本租约中虽有其他规定,双方商定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废料,都特定地排除在本租约许可装载的货物之外.用于或欲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研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须事先征得船东同意方可装载.
5.检验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承租人须分别指定验船师,以便确定并书面认可在本租约规定的交船及还船时船舶的状况.船东应承担起租检验的一切费用包括时间损失,承租人应承担退租检验的一切费用,包括时间损失.损失的时间按日租费率或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每一种情况如果需要还应包括有关的进出坞费用.
6.检查
检查------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或检验或者指派一名正式授权的验船师代表其执行检验,以确定船舶的状况,并确信船舶在受到正常的维修和保养.船舶的干船坞检查或检验仅在因承租人的缘故应入干船坞时,才能进行.但如果承租人没有作正常的船级间隔坞检时,船东有权要求船舶进行干船坞检查.此项检查或检验费用,当发现船舶处于本租约第8条规定的状况下时,应由船东负担;仅在发现船舶需要维修和保养,以达到该条规定的状况时,才由承租人支付.对检查,检验或修理所用的时间,应作为租船时间计算,并成为租船期的一部分.承租人还应允许船东在要求时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并在船东需要时,向其提供关于任何伤亡或其他事故或船舶损坏的全部资料.如有需要,承租人应随时将使用船舶的意向告知船东.
7.财产清册和可消耗的油料及备用物品
船舶的全部设备,装备,器具和船上所有可消耗的备用物品,应由承租人会同船东在交船和还船时造具一份完整的财产清册.承租人和船东应在交船和还船时,分别按交船和还船港当时的市价支付船舶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淡水和未启用的食品,油漆,油类,绳索和其他可消耗的备用物品.
8.保养和营运
(a)船舶在租用期间,应完全归承租人所有,绝对由其支配用于一切用途,并在各方面受其完全的控制.承租人应保持船舶,其机械,锅炉,配件和备件处于完好的维修及有效的营运状态,并符合良好的商业保养惯例,但第12条
(1)所规定的除外;承租人还应保持船舶在第12栏中所述的船级有效和随时持有其他需要的有效证件.承租人须在合理的时间之内,采取立时的步骤,做好船舶必要的修理工作,否则,在此时间船东有权自承租人的业务中将船舶撤回,而无需作出任何声明,并无损于船东可能在其他方面根据本租约向承租人提出的任何索赔.除另行商定外,一旦由于新的船级要求或法律强制,为保持船舶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结构改变或增加新设备,其费用超过第28栏中船舶海上保险的价值5%时,仲裁员根据第25栏有权对本合同特别是租约尚余的期限再进行磋商并可对遵守规定而支出的费用在有关方之间的分摊比例做出决定.要求承租人对油污或其他污染损害按照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或其分支机构的要求建立和保持财务担保或承担责任,以使船舶能合法进入,停留或驶出任何国家,州或市的任何港口,地点,领海或邻近水域,不受处罚或承担费用,无延误地执行本租约.不论这些要求是否已由这些政府或其分支机构或授权部门合法提出,承租人均有执行的义务.承租人应以保证金或其他能满足这些要求的必要方式作出并保持安排,独自承担费用,并应保护船东不受由于未能做到或无力做到上述安排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的损害.油轮船东关于油污责任志愿协定组织(TOVALOPSCHEME)(只适用于油轮)------要求按照本租约一经交船承租人即将船舶加入TOVALOPSCHEME或任何类似的强制性组织,并在本租约的执行期内保持不变.
(b)承租人应付费自行办理租船期间船舶任何时候所需的人员,伙食,驾驶,经营,供应品,燃料和修理事项,并应支付随根据本租约使用和经营船舶所发生的各项及任何性质的支出和费用,包括国外一般的市和/或州的税收.船舶的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即使是由船东委派的,也都是承租人为各项目的而雇用的人员.承租人应遵守船舶登记国以及其本国关于高级船员和船员的现行规章.
(c)在本租约执行期间,船舶应保留其在第5栏中所示的现在名称,并保持悬挂第6栏所示的船旗.但承租人有权将船舶油漆成自己选择的颜色,安装并显示自己的烟囱标记和悬挂自己的公司旗.油漆及再油漆,安装及再安装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所用的时间应计入租期之内.
(d)承租人在每次事先取得船东的认可之前不得改变船舶的结构或者改变其机械,锅炉,配件或备件.如果船东同意,在其要求下承租人应在本租约终止之前,将船舶恢复原状.
(e)交船时,承租人可以使用船上的一切舾装品,设备,器具,但在还船时应将同样的或实质上相等之物,按交船时同样的良好状况(正常的磨损除外)交还船东.在租期中设备的部件损坏或磨损因而不适合使用的,承租人应随时予以调换.承租人应做到使修理或调换的损坏磨损或丢失的部件或设备,在工艺或材料质量上都不降低船舶的价值.承租人有权自行付费装配补充设备并承担风险,但在租期终了如果船东要求,承租人应拆除这些设备.船时船上租用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应由承租人保留和保养,并承担船东在这些设备的租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向船东补偿由上述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对为遵守无线电规章所需的任何新设备,也应予以补偿.
(f)承租人应在需要时使船舶进入干船坞清洗和油漆水下部分,但交船后除在第20栏中另行商定外每18个日历月至少进行一次.
9.租金
(a)承租人应在并自船舶交付承租人的日期及小时起,按第23栏规定的每一日历月的总价向船东支付船舶租金,并按商定的总价支付不及一个月的任一部分.租金应连续支付到承租人将船舶交还给船东的日期及小时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个月及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外(如果适用本条(c)款),应在每月第一天按第24栏所述的货币和第25栏所述的地点以现金无折扣地预付.
(c)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租金的支付,如果不足一整月,应按该日历月的天数比例计算,并据此进行预付.
(d)如果船舶灭失或失踪,应自其灭失或最后得知情况的日期及时间起停止支付租金.已经预付的租金应作相应的调整.
(e)连续七天以上不支付租金,船东有权自承租人的业务中将船舶撤回,而无需作出任何声明或由任何法院干预或有任何其他手续,并无损于船东可在其他方面根据本租约向承租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f)对租金支付的任何延迟,船东有权收取10%的年利息.
10.抵押
船东保证未将船舶进行任何抵押,除非在第27栏中另有说明.船东在此保证承租人事先认可,不将船舶进行任何(其他)抵押.经承租人根据本租约认可的任何抵押,都称为“认可抵押”,而在认可抵押下的任何收押人在此称为“认可受押人”.
11.保险和修理
(a)在租期内应由承租人以船东书面认可的形式保持投保船舶的海事,战争及保赔险,并承担其费用.对此,船东不应无故不予认可.此项海事,战争及保赔险应由承租人安排以保护船东与承租人双方和受押人(如有)的利益.承租人还应有权保护根据此项保险他们可能指定的任何经管人的利益.一切保险单在表现有双方的利益时,均应由船东及承租人联合具名.如果承租人未能以上述(a)款所述的方式安排和保持该款中规定的任何保险时,船东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连续七天内据此予以纠正;如未能纠正,则船东有权自承租人的业务中将船舶撤回,而无损于船东在其他方面对承租人的索赔.承租人应在船东及保险人的认可下办理已保项目的修理并应清结与该项修理有关的费用以及已保险的费用,花费及责任(承租人应向保险人取得补偿),但以本条规定的保险范围为限.承租人还应负责办理未包括在保险范围内和/或不超过保险规定的免赔额的一切其他修理及其所发生费用的清结工作.按照本条(a)款规定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上述第1条进行的潜在缺陷的修理包括绕航所耗用的一切时间,都应算作租用时间并成为租期的一部分.
(b)如果上述的保险条件允许,双方都可进行附加保险,保险额应限于第29栏及第30栏中对各方分别规定的数额.根据具体情况,船东或承租人应立即向对方提供办理任何附加保险的详情包括承保单或保险单以及保险人书面同意(如果任何一项保险需要时)的副本.
(c)如果船舶在投保本条(a)款所需的保险下成为实际或推定全损时,对该全损的所有保险费都应交付给船东,由船东按照各自的分额分配给船东本身及承租人.
(d)船东一经承租人请求,应立即签署使承租人能将船舶委付给保险人并要求推定全损赔偿所需的文件.
(e)为了对本条(a)款规定的投保的海事,战争险确定保险额,船舶的价值应为第28栏中所示的总额.
12.保险,修理和船级
(供选择,本条仅在双方明确同意并写入第28栏中方可适用,在此情况下,第11条即行取消)
(a)在租期中船东应始终按所附保单格式投保海事及战争险并支付费用.船东和/或保险人都无权对由于该保险中所投保的船舶或其机件或配件的灭失或损坏,或者对由于免除该保险中投保的船舶或船东的索赔或其责任而支付的款项,向租船人收回或实行代位.所有保险单中在表现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时,都用双方共同的名义.
(b)在租期内船舶应始终由租船人以船东书面认可的格式投保保赔险并支付费用,对该格式船东不应无理拒绝认可.如果租船人不能以本合同的形式安排并始终保有(b)款中所规定的保险,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连续七天内予以纠正;如未能纠正,船东有权自租船人的服务中撤回船舶,而无损于船东可能在其他方面向租船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c)万一租船人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损害本合同中的保险时,租船人应向船东赔付原本可以包括在该保险之内的索赔和要求的损失.
(d)在船东或船东保险人的认可下,承租人应办理一切经过保险的修理项目,并须在本条(a)款中规定的保险服务内承担一切与该项修理以及所有已保险的费用,花费及责任有关的杂项费用的清结工作.租船人应通过船东的保险人,对此项支出出具帐单,取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