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监督检查自查报告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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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监督检查自查报告doc

  

  第一篇、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山东省曲阜师范学校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

  工作自查报告

  济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查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济纪发{2011}10号文件的精神和具体工作部署的要求,我单位极为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联席办发《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专项调查清理的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副校长为副组长,各处室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下设临时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我校的国有资产拥有、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盘点。

  二、工作起止时间

  我校于2011年5月13日至2011年5月25日期间对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拥有、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并将自查结果自25日起在本单位公示栏、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主要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

  2、单位领导情况;

  2、土地、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3、各种设备、图书文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4、债权、债务等账务情况;资产的盘盈、盘亏;已报废、损毁、盘亏资产长期未清理问题;

  5、账外资产问题;;

  6、未经批准自行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商品问题;

  7、对外借款、投资难以收回形成潜在损失问题;

  8、对外担保及成立经济实体、企业出资不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9、资产转移未及时办理调拨、过户手续问题;

  10、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出售固定资产问题;

  11、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问题;

  12、其他。

  四、自查工作结果

  经自查,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有上述问题。

  五、完善规章制度

  我校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

  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山东省曲阜师范学校资产调查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单位负责人(签字)

  分管负责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

  日

  第二篇、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申报材料明细表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第三篇、国有资产清理自查自纠报告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瑶海区国有资产清理规范工作

  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

  自2014年12月9日,瑶海区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全面启动,全区高度重视,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合肥市清理规范县(市)区开发区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秘〔2014〕*号)文件精神,顺利完成了前期的国有资产项目登记、项目公示、自查自纠等阶段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启动以来,我区按照市里的工作要求,召开了全区动员大会,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印发了工作实施方案。

明确由区监察局牵头,**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开展此项清理规范工作。

区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就项目登记、项目公示、自查自纠等阶段重点工作安排发出通知,报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办印发了《****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登记公示工作暂行办法》。

  

(二)全面开展项目登记

  国有资产项目登记阶段,按照全面摸清家底的总体要求,要求全区各单位全面登记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房屋

  构筑物、土地、大型专用设备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重点登记产权转让和实物资产转让、出租、对外投资、担保等国有资产处置项目。

在区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全区62家单位完成了全区国有资产项目登记工作,摸清了家底,并将结果汇总上报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扎实开展项目公示

  国有资产处置项目公示阶段,严格按照**政办秘〔2014〕*号文件要求,建立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登记和网上公示目录编码管理制度,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下增设“国有资产处置”子项,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家单位、**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了逐单位、逐项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网上公示工作进行常态化管理,每个季度进行定期更新。

  (四)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对于自查自纠工作,我区要求各单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与项目登记、公示工作同步实施。

3月中旬,区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街、镇、开发区及部门区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截至目前,各相关单位认真开展了国有资产处置项目问题排查工作,对查找出的问题一一作了详细说明,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按时上报了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二、自查自纠发现的主要问题

  在各单位自查和区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的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部分房产土地产权证照、账面价值不完整。

一是部分房产土地相关产权证照不全,此类资产主要是原市属、区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街道管理中包含的国有房产土地,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办理产权证照;其次是旧城改造、市政道路建设等新建大建设安置点配套商业房产等国有资产,目前产权证照正在办理之中。

二是部分资产缺少账面价值,此类资产多是早前经划转、调拨、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接收时就没有反映价值,之后也没有通过专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因此未反映账面原值。

  

(二)部分经营性资产出租未公开招标。

各街、镇、开发区和区直少数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租资产未公开招租问题,资产出租事宜多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没有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其主要原因是单位领导和业务经办人员对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把握不准确,业务流程不够熟悉,仍按照以前的政策认为产权证照不全的资产不能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公开招标,从而造成出租资产公开招租比例不高。

  (三)少数经营性资产存在租期过长、租金收入未足额完税等现象。

少数租期过长的经营性资产,主要是因为延续执行资产划转、调拨前原单位签订的有效合同,从而与现行

  的有关规定要求不符。

我区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出租收入目前均纳入区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因此部分单位对租金收入纳税的意识不强。

  三、整改情况

  针对发现的问题,区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相关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进一步加强指导,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区国资办加强政策指导,人员培训,定期召开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资产专管员的业务会,督促各单位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国有资产台账,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清查,实施资产动态管理。

对于产权证照不全的资产,要求做到产权明晰,具备条件的要尽快办理资产证照。

对于因历史原因目前难以办理证照、完善账面价值的资产,必须统一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做到登记准确、完整,单位财务账与资产账及时核对,确保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进一步强化约束,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

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开展以来,区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3次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学习传达区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市纪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2014年第40号常务会议纪要等,以会代训的方式不断提高各单位领导和

  业务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

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市里相关文件精神,对于新招租或租赁到期的资产,一律进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合理确定租金底价和租金增长机制,严格控制出租期限,加强合同、履约和收益管理。

2014年度,我区将街、镇、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强化各单位的责任意识。

通过上述一系列举措,目前全区各单位已严格执行,对新发生的资产招租业务规范程序,做到进场公开交易。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通过这一阶段的自查和整改,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已经得到整改,各单位的资产状态已经明晰,处置程序逐步规范。

为进一步巩固此次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取得的成果,下一步我区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继续加大督查力度,规范全区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工作。

拟对各街、镇、开发区和区直相关单位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进行清查、公示,重点督查国有资产出租是否严格执行市、区现行相关文件规定。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软硬件建设。

在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基础上,尽快成立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善区级公

  第四篇、20120516《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时间2012-05-16)

  国务院国资委4月底颁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并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登记办法》的出台,是国务院国资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摸清企业产权分布状况,推动企业优化产权配置,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是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自1992年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以来,产权登记在规范国有资产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登记办法》的实施后,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将对其管理的企业开展全面的产权登记工作。

  以下简要介绍新《登记办法》的相关背景、起草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新《登记办法》制定的相关背景

  现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1996年1月)、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2000年4月)和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004年10月)、《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2004年12月)。

  随着时间推移和企业改革发展形势的变化,特别是2003年国务院国

  资委成立以来,企业产权登记工作面临着新情况和新挑战,主要是国资监管的体制环境、职责定位和监管对象发生了巨大变化,产权登记工作的功能定位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产权登记范围已不能满足混合所有制条件下的国资监管需要,境外企业未实施产权登记等。

同时,现行产权登记制度受立法依据和信息化手段等因素制约,未完全体现出资人管理需求和特点,未能兼顾多元混合所有制企业已大量涌现的现实等局限性,客观上要求重新制定新的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为适应新形势下国资监管工作和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国务院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立足于国资委的职能定位,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制定了《登记办法》。

  二、新《登记办法》的起草思路

  

(一)主要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二是把握出资人管理的职责定位,由对企业产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转变为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对外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关系的一种客观记载;三是重新定位产权登记的作用,通过产权登记,全面了解和掌握混合所有制条件下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对外投资企业产权的总体情况,反映国有资本在不同级次、组织形式、地域、国民经济行业和企业内部主辅业的分布情况,动态记载和分析企业产权变动原因、产权流动方向及产权配置效率等信息。

通过对企业产权配置过程实施有效监督与管理,将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提供决策依据,为推动企业优化产权配置,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打下基础。

  

(二)《登记办法》的特点

  一是拓展了登记对象的范围,将登记范围延伸到国家出资企业所实际控制企业的参股股权;二是统一了境内外产权登记规则,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统一纳入到《登记办法》予以规范;三是丰富了产权登记内容,对原产权登记办法中的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内容进一步完善;四是实现了产权登记的信息化,国务院国资委组织研发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产权登记的信息化、网络化和对企业产权状况的高效、实时、动态、全过程监管。

  三、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

  《登记办法》共五章,分为总则、产权登记类型、产权登记程序、产权登记管理、附则,共26条。

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的工作定位、登记范围;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职责;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各类情形和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产权登记程序;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档案管理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一)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目的、依据;产权登记的定义、登记范围;出资人分类;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的职责;产权登记数据管理等。

  

(二)产权登记类型

  明确产权登记包括占有、变动、注销三种类型,规定了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以及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登记内容。

  (三)产权登记程序

  一是明确产权登记的办理流程,即申办企业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确认;二是明确了产权登记与工商登记的关系。

  明确产权登记表、证的作用及其发放范围,规定全国统一产权登记表、

  证样式。

重点明确产权登记表、证仅是出资人对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记载,不具有法律凭证和资信证明作用。

  (四)产权登记管理

  明确了产权登记检查、档案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强调国家出资企业的主体地位;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同时明确了违法登记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以保障办法有效实施。

  (五)附则

  主要是明确了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为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因监管范围不一致等特殊情况留出制度接口;同时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时间。

  四、新旧《登记办法》的主要区别

  

(一)产权登记工作定位

  新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旧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实收资本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二)产权登记表、证的作用

  新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旧权属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

  (三)产权登记范围

  新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旧国有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

对企业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境外企业未纳入登记范围。

  (四)产权登记内容

  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产权状况信息、企业产权登记、经济行为过程信息。

  旧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产权状况信息。

  (五)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新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分别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企业基础档案材料存放在国家出资企业。

  旧档案存放在国资监管机构。

  第五篇、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第六篇、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9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

  (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

  (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

(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第六条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

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第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产权登记类型

  第十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

  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三章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按照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非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各方分别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国家出资企业报送产权登记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家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发产权登记证;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其他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国家出资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

  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是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发,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证、登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记表。

  第二十条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章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年度检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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