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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程项目

 总则

1.0.1 为在纺织工程项目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工程质量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纺织工程项目的建设、维护、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纺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基本技术要求,当纺织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并经合规性判定符合本规范功能、性能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 纺织工程项目的建设、维护、拆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纺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发展规划。

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与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产业(行业)发展、区域发展等的规划相衔接和协调。

2.0.2 经批准的纺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0.3 纺织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遵循工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2.0.4 纺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以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和建设质量。

2.0.5 纺织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2.0.6 纺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0.7 纺织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应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0.8 纺织工程项目建设应按国家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价及职业卫生评价。

纺织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职业卫生及安全、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0.9 纺织工程项目建设应合理利用资源,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并应按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对产生的废弃物及污染物进行处理及综合利用。

2.0.10 纺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进行消防环保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2.0.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0.12 纺织工程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布局、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2.0.13 纺织工程项目的总图布局应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规划设计,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和员工生活等需要,并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控制要求。

2.0.14 当纺织工程项目选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须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

山区建厂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做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据此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加固措施。

2.0.15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界限内;

5 坝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3. 生产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纺织工程项目建设中应选择先进、安全、节能、环保、产品质量稳定的设计方案。

3.1.2 纺织工程项目建设中材料和设备的选择除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外,还应满足安全、节能与环保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3.1.3 纺织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3.1.4 生产厂房在设计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3.1.5 纺织工程项目的废水处理系统应符合《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的相关要求。

3.1.6 纺织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应符合有关噪声标准的规定。

3.1.7 工艺设备基础不均匀差异沉降不应大于工艺设备要求的允许值。

3.1.8 棉包成包时,必须是类型、轧花方法,品级,长度相同,包装完整,重量均匀,不得将棉短绒、油花、脚花等混入包内。

严禁混入危害性杂物。

包装体型:

一般为长100cm、宽42cm、高60cm,体积0.25m3。

棉包重量为75-90kg,密度为300-360kg/m3。

3.1.9 苎麻精干麻质量要求

1 苎麻精干麻按单纤维细度分为一等、二等、三等。

按外观品质条件和技术指标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 苎麻精干麻麻包最高回潮率不得超过13%。

3 各等级苎麻精干麻不允许掺夹杂物。

4 麻包两端应附有标志,标明生产加工单位、产品标准代号、批次、产品等级、成包质量、生产日期。

3.1.10 桑蚕干茧质量指标要求由清洁、洁净指标、毛茧出丝率指标、解舒丝长指标、万米吊糙指标组成。

质量标准应符合表3.1.10的要求。

表3.1.10桑蚕干茧质量要求

指标

清洁/分

结净/分

解舒丝长/m

万米吊糙/次

型号

-

-

TC

ZC

TD(30至99)

等级

6A

98.0

95.00

≥1000

≥300

且<1000

<300

≤3

>3且≤5

>5且≤7

>7且≤9

>9

5A

97.5

94.00

4A

96.5

92.00

3A

95.0

90.00

2A

93.0

88.00

A

90.0

86.00

B

87.0

84.00

C

84.0

82.00

3.2 消防

3.2.1 纺织项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纺织项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项目

生产部位

危险物

火灾危险性

备注

棉纺织

纺纱(清梳联到成纱)、加工(络筒到成包)、织布(络筒到包装)

棉层、棉条、纱线、布

---

开清棉、回花、废棉处理、滤尘室

棉粉尘

注1

选毛、前纺、后纺、坯布、干整理

毛球、条、纱、线、织物

滤尘室

毛粉尘

汽油气化室

汽油

纺织液化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罐

液化石油气

亚麻的制麻、纺纱、织造

麻、麻纱、麻布

麻的纺纱、织造

原麻、软麻、麻纱、麻布

麻的梳麻、并条、粗纱

麻粉尘

滤尘室

麻粉尘

汽油气化室

汽油

液化石油气钢瓶间

液化石油气

丝绸

丝整理、绢丝、纺纱、织造

干茧、生丝、锦条、绢丝绸

缫丝

湿茧、湿丝

针织

原料、编织、检验修补、烘干、起绒、轧光整理、剪裁、成衣

纱线、针织物、羊毛衫、成衣、袜子

化纤长丝织造

原料、络丝并捻、整浆并、织造、检验修整

化纤长丝、长丝织物

辅助设施

物理检验室

纤维样品

注1:

相应危险物在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空气中的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10%;

3.2.2 纺织工程项目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A与3.2.2B的规定。

表3.2.2A纺织工程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纺织工程中的设施

防火间距(m)

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生产、辅助生产设施及公用工程站

(建筑物或露天装置)

丙类

1、厂外民用建筑

17

2、厂外铁路

25

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22

4、厂外其他公路

12

5、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10t,≤50t)

15

6、Ⅰ、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

30

7、通航江、河、海岸边

15

8、地区地面敷设输油(气)管道(管道中心)

34

9、地区埋地敷设输油(气)管道(管道中心)

22

 

表3.2.2-2B纺织工程中的可燃材料堆场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序号

材料名称

一个堆场的总储量

防火间距(m)

建筑物、构筑物

铁路

道路

甲类厂房及仓库

其他类别厂房及仓库

明火及散发火地点

厂内外民用建筑

厂外

铁路

厂内

铁路

厂外

道路

厂内主要道路

厂内次要道路

1

经压实包装的可燃材料:

原棉、棉短绒、毛、浆粕等

10t-500t

13

10

25

13

25

12

12

10

5

501t-1000t

19

15

31

19

25

15

15

1001t-5000t

25

20

37

25

2

松散的可燃材料:

棉、毛、麻等

10t-500t

25

15

31

25

30

20

15

10

5

3

原麻

10t-500t

16

13

28

16

25

15

12

10

5

501t-5000t

19

15

31

19

30

18

15

5001t-10000t

25

20

37

25

4

去枝桠木材

50m-1000m

13

10

25

13

25

12

12

10

5

1001m-10000m

19

15

31

19

30

20

15

10001m-25000m

25

20

37

25

5

100t-5000t

8

6

12

8

25

12

12

10

5

>5000t

10

8

15

10

-

-

-

-

注:

1栏中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当相邻公路为高架路时,以高架路水平投影的边线计算防火间距;

3.2.3 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表3.2.3纺织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项目名称

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甲类仓库除外)、公用工程站

行政、生活建筑

明火及散发火地点

厂内铁路(中心线)

厂内主要道路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丙类

丁、戍类

丁、戍类

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甲类仓库除外)、公用工程站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丙类

10

10

12

10

12

20

10

-

丁、戍类

10

10

12

10

12

15

10

-

三级

丁、戍类

12

12

14

12

14

20

10

-

行政、生活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10

12

6

7

15

-

-

三级

12

12

14

7

8

20

-

-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浮顶、內浮顶或丙类(闪点60℃~120℃)固定顶罐

5000m³<V≤25000m³

25

20

25

30

38

30

15

15

1000m³<V≤5000m³

20

15

20

25

30

25

12

12

500m³<V≤1000m³

15

12

15

20

25

20

10

10

V≤500m³或卧式罐

10

10

10

15

20

15

10

10

明火及散发火地点

20

15

20

15

20

-

20

10

泵房

9

9

10.5

18.75

18.75

22.5

15

8

注:

1表中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公用工程站、行政生活建筑均指单层或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之间或高层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增加3m;

2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两座丁、戊类生产厂房,当符合以下各项条件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为:

丙、丁、戊类生产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4当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应依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类别确定该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5各类别的仓库包含在辅助生产建筑中;

6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7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3.2.4 纺织工程生产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纺织工程生产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厂房的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一级

不限

不限

6000

3000

500

二级

不限

8000

4000

2000

500

三级

2

3000

2000

-

-

注: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4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5“—”表示不允许。

3.2.5 多层或高层厂房中,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要求确定。

3.2.6 在生产厂房中,下列支承设备的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 爆炸危险区范围内支承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

2 支承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甲类物质设备及闪点小于或等于45℃乙类物质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

3 支承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自燃点且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闪点在45℃~60℃之间的乙类可燃液体设备及丙类可燃液体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

当上述钢结构设置在厂房的梁、楼板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厂房梁的耐火极限;当上述钢结构独立设置在地面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厂房柱的耐火极限。

3.2.7 下列纺织工程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丙类厂房、仓库;

2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

3 耐火等级为三级且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仓库和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4 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针织工厂的生产车间及纺织厂的滤尘室,除设置消火栓外,还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3.2.8 下列场所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单座大于或等于50000纱锭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滤尘室;

2 单座大于或等于5000锭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

3 亚麻纺织厂的滤尘室;

4 高层丙类厂房;

3.2.9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棉花、棉短绒开包等车间;

2 麻纺织厂的梳前准备间(含软麻、给油加湿、分束、分磅、堆仓、初梳工序)、梳麻间;

3 选毛车间;

4 纺织生产的电加热及电烘干部位;

5 丙类厂房中的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

6 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3.2.10 纺织车间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3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纺织厂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它纺织厂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4 棉纺织厂的分级室、开清棉间、废棉处理间;

5 毛纺织厂的选毛间;

6 缫丝厂的干茧堆放间;

7 丝绸织造厂的坯绸检验间、坯绸修整间及其他纺织工厂的坯布整理间、检验间;

8 绢纺织厂的精干绵选别间、落绵堆放间、开清绵间;

9 麻纺织厂的梳前准备间(含软麻、给油加湿、分束、分磅、堆仓、初梳工序)、梳麻间。

3.2.11 纺织工程项目的用电负荷等级应满足正常安全生产和消防用电的要求。

纺织工程项目的下列场所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的消防用电负荷。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的消防用电负荷。

3 工厂的数据监控室的用电负荷。

3.2.12纺织工程项目下列车间或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发生火灾时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疏散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3lx。

2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中央控制室、变配电所、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

上述场所的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3.2.13 纺织工程项目当消防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时,其整个使用寿命周期内保证消防疏散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3.2.14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的管道及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设备及管道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及滤尘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中;

3 其通风设备、防火阀、调节阀等活动部件均应采用防爆型。

3.2.15 防排烟、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试运行与调试,包括设备单机试运转与调试、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行与调试。

3.2.16 生产、生活和消防共用蓄水池,必须采取保证消防用水量不被挪用的措施。

3.3 安全

3.3.1 生产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

疏散通道应简捷顺畅。

3.3.2 生产厂房及其附属机电工程建设应按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3.3.3 生产厂房在结构设计时,应规定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2 结构达到设计工作年限后拟继续使用;或进行改造、改建或扩建时;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等质量缺陷时;应对其进行可靠性鉴定。

3.3.4 生产厂房在结构设计时,应选择合理的地基基础形式、结构体系和结构构造,并满足防火、防爆及防腐蚀等要求。

生产厂房结构应能承受在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

3.3.5 生产厂房柱基的埋置深度应考虑临近建筑物基础、设备基础、地下沟道、管线的影响。

当地下沟道埋深大于建筑基础时,地下沟道与建筑基础之间应留安全距离,具体数值应根据建筑荷载、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

3.3.6 多层厂房布置纺机等有振动设备的楼盖及有叉车行驶的库房楼盖,次梁间距小于或等于2m的肋形楼盖和预制槽板宽度小于或等于1.2m的装配整体式楼盖,其梁和板的截面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表3.3.6梁和板的截面最小尺寸

肋形楼盖

装配整体式楼盖

主梁

高跨比

板高跨比

次梁高跨比

板厚(mm)

现浇面层厚度(mm)

板肋高跨比

板厚(mm)

1/18

1/15

100

60

1/20

50

1/10

3.3.7 纺织车间滤尘室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建筑物内表面和构件表面应光滑平整。

3.3.8 麻纺织车间的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贴邻滤尘室设置。

3.3.9 敞开水池必须设置安全栏杆;产生腐蚀性气体或有害气体的废水设施,应采取防腐和安全防护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

3.3.10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生产车间、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3.3.11 对产生可燃烧或爆炸性粉尘的设备和工序,应采取滤尘措施。

滤尘器应能连续过滤、连续排杂,且严禁采用沉降室。

3.3.12 纺织工程项目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其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应采取措施减小附属机电设备连接方式和作用部位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3.3.13 清棉车间的首道开松抓棉设备与其后连接的混、开棉机之间的输棉管道中必须安装火花探除器。

清梳联的输棉风机与梳棉机喂棉箱之间的输棉管道中必须安装火花探除器。

3.4 职业卫生

3.4.1 纺织工厂建筑设计在确定各建筑物体形、朝向和围护结构时,应采用被动式节能技术,根据气候条件,合理采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与遮阳、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措施,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调、通风和照明系统的能耗。

3.4.2 纺织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不应对周边环境、生态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3.4.3 纺织工程项目的排水系统设备、管道的布置与敷设不得对生活饮用水造成污染,不得对环境造成空气污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不得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的安全。

3.4.4 纺织工程项目的给水系统应满足项目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需求。

回用水管必须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措施,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

3.4.5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必须设置倒流防止器。

3.4.6 新鲜水供水管与处理装置连接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给水系统的措施。

3.4.7 纺织生产车间中最大班女工人数大于100人的项目,应设置妇女卫生室。

3.4.8 大中型纺织项目中应在车间附近设置孕妇休息室,休息室应避开有害物质、高温、噪声等有害因素的场所。

3.4.9 纺织工程项目生产车间或者作业场所应当严格控制噪声排放,对生产中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应采取减振、消声、防噪和个人防护等措施。

振动大的设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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