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桥镇周公宅村概况浙江省万村联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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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桥镇周公宅村概况浙江省万村联网

洞桥镇周公宅村概况

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周公宅村位于宁波市西郊,距宁波市区18公里。

北面紧靠明州二道,交通便捷,地理位置优越。

全村现有常住户数266户,人口609人,外来流动人口达105人。

村庄区域面积0.67平方公里,通村公路及村内各主次干道均已浇水泥路,路面整洁,环境优美,村内有幼儿园、老年协会、便民茶水房,治安状况良好,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近年来,村党支部带领广大干部群众,以“村强、民富、村庄美、风尚好”为建设目标,大力开展环境整治,生态绿化工作。

村委会筹集资金25万元用于村民绿化的整治,将村里的空地统一进行绿化,做到房前屋后有花草,村容村道有绿化。

同时为了大力改善村容村貌斥资11万元,将村里各处的柴及杂物由村委会统一作价收购,并修建了茶水房供村民定量免费冲水,这一便民措施不仅惠利于民更有利于改善村容村貌,使我村的整洁度大大提高。

2004年村成立老年协会,建成老年活动室。

2007年篮球场成为村民娱乐健身的好去处,并添置了很多体育健身设施。

2008年我们村的门楼工程进入招标施工阶段,预计于2008年底完工。

我们不仅要建设好更要维护好,村委会每年投入3万余元用于村容村貌,村绿化工程的维护。

为了加快实现高度民主、文明、和谐、富裕的新农村宏伟目标,村党支部始终把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不断强化村干部的队建设,密切党群关系,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群众基础扎实、核心作用明显的村级班子集体。

党支部三年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加快周公宅村经济发展步伐,争取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特制订本规划:

一、新党员发展:

1、党支部吸收新党员,每年计划名额1—2名。

2、入党考察条件:

凡在本村居住或工作,年满18周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本人申请愿意加入党的组织,遵纪守法,有开拓创新和市场经济意识,群众基础好,一般文化在初中以上,年纪较轻的优秀积极分子。

3、经支部讨论,支委会考察,正式确定被推荐的优秀分子作为培养对象,并报镇党委审批。

4、党支部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培养对象联系人结对培养。

5、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原则进行。

二、对各基层组织的领导:

1、抓好党支部自身建设,经常性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贯彻实施。

2、抓好团支部的学习、建设、培养等工作,为党组织输送优秀人才。

3、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领导。

 

2008年8月

村委会三年任期目标

一.创建“和美家园”和卫生村

按照镇政府关于在全镇开展“和美家园”创建活动的文件精神,在上级领导和“城乡牵手共建和美家园”结对单位的指导下,争取在2008年底创建好“和美家园”和卫生村验收合格。

二.村口立面改造,改善村容村貌。

投资15万元在村北边大路口建造好门楼。

三.村西边的街面房争取年内完工。

并尽快出租。

四.标准化农田建设。

对现有的农田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由于投入的资金较大,要求镇政府财政立项,在上级资金的支持下,争取在2009年开工建造并投入使用。

五.根据镇政府规划,对中学边的建设用地进行合理规划,争取在本届按照规划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条件成熟时开工兴建。

六.逐步处理好移民遗留问题,对村民住宅用房做好房产证和土地证。

在村党支部的指导下,村委会将带领村民认真学习《村民基本道德规范》,做文明人,加强社会治安,把好计划生育关,为出色完成上级党和政府交给我村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2008年8月

洞桥镇周公宅村村规民约

为了使我村全村村民遵纪守法,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搞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特订本“村规民约”:

一、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

二、保护耕地资源,不弃耕抛荒,禁止在承包田内取土,自觉维护农田设施。

集体和国家征用土地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三、搞好村政建设,改变村容村貌,保护环境,美化家园,采取村民自发组织出工,集资,集体补助的办法,共同搞好公益事业。

四、自觉搞好清洁卫生,做到门前屋后无杂物、无垃圾、无乱搭乱建。

保持整洁、卫生。

五、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反对侮辱人格,打架斗殴。

六、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禁止非法同居和超计划生育。

七、外来人口必须做好《暂住证》,房东应做好《房屋出租许可证》。

八、个人新建房屋须经镇、区城建办批准,方可建造。

九、自觉执行殡葬改革,不违法建造坟墓,应到指定的生态公墓地进行安葬。

十、做一个文明村民,不贪、不赌、不盗、不嫖,远离毒品不吸毒。

坚决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为建设文明、和谐的周公宅村做点好事出点力。

十一、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2.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3.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十二、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在本年度不得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十三、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洞桥镇周公宅村村民委员会

2008年8月

鄞州区洞桥镇周公宅村村民自治章程

(2008年8月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建设,保证各项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全村安定团结和两个文明建设,确保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组织,接受村民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各自工作。

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的规程,也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自觉遵守。

凡在我村居住、生活和工作的外来人员也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代表会议规则

第六条村民代表的产生,本村下属4个村民小组,为基层选举单位。

村民代表从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中,以每小组为单位民主推选产生,由村民代表推选村民小组长(本届选举产生村民代表33名,小组长4名)。

村民代表会议,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第七条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到会的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

第三章民主提议和重大村务村民公决制度

第九条民主提议。

本村党员、村民代表,凡对村级各类事务的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提议,提议内容:

要有利于村级经济发展、村的实事工程建设、为农服务、社会治安等符合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村有关组织应根据提议事项的轻重缓急,落实责任分类办理,解释回复。

1、书面提议。

党员村民代表可随时到村办公室领取《村务提议表》,提出村务提议,但每一提议,一般要经五名以上党员或村民代表签名附议才有效。

2、在党员、村民代表大会上安排听取提议内容,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3、口头提议。

指一般小事,可直接向村民小组长、村主任、书记口头提议。

第十条民主公决。

收支在5000元以上以及土地征用、公益事业、资产开发、拍卖、租赁承包方案、计生、殡葬、困残照顾方案及各种规章制度的修订等重大村务公决必须经两委会研究后,提交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参会人数应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形成决议,代表签字,建立档案。

决议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由全体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对村民代表会议和全村村民负责。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及时完成镇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接受镇人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应勤政廉洁,秉公办事,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

对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困难而提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要求,应给予帮助和解决。

第十四条建立村委会议事制度。

村委会成员每月一次,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和业务知识,交流汇报各自的工作或思想情况,组织落实村支部提出的阶段性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建立村干部报告制度。

每季度向村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汇报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收支情况、村干部报酬、集体资产经营、村民宅基地审批情况、土地征用审批、使用和土地征用费管理情况,农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和各阶段完成情况及下步打算。

第十六条建立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凡负有集体经济管理、审批职权的村干部任职期满和中途离任,要由有关部门进行离任审计,明确经济责任,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1、合作社要有计划筹集和使用资金。

年初在签订、修正好各项承包、租赁合同的各项基础上,编制好财务收支预算。

年中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补救。

年终搞好财务收支决算,并进行全面分析,总结一年来经济运营的经验教训。

2、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社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正确处理开源与节流,积累与消费,生产与福利的关系。

努力做到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3、对社内的非生产性开支(如交通和通讯费用、会议培训和考察费用、社员福利费用、招待交际费用等),应按上级规定,实行定项限额制度。

第十八条开支审批制度。

1、合作社一切开支都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合作社社长审批。

2、一切支出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作证,审批人批准,做到原始规范,用途明确,手续齐全。

第十九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合作社财务实行钱帐分管,会计员管帐不管钱,出纳员管钱不管帐。

除出纳外,任何人都不得保管现金。

2、严格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

出纳员的库存现金一天必须控制在限额3000元以内,夜间控制在500元以内。

3、严格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出纳员必须按审批手续办理现金收付,杜绝“白条”抵库。

4、因公外出或购物需领现金的,做到先审批后领款。

回村后向出纳员结帐,无特殊情况不结的,作挪用公款处理。

5、合作社出卖任何产品、物资,应一律做到钱来物去,不得赊欠。

6、出纳员要经常盘点现金,做到公私分明,帐款相符,按月填报现金、存款结报单,并及时同银行(信用社)核对存款余额。

7、实行支票和专用印鉴分开保管,出纳员保管各类支票,会计保管专用章,做到相互制约。

8、加强对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

对各类应收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

确属一时无法收回的,要订立借款合同,约定期限收回。

第二十条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必须按件登记造册,确定人员负责保管。

2、除老年活动室等福利用财产外,都应按照财政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规定),提取财产折旧。

3、确定每年12月10日左右为固定资产盘点清查日,做到帐实相符。

发现盘盈盘亏,要查清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由合作社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

1、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接受社员的监督,实行管理民主,财务公开。

2、合作社的财务和其他的社务工作,必须在每年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向社员公布,接受社员的监督。

3、合作社的财务由合作社民主理财小组(监察委员会兼任)行使监督职能。

在每次公开前进行一次理财活动并签署审查意见。

4、合作社主要干部在财务公开后3天内,安排专门时间,接受社员的来访,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听取社员的意见和建议。

5、合作社的财务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同时应提交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二条会计档案管理

1、合作社的会计凭证、合同契约、财会人员移交清册以及其他社务工作资料等,都应列入档案,妥善保管。

2、每年三月底将上述资料加以整理,按规定分类立卷归档,并确定人员负责保管。

3、已归档的资料,非工作人员不得阅,需要查看时,须经档案负责人员同意,办理查阅登记手续,阅后归还,不得带走。

第二十三条会计核算制度

1、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按市规定“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进行。

2、合作社财务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记帐,做到帐款、帐物、帐据、帐帐、帐表五相符。

3、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均属村集体所有,各农户对承包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经济合作社对土地的统一规划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对个别承包的土地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田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村经济合作社批准,未取得取土许可证,不得在承包田上取土卖泥或制砖坯瓦坯,违者报上级土地主管部门按《土地管理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村需进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时,涉及承包户土地的,村委会应事先向有关承包户协商,各承包户应积极支持。

第二十九条凡发现有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村民有权向村汇报,村委会应及时予以制止非法建房,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章殡葬管理

第三十条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进行殡葬改革,实行遗体火化。

村民正常性死亡,其家庭成员应于当日报告村委会,由村委会出具遗体火化证明,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三天之内进行火化,严禁私自土葬。

殡仪馆电话:

第三十一条本村村民丧葬,除已有坟墓的,应在生态公墓地进行安葬,严格按殡葬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婚姻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第三十三条男方年满22周岁以上,女方年满20周岁以上,经男女双方申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方可结婚。

第三十四条已婚育龄夫妻,应积极参与避孕方法,按照本人的意愿“知情选择”自觉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五条组织育龄夫妇参加镇优生优育和B超等生殖健康检查。

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已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双农户,如有享受按区、镇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村外出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必须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落入好适合自身的节育措施并一年二次与本村取得联系

第三十七条未到法定年龄严禁非法结婚,违反《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交有关计生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外来人员住在本村内,必须查看其《婚育证明》,如无《婚育证明》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九章治安管理

第三十九条每个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条村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相互理解和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自由,邻里之间纠纷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村调解,不准造谣、煸动闹事,不准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

违者须写书面检讨,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除赔偿有关损失等,对情节严重违法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煸动群众到村委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公共场所哄动闹事,制造事端。

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按情节轻重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十二条严禁观看、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嫖娼,不搞任何形式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凡外来人员来村居住三天以上的,由房东向村委会作为担保人申报登记,十天以上的应向镇派出所登记并领取《暂住证》,由房东作担保人,承担治安责任并向村委会登记(包括村民房屋租赁给外来人员),外来人员未办手续私自租房的,按镇暂住人口房屋出租管理条例处置。

第四十四条凡发现外来人员无亲无友又无工作和业务联系,擅自留宿本村的,村民有义务报告村委会,并移交本镇派出所。

第四十五条对有精神病的或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进行管教,其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十章抚养赡养

第四十六条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人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自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岐视,严禁弃婴,禁止非法收养,严禁拐卖妇女儿童。

第四十七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必须依法承担赡养义务。

除双方协议外,应保证粮食供给和必要的生活医药费用等,并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四十八条有老人的家庭,因子女成年结婚等情况而主张分家折产时,其子女应出具赡养保证书。

村委会可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会同有关人员参与协调,特殊情况,可直接参与协调。

第四十九条老年人再婚,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和岐视。

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再婚的权利。

第五十条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

无子女的孤老人丧葬费用由村负担,其遗留财产归村集体所有。

第五十一条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村委会支持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向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诉讼。

第十一章义务教育义务兵役

第五十二条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子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对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面无正当理由中途停学、退学的学生,监护人有责任让学生复学完成义务教育,不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监护人除依法处理外,村委会暂缓或取消其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条家长、村民或学生对所在学校有意见,应当通过村委会或其它正当途径协调解决,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更不准侵犯老师的人格。

违者,责令检讨,悔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本村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做工、帮工。

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

凡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又符合条件的村民,除应征服役外,都应积极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并接受必要的军训。

第五十七条烈士军属,享受优惠待遇。

对现役军人家庭,确因生活特殊困难的,村委会尽力帮助解决。

第五十八条凡逃避参加服兵役登记和体检应征的村民,严格按兵役法处理。

第十二章公共福利事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是每个村民的应尽职责,村民有承担公益事业义务。

第六十条坚持开展“创三户”评选活动。

每年一次对已授予的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和双文明户进行复评验收工作。

第六十一条提倡婚事新办、丧事从俭、勤俭节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反对参加宗教和宗族主义、邪教组织。

第六十二条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建设,自觉保护道路绿化,路面设施,路灯设施。

积极支持环卫人员工作,做到垃圾袋装,不向河道倒秽物污水,死动物和瓦屑等物。

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大力创导以卫生光荣,不卫生可耻的新风尚,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壳,爱护花木,做到长效保洁。

共同维护全村整洁优美的良好环境。

违者责令清除,并视情节的轻重酌情处理。

第六十三条每个村民都有义务参与消防工作,对于在救火抢险中有贡献人员除精神奖励外,村委会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将事迹报全村或上报上级部门进行表彰。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村民应模范遵守和认真执行本章程。

凡违反本章程的,由村委会在调查核实后,集体讨论处理意见,在处理决定执行前,应将该处理内容告知被处理人。

对村委会不按本章程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者,可逐级向有关部门反映,在未改变处理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决定。

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委会可作如下处理:

1、用多种方式予以批评教育;2、暂缓或停止享受村里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六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已于2008年8月通过,即行实施,原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同时作废。

 

洞桥镇周公宅村村民委员会

二OO八年八月

 

洞桥镇周公宅村

 

二00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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