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学年度第2学期临时校务会议议程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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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学年度第2学期临时校务会议议程精
97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校務會議議程
時間:
民國98年6月23日下午1:
00
地點:
行政大樓九樓國際會議廳
1、主席報告:
2、宣讀上次會議決議案:
案由
(一)
提案單位:
校友聯絡中心
提案主旨
校友會建議台北科技大學更名為「台北工業大學」乙案。
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97年11月15日假泰國地區召開之世界各地區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校友會會長聯誼會第8屆第1次聯誼大會決議通過校友共同推動母校更名為「台北工業大學」。
二、本校原名「台北工業職業學校」、「台北工業專科學校」,如更名為「台北工業大學」名正言順。
三、如今科技大學林立,尤其甚多科技大學水準參差不齊,影響本校之聲譽及發展。
四、母校更名為「台北工業大學」是全世界校友的期望。
五、依據98年4月16日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發展委員會決議辦理。
討論資料
改名北科大評估報告(報告人:
李副校長清吟)
辦法
通過後,建請成立改名推動籌備委員會。
決議
維持前95學年第2學期校務會議決議擱置本案。
以現行校名謀求改善本校體質,務實尋求因應作法。
案由
(二)
提案單位:
秘書室
提案主旨
有關「本校中長程發展計畫書」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1、本校中長程計畫書經過多次會議討論(包括96年9月28日第三次行政會議、96年10月15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96年12月6日校務發展委員會顧問會議、96年12月25日第八次行政會議、97年2月26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97年5月6日第六次行政會議及97年10月29日校務發展委員會),已參考委員建議及各單位修正資料進行調整。
2、為加強本校中長程計畫內容並落實本校未來目標,本校於97年11月請相關單位依97年10月29日校務發展委員會之重要建議充實中長程計畫內容,並請教學單位擇定標竿學校作為未來發展學習對象,據以訂定學院中長程目標,其中包含量化及質化目標,並明訂達到標竿的時程。
98年1月20日召開「中長程計畫資料更新討論會議」,根據學校現況及未來遠景討論計畫內容,並於充實調整後提報98年4月30日校務發展委員會及98年5月7日校務發展顧問會議審議。
3、本校依據校務發展顧問及委員之建議,現已完成本校中長程發展計畫書之修訂。
討論資料
臺北科技大學中長程發展計畫書9805
辦法
本案如蒙通過,擬印製本校中長程發展計畫書至各院系所及行政單位參閱,並請參照計畫書內容達成工作目標。
決議
照案通過。
(補增列體育室章節,請體育室儘速擬定)
案由(三)
提案單位:
教務處
提案主旨
有關本校一百學年度申請增設博碩士班申請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一百學年度擬申請增設博碩士班如下:
(均業經提出申請單位院務會議通過在案)
(一)增設博士班部分(計一所):
土木與防災研究所博士班。
(二)增設碩士班部分(計二所):
1.互動媒體設計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2.應用英文系碩士在職專班。
二、前述第一項、第二項申請案皆屬總量管制之特殊管制項目,依據教育部「技專校院增設調整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每校每年每項特殊管制項目提報以三案為限;本次本校提出之新增案數符合規定。
三、有關第一項新增博士班部分(由教育部高教司審查),依據教育部高教司「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如下,敬請卓參:
(一)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1.自然科學領域相關學系(所):
近五年該系(所)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十篇以上,且其中至少應有五篇發表於SCI、EI等國際學術期刊論文(應列為通訊作者,列名第二位以後之作者予不計入)。
2.人文、教育、社會及管理領域之相關學系(所):
近五年該系(所)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六篇以上,且其中應有三篇以上發表於SSCI、TSSCI、SCI、EI或A&HCI等學術期刊論文或出版經學校送外部專業審查之專書論著二本以上。
3.申請設立博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碩士班達三年以上。
(二)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擬設博士班之學系,全系專任師資應有十一位以上,且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其中應有四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且其學術專長應與該系領域相符。
四、有關第二項新增碩士班部分,依第二項所揭作業要點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
申請增設研究所碩士班(含在職專班),申請時應已設有相關學系三年以上,但獨立所、國家重點產業需求及人力推估屬缺工嚴重類科不在此限。
(二)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
研究所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師資質量,經追蹤評核未達以下基準者,自一百學年度起扣減該所招生名額百分之五:
1.教師學術專長應與該所領域相符。
2.系所合一、一系多所、一系一所之研究所,其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數應達十一位以上;多系一所、獨立研究所,其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數應達七位以上。
3.各所碩士班、博士班在學學生數(未加權)除以該所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數之比率應低於二十。
五、依第二項所揭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
在可發展總量規模範圍內之學校,應維持既有之總量規模繼續辦理。
本校一百學年度擬新增互動媒體設計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與應用英文系碩士在職專班之名額,應由進修部各學制內調整。
依該作業要點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款第四目規定:
碩士生得與大學部(二技或四技)相互調整,碩士生一名調換大學生二名。
另第五條第五項規定:
新設碩士班第一年學生數最高以十五名為限,碩士在職專班最高以三十名為限。
本校進修部依97學年度第1學期部務會議決議循例辦理,倘奉教育部通過成立互動媒體設計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與應用英文系碩士在職專班,其招生名額由100學年度停招進修部二技車輛工程系及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之名額挪移(二系各停招45名,合計90名,可換成45名碩士生,擬分配應用英文系碩士在職專班20名、互動媒體設計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15名;剩餘名額,由進修部另行開會研商分配)。
六、本案業經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七、請申請增設碩博士班教學單位簡報說明(每單位各5分鐘)。
討論資料
土木與防災研究所博士班(簡報)
互動媒體設計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簡報)
應用英文系碩士在職專班(簡報)
辦法
通過後,依教育部規定期限函報申請增設碩博士班計畫書(優先順序依會議委員投票決定)。
決議
照案通過
案由(四)
提案單位:
教務處
提案主旨
有關九十九學年度「商業自動化與管理所」、「商業自動化與管理研究所EMBA碩士在職專班」、「工業工程與管理系EMBA碩士在職專班」更名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經營管理系配合94年度教育部科技大學評鑑委員之建議:
「系所必須要有清楚定位」,且該系兩次申請增設經營管理系碩士班皆未獲教育部通過,故擬申請將「商業自動化與管理研究所」更名為「經營管理系碩士班」。
二、「商業自動化與管理研究所EMBA碩士在職專班」、「工業工程與管理系EMBA碩士在職專班」為提升本校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BA)之聲望、吸引優秀菁英就讀、增加企業贊助意願、簡化EMBA班之運作程序及提升運作效率,以利於促進與國際知名EMBAPrograms之交流,以及國際雙聯學位(DualDegreeProgram)之實現,擬提升EMBA專班至院級規格,故擬申請分別更名為「管理學院經營管理EMBA班」與「管理學院工業工程與管理EMBA班」。
三、請申請更名之教學單位簡報(每單位各5分鐘,順序為「商業自動化與管理所」、「商業自動化與管理研究所EMBA碩士在職專班」、「工業工程與管理系EMBA碩士在職專班」)。
四、本案業經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討論資料
工業工程與管理EMBA班、商業自動化與管理EMBA更名為管理學院EMBA班(簡報)
商業自動化管理所碩士班更名為經營管理系碩士班(簡報)
辦法
通過後,將於教育部規定期限內函報99學年度研究所招收新生數計畫表時提出更名。
決議
照案通過。
案由(五)
提案單位:
人事室
提案主旨
本校「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本校業奉教育部核定98學年度化學工程研究所增設博士班、材料科學與工程研究所增設博士班;另管理學院增設資訊與運籌管理研究所(碩士班)及設計學院增設互動媒體設計研究所(碩士班)。
本校組織規程配合修正。
二、查大學法於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第九條之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四略為:
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原授權由各大學自行訂定,為利於校務穩定育校務長期之發展,校長任期不宜過短。
爰增新第四項,明定公立大學校長任期為四年,續聘程序、次數及任期未滿之去職方式仍尊重大學決定。
本校98年2月12日「研議校務發展值得討論的議題」第1次會議建議:
為使孚眾望之校長可以持續推動治校理念,在民意支持度把關下,修改學校組織規程與校長遴選辦法,得連任兩次。
案經依上開會議建議,並參考友校作法,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4條有關校長續任次數及校務會議行使同意權通過門檻之規定,提98年2月23日「研議校務發展值得討論的議題」第2次會議討論,及98年3月17日第3次會議討論。
另有委員提出副校長聘任程序有否經校務會議行使同意權之必要。
其結論如下:
(一)組織規程第四條有關校長續任條文修正部分,僅通過甲案之A案及甲案之B案,其他方案不可行,請人事室將甲案提校務發展委員會討論。
(二)為使副校長任用更具彈性,其聘任擬由首長直接聘任,不需經校務會議同意,亦請人事室一併調整組織規程後提校務發展委員會討論。
三、本室依上開結論修正組織規程第4條及第5條,提98年4月16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討論,及98年4月28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其中第四條兩案併陳校務會議。
討論資料
一、本校組織規程第3條及第5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副校長續任相關規定及友校作法。
三、大學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辦法
通過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決議
第三、五條照案通過;第四條擱置。
案由(六)
提案單位:
人事室
提案主旨
本校「教師評鑑辦法」部分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本校98年2月11日檢討教師評鑑試辦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及98年3月16日主管會報備忘錄辦理。
二、上開檢討教師評鑑試辦作業相關事宜會議建議如下:
(一)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三條:
「教師除留職停薪、借調、國外進修研究、休假研究、懷孕分娩或流產、遭受重大變故等得申請延後評鑑外,每三年應接受一次評鑑」之規定,修正為:
「本校每三年辦理一次教師評鑑,評鑑最近三年之表現。
留職停薪、借調、國外進修研究、休假研究、懷孕分娩或流產、遭受重大變故等教師,經簽奉核准者,得以其實際填報成效學期數換算」。
(二)評鑑期間因留職停薪、借調、國外進修研究、休假研究、懷孕分娩或流產、遭受重大變故等教師,其填報資料未滿三年者,以其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三項均有填報資料之學期換算成績如下:
1.填報2個學期者,以2個學期點數×3
2.填報3個學期者,以3個學期點數×2
3.填報4個學期者,以4個學期點數×1.5
4.填報5個學期者,以5個學期點數×1.2
(三)新聘教師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先依本校「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規定辦理,升等後於學校辦理評鑑時,其各項成績以評鑑當年往前追溯3年填報之資料計算。
(四)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應於每學年結束前於教師評鑑系統填報一次,並經系所組成評審小組至少5人評審,每3年結算1次。
(五)教師資料登錄之資料,由各系所主管組專案小組至少5人審
查。
審查以全部審查或抽查方式辦理,惟如以抽查方式辦理,
抽查人數不得低於該系所教師總人數20%。
教師所登錄資料如
經更動,應通知當事人。
三、另98年3月16日主管會報備忘錄備忘事項二:
「教師評鑑成績偏低者,請教務處、學務處及研發處訂定輔導措施,並請李副校長召集會議,研擬輔導辦法提相關會議討論」。
本室依上開紀錄修正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提經98年4月28日行政會議討論,經決議第四條及第七條尚須修正:
(一)第四條:
第三項換算成績之計算方式,及無法填具資料者免受該次評鑑。
。
(二)第七條原第二項刪除,原草案第十條修正為「教師評鑑未通過者,應予輔導,其要點另訂之」並移列本項。
五、案依上開決議修正提經98年5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至輔導要點及措施將另案辦理。
討論資料
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辦法
通過後施行日期另訂
決議
照案通過。
案由(七)
提案單位:
人事室
提案主旨
本校「專任教師兼職暨借調處理要點」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依98年4月13日主管會報備忘錄備忘事項二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二、本案修正條文如下:
(一)第參點:
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本點第二項第一款有關兼職限制之但書增列「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
(二)第肆點:
增訂教師借調條件、借調期限、可否參加校內業務及活動、擔任教評會委員等及借調期間年資採計等相關規定。
(三)第伍點:
依教育部94年9月14日台高(三)字第0940114452B號函及92年5月16日台人
(一)字第0920061796號函規定本點第一款有關兼職審核程序,增列規範教師代表學校官股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相關事項。
(四)第陸點:
有關其他事項,增列第二款明定兼任行政主管職務教師兼職規定。
三、上開修正案前提4月28日行政會議討論,徐院長正戎建議明訂教師借調條件、名額限制,爰經參考友校相關作法修正後提經98年5月12日行正會議通過如附修正條文對照表。
討論資料
一、本校「專任教師兼職暨借調處理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二、友校教師借調兼職相關作法。
辦法
通過後施行
決議
照案通過。
案由(八)
提案單位:
人事室
提案主旨
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修正草案及其附表2「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附表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有關專門著作條文規定」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部98年1月14日台參字第0970073401C號令修正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98年1月20日本校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擴大行政會議校長報告事項辦理。
二、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修正條文如下:
(一)第五條:
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系教評會應提出需聘員額「1至2倍」人選,修正為除擬聘等級為教授者應提需聘員額1至2倍人選外,其餘等級應提2倍以上人選。
(二)原第十七條有關新聘教師持國外學歷審查相關規定移列第七條,另明定查驗、查證、認定之相關規定,並增訂附表5。
(三)原第七條兼任教師審查規定移列第八條:
修正兼任教師遴聘審查程序為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分工表辦理,並增列不辦理著作送外審查及請領教師證書之規定;另增列未取得教師證書之兼任教師各等級遴聘規定。
(四)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教師申請升等系教評會評審事項明定為「評審其教學研究、服務(含輔導)等」,並移列第十二條。
(五)第十三條移列第十四條,並配合修正後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規定,有關不通過資格審定並不受理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情形:
1.故意登載不實情形增列「合著人證明」;不受理期間原三年至五年修正為一年至三年,。
2.增列嚴重違反學術倫理者三年至五年。
(六)其餘各條僅調整條次。
三、附表2「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
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
「本校各級教師服務於本校至當年1月或7月底止滿2年以上,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各級教師升等年資之規定,得申請升等」,另附表2有關教師擬於8月1日升等者須於前一年12月31日前;擬於2月1日升等者須於前一年6月30日前完成向系所提出升等申請,配合上開規定分別修正為當年2月1日及前一年8月1日;其餘程序完成時間同時調整。
四、附表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有關專門著作條文規定」:
依修正後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相關規定。
五、本案經98年5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討論資料
一、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二、附表2「本校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
三、附表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有關專門著作條文規定」
四、附表5「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
五、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六、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條文。
辦法
通過後施行
決議
照案通過。
3、各單位工作報告:
進修學院:
(1)98學年度甄選入學招生第二次委員會會議訂於6月24日召開,7月1日放榜。
(2)97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考試訂於6月20日至21日舉行,學期成績請於6月26日前網路成績登錄。
4、討論提案:
案由
(一)
提案單位:
人事室
提案主旨
本校「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名稱修正為「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其他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教育部訂頒之「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業經該部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二、教育部有關教師著作違反抄襲或其他事宜相關法令之沿革:
(一)教育部88.11.26台(88)審字第88149742號公布及93.1.20台學審字第0930006779號修正之「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內容規範教師著作違反抄襲時之處理程序。
(二)教育部95.11.6台參字第0950157954C號令修正公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於第37條明訂送審人送審著作違反事項除抄襲外,另增加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故意登載不實、剽竊、其他舞弊、偽造或變造學經歷資料或接受證明及干擾審查人等情事,相關認定程序原則另由教育部定訂之。
(三)教育部配合上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規定於96.10.22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原名稱為「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明定教師著作違反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故意登載不實、抄襲、剽竊、其他舞弊、偽造或變造學經歷資料或接受證明及干擾審查人等情事之處理程序。
三、本校以往處理教師著作違反抄襲案件或其他事宜,係依教育部「大專
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及本校「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規定
處理。
惟上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處理事項已有明訂抄襲、剽竊、其他舞弊等事項,爰本校配合修正「
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
定及其他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
四、另「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十五點規定,學校應參酌本處理原則,於校內章則明定教師資格以外之學術成果涉及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等情事之處理原則。
查本校有關教師被檢舉有送審教師資格以外之學術成果涉及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等情事,以往處理方式係由被檢舉人任教之系(所)組成專案小組調查,並做成調查報告後陳核,其過程及結果尚屬順暢。
為使類此案件有更明確之處理依據,爰將上開處理方式併案明訂於要點中。
五、本案經98年5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討論資料
一、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其他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草案。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辦法
通過後施行
決議
案由
(二)
提案單位:
人事室
提案主旨
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短期專案教學人員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十一點、第二十一點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
。
說明
一、依教育部97年12月31日台技
(二)字第0970260159號函及本校98年4月24日「研商解決設計類教師負擔等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修正條文如下:
(一)第四點:
有關教師員額不足得依本要點聘任專案教師之規定,增列「設計領域因小班教學及指導學生參加競賽」。
(二)第十一點:
有關專案教師授課時數之規定,增列「設計類專案教師每週10小時」。
(三)第二十一條:
有關修訂程序增列「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三、本案經98年4月7日及5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討論資料
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短期專案教學人員實施要點」第4點、第11點及第21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辦法
通過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決議
案由(三)
提案單位:
人事室
提案主旨
本校「校務基金進用專案研究人員及博士後研究員實施要點」第十七點、第二十二點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部97年12月31日台技
(二)字第0970260159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條文如下:
(一)第十七點增列「及博士後研究員」。
(二)第二十二點本要點修訂程序依教育部規定增列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三、本案經98年4月7日及4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討論資料
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短期專案教學人員實施要點」第17點、第22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辦法
通過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決議
案由(四)
提案單位:
研發處
提案主旨
本校「講座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教育部97年12月31日台技
(二)字第097026159號函有關本校所報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之相關收支管理規定,依說明修正後再報部。
二、前函說明十略以:
「講座設置辦法」第9條請增列「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另為保障所聘任講座權益,建請釐清所聘講座性質後,於辦法內明訂適當之退休、保險等權益。
三、本校現行講座係由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方式,跳脫現有組織改由院所組之評審委員會及校內外傑出教授學者組成之校傑出研究遴選委員會辦理審查。
四、基於上開原由,爰通盤修正相關條文,並提經本校98年2月24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擴大行政會議、98年4月7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及98年4月13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請討論。
討論資料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講座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對照表
辦法
通過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決議
案由(五)
提案單位:
研發處
提案主旨
本校「教師研究成效評鑑要點」第六點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ㄧ、本校98年2月11日檢討教師評鑑試辦作業相關事宜會議決議:
各評鑑單位訂定之「教師教學成效評鑑要點」、「教師輔導及服務成效評鑑要點」及「教師研究成效評鑑要點」最後一點修訂程序統一為: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經校教評會通過後實施」。
二、本要點爰依前揭會議決議修正第六點及評量表,並經本校98年4月7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討論資料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研究成效評鑑要點」第6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附表一:
研究成效評量表(新評量表)
辦法
通過後施行
決議
案由(六)
提案單位:
教務處
提案主旨
本校「學則」部分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本校97學年度第1學期及第2學期教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針對學業優良學生有跨高年級選修課程及縮短修業年限之機會,擬修正本校「學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將學優認定範圍修訂為前20%以內。
三、為落實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依教育部97年12月29日台技(四)字第0970264300號函指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