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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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53号令)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粤经贸创新〔2008〕8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支持。
第四条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肇庆海关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经信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肇庆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50万元;按行业系数折算后,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第七条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材料》(见附件二)等有关材料。
2、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经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或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按照《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四)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评。
4、对初评入围的企业,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肇庆海关等部门综合平衡后,择优确定认定名单。
第八条已是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肇庆海关对认定名单(含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三章评价
第十条依据《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当地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经信部门。
评价材料包括:
《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五)和《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经信部门对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包括附件二、附件三和附件五)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0日前报市经信局(评价材料一式两份),市直企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直接报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对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予以3个月时间整改,由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经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厅、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肇庆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评价结果由市经信局自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调整、终止与撤销
第十五条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经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局。
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肇庆海关。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评价不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三)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四)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肇庆海关对警告和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九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条因第十七条原因被撤销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税务部门每年对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肇庆海关每年对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肇庆海关每年对企业调整、终止和撤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3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
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当地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经信部门确认后报市经信局。
市经信局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议申请后6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凡经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其所承担的结构调整、创新能力等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市财政将从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每个项目30万,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肇庆海关负责解释。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1.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材料
3.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证明材料附表
4.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5.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附件一:
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费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或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竞争能力(如规模、技术等)。
3、企业在同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贡献。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
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或产业技术联盟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8、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附件二:
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
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6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7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20
企业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1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企业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3
企业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4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
项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29
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
个
其中:
获中国驰名商标数
个
30
企业获中国名牌产品数、省名牌产品数
个
其中:
获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31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其中: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32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注:
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经信局
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
海关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列表、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
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
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创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
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
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
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
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
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
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数。
34、企业获中国名牌产品数、省名牌产品数:
指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数和广东省名牌产品数。
35、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指企业获得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36、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指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吨标准煤。
(以企业主导产品单耗在行业中排名情况为主要考察指标)
附件三:
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证明材料附表
要求企业提交评估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与外部合办开发机构及完成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研究和完成的重点项目;被有关部门认证的检测、实验机构;获得科技奖励成果等方面的内容。
附表1:
技术中心专家表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技术领域
专家类型
联系电话
专家单位
注:
专家类型指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请说明)
附表2:
海内外技术专家信息
序号
姓名
地区
来企业时间(年累计人月)
主要从事的开发设计工作
附表3:
技术中心科技人员对外技术交流信息
序号
活动名称
活动主题
举办时间
活动地点
参加人员名单
附表4:
在海外设立研发与设计机构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所在地区
机构人数
年度经费
主要工作
注:
机构性质指独资、合资、股份合作、项目合作、项目委托、经费赞助、其他
附表5:
技术中心在国内建立开发设计机构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合作单位
地区
企业参与人数
年度经费
主要工作
附表6:
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办机构名称
应用情况
附表7: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软科学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水平
合作单位
申请专利类型及数量
应用情况
附表8:
最近三年产业化的新产品和新技术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研制成功时间
产业化时间
转化时间
附表9:
当年授权专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