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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构建和谐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根据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一、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和保障体系

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学校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和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学校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和规章制度,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任务,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和领导,层层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如实填写学校安全日志,建立安全台账并做好档案资料管理。

健全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责任分解明确,实行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确保人人有安全指标,安全事项件件纳入制度管理。

学校每学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知识宣传、事故应急救援、先进个人的奖励等。

二、落实安全带班、值班和门卫制度

学校安排教师值班时要有行政领导带班,值班和带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做好情况记录、交接班和信息报送工作。

坚持防汛昼夜值班制度,防汛值班必须由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担任,防汛工作应坚持做到汛前整改,汛期重点监控,救灾及时。

学校要建立健全门卫制度,要根据学校规模聘请相应的专职保安员负责门卫等校园治安保卫工作,并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威慑犯罪的器具。

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校必须聘请2名以上的专职保安员,具体由当地教育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幼儿园至少聘请1名专职保安员;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挑选身体条件好、年纪相对轻、经过培训的教师承担保安员的工作。

要落实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验证制度。

严格无关人员、车辆的准入与放行,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可疑物品的盘查,严禁将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品、剧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校园。

三、教学期间的安全工作

学校应按时上课和放学,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出现旷课的,寄宿学生擅自外出或者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并派人查找;学生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安排人员值班、巡查,合理引导学生有序上下楼梯,不在走廊做游戏、开玩笑,及时疏散拥挤人群。

学校的体育场地和活动器械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

体育课教师要加强对运动的指导,做好学生活动中的安全防护;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课中的剧烈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通知家长,并采取安全措施。

四、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会议、文件、批示精神,学校要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防火、防盗、防汛、防毒、防溺水、防电、防交通事故等安全防范教育,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及演练,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对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

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爱国主义、法制、诚信、禁毒防邪、社会主义荣辱观、心理健康、行为习惯养成等方面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五、大型活动和劳动实践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大型活动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组织学生外出实习或生产劳动,要坚持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下进行,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同时做好学生的劳动安全保护工作。

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扑救火灾和防汛防洪等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若学生要求自愿参加,学校应予劝阻。

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的生产经营。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校长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商业性社会活动。

经批准举行的各种校外活动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具有法定营运资质,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大型集会活动要事先对行车路线、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

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六、寄宿生安全工作

严格按照《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行寄宿生考勤制度,安排好寄宿生往返学校的时间,周日下午学生返校留校要安排值日教师到校,周一至周五起床到熄灯(包括中午)各时段要有生管教师在岗,夜间要安排夜班教师在寄宿生宿舍值班。

周五下午学生返家,至少要有一名学校班子成员待清校后才能离校。

每天晚自习各班要有教师下班指导,行政带班督查。

发现学生犯病,要在第一时间送往有资质的医院,并通知学生家长。

不断加强寄宿学生的住宿管理。

寄宿制学校应配齐配全宿舍安全管理人员,选择责任心强的男、女教职员工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特别要加强对女生宿舍安全防范工作的管理。

七、交通安全工作

不得租用证件不全、超载营运、不具有法定营运资质的车辆或者船只接送师生,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了解学生周末乘车情况,发现违章载运学生现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主动与当地交通运管部门联系。

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跑操、聚集等非交通活动,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开辟“绿色通道”,推广小学生路队护送等做法。

有校车的学校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校车必须检验合格、车况良好,聘请具有资质的驾驶员,确保安全驾驶和定期维护和检修。

八、消防安全工作

要根据《消防法》的规定,配合消防部门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学生宿舍、各功能教室、食堂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备,并确保能用、够用、会用。

门厅、走廊、楼梯等安全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人员疏散标示标记。

夜间活动(晚自习等)要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并安排好值班人员,以利于紧急情况下师生的疏散。

学校全体师生都有保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指定专人负责校内消防安全,建立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学生宿舍必须有学校领导、教职工轮流值班,锅炉房、库房、功能室要严格按规定使用。

严禁学生私自接线安装电器,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等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严禁违章、超负荷、超期使用供电用电设施设备和乱拉乱扯供电线路。

严禁组织学生到林区烧烤、野炊和参加扑救山火。

存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

九、卫生、保健工作

食堂卫生:

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卫生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食品留验和记录制度。

食堂要按规定配备必须的消毒、冷藏等设备。

加强对食堂炊事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健康观察,食品从业人员、锅炉工必须持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参加体检。

学校食堂和小卖部必须持证经营。

要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堂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食品卫生: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及各种疾病的发生,未经学校同意、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学校内从事经营和服务活动。

要严把食品的采购、运输、加工、贮存、消毒等关口,坚持做到物品进出签字登记,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受污染的食品进入学校。

要高度警惕并防止故意投毒等引发的伤害事件。

饮用水卫生:

凡是条件具备的学校,应当使用水厂提供的自来水。

对存在二次供水和自备水源的学校,每期开学前,必须对水质卫生进行监测,定期进行消毒,合格后方可向师生提供。

学校要加强对水源的管理,严防水质污染和人为投毒。

学校要给学生提供饮用开水和洗手、洗脸、洗脚等生活用水。

教育学生养成喝开水、及时洗脸、洗脚、洗澡,勤换洗衣服和被单的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传染病预防: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案例》的规定,加强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预防控制。

发现师生发生传染病及流行性疾病,要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科学处理,处理情况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上好健康教育课,开展好健康知识讲座,办好健康知识专栏,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卫生知识,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提高自我防病能力。

做好对预防接种的宣传和检查。

新生入学入托时,要严格对新生预防接种进行检查登记,凡无预防接种证或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免疫接种的,要通知和督促其家长及时带领孩子进行补证补种。

根据当地学校实际,开展必要的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完善学生健康档案,注重对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进行分析、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十、关爱特殊群体学生,做好家校联系工作。

学校对特殊群体学生,尤其是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心理障碍的学生建立档案,随时了解情况,做好家校联系工作,督促学生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教师要加强学生的心理辅导及后进生的帮教工作,杜绝学生的脆弱心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家访、电话访、致家长一封公开信等形式,及时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学校作息时间和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信息,同时对学生家长(监护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进行登记,以便紧急情况下做到及时与家长联系。

建立幼儿园幼儿接送登记制度。

对非家长、非固定接送人员来接送时,必须与其家长联系核实无误后,方可让其接人。

十一、基建施工监管工作

学校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学校要特别加强对校舍的监控,定期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墙、危厕等)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妥善处理。

凡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D级危房,学校必须立即封闭停止使用,并及时书面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教育局。

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负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主管部门。

新建校舍未经质检部门验收不得使用。

建立校园基建项目安全生产法人责任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拆除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及安全备案手续,禁止基建无施工许可、无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三无工程”。

十二、各功能室(馆)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要健全安全操作和管理规程,禁止学生参加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实验。

各功能室及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用电、用火、防盗管理,各功能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具备消防知识,否则不得上岗。

物理、化学实验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以及其它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实行双人负责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应建立严格的保管、检查、检测、领取、使用、库存、销毁登记制度。

防止流失和事故发生。

十三、校园周边环境和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专人分管(兼管)校园治安工作,加强校园治安特别管护区建设,学校要充分发挥综治(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严厉防范和打击邪教、赌博等各类危害校园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切实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抓好学校德育工作,狠抓警校共建,建立健全与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文化、城建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加大对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整治力度,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警校共建平安、卫生、文明、和谐校园”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将纳入对学校的目标考核内容。

认真执行有关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震、电源防护等工作,学校在工作中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任”,加强网络运行稳定与信息安全管理的“三定一加强”管理制度。

引导学生正确、安全、健康地使用网络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将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学校网站发布信息要经校长审批,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学校网络资源开展与教育无关的各类公共信息服务。

十四、健全和完善各类突发应急预案

要健全和完善各类事故专项应急处置预案,主要含学生接送车事故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预案、食物中毒事故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抗洪救灾应急预案、校园暴力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突发地质灾害、突发气象灾害、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师生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事故、学生课间受伤和猝死等突发恶性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建立学校突发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现场抢救、伤员救护、秩序维护、报警引导等救援行动,并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措施整改、处理报告等项工作。

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要结合实际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十五、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发生师生伤亡事故,以及关系到社会秩序、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事故处理结束后,要将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及应吸取的教训和今后改进的工作措施等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

对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因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从严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安全检查、考核与奖惩

建立学校每月安全检查制度。

学校领导班子每月都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认真分析学校安全形势,明确工作重点。

日常安全检查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把教室、各功能室、食堂、消防设备、燃气设施、供电设施、运动设施、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以及人群集中场所作为检查重点,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抓紧整改,作好记载。

学校不能解决的,应及时逐级上报。

市教育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学校进行安全督查,将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综治创安和“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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