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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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章程
XX学校依法治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校师生依法治校的意识,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三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教育教学、行政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五条:
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
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学校设立由校长主持的、由学校干部与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
第二章 依法保障师生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
认真建立科学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并和时组织注册信息的核对、勘误工作。
学生入学、转学、修学,以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免学、缓学等,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程序进行。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对因户口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应予妥善安排;不得无故拒收。
对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八条:
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学生、粗暴压制学生、歧视品行有缺陷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九条:
须严格避免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
发现学生辍学,学校须积极采取措施,要求监护人送学生回校上课。
经多方教育仍未回校上课的,应于学生辍学之日起一周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辍学十天以上的,除配合有关部门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做好学生复学等工作。
要加强后进学生的辅导、教育工作,不得歧视、放弃、排斥,不得将他们单独编班,更不得强迫他们退学、转学、提前结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条:
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一律实行划片招生,不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
第十一条:
健全学生管理和学生自治组织,健全学生管理制度。
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积极支持学生开展有意义的社团活动,加强对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奖惩制度,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按规定处理和帮助犯错误的学生。
对犯错误的学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
义务教育阶段不开除学生学籍。
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建立健全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档案。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参政议政作用,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建立职工救助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教师的工资报酬、医疗保健、福利待遇以和人身安全。
对违反有关规定拖欠教师工资、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制止。
第十五条:
依法保障教师权益,不安排教师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上课,不安排教师辅导学生晚自习。
第三章 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工作是教育教学,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七条:
建立校长兼课、听课制度。
校长应担负一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积极参加听课、评课和教学研究活动,了解教师的教育教学情况,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
第十八条:
学校须按国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开展教学活动,开齐课程,上足课时,不随意增减课程。
开展好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四个领域的教育教学工作。
因地制宜开发学校课程,形成学校特色。
第十九条:
选用国家和省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教材。
学校开发课程不编写和使用教材。
不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学习资料、各种学具和音像制品等。
严禁违反规定向学生兜售各种食品、饮料、医药品。
学校有权抵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向学生推销的各种物品。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的捐助性活动要遵循自愿、量力的原则,避免学生形成攀比捐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班额。
初中不超过50人;教学班参照日常班班额和教师、教学场所情况合理安排。
不得设立重点班。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和在校活动总量。
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7小时。
晚间、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上课。
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
睡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少于9小时,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
10。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学生自主实践性学习。
学生自习时间不分配到学科。
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期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不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家庭书面作业实行总量控制。
初中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1.5小时。
学生的课外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国家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是量。
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
严禁用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第二十五条:
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要求,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20天。
第二十六条:
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科研成果。
实行校本教研制度,研究课程建设、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重点、难点问题,提高课程计划实施质量和单位时间内教学效率。
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建立各种业务档案,充分发挥业务档案材料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各科教学应落实在教学常规,优化教学过程,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积极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学校应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进行养成教育
第二十九条:
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讲究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第三十条:
大力加强校园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第三十一条:
应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学工作。
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校外社会活动,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
(二)组织学生到营业性歌舞厅、酒店参加节日庆祝、演出等活动;
(三)因参加无关的社会活动而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动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不断改革考试办法,运用科学方法测评教学质量。
.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
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其中,初中学生实行以学业考试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一般为A、B、C、D四个等级)。
初中实行学业考试制度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制度,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主要依据。
严格考试管理,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
建立诚信制度、监督举报制度、评价结果公示和复议制度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保障制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密组织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和,不断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认真处理违纪、舞弊、作弊工作人员和考生。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班级排序、给学生排名次。
不得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建立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的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不单纯以教学成绩评价教师。
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原则,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客观分析学生情况下,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查学生完成课程标准要求的程度和所用时间两个基本因素,不以考试成绩给教师排名次。
实行结构工资制度,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严格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校推普要求,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通话真正成为校园语言。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通过体育课和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
将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作为卫生工作重点,全面推行学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学校饮食卫生自身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和时采取处置措施。
第四十条:
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工作计划,增强学生健康卫生意识,增加学生健康卫生知识,促使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第四十一条:
按照要求开展教学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学生食堂、宿舍、教室和其他生活、教学场所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和学生坐姿、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
建立完善的卫生保健制度,定期组织学生体检,预防常见病、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学校饮食卫生实行专人负责,定点配餐,坚决取缔非法摊点。
在学生中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十二条:
应针对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对心理压力的承受能力,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积极的情绪、健康的个性和奋发的进取心。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组织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应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等特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取得联系,运用家访、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四十六条:
必须定期对学生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四章 依法实施学校内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教职工聘任制,由校长提出副校长人选,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聘任。
副校长须严格履行职责,校长应保证副校长职责的履行。
按照本校规模和有关规定,学校设立校长室、副校长室、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资源处以和工会团队等行政职能机构,配备副校长二人,办公室主任1人,教导主任1人,副教导主任多人,总务主任1人,德育处主任1人,副主任两人,其中一人兼团委书记,工会主席由一名副校长兼任并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
校长应加强对职能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指导。
校长要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校长应建立由副校长、教学、德育、总务等机构负责人参加的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负责讨论和决定学校中的重要事宜。
学校党、团组织和工会负责人应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并对校长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学校重大事宜应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
教代会有权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和建议。
第五十条:
学校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可参与学校的管理,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
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业务档案、人事、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接受本级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接受本级和上级教育督导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校长须如实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每学期始,学校须向本和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送工作计划。
每学期终了,学校须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五十四条:
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加强教学安全管理,确保教学安全;组织学生户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有安全保障计划。
第五十五条:
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坍塌、防触电、防溺水、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和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五十六条:
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建立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使用校车法定手续完备,制定并严格执行校车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学校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如发生校舍倒塌、校产被盗、师生人身伤亡的重大事件,须于发现事故后一小时内报本级教育主管部门,经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区科教局,并于事故处理后一天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依法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八条:
学校要依据《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指导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教职工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教师能够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向学生推荐任何教辅资料;不搞有偿家教。
第五十九条:
教师不得收取学生和其家长赠送的礼物、礼金等,不得有以教谋私的行为。
教师不得随意传唤学生家长,不得呵斥学生家长,更不得让犯有错误的学生在上课期间回家叫家长到校。
执行教职员工职业(执业)资格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重视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定并落实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促进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教育观念、专业理论和技能的不断更新和提高,组织教师进修,开展校本培训和教研活动。
第六十条:
建立试用期教师岗前培训制度。
拒绝接受培训或经培训不合格的试用期教师应缓聘或解聘。
建立并强化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学校要为教师业务进修提供条件保证。
第六十一条:
建立教师年度考核制度。
每年由学校组织对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的依据。
第六章 依法管理使用校舍、设备和经费。
第六十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支、资金管理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提供财务资料。
认真编制学校预算,依法组织学校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加强财务控制与监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加强资产和校舍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资产购入、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按规定建帐、设卡,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表、卡、实相符。
按有关专业技术要求,对仪器、图书、设备等进行科学分类、编号、登记,定期定位存放,完善相关防护、维修措施,确保各类仪器、图书、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建立健全校舍档案,和时更新档案内容,保证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数据准确、绘图规范。
第六十四条:
加强校舍和校园环境管理。
按规定进行校舍的建设和管理,未经批准不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用途,不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
按规定、标准要求,对校舍进行维护、维修和保养。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定期对校舍进行查勘鉴定,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报告,争取尽快彻底解除险情。
不使用D级危房。
遵循校园绿化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丰富校园园林景观,改善校园环境质量。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发现危房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和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要搞好校园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六条:
应加强对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条:
校长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
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完善经费内控制度。
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违犯本规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或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拒收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和不接受正常转学的;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学生不采取措施的;
(三)随意停课,任意增减教学科目、时数的;
(四)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移做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六)违反规定向在校学生乱招生、乱办班的;
(七)违反规定向学生兜售食品、饮料等,以和违反规定协助其他部门向学生推销物品的;
(八)随意接收无合法手续的择校生、借读生,招收复读生的;
(九)提供假学历证明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收费事宜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和收费的减免等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收费标准,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师生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污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取教师资格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有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值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了达到使考生被录取等目的,故意采取隐瞒、篡改、毁灭、泄漏、延时、协助考生作弊等手段,实施歪曲事实、掩盖真相、以假乱真等枉法渎职行为等,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录取的考生,并对直接分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学校考试中实施欺骗、蒙混行为,指使、纵容、授意、协助等手段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要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处分。
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
受记大过处分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对受处分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后进部显著的,由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处分。
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不能获取毕业证书,由学校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学生违反了国家法律,由学校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