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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思想研究

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思想研究

——以《救荒活民书》为中心

张文

2013-3-298:

46:

20  来源:

《苏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4期

  【英文标题】SocialSecurityThoughtsintheCountrysideofSongDynasty:

CenteredonJiuHuangHuoMinShu

  【作者简介】张文,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400715

  张文(1963—),男,陕西西安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与区域民族史研究。

  【内容提要】两宋时期,由于救济资源过度集中于城市的缘故,给乡村的社会保障带来许多困难。

为此,董煟提出了许多富于建设性的思路,包括在乡村设仓,以解决运输问题;加强管理,以杜绝里正舞弊问题;市场导向,发挥经济规律以达到平抑粮价的作用。

总体而言,以董煟《救荒活民书》为代表的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乡村社会保障对农民的救济,确保乡村社会稳定与农业生产延续;二是通过劝分等方式,动员民间力量参与乡村社会保障,以补充政府保障的不足;三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引导作用,不抑价、禁遏籴,在不使用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使粮价保持平稳。

尽管宋朝乡村社会保障的实际情况并不如意,但董煟《救荒活民书》中提出的解决乡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以及所反映出的对乡村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视,对此后元明清三代乡村社会保障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思想/董煟/《救荒活民书》

  近年来,关于宋朝乡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逐渐受到关注。

①相对于以往不分城乡的笼统研究而言,这样的细分有助于我们对宋朝乡村社会特征及其运行机制的理解。

不过,随着研究的深入,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呈现在我们面前:

支配宋朝乡村社会保障的思想基础是什么?

换言之,宋朝解决乡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是怎样的?

关于这一问题,相对集中的论述主要出现在董煟的《救荒活民书》中。

鉴于此,本文即以此书为中心,对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思想进行初步梳理,不当之处,敬希指正。

  一、乡村社会保障的对象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乡村社会保障对象都是农民,而实际情况则不尽然。

有三点需要说明:

  第一,乡村居民并非都是农民,还包括相当数量的非农人口,他们或者从事工商业,或者从事服务业,还包括宗教人员等。

如《夷坚乙志》卷8《无颏鬼》记:

“吾乡白石村民,为人织纱于十里外,负机轴夜归。

”《夷坚甲志》卷7《陈承信母》记常州无锡县村民陈承信,“本以贩豕为业,后极富”。

《夷坚志甲》卷1《杜郎中驴》记河中府荣河县上源村人杜泾,“世为医,赀业稍给”。

《救荒活民书》卷2《度僧》:

“煟曰:

度牒换米,盖亦一时权宜所当行,议者咸谓度牒广行,人丁丧失,不知今日游民甚多,而所谓童行者,不可数计。

”此处所谓“游民”,包括“童行”在内。

即欧阳修所说“今坐华屋享美食而无事者,曰浮图之民”[1]卷60《原弊》。

用董煟的话说,这些人属于“浮食”或“末作”。

《救荒活民书》卷2《恤农》云:

“自来官司之赈给,常先市井之游手与乡落之浮食,而缓于农民耕夫。

且农家寒耕热耘,以供众人之食,及其饥也,不耕者得食,而耕者反不得食,不免采掘蕨根野葛以充饥肠,岂不甚可怜哉?

”此处所谓“浮食”,与农民耕夫相对,显然并非农业人口。

又云:

“臣谓今行抄札之时,自五家为甲,递相保委,同其罪罚。

曰某人为游手,某人为工,某人为商,某人为农,而官之赈给,以农为先,浮食者次之,此诱民务本之一术也。

”此处所谓“浮食”者,包括“游手”与“末作”,排在农民之后赈济。

  第二,乡村农民中,也并非一概予以保障,而是重点保障下户与客户。

根据民户是否拥有土地,宋朝将民户分为主、客两类。

主户中,根据占田数量及财力的多寡分为五等:

第一、二等为富裕上户,第三等为中产之家的中户,第四、五等为贫乏下户。

北宋时,第五甚至第四等下户“才有田三五十亩或五七亩,而赡一家十数口”,已经是“一不熟即转死沟壑,诚可矜侧”[2]卷168,皇祐二年六月。

南宋以后,情况似乎更为困难。

真德秀说:

“若五等下户,才有寸土,即不预籴,甚为可怜,更甚于无田之家。

盖其名虽有田,实不足以自给。

当农事方兴之际,称贷富民,出息数倍,以为耕种之资。

及至秋成,不能尽偿,则又转息为本,困苦已不胜言。

一有艰歉,富民不肯出贷,则其束手无策,坐视田畴之荒芜,有流移转徙而已。

”[3]卷10《申尚书省乞拨和籴米及回籴写谷状》甚至那些拥有百亩田地号称“中人之家”的第三等户也不保险,平时尚可做到温饱有余,但灾荒之下,“唯中户最可悯怜。

盖中人之家入仅偿出,粒米狼戾,尚鲜盖藏,不幸遇灾,自救不给。

州县例行科抑,使之出粟,期会督迫,愈欲常赋,鬻田贷室,转粜应输,富者乘时高价取赢,反遂其吞并之计。

胥吏并缘推排,以饱溪壑之欲”[4]刑法2之141。

中下之户如此,无地客户处境更为艰难,凡“室庐之备,耕稼之资,刍粮之备,百无一有”[2]卷397,元祐二年三月辛巳,往往要靠“输气力为主户耕凿而已,则其一日不任事,其腹必空”[5]卷14《与张户漕论处置保甲书》。

尤其是高利贷问题,始终是客户们难以摆脱的噩梦:

“当其乏时,尝举债于主人,而后偿之,息不两倍则三倍。

”[1]卷60《原弊》以上这些贫困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其中四等以下户数据张方平估计,可“及十分之九”[2]卷131,庆历元年二月戊戌)[6]卷21《论天下州县新添置弓手事宜》。

而客户比例一般都在总人口的35%左右。

[7]138但客户在地域分布上是不均衡的,往往自然条件较差的地区客户比例也要高一些。

如赵普于雍熙三年谈到邓州的情况时说:

“窃见当州管界,承前多是荒凉,户小民贫,程遥路僻。

量其境土,五县中四县居山;验彼人家,三分内二分是客。

”[8]卷6

  第三,宋朝以前,传统的社会保障对象除了灾荒期间较少加以限制外,平时的社会保障对象主要限于“穷民”,即所谓“鳏寡孤独无告之民”。

用台湾学者粱其姿的话说,宋朝以前,“贫人并不构成一个具体的、可能危害国家经济的社会类别。

在当时人的观念中,贫民之所以构成社会问题,并非单纯地由于物质上的匮乏,而是由于缺乏家族邻里的相助,古书中不见将纯粹生活困苦的人作为一个独特社会类别来讨论,而将鳏寡孤独这四种在人伦上有缺憾的人等同为贫人”[9]11。

换言之,宋朝以前的社会保障主要关注的是饥荒问题,而对贫穷尤其是贫困问题采取了淡化甚至是忽视的态度。

因为在他们看来,贫困无非是个人问题,至多归结为其所在宗族缺乏对族人的关怀,对此,政府是没有责任的,当然也就不会为此进行过多的干预。

北宋时期,出现了类似现代社会贫困线的概念②,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事件,它的出现,反映出自北宋开始,已经将社会贫困现象纳入到国家责任的范围之内。

贫困线的具体标准是:

宋太宗时,将乡村五等户中占田20亩以下的人户称为“贫民”[4]食货1之1。

神宗时,规定第五等户或产业在50贯以下的免出役钱,50贯约合当时北方20亩左右土地的价钱。

[7]128因此,宋朝的乡村贫民是指拥有20亩以下的田地或等值产业的第五等户,以及比他们还要贫穷的无地客户。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宋朝对于贫人的保障,多限于城市居民,乡村居民获得贫人的身份,平时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只有在发生饥荒时,才起到优先救济的作用。

  二、乡村社会保障的难点

  由于乡村区域广大,居民分散,因此,乡村社会保障难度很大,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仓储问题。

由于宋朝备荒仓储主要集中于城市,因此造成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一旦乡村发生饥荒,要将粮食搬运下乡,难度很大。

二是由于仓储集中于城市,挪作他用的情况比较严重。

根据董煟总结,宋朝保障乡村的仓储主要有常平仓、义仓两种。

其中,常平仓实行赈粜,但由于搬运费用无所从出,只能在城市及其周边地带赈粜,故乡村居民难以受益。

《救荒活民书》卷2《常平》说:

“常平赈粜,其弊在于不能遍及乡村。

今委隅官、里正监视,类多文具,无实惠及民。

宜仿富弼青州监散米豆之法,变通而行之。

但水脚之费、搬运之折,无所从出,故县不敢请于州,村不敢请于县。

”义仓实行赈给,但弊端更甚于常平仓,往往存在挪用现象,乡村居民更难指望。

据董煟说,起初,义仓归于县仓,虽有“官吏移用”,但毕竟离乡村较近,尚可有所助益。

后以官吏移用之弊,令“义米带入郡仓,转充军食,或资颁费”,对乡村的保障能力更弱。

“故遇凶年,无以救民之死”[10]卷2《义仓》。

总体而言,对于乡村的赈济,由于备荒仓储集中于城市的缘故,往往不能到位。

董煟曾说:

“臣尝亲任州县,救荒不先措置,临时仓猝鞭挞里正,抄札大段卤莽。

迨抄札既毕,未见施行,村民扶携入郡,请米官司。

米即支给,裹粮既竭,馁死纷然。

是以赈济之名,误其来而杀之也!

”[10]《拾遗·杂记条画》南宋初年,连宋高宗也承认:

“近世拯济,止及城郭市井之内,而乡村之远者未尝及之。

”[10]卷1说明当时荒政的城乡差异已然十分明显。

而地方官员在执行救荒政策时也承认:

“附郭近而易见,乡村远而难周。

”[11]卷77《赣州洪使君(槻)墓碣》主要原因在于备荒仓储集中于城市的缘故。

  第二,管理问题。

对乡村实行赈济,存在很多困难,一是赈济对象识别的困难,二是里正徇私舞弊的难题。

关于赈济对象识别问题,赈给对象容易确定,但粜卖时,对象难以限定,往往存在“重叠冒请”的现象。

《救荒活民书》卷3《徐宁孙建赈济三策》云:

“粜卖米斛,本谓接济艰食之民,今访闻州县却是在市牙侩与有力強猾之人,借倩人力,假为褴褛之服,与卖所合干人通同搀夺,不及乡村无食之民。

今仰本州立赏钱一百贯,约束密切,委官讥察,不得容牙子停贮贩有力强猾公吏军兵之家假作贫民请买。

”关于里正徇私舞弊问题,据董煟说:

“赈济之弊如麻:

抄札之时,里正乞觅;強梁者得之,善弱者不得也;附近者得之,远僻者不得也;胥吏、里正之所厚者得之,鰥寡孤獨疾病无告者未必得也。

赈或已是深冬,官司疑之,又令覆实,使饥民自备瘊粮,数赴点集,空手而归,困踏于风霜凛冽之时,甚非古人视民如伤之意。

”[10]卷2《义仓》除里正舞弊外,在搬运过程中,相关人员在救济粮中掺和沙土,以次充好现象也比较普遍。

据董煟说:

“米下乡般运,水脚减窃、拌和,弊端非一。

”[10]《拾遗·不伺劝分村落有米法》并以其亲身经历指出:

“臣亲见徽州婺源村落赈济,里正先赴门抄劄,每家觅钱,无钱者不与抄名。

逮至官司散米、皆陈腐、沙土不可食之物,得不偿失,极为可恨。

”[10]卷2《赈济》

  第三,强制问题。

宋朝乡村救荒过程中,往往存在强制性举措,一是强制劝分,二是强制抑价。

关于强制劝分,本来,劝分是按照民间自愿的原则,用爵赏等荣誉鼓励乡村大户出粟赈济饥荒,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强制成分。

如孝宗隆兴二年,“霖雨害稼,出内帑四十万两付户部变籴以济之。

其年淮民流于江浙十数万,官司虽济而米斛有限,乃诏民间不曾经水灾处占田万亩者粜三千石,万亩以下粜一千石”[12]卷26《国用四·振恤》。

劝分本属自愿,却成了强制性的规定,宋人称为“抑配”。

宁宗庆元元年,以“米价翔踊,凡商贩之家尽令出粜”,以至“告藏之令设矣”[13]卷178《食货上六·振恤》。

更为严厉的是,对于不愿认粜者,往往处以刑罚。

例如,潭州安化县上户龚德新,早年依靠“兼并,遂至巨万。

以进纳补官为进武校尉”。

后遇“旱伤阚食,独拥厚资,略不体认国家赈恤之意”。

被知潭州陈某告到朝廷,遭到“追进武校尉一官,勒停送五百里外州军编管”的处分[4]食贷57之19。

对此,董煟分析说:

“民户有米,得价粜钱,何待官司之劝?

只缘官司以五(户)等高下,一例科配,且不测到场检点,故人户忧恐,藉以为名,闭籴深藏,以备不测。

其往还道路,与无历头之人,反无告籴之所。

推原其弊,皆缘吏无策,但欲认米之足数,假劝分之美名,欺罔上司以图观美,不知适以痛(病)民也。

臣居村落,日观其弊,谓上户固所当劝,自余中下之家不必劝。

所谓上户者,田亩之跨连阡陌,蓄积之红腐相因。

然今之乡落,所谓上户者亦不多矣。

中下之户,凶荒之余,所入未能供所出,安能有余以赈粜哉!

人之常情,劝之出米,则愈不出,惟以不劝劝之,则其米自出。

”[10]卷2《劝分》关于强制抑价,宋时也很常见,如绍圣元年十月,“诏河北路监司令州县官谕富民,有积粟者毋闭粜,官为酌中立价,毋得过,犯者坐之”[4]食贷57之12。

对此,董煟以其亲身经历分析说:

“臣在村落,尝见蓄积之家不肯粜米与土居百姓,而外县牙人在乡村收籴,其数颇多。

既是邻邑救荒,官司自不敢辄加禁遏止,缘上司指挥,不得妄增(米价)。

本欲少抑兼并,存恤细民,不知四境之外米价差高,小民欲增钱籴于上户,辄为小人胁持,独牙侩乃平立文字,私加钱于粜主,谓之暗点。

人之趋利,如水就下,是以牙侩可籴而土民阙食。

今若不抑其价,彼将由近而及远矣,安忍专粜于外邑人哉。

”[10]卷2《不抑价》并进一步分析说:

“常平令文,诸粜籴不得抑勒。

谓之不得抑勒,则米价随时低昂,官司不得禁抑可知也。

比年为政者不明立法之意,谓民间无钱,须当籍定其价,不知官抑其价,则客米不来。

若他处腾涌,而此间之价独低,则谁肯兴贩?

兴贩不至,则境内乏食,上户之民有蓄积者愈不敢出矣。

饥民手持其钱,终日皇皇,无告籴之所,其不肯甘心就死者,必起而为乱,人情易于扇摇,此莫大之患!

何者?

饥荒之年,人虽卖妻鬻产,以延旦夕之命,亦所不顾。

若客贩不来,上户闭籴,有饥死而已耳,有劫掠而已耳,可不思所以救之哉!

”[10]卷2《不抑价》

  三、乡村社会保障的方式

  针对上述乡村社会保障实施中的困难,董煟给出的解决思路有三点:

  第一,乡村设仓。

针对备荒仓储集中于城市带来的搬运问题及挪用弊端,董煟给出的办法是将仓储设立于乡村,以解决相关问题。

《救荒活民书》卷1举《周礼》中的事例,说:

“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

乡里之委积,以恤艰厄;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

煟曰:

今之义仓,诚得遗人委积之遗意,然散贮于乡里、郊野、县都之间,故所及者均遍。

比年义仓专输之州县,一有凶歉,村落不能遍及矣。

今有仁人在上,安保其无复倣此意而行之者乎?

”尤其是义仓,董煟认为应该仿效朱熹社仓法,立仓于当社,以保障乡村。

《救荒活民书》卷2《义仓》:

“义仓令(合)于民间散贮,远都择人掌之,如社仓之法。

今输于州县,非也。

盖憔悴之民,多在乡村,于城郭颇少,诸储州军多时。

义仓米随冬苖输纳州仓,一有饥馑,人民难以委弃庐舍,远赴州郡请求。

今欲每遇凶歉之年,相度诸县饥之大小,拨还义仓米斛,其水脚之需,亦于米内量地里远近消克,县之于乡亦然。

如此,则山谷之民,皆蒙其惠,不犹愈于闭为埃尘,耗于雀鼠,仍使斯民饥饿而死乎?

”对于义仓设立于乡村后的管理问题,董煟倾向于官方监督,民间人士自行管理,以减少弊端。

《救荒活民书》卷2《义仓》:

“绍圣著令,诸县义仓米斗收五合,即元丰旧法也。

大观初,乃令增斗收一升,以备赈荒,至今行之。

然义仓米不留诸乡而入县仓,悉为官吏移用。

始也,县仓于民犹近取,后上三等户皆令输郡,则义米带入郡仓,转充军食,或资颁费,岂复还民?

故遇凶年,无以救民之死。

今若以常岁所取义米,令诸乡各建仓贮之,县籍其数,主以有年德之辈,遇饥馑,还以赈民,且不劳远致,推行诸乡,即民被实惠,岂不胜于科抑赈粜之策乎?

  第二,加强管理。

针对赈济过程中出现的对象识别困难及管理者舞弊问题,董煟给出的办法是加强管理。

对此,《救荒活民书》中搜集了数例管理方面成功的案例,用以说明加强管理的各种对策。

《徐宁孙建赈济三策》:

“从实抄札实系孤老残疾并贫乏不能自存阙食饥民大人小儿数目,籍定姓名,将义仓斛斗各逐坊巷、逐村、逐镇分散赈济,不必聚落。

逐处劝请乡官或士人各三人,乡村无上户士人处,请税户主管置立收支给散关子,每五日一次并给,内大人日支一升、小儿减半。

州县镇市乡村,并令同日以巳时支散,用革重叠冒请之弊。

仍将本州县见养济乞丐人亦同日别作一处支米,不得衮合饥民赈给。

”为防止冒请,“本州立赏钱一百贯,约束密切,委官讥察,不得容牙子停贮贩,有力強猾公吏、军兵之家假作贫民请买,务要实及乡村民,无致冒滥。

如有违犯者,断罪追偿……赈济当支散日,用五色旗分为五处,每处分差指使二员,吏人二名,抄札饥民。

每一名给与牌子,并小色旗。

候支俵及数,前来赈济所报覆,一处先了,先令赴请。

所贵分头集事,又且饥民不致并就一出喧闹”[10]卷3《徐宁孙建赈济三策》。

李珏赈济法:

将民户作仁、义、礼、智四等抄札,“仁字系有产税物业之家;义字系中下户,虽有产税,灾伤实无所收之家;礼字系五等下户及佃人之田并薄有艺业,而饥荒难于求趁之人;智字系孤寡贫弱疾废乞丐之人。

除仁字不系赈救,义字赈粜,礼字半济半粜,智字并济,并给历计口如常法,惟济米预散榜文,十月(日)一次委官支。

毗陵与鄱阳尝行此法,民至于今称之”[10]《拾遗·李珏赈济法》。

韩琦平价法:

“自来常平仓遇年岁不稔,物价稍高,合减元价出粜。

出粜之时,令诸县取逐乡近下等第户姓名,印给关子,令收执赴仓。

每户粜与三石或两石,唯是坊郭,则每日零细粜与,浮居之人,每日五升或一斗,故民受实惠,甚济饥乏,即未曾见坊郭有物业人户,乃来零粜常仓斛斗者。

前贤处事,精审如此。

臣谓谷可留,而米不可久留,若过三年已上,则不可食。

不于饥荒之时粜钱,他日易新,则终化埃尘而已。

”[10]卷3《韩琦平价济村民》以上各种方法中,或者强调谨慎用人,严加管理,或者强调分类救济,以杜其弊。

而董煟以其在鄱阳所行赈救法说明,城市粜米,乡村赈钱,城乡两利。

其文曰:

“丁卯,鄱阳旱暵,宪使李珏招臣措置荒政。

李昔守毗陵,赈救有声。

臣见约束简明,无俟更改,但乞将义仓米每日就城中多置场减价出粜,先救城内外之民。

却以此钱纳价计口,逐月一顿支给,以济村落之民。

非惟深山穷谷皆沾实惠,且免减窃拌合之弊。

一物两用,其利甚博。

会李不权州,臣迫官期出局,故行之未免作辍,良可叹息。

或谓赈饥给钱,非法令所载。

臣曰:

此庸儒之论。

[10]《拾遗·鄱阳赈救法》

  第三,市场导向。

针对强制劝分与强制抑价带来的弊端,董煟给出的解决思路是利用市场化措施加以引导,使百姓乐于出粜,平抑粮价。

《救荒活民书》卷2《劝分》云:

“臣谓今莫若劝诱上户及富商巨贾,俾之出钱,官差牙吏于丰熟去处贩米豆,各归乡里以济小民。

结局日,以本钱还之。

村落无巨贾处,许十余家率钱共贩,或乡人不愿以钱输官,而愿自粜贩者听,官不抑价。

利之所在,自然乐趋,富室亦恐后时,争先发廪,则米不期而自出矣。

此劝分之要术,更宜斟酌而行之。

若山路不通舟楫处,又有抄札、赈给、就食、散钱之法,初非执一。

”又举吴尊路事例,以说明利用市场规律平抑粮价的好处:

“吴尊路知通州时,淮甸灾伤,民多流转,惟尊路劝诱富豪之家,得钱万贯,遣牙吏二十六次,和赁海船,往苏、秀收籴米豆,归本处依元价出粜,使通州灾伤之地,常与苏秀米价不殊。

”[10]卷2《劝分》又云:

“昔范仲淹知杭州,二浙阻饥,谷价方涌,斗计百二十文。

仲淹增至百八十,众不知所为。

仍多出榜文,具述杭饥及米价所增之数。

于是商贾闻之,晨夕争先,惟恐后,且虑后者继来。

米既辐凑,价亦随减。

”[10]卷2《不抑价》对此,董煟总结说:

“不抑价,非惟舟车辐凑,而上户亦恐后时,争先发廪,而米价亦自低矣。

”[10]卷2《禁遏籴》

  四、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对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思想可以得出三点初步结论:

  第一,以保障农民最低生存需要为目标。

董熠在《救荒活民书》中,再三强调对农民进行保障的必要性。

因为“憔悴之民,多在乡村,于城郭颇少”[10]卷2《义仓》。

对此,董煟曾动情地说:

“农家寒耕热耘,以供众人之食,及其饥也,不耕者得食,而耕者反不得食,不免采掘蕨根野葛以充饥肠,岂不甚可怜哉?

”[10]卷2《恤农》因此,董煟多次呼吁优先照顾农民,对“浮食”、“末作”进行有限救济。

尽管农民在董煟的口中是如此重要,但对农民的保障程度仅仅限于维持其最低生存需要为目标。

如董煟曾说:

“村民得钱,非惟取赎农器,经理生业,以系其心,又可抽赎种子,收买籴斛,和野菜煮食,一日之粮,可化为数日之粮,岂不简便?

”[10]《拾遗·鄱阳赈救法》事实上,宋朝对乡村的救荒标准也是如此。

从定量看,赈给标准一般为成人日支米1升、小儿减半。

宋制,1升米约合今0.501千克[14]29,只能维持基本生存需求。

因此,总体而言,宋朝对乡村的饥荒救济思路是以保障农民最低生存需要为目标。

  第二,以民间力量辅助乡村社会保障。

董煟在《救荒活民书》中,对强制劝分进行了尖锐的抨击,认为这实际是官吏“假劝分之美名,欺罔上司以图观美,不知适以痛(病)民”的荒唐举措。

[10]卷2《劝分》不过,董煟批评的是这种强制性劝分,对于劝分本身,仍是持肯定态度的。

他说:

“凶年粜粟,以活百姓,可谓惠而不费。

况所及者皆乡曲邻里,可以结恩惠,可以积阴德,可以感召和气,而驯致丰稔。

可以使盗贼不作,而长保富赡,其于大姓亦有补矣。

倘使小民转徙沟壑,流移他所,大姓之田,何暇自耕?

土地荒芜,必确所损,况又有甚于此者也。

”[10]卷2《劝分》尤其是针对富商的劝分,更是持支持态度。

他说:

“天下有有田而富之民,有无田而富之民。

有田而富者,每岁输官,固藉苗利,一遇饥馑,自能出其余以济佃客。

至于无田而富者,平时射利,侵渔百姓,缓急之际,可不出力斡旋,以救饥民,为异时根本之地哉!

”[10]卷2《劝分》实际上,宋朝普遍实行劝分政策,可以作为救荒中的重要补充。

北宋时期,劝分的实施还是比较有节制的,基本按照“以常平钱谷应付不足,方许劝诱有力之家出办粜贷”[4]食货57之17的规定实施。

南宋以后,由于常平仓与义仓的衰败,政府财力日渐窘迫,不得不更多依赖劝分筹集救荒钱谷。

淳熙十年,尤袤曾说:

“今日公私诚是困竭,不宜复有小歉。

国家水旱之备,止有常平、义仓,频年旱暵,发之略尽。

今所以为预备之计,唯有多出缗钱广储米斛而已。

又言救荒之政莫急于劝分。

”[12]卷26《国用四·振恤》

  第三,以市场机制诱导平抑粮价。

在董煟的《救荒活民书》中,多次提到利用市场机制诱导平抑米价,方法包括不抑价、禁遏籴等。

不抑价的好处非常明显:

“非惟舟车辐凑,而上户亦恐后时,争先发廪,而米价亦自低矣。

”[10]卷2《禁遏籴》又举出吴尊路与范仲淹的事例加以说明,已见上文所述。

禁遏籴是与不抑价相配套的举措,即不许邻境阻遏粮食出境的措施。

因为遏籴一行,将阻止粮食流通,灾区更为艰难,而邻境也难保全。

董煟指出:

“或者谓遏籴固非美名,然听他处之人恣行般运,不加禁止,本州、本县自至艰籴。

臣曰:

此见识狭陋之论也。

天下一家,饥荒亦有路分。

今邻郡以吾境内丰稔,而来告籴,义所当恤。

此宜物色上流丰熟去处,劝诱大姓,或本州发钱,差人转籴,循环粜贩,非惟可活吾境内之民,又且可活邻郡、邻路之饥民,尚何艰籴之有?

脱使此间之米不许出吾界,他处之米亦不许入吾界,一有饥馑,环视壁立,无告籴之所,则饥民必起而作乱,以延旦夕之命,此祸乱之大速者也。

”[10]卷2《禁遏籴》

  综上所述,以董煟《救荒活民书》为代表的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思想,集中体现了宋人在总结历代乡村社会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成果与解决方案。

尽管从实际情况看,宋朝乡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并不如人所愿,一直存在资源不足、管理不善、措施强制等问题,但这些思考成果和解决方案,对此后元明清三代产生了重要影响。

董煟的《救荒活民书》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荒政专著,也是第一部有关乡村社会保障思想的指导性文献,自刊行以后,为历代从政者所重视,成为开展相关事项的纲领性文献。

元、明两代荒政专著,都深受此书影响。

清代荒政名著《康济录》和《荒政辑要》等书,在祖述荒政著述时,更以董煟之书为蓝本。

并且,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深受此书的影响。

由于流行非常广泛,以至于仅在清代就有十余种版本行世,由此足见其影响之深广。

如果说,《周礼》一书的荒政思想是两宋以前各代荒政措施的指导性法则,则《救荒活民书》便是两宋以后各代乡村社会保障措施的基本文献。

  注释:

  ①关于宋朝乡村社会保障问题,许多研究成果都有涉及,如邓拓《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王德毅《宋代灾荒救济政策》(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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