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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女院学字28号
湘女院学字[2012]28号
关于印发《湖南女子学院学生违纪处理
办法》与《湖南女子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女子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与《湖南女子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办法及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湖南女子学院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工作处2012年12月12日印制
(共印60份)
附件1:
湖南女子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处理时要深入调查研究,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处分要重事实、重证据。
要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初犯与屡犯不改者相区别。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如有违纪行为,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校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者,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等解除处分后再发给毕业证。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无不良表现,可按期解除;表现突出者,可以提前解除。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则予以开除学籍。
第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生源地。
第八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
(二)被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情节及后果轻微者。
(四)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第九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三)以往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者。
(五)隐瞒事实,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者。
(六)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违纪群体为首者。
第十条为了给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学校给受处分学生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考验,事实证明该生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降级处分或撤销处分。
降级或撤销处分,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详细的改过认错书面报告,班委会、团支部讨论同意,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经系部研究提出降级处分或撤销处分的意见,报请原处分审批部门审定批准。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参与邪教组织和黑社会组织,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社会稳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藏匿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对无故旷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6--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1—2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26—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无故不参加集体劳动、政治学习和其它规定的集体活动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对未经请假、擅自离校外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外出1天(一天按24小时计算)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外出2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外出3--4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外出5--7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外出8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外出考察或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岗)者,参照以上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对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非法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或骗取财物、骗取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者;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密码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五)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考试舞弊者的处分按《湖南女子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电线,违章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热电器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擅自在集体宿舍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向宿舍楼外倒水、投掷物品,损坏公共消防设施,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擅自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使用明火或使用违禁电器每学期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次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4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5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使用违规电器或者使用电器不当引发火灾事故者,视损失大小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每学期发生无正当理由晚归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次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4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5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每学期发生无正当理由外宿1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2次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3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4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扰乱校园秩序,危害校园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1.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照法规、校纪执行公务者,或不服从管理,殴打学校执勤人员,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破坏公共卫生,严重损害花草树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从事传销或引诱他人从事传销,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私自到江河、湖泊、池塘等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
7.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除上缴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违反防火消防管理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与他人非法同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关系,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卖淫、组织或介绍他人卖淫,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播放、观看含有反动、淫秽、迷信、邪教等内容的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浏览淫秽网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此类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播放或观看此类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者浏览淫秽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侵犯公民权利行为或造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上述各条款中类似处分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一)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评奖和评助学金等资格。
(二)凡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撤销处分或未降为记过以下处分的,毕业时学校不予推荐单位。
(三)受处分学生,一年内不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已交纳的学费、学杂费等费用不予退还。
(五)担任学生干部者,由相应任职机构免去其所任职务。
(六)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在党、团组织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违反校规校纪,除严格按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外,在做出处分决定结案之前,暂扣或收回毕业证书、报到证,待处理完毕后再予发放。
第四章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权限及申诉
第三十条学生违纪处分的调查:
(一)学生违纪后,学生所在系部应立即开展调查,尽快查清事实经过,并收集有关材料。
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对于记过(含记过)以上的处分,学生工作部(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部门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校领导。
(二)从事学生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及治安、保卫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
学生不配合调查,不影响学校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
(三)调查的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2、询问证人;3、提取书证、物证;4、勘验和鉴定。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处分呈报的材料:
(一)各系部对学生的违纪处分进行调查后,应及时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
(二)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包括:
1、学生处分登记表;2、违纪事实材料;3、相关证明材料(需由证明人签名或单位盖章);4、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定材料。
第三十二条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研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违反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研究决定。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部(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因政治问题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必须报省高校工委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况下,学工部(处)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一)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涉嫌犯罪的应会同保卫处处理。
(二)学生违纪并有涉外行为的,应会同外事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协同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要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受处分学生家长。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和期限。
送达方式可以采用下列几种:
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由工作人员记录备案;无法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在湖南女子学院校报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三十五条违纪学生留校察看期间的教育管理
1.留校察看期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悔改表现,能很好地改正错误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出现新的违纪情况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留校察看期间,各系要指定专人与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建立固定联系,从多方面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定期向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汇报帮教情况。
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每半年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改正错误的情况。
察看期满,应主动及时地提出解除察看的书面申请。
逾期不提出申请者,视同延长察看期一年,由学校另行行文处理。
4.各系应在收到学生解除察看申请之日起一周内,提出是否解除察看的意见,送原发文机关。
经研究并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原发文机关行文解除察看。
第三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原籍。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天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者,可在学校作出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后再办理离校手续。
拒不离校者,学校强制其离校。
第三十七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具体申诉办法按《湖南女子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受处分学生的错误事实及结论,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工作处备案存档二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湖南女子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学生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时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湖南女子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涉及学生权益的处理事件进行复查、复议。
(二)湖南女子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3名,由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设委员若干,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处、团委、保卫处、宣传部、招生就业处、校长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为单数,一般7-13人。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组织安排调查取证、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办公室设学生工作部(处),由学工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处长和纪检监察处长、学生工作处分管学生思政教育管理的副处长担任副主任。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任期三年,可以续聘。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受理申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予以解聘,并给予相应处分:
1.徇情舞弊的;
2.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的;
3.侮辱、处罚当事人的;
4.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对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分)决定的审查意见;
(三)在正式受理申诉后的一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遇学校放假则往后顺延),并送达申诉人;
(四)将与原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处理决定一同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复议。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
写清楚申诉人的姓名、系部、班级、学号,申诉基本情况;详细陈述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二)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第十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学校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循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委员会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好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笔录。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
第十七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实行听证。
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扰乱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12月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发布施行。
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湖南女子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