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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制度汇编

 

七、经营管理

 

机关及分公司工资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体现监控与服务职能二者的统一性,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分公司的专业特长,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综合经济效益的提高,结合机关和分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控制与管理的原则

1.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即:

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幅度,职工实际工资水平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幅度。

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克服攀比思想,真正发挥工资杠杆的激励作用。

3.继续实行工资总额的二次分配与各单位经济效益挂钩的控制原则。

第三条工资总额的核定

公司实发工资总额与企业综合效益完成率挂钩,确保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线,遵循集团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原则,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工资增长预警线。

第二章机关人员的工资发放

第四条机关除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全部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即岗薪制)。

机关附属单位:

职工培训中心、试验中心、经警中队、物资供应分公司、市政工程承包部、青岛分公司机关职工的岗薪标准比照执行。

第五条岗薪的核定

1.机关含机关附属单位管理人员的基本岗薪,执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其效益岗薪视公司综合效益的完成情况每半年发放一次,标准不超过20%,同公司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一并考核。

2.各项经济指标综合完成率在100%以内时,按实际完成率计发效益岗薪;完成率超过100%时,增长率在10%(含)以内的,效益岗薪增长系数为0.6,增长10%以上部分,效益岗薪增长系数为0.3,但效益岗薪增长最高不超过其本人效益岗薪的10%。

3.效益岗薪的发放,要与公司经理、书记与各部室签订的年度承包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考核挂钩。

具体执行《年度承包责任书》的规定。

4.当公司年度各项指标的综合完成率超过100%时,公司总经理有权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公司其他有关领导和相关部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分公司人员的工资发放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是指吊装分公司、大型机械租赁分公司、物资租赁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型的分公司,不含青岛分公司和物资供应分公司。

第七条专业分公司人员的工资,实行年度利润工资比控制和核发。

其管理人员的工资比照机关相应岗位序列标准执行,工人实行新的岗位技能工资制(由基本岗位技能工资和浮动岗位技能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专业分公司实行年度经济责任制承包,确保年度利润指标的实现。

其管理人员的岗薪按以下办法分配:

1.完成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并上交公司,在成本不亏损的前提下,月度发放基本岗薪,其中,20%由分公司根据每人月工作综合情况考核计发;未全额完成指标时,按完成的比例发放;超额完成部分到年终一并考核,超额上交部分按《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奖励。

2.年度在100%完成经济承包指标时,计发相对应的效益岗薪。

完成率小于100%时,按完成率计发。

3.年度效益岗薪和内部承包奖励额均在工资总额范围内支付,公司不再另行增加工资指标。

4.效益岗薪的兑现:

在完成上交费用且成本不亏损时,每半年发放一次,其标准为20%;若年终效益核实未完成承包指标或成本亏损时,用效益岗薪抵补,不足抵补的,用抵押金补齐。

亏损特别严重的,同时要用行政手段制约。

第九条专业分公司的工人工资,执行新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标准。

按以下办法分配:

1.岗位技能工资制是按劳动岗位所需技能水平及劳动量的大小和完成的定额工日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

2.吊装分公司的塔吊司机和外用电梯司机的月岗位技能工资,其基本岗位技能工资按其本人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60%由分公司核发,其浮动岗位技能工资部分与所在项目月完成的产值和台班数双挂钩考核,转到分公司核发。

其标准为:

(1)塔吊机组月度挂钩工资总额=[30(元)×签认的塔吊使用日历天数+1.5(元)×所在项目月完成产值(万元)÷实用塔吊台数]×机组定编人数

(2)外用电梯机组月度挂钩工资总额=[25(元)×签认的外用电梯使用日历天数+1.5(元)×所在项目月完成产值(万元)÷实用外用电梯台数]×机组定编人数

3.除塔吊外用电梯司机的岗位技能工资执行以上标准外,专业分公司其他工人的月基本岗位技能工资按其岗位技能工资的60%核发,其浮动岗位技能工资部分由各分公司依据内部考核办法在工资总额内考核自主分配。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人员,逐步扩大承包范围,适时采取单机单车核算、机组核算等形式,除岗位技能工资外,只计发超额工资和加班工资。

5.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后,各分公司要制定内部承包和考核办法,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备案,与本办法一同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机关与分公司管理人员效益岗薪的基数,与项目经理部的效益工薪一样,同时受工资总额调节系数的调控。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公司制定的机关及分公司人员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配套实施。

 

钢材、木材、水泥供应、结算

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为理顺公司三材价格体系,更好的落实公司经济承包责任制,根据集团“三材”供应体制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部价格结算

1.由公司统一向集团采购的“三材”,自20XX年起,由项目部按照公司每月公布的三材价格加上1.5%的采购保管费及当月实际供应量与物资供应分公司核对认定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结算总额,并办理(预)结算手续。

2.合同(协议)中明确由甲方指定供货单位并明确价格的,由物资供应分公司按约定负责督促材料进场,必要时进行调剂并办理对外结算。

物资供应分公司收取1.5%的采购保管费。

合同(协议)中未明确价格时,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分别与甲方和分供方商谈确定材料价格,并按照与指定分供方确定的供应价(到现场价)加上1.5%的采购保管费及实际供应量与物资供应分公司结算。

3.合同(协议)中约定由甲方供货的,按北京市造价管理相关规定,由项目部负责与甲方结算。

二、三材供应、结算工作程序

1.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要求编制三材需用计划,报公司物资管理部审核;

2.物资管理部对材料计划进行审核后,传递给物资供应分公司;

3.物资供应分公司对计划进行平衡后抄报物资管理部。

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向集团材料公司报送计划,签订买卖合同并负责督促货物进场和调剂结算。

4.项目经理部对到场材料在核对、签收后按公司规定办理(预)结算。

三、结算价格的管理

1.公司每月由物资管理部和经营管理部根据集团供应“三材”价格,以城建一公司信息特刊的形式,于次月十日前发布上月公司内部结算价格。

2.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在下季度初向公司经营管理部、项目核算部提供上季度与项目经理部签认的各种材料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汇总清单等结算资料,以此作为季度(年度)项目成本核实的依据。

3.项目竣工后,经营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布的信息价及实际供应量,调整各项目的制造成本指标。

甲方指定供货方的三材按收入价格列入工程制造成本指标。

属于协商价格的材料价差,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4.“三材”内部价格结算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由公司物资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负责调解或裁定。

项目经理部或物资供应分公司对调解、裁定不服的,可向公司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四、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工程项目工薪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工程项目管理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统一的分配原则,调动项目全体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整体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工薪制分配的要求,结合公司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工薪制是以单位工程项目为对象,以提高工程质量,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核心,依据项目全过程的管理成果,确定管理人员工资分配的一种分配制度。

第三条实行项目工薪制的人员范围,为项目全体管理人员(不含外聘人员)。

第四条对于同一项目部管理不同业主的两个以上单位工程时,在成本核算上能够独立分开的,也可以实行项目工薪制。

第二章项目的承包指标

第五条依据《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无论实行哪一种形式承包的项目,均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同时加强基础业务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报表、各类台帐,保存好原始资料,使项目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第六条承包指标包括经济技术指标和管理指标。

一、经济技术指标

1.制造成本控制指标;

2.上交计划利润、企业管理费、成本降低额指标;

3.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的费用应上交公司的指标;

4.按国家规定上缴的税金;

5.按北京市规定上缴的劳保统筹基金;

6.工程质量指标;

7.施工工期指标;

8.安全生产指标;

9.文明工地指标;

10.资金回收指标。

11.工程竣工结算指标;

二、管理指标

1.基础业务管理指标;

2.党支部目标管理指标;

3.涉及企业管理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指标。

第三章项目工薪额的确定

第七条项目工薪由基本工薪和效益工薪两部分组成。

即:

项目工薪额=基本工薪+效益工薪

基本工薪为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收入,按项目等级、定编人数及其岗位类别按月发放。

效益工薪依据项目的最终管理成果确定,由各种奖金及兑现奖组成。

第八条项目工薪额基数的核定:

依据项目编制定员、各类管理人员对应月基本工薪额、合同工期、项目等级、项目等级调节系数、工资总额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项目工薪基数的计算公式为:

Σ={[B1+(B1×E×F)]+[B2+(B2×E×F)]+……+[BA+(BA×E×F)]}×C

公式中:

A:

为项目编制定员人数;

B:

为项目管理人员月基本工薪;

C:

为该单位工程合同工期月数;

E:

为项目等级差调节系数,项目班子成员不享受该系数的调节;

F:

工资总额调节系数,该系数的确定由核定的公司工资总额按年度调节。

第九条项目工薪基数的核定,若同一项目有新开工程时,从开工之月起合并在施工程面积(或造价)重新确定项目等级,并分段核定开工前后工薪基数。

若同一项目有竣工工程时,从竣工之月起核减在施面积(或造价)重新确定项目等级,并分段核定竣工前后的工薪基数。

工薪基数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如因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面积,延长或缩短合同工期天数时,可予以调整。

第十条根据工程性质和造价的不同,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分别确定项目等级和项目等级差调节系数。

调节系数见附表。

第十一条有关人员基本工薪的确定

1.由公司领导兼任项目部正职的,其基本工薪与机关岗薪制标准相比较,执行其中较高的标准。

2.项目总工程师的基本工薪,执行本单位正职的标准,效益工薪执行项目副职标准;项目副总工程师的工薪标准按其总工标准的95%计发。

3.未设项目总经、总会的经理部,其预算、财务主管人员的基本工薪,根据本人的综合测评情况,参照相应项目副职标准的95%执行。

项目等级和项目等级差调节系数

附表

序号

项目

等级

划分

标准

调节系数

工资总额

调控系数

1

一级

房建在施面积≥15万平米

市政、高速公路工程造价≥2亿元

地铁工程造价≥6亿元

1.2

2

二级

10万平米≤房建在施面积<15万平米

1.2亿元≤市政、高速公路工程造价<2亿元

4亿元≤地铁工程造价<6亿元

1.15

3

三级

6万平米≤房建在施面积<10万平米0.6亿元≤市政、高速公路工程造价<1.2亿元

2亿元≤地铁工程造价<4亿元

1.1

 

4

四级

2万平米≤房建在施面积<6万平米

0.2亿元≤市政、高速公路工程造价<0.6亿元

1亿元≤地铁工程造价<2亿元

1.0

5

五级

房建在施面积<2万平米

市政、高速公路工程造价<0.2亿元

地铁工程造价<1亿元

0.95

4.外埠施工经理部,执行北京项目等级划分标准,自有职工的基本工薪或岗位技能工资在相应的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

(最高控制在公司副职标准)

5.所有在外埠施工人员的外埠补助标准,暂按公司城建劳人发(2000)084号文《外埠施工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工薪的考核与兑现

第十二条项目工薪的考核,按照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的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与项目工薪总额挂钩。

第十三条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的效益工薪未计发部分作为风险抵押金预扣。

单位正职交纳抵押金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交清;交纳抵押金在3万元以上的,3万元部分一次交清,3万元以上部分用效益工薪抵补,一个年度内的效益工薪不足抵补的,需另行交纳。

第十四条经济技术指标的考核

1.上交利润指标:

项目超额完成利润指标时,按《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奖励。

2.工程质量指标:

确定竣工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并达到合同规定要求和公司制定的质量目标标准。

具体由质量部按相关文件规定考核。

3.施工工期指标:

确保按合同工期竣工,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每拖延一天,核减项目效益工薪0.5%(最高限为15%)。

有工期顺延协议的,同时要有经济补偿洽商。

4.安全生产指标:

杜绝亡人,轻重伤频率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重伤一人,扣减效益工薪1万元。

生产责任亡一人或发生消防事故一起,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影响程度、损失大小,扣减效益工薪5-10万元,情节严重时,按处理的决定办理。

5.文明施工指标:

要符合北京市文明现场管理的规定,文明工地复查被取消资格的,扣减效益工薪3万元;被降级的,扣减效益工薪1万元;要求新创文明工地,未达文明工地标准的,扣减效益工薪2万元。

6.资金回收指标:

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财会部负责考核。

7.竣工结算指标:

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公司当期要求的时间完成结算;未完成的,留守人员在结算要求的期间内效益工薪免发。

第十五条管理指标的考核:

按百分制方法由各业务部门和业务系统按年度考核,加权平均计算得分率。

第十六条项目工薪结算,依据项目管理成本、管理指标考核得分确定。

即:

项目工薪总额=项目工薪基数×综合考核得分率+其它增减额

第十七条项目工薪总额按月度预提、预支。

项目竣工结算后兜底结帐的方法,预提额全部进入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月度基本工薪的核发与完成的产值、利润指标挂钩,在完成公司下达的产值利润指标且成本不亏损的前提下,项目部管理人员按相应项目等级和本人的岗位类别所对应的基本工薪发放,未全额完成指标时,按完成的相应比例核发。

月综合效益指标完成率=(月实际综合效益指标完成额/月计划综合效益指标完成额)×100%

月实际综合效益指标完成额=月实际完成产值(万元)×20%+月实际上交利润(万元)×80%

月计划综合效益指标完成额=月计划完成产值(万元)×20%+月计划上交利润(万元)×80%

第十九条项目效益工薪的兑现:

在完成上交费用且成本不亏损时,每半年发放一次,其标准为20%;如年终竣工或接近竣工的项目,视情况核发其余效益工薪,或一并列入项目审计考核兑现,如项目未完成承包指标,或成本亏损时,用效益工薪抵补,不足抵补的,用抵押金补齐。

亏损特别严重的,同时要用行政手段制约。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非项目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停工、待工,从批准的月份起,项目部人员只发基本工薪的50%。

其中:

属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待工,按业主议定的停工期,根据定编管理人员人数增核相应的工薪指标,成本由项目部承担,并负责向业主索赔;属于公司原因造成停工、待工的,工薪成本及指标由公司负担;属于项目部原因造成的停工、待工,公司不予增加工薪。

2.成本核实被确定为潜亏单位的,其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薪从确定潜亏的月份起,按基本工薪的60%计发,直至扭亏止。

3.工程项目从竣工的月份起,若在三个月内没有接到新的任务,管理人员仍享受原项目级别待遇。

从第四个月起班子成员对应机关部门正、副职标准的60%计发基本工薪,其他人员按本人岗位标准的60%计发基本工薪。

被确认为亏损的项目,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五章工薪的内部分配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基本工薪的分配。

日常分配在公司批准的应发基本工薪额度范围内,80%部分根据本人岗位标准、出勤和综合考核情况按有关规定计发;20%由项目经理部依照项目内部经济指标分解考核办法,依据每人月实际工作情况计发,在遵循工资支付原则的前提下,由项目部自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效益工薪分配。

在效益工薪额范围内,由项目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项目内部经济指标考核办法自主分配。

超额兑现的分配执行公司相关文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办法同时废止,但2000年12月31日前开工未竣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配套实施。

 

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内部经济关系,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集团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单位效益、管理者业绩和职工贡献,公司实行“三全两多”(即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全面内容考核的多层次、多种形式)承包责任制。

项目经理部实行项目管理目标总承包;分公司按年度综合指标承包;机关及附属单位按年度管理目标责任承包。

各类人员按相应的责任制,实行多种形式承包和考核分配。

(承包指标见附表一)

第三条本办法的重点是以承包和管理为手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各承包单位必须对各项承包指标进行成本设计,责任到人并强化管理,要与新的工资分配制度和经济承包责任制相结合,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公司审核后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是运用经济手段,界定公司所属单位经济责任制的准则,也是确定各种分配关系的依据。

各单位和全体职工应认真实施并自觉遵守。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经济承包责任制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在工程开工时,围绕项目综合管理计划指标,实行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的内部总承包。

项目上交公司有关费用的基数以工程中标合同价为依据,属于工程造价以外的其它费用,或因企业投标决策让利等因素,在确定上交费率指标中调整。

项目管理过程中应收取水电设备安装、防水外分包等单位的管理费用,不作为基数上交费用。

项目施工中因设计和建筑标准发生重大变更并超出或减少原合同价10%以外的,按公司最终认定的基数为依据上交公司有关费用。

一、承包形式

1.签订内部项目经济承包合同且正常施工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2.2000年四季度以后新开工程,原则上实行“制造成本承包”,即参照中标价结合北京城建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内部定额),公司重新认定其标准直接费,并在此基础上对企管费预留部分和降低成本额等相关因素合理调整后一次性包死,以此作为项目成本总支出的最高限额。

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可列入承包基数。

项目在创收节支的同时,必须确保上交公司各项费用(见附件一)。

3.建筑面积在二万平米左右、在京市政工程造价在一千万元以内,具备条件的工程实行“全额利费保全承包”。

即在中标价基础上,公司经重新认定内部概算实际造价和应上交的各种利、费总额后一次性包死,确保上交,建筑材料除钢材、木材、水泥由公司和项目部共同竞价采购外,其余材料由经理部采购,管理人员可自行组合(见附件二)。

4.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整体分包承包”方式,在确定了分包方应上交公司的各项费用基础上,根据项目的规模、施工难度确定定编人数,测定管理人员费用开支,实行管理费用包干制,分包方上交各项费用扣除项目包干管理费用后剩余上交公司。

分包方上交公司各项费用在确保税金,劳保统筹基金,上级管理费等各项基金基础上,根据项目中标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其它应交费用。

项目人员管理费用开支,根据当前公司工资水平、各项计提费用、公务用车费用、办公费用及其它费用标准等综合测定(见附件三)。

5.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特殊意义且造价偏低的工程,,按公司重新认定的成本实行“成本包干承包”(见附件四)。

6.外埠市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实行按实际工程结算造价为基数统一按7%(包括集团总承包收取管理费,不含税金)上交公司各项费用(见附件五)。

外埠房建工程依据项目具体中标情况测定上交公司费用。

二、执行内部定额制造成本承包办法

1.制造成本的计量

按施工图纸和城建内部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特殊工程除外)

2.制造成本的组成及计价原则

按照内部定额价,结合公司内部价格体系文件规定进行计价,具体组成如下:

(1)人工费:

按集团内部定额价执行。

(2)材料费:

由集团统购统配的三大主材,按当季度集团供应价加上相应市内运费和1.5%采购保管费,计入制造成本,施工合同(协议)中已明确的材料价格与当季度材料供应价发生价差的,正差部分上交公司,负差部分由公司承担。

施工合同(协议)中未明确材料价格的,由项目部负责组织与甲方商谈确定材料价格。

高于集团供应价的价差,可列入工程制造成本,低于集团供应价的价差由项目承担并相应核减制造成本承包指标。

其他材料价格执行内部定额价。

(3)机械费:

按内部定额价计入制造成本

(4)其它直接费:

按内部定额价计入制造成本

(5)临时设施、现场经费:

按中标收入列入制造成本

(6)其它费用:

工期奖、质量奖60%上交公司,40%计入制造成本。

其它技措费、风险费等费用,合同(协议)中有约定的20%上交公司,80%计入项目制造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项目努力争取到的包干费,全部列入项目制造成本指标。

3.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整,作为最终项目承包、核算、审计和考核依据:

(1)集团对定额调整修订。

(2)按公司计划要求获工程质量市优以上项目,依据内部定额规定、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3)获市级以上(含)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的,依据内部定额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4)向建设单位批回价差、洽商、索赔。

项目施工中因设计和建筑标准发生重大变更并超出原合同价10%以外的,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相应调整,按公司最终认定制造成本指标为依据上交公司有关费用;超出原合同价10%以内并构成工作量的部分,按规定上交税金、劳保统筹基金和上级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列入制造成本承包指标;在原合同价基础上减少的造价部分确认后调整承包基数。

(5)其它特殊原因造成造价变化,经公司确认以后进行调整。

4.特殊项目的处理

(1)模板工程:

按公司当前通用常规施工方案考虑,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特点采用不同施工方案时,不予调整。

但超常规或工程局部有特定的施工工艺要求的项目,经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认可后可按照实际施工方案予以调整。

(2)脚手架工程:

按公司当前通用常规施工方案考虑。

按不同的结构类型和檐高综合实行按建筑面积平米包干(具体见附表七)。

项目部采用不同方案时,不予调整。

(3)土方、降水、护坡工程:

按照项目实际的中标价(或合同、协议价),结合实际市场价格,经公司认定后列入工程制造成本。

(4)钢筋工程:

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按规格、型号,计算钢筋用量,并应在30天内完成报公司物资部审核后列入制造成本。

项目竣工结算后,按项目部与建设单位实际结算的钢筋工程量相应调整制造成本。

5.经营管理部编制完成制造成本的施工预算后,会同该工程项目经理部对其进行审核,审核中调整子目累计差价不超过总造价±3%时不予调整,并应在20天内完成审核。

根据审核后的施工预算,确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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