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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内容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北京市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事项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关于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符合关于发布《北

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北京市建材办负责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

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区县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

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办理地址及办理:

事项名称

承办部门

办理地址

联系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

1

亦庄开发区

大厦1层2号服务大厅建设发展局窗

67887498

2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昌平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

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往东500米综合服务大厅

60718051

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大兴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

大兴区新华大街三段15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81296045

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房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

81312822

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平谷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

平谷区府前街31号

89992186

6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通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通州区车站路49号

69544575

7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门头沟区住房城乡

建设委

门头沟区石龙西路88号

69843393

8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密云县住房城乡建

设委

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

69045932

9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延庆县住房城乡建

设委

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

69104604

10

建筑业企业

顺义区住房城乡建

69426801

资质审批

设委

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

建筑业企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1

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行

59958555

资质审批

行政服务大厅

政服务大厅

建筑业企业海淀区住房城乡建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

资质审批设委B座541房间综合服务科

受理方式:

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bjjs.gov.)“网上办事大厅”栏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

料:

1、《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复印件;

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

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复印件;

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

人。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

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并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

1、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材[2007]722

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的规定;

、备案的建材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加大建

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建材设备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

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一定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

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加以落实。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包括:

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

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

包括:

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

包括:

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

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

包括:

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

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三、严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审查。

(一)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附件1),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产品执行标准和省及以上型式检验报告;

3、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证书;

4、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

(二)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专项证书或检验报告。

1、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外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

2、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3、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

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4、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

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八砼防冻剂。

5、需提供计量检定证书的:

热量表、温控阀。

6、需提供卫生性能检验报告的:

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7、需提供室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的:

建筑墙涂料、建筑胶粘剂。

8、需提供氨释放量检验报告的:

混凝土外加剂。

9、外墙保温系统:

以界面剂(砂浆)生产企业为主,提供系统耐候性检验。

(三)申请下列产品备案,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

1、执行国标、行标的非承重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和EPS板、XPS板、网格布;

2、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八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3、已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建筑防水材料。

4、建筑排水管材(件)。

(四)申请定期报告(附件2),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报告期省及以上检验报告;

2、在本省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数量和产品质量情况。

四、本着“为企业解难题,为群众送服务”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有关工作程序简化如下:

(一)本省企业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当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

设主管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进行企业现场考察,在《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

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现场考察报告后,报省厅。

外省企业首次申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

部门在《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我厅。

(二)申请定期报告,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建筑工

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附件2)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

证明后,报省厅。

(三)为进一步完善使用备案流程,便于企业申请、补正申报备案的资料,对不符合备

案条件的,由省厅出具《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建材设备使用备案情况的日常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发现应

备案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督促其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对超过规定期限仍

未申报备案的,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情况作为日常监理工作容,发现未备案的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督促该供应单位办理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经督促后仍不备案的,工程监理单位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废止。

附件:

1、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

2

、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

3

、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自治区

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备案企业承揽工程中标后,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自治区建筑市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政发〔2006〕8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

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

(党发〔2007〕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

扩建、改建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自治区,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外进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和工程项目备案制。

年度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自治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

工程项目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

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第五条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

(四)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注册的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和企业近3年的诚信证明(原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进驻自治区的项目部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八)企业对进驻自治区的项目部或办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经

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上述人员工作简历(原件),同时提供上述人员3年以的养老保险金交

讫证明。

以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不予备案。

第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资料(涉及交通、水利

等行业的,经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对提交资

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外进企业,核发年度备案证书(一式二份),并保留上述资料复印件予以

存档。

续备案,延续备案无次数限制。

第八条外进建筑业企业进入自治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上报外进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

在备案有效期,如有违反《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记入外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自治区建筑市场。

第九条外进建筑业企业进入自治区承包工程中标后,应当在签订承发包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企业备案工程项目所配置的各类管理人员必

须符合工程类别、规模的要求。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盟市及相关部门不得制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原

先制定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自行废止。

各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市规划局:

[2005]22号)精神,我们

2005年12月18日厅长办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晋政发制定了《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申请表》]

二、[《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换证申请表》]

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一月九日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本省建筑节能的技术创新,促进建筑节能的产业化发展,规建筑节能技术

(产品,含部件)的认定标识工作,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及省建设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应用在建筑工程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安全等方面

的标准要求,达到降低能耗指标、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施工工艺、构造措施、建筑体系以及材料、装置、设备等。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确定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的围与目录;

(二)对本省行政区域生产或销售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进行认定标识;

(三)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检测评估机构工作;

(四)对应用在建筑工程中的节能技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发布相关信息等。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列入建筑节能认定标识管理围

的技术(产品)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围:

(—■)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各类门窗及保温隔热密闭技术与材料;

(三)供热采暖和空调制冷等技术、设备与装置;

(四)分户供暖、温度调控和热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产品);

(七)其它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技术(产品)。

第五条申请认定标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等相关标准;

(四)技术成果类要成熟可靠,通过评估或鉴定;产品类已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配套,工艺合理,具备常规检验仪器设备等;

(五)无成果或权属争议。

第六条初次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代理商有关证明材料;

(三)评估报告或鉴定证书,产品类应提交经认定的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近期(一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技术(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规程、验评标准;

(五)使用说明书;

(六)技术(产品)持有单位、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2个以上用户出具的技术(产品)使用效果证明材料;

(八)技术(产品)的专利证书或转让协议;

(九)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申报资料应当齐全、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数据真实准确,统一使用A4纸型,按上述顺序装

订成册,一式3份。

第七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程序:

(一)技术(产品)持有或生产单位申报;

(二)技术(产品)持有或生产单位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

(四)审查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及节能标识,发布公告。

省外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可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对已获得当地省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标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申报单位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备案登记,换领《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节能标识。

境外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可由国总代理商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初审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上报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应当在30日组织专家评审,对审查合格的技术(产

品)颁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及标识。

第九条获得认定标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统一列入《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标识目录》,《目录》每半年发布一次。

第十条开发、生产或销售单位可以在其被认定的技术(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

宣传中使用建筑节能标识。

第十一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获得认定标识后,技术改进或产品原材料、设计及工艺

有重大改变影响技术(产品)性能时,应当重新申请认定标识。

第十二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获得认定标识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予以撤消《认定证书》、禁止使用标识的处罚,并向全省公告。

(一)质量下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的;

(二)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合格,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十三条未通过认定标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不得选用,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要严格查验工程建设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标识,禁止未通过认定标识的技

术(产品)用于工程。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使用未通过认定标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有权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认定标识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填写《省建筑节能技术

(产品)认定标识换证申请表》,持原《认定证书》、产品近期质量检测报告、企业单位法

人证书、代理商有关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统一上报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换证。

对在有效期,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技术与性能不稳定、社会投诉较多的技术(产品),其申报程序按初次申请办理。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审查不合格的,《认定证书》及标识自行失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全

省公告。

第十五条《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及标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认定证书》不得涂改、租借、转让,违者予以取消《认定证书》,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负责认定标识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省建设技术(产品)鉴(认)定备案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注册、法人代表证明、以及代理商的代理证明等材料;

(三)省级以上质检单位出具的当年度抽检产品检验报告;

(四)应用技术标准、规、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相关资料;

(五)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文件;

(六)用户应用证明材料;

(七)产品说明书;

(八)售后服务承诺;

(九)附企业展示照片(3以上)及电子版企业简介、产品简介、照片;

1、推广项目简介

2、鉴定(评估)证书

3、技术规、标准

4、工程应用证明

5、检测报告

6、奖励证书和专利证书

7、推广项目单位简介

8、其他必要资料(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

注:

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并与附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同时,须提供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

上海市

一、办理依据

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2、《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研[2004]415号)

3、《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规定》(沪建建[2003]113号)

二、受理围

纳入《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管理围的建筑材料。

1、工商注册地在浦东新区、普陀区、闵行区、嘉定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的建材生产企业在所属区相应备案管理部门办理;

2、工商注册地在其他区的本市建材生产企业、外省市建材生产企业、进口产品的代理商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市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3、三渣混合料、沥青混合料的生产企业到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办理。

注:

相应的备案部门、相关协会及交易中心的地址、请到.ciac.sh.中查询。

三、提交(携带)材料

申请企业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ciac.sh.)”,在“在线服务”的“建材”栏目下载相关表式。

如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所提交书面材料

须用A4纸,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核对。

(一)、首次备案企业

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表及IC卡申领表》(网上下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围含有相应产品的生产或加工);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

4、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其中水泥产品和

建筑涂料为近6个月之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其余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为近1年之);

5、产品质量保证书(出厂检验报告本);

6、相应的产品标准(相应备案产品的国标或行标复印件,饰面石材除外。

);

7、其他相关材料:

(1)水泥产品另需提供在有效期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地级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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