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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额自然人借款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人: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担保人:

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金额大写)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

该期间仅限定借款发生时间,不限定借款到期时间,借款到期时间可以在该期间届满日之后。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在此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贷款人发放借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贷款利率与利息计算

一、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具体执行利率在借款借据上载明。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利率在期限内不变;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贷款利率在期限内,如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遇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当年不调整,自下年1月1日起再进行相应调整,贷款人不再事先通知。

2、固定利率

按照年利率%,执行利率在借款借据上载明,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3、其他

二、贷款利息计算: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一月30天,换算公式: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或月利率/30。

第三条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一、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持续有效。

三、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贷款资金支付

一、贷款资金由贷款人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为。

经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本合同贷款资金支付采取如下第种支付方式:

1、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经审核无误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借款人自主支付: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人也可以根据借款人每笔提款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资金支付方式,在借款人书面提款申请上予以注明。

如果提款申请上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以提款申请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为准。

二、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于支付申请日前将相关交易材料报送至贷款人;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书面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三、在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与借款人协商补充提款和支付条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四)收入出现异常变化;

(五)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五条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支付贷款利息。

如借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支付贷款利息。

如借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4、分期还款的,按月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还款日为每月的借款对应日(当月没有借款对应日的,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共期。

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①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期利率;

②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贷款期数/[(1+期利率)贷款期数-1]

5、分期还款的,按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季开始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共期。

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①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期利率;

②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贷款期数/[(1+期利率)贷款期数-1]

第六条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一、借款人声明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授权。

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和凭证等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有可能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事实和情况。

5、、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自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因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借款人贷款申请、审批借款人贷款业务、对借款人已发放的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等原因,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信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基本信息、信用情况及相关信息(含借款人违约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借款人信息(含对外公开披露借款人违约信息)。

二、借款人承诺如下:

1、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个人及家庭的收入、负债及财产状况的证明和资料。

2、如果借款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担保人就其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3、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4、借款人经营的企业进行重大产权变动调整,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

6、借款人在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或增加其他债务前,应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7、当借款人发生如下事件时,将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①在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②借款人的房地产等大额固定资产被处置;

③借款人经营的企业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④借款人涉入诉讼或仲裁案件;

⑤借款人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8、借款人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前叁天存入足额资金以备支付。

9、借款人在本贷款项下的有关存款、结算业务在贷款人机构办理,其存款、结算业务量达到贷款人的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二、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三、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四、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五、借款人声明真实,不违反所作承诺。

六、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七、授受、配合贷款人开展的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核查等贷后检查工作。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质物情况。

二、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三、担保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又未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或借款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四、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五、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六、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债务顺序。

七、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八、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还给抵押/出质人。

九、受理、审批、办理借款人借款申请时,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十、对借款人、担保人提出的监督、质询、批评给予高度的重视和迅速妥善的处理。

十一、对借款人、担保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计收利息:

1、按实际用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2、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3、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十(大写)计收利息。

二、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三、分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先归还当期借款本息,再归还其他款项。

部分提前还款的,重新计算约定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十条借款担保

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担保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

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一、最高额保证担保的:

1、保证人声明:

①保证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②保证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经过合法的授权。

③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④保证人授权贷款人自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因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保证人作为担保人、对借款人已发放的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等原因,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保证人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信息;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将保证人基本信息、信用情况及相关信息(含保证人违约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保证人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保证人信息(含对外公开披露保证人违约信息)。

2、保证人承诺:

①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③如果本合同项下借贷关系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而形成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⑤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⑥被担保的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也不论该担保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保证人不得提出抗辩。

⑦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⑧保证人不按承诺履行义务或作虚假声明的,构成违约。

保证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⑨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可将本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贷款人应在事后及时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保证人。

二、最高额抵/质押担保的:

1、抵押/出质人同意以下列财产(详见后附□《抵押物品清单》、□《质押物品清单》、□《质押权利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质物(权利),上述抵/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抵/质押担保的全部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大写),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抵/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合物、代位权、加工物和孳息。

4、抵押/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①如果本合同项下借贷关系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抵押/出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而形成的债务仍承担抵/质押责任。

②抵押/出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抵/质押物(权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抵/质押期间,不将抵/质押物及相关权证挂失或止付。

③抵押/出质人保证抵/质押物(权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质押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

④抵押/出质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抵押/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抵押/出质人签字或盖章经过合法的授权。

⑤抵押/出质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⑥抵押/出质人授权贷款人自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因包括但不限于审核抵押/出质人作为担保人、对借款人已发放的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等原因,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抵押/出质人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信息;抵押/出质人同意贷款人将抵押人基本信息、信用情况及相关信息(含抵押/出质人违约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抵押/出质人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抵押人信息(含对外公开披露抵押/出质人违约信息)。

⑦抵押/出质人不按承诺履行义务或作虚假声明的,构成违约。

抵押/出质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⑧贷款人转让本合同债权的,本合同项下抵押/质权随之转让;贷款人应在事后将债权转让事项及时通知抵押/出质人,如需办理变更抵/质押登记的,抵押/出质人应无条件配合办理。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8、质物(权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或丧失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或者质物(权利)价值非因贷款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

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或兑付权利凭证,并将拍卖、变卖或兑付所得的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与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9、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权利凭证),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负有赔偿责任。

10、抵押/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权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及时交贷款人保管,否则,贷款人有权不予发放贷款。

11、担保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对抵押物和质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未清偿前,抵押/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

抵押/出质人中断或撤销保险的,贷款人有权代其投保,有关费用由抵押/出质人承担。

因中断或撤销保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抵押/出质人无条件承担。

抵押/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质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质物(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的签章视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处置达成一致,不再另行协商。

抵押/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权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抵押/出质人的抵押/质物(权利)。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壹点五倍(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贰倍(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四、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五、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担保人提前履行担保责任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①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②借款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③借款人在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中作为被告、被执行人或被申请人的;

④借款人涉嫌违纪、违规或犯罪被国家相关部门立案侦查的;

⑤借款人经营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⑥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在与贷款人的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⑦保证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⑧抵押物、质押物贬值、损毁、灭失、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⑨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严重违约行为;

⑩借款人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六、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七、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出租、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已经设立抵/质押或抵/质押物(权利)存在隐蔽瑕疵、拖欠税款或工程款,或权利凭证已被公示催告等情况。

(二)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三)其他影响抵/质押权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费用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与担保人连带承担。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㈠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或患重大疾病、逃匿、触犯刑律;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或丧失;抵押/质物(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影响贷款人实现抵/质押权。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贷款人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

若借款人/担保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其他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各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特别提示

㈠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贷款人已经与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㈡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担保人特别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

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和解释。

㈢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否则已在本合同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

贷款人: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

□《抵押物品清单》、□《质押物品清单》、□《质押权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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