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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技术设备简述

第1部分技术设备概述

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房建设施等铁路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

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

1、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2、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4、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

5、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6、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

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7、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的,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8、铁路运输企业应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

铁路限界

为确保机车车辆在线路上运行的安全,防止机车车辆撞击邻近的建筑物和其它设备,而对机车车辆和接近线路的建筑物、设备所规定的不允许超越的轮廓尺寸线。

1、建筑接近限界:

为了保证机车车辆安全运行,线路附近的建筑物和设备在修建安装时,以线路横断面中心线和钢轨面为基准的,建筑接近线路的最小几何轮廓尺寸。

1.1基本限界自轨面起最小高度为5500mm(电力牵引区段的跨线桥、天桥及雨棚等为6550mm;困难时为6200mm);自轨面起

1210~3000mm之间最小宽度4880mm。

1.2货物站台高度为1100mm;其高站台边缘(只适用于线路的一侧)在高出轨面距离1100~4800mm之间,距线路中心线可按1850mm设

计。

1.3隧道建筑限界:

内燃牵引区段(电力牵引区段)自轨面起最小高度为6000(6550)mm;自轨面起1210~3560(4250)mm之间最小宽度单线4880mm、双线8800mm。

2、机车车辆限界:

机车车辆横断面以其中心线和钢轨面为基准最大几何轮廓尺寸。

2.1机车车辆限界的中心最大高度:

4800mm。

2.2机车车辆限界的最大宽度:

在钢轨水平面上部l250~3600mm范围内,其宽度为3400mm,但在2600~3100mm范围内允许左右两侧各加宽100mm。

自轨面起车体弹簧承载最小高度为350mm;机车闸瓦、撒沙管、喷油嘴最低为25mm;非弹簧承载部分最低为60mm。

3、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4、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铁路线路

铁路线路由路基、桥隧建筑物和轨道组成的一个整体工程结构,

分Ⅰ级铁路、Ⅱ级铁路和Ⅲ级铁路。

1、线路坡度

铁路一坡道两端的标高差(h)与水平距离(L)之比,既铁路线路的高程变化率(i),用(‰)表示。

1.1限制坡道:

一条线路上适合单机(采用机型),牵引固定重量的货物列车以最小的计算速度运行,能够通过的长大坡道,既某区段中对于列车重量限制的最大坡度。

1.2换算坡度:

把线路曲线和隧道对列车产生的阻力换算为线路坡度,并参与线路平均坡度的计算,则为线路的换算坡度。

用坡道附加阻力与曲线附加阻力之和求得的坡度。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的坡度)

1.3实际坡度:

线路斜坡起止点间的高程差与水平距离之比值,此线路坡度则为线路实际坡度。

单机挂车、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调车、手推调车及车辆防溜规定中的坡度系指该线(股道)的实际坡度。

1.4平均坡度:

在一段线路内有多处线路坡度时,这段线路两端之间的高程差与水平距离之平均比值,则为线路平均坡度。

长达下

(上)坡道区间和列车在超过20‰坡度的区间被迫停车规定中的坡度为该区间线路的平均坡度。

1.5曲线阻力当量坡度:

指将该线路范围内(L)的各曲线产生的阻力换算成相同阻力的坡度,该坡度值称为曲线阻力当量坡度。

计算公

式:

i”=700(s”1/R1+s”2/R2+…+s”n/Rn)/L

1.6线路平面:

直线和曲线(包括圆曲线和缓和曲线)所组成。

1.7线路纵断面:

平道和坡道所组成。

1.8最常见的两种路基形式:

路堤和路堑。

1.9桥隧建筑物:

桥梁、涵洞、明渠和隧道。

2、轨道

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

用来引导机车车辆的运行方向,并直接承受车轮的巨大压力,使之传递、扩散到路基及桥隧建筑物上的整体工程结构。

2.1曲线外轨超高不得超过:

双线150mm、单线125mm。

2.2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为6mm,最大轨缝为构造轨缝。

2.3线间距:

两相邻线路的理论中心线的距离。

客货共线铁路线间距

顺序

名称

线间最小距离

(mm)

1

区间双线

V≤120km/h

4000

120km/h∠V≤160km/h

4200

160km/h∠V≤200km/h

44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300

3

站内正线

5000

4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无列检作业

5000

有列检作业或上水作业

V≤120km/h

一般

5500

改建特别困难

5000

120km/h∠V≤160km/h

一般

6000

改建特别困难

5500

160km/h∠V≤200km/h

一般

6500

改建特别困难

6000

5

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

5000

6

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5300

7

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5000

8

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

5500

9

换装线

3600

10

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

8000

11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调车作业繁忙车站

6500

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

5000

12

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

6500

13

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相邻线

5800

14

安全线与其他线

5000

15

其他站线

4600

2.4轨距:

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

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mm。

2.5钢轨的断面形状:

工字形,有轨头、轨腰和轨底三部分。

3、线路分类

3.1正线:

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3.2站线:

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3.2.1到发线:

供列车到达和出发的线路。

3.2.2货物线:

专为装卸货物使用的线路。

3.2.3调车线;进行列车编组与解体作业使用的线路。

3.2.4牵出线:

设在调车场一端,并与到发线连接、专供列车解体、编组及转线等牵处使用的线路。

3.2.5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如站修线、机待线等。

3.3段管线:

包括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电力、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3.4岔线:

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3.5安全线和避难线

3.5.1安全线:

为了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3.5.1.1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

(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

3.5.1.2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

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

3.5.1.3合资、地方及专用线铁路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置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

3.5.1.4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

50米。

3.5.2避难线:

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线路。

为防止在陡长坡道上运行的列车发生颠覆或冲突在区间或站内而设的尽头式线路。

4、铁路枢纽:

几条铁路干线相互衔接和交叉,几条轨道岔开后通往各个专业车站和设备的整体。

5、道口:

铁路与公路(道路)平面交叉,其宽度在2.5米及其以上的处所。

5.1人行过道: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其宽度不足2.5m,并禁止机动车、畜力车通行的处所。

标准人行过道的宽度:

城市为0.75~1.5m,乡村为0.4~1.2m

5.2平过道:

在车站、货场、段管线、或岔线范围内铁路与通路平面交叉,而通路与公路(道路)不直接贯通的处所。

6、长大下坡道:

坡度超过6‰长度在8km及其以上;坡度超过12‰

长度在5km及其以上;坡度超过20‰长度在2km及其以上的线路。

7、线路容车数

7.1股道全长:

自股道一端道岔基本轨接头至另一端道岔基本轨接头止一段距离。

7.2股道有效长:

股道上可以停放列车或机车车辆而不妨碍信号显示、道岔转换及邻线行车(列车及调车车列安全运行的)最大长度。

(起至点由警冲标、道岔尖轨尖端、出站信号机、轨道绝缘节、车挡来确定。

7.3股道容车数:

能够停放(机车)车辆的数量,以标记载重30T四轴棚车的长度11m和标记载重50T四轴棚车长度14.3m为换算标准。

在实际测算股道容车数一般按照换长1.1(12.1m)、1.2(13.2m)、1.3(14.3m)分别计算站场线路容车数。

7.4换算容车数以站线分类线实际有效长度(L效或L利)减去机车

(一台或多台)长度(L机)和30m附加制动距离(L附)或尽头式线路10m的安全距离之差除以换算长度所得的值。

(换算值为整数,小数点后舍去)

7.4.1到发线和交换场线路:

N到=(L效-L机-L附)÷11或车辆实际长度

7.4.2调车场分类线:

N调=(L效×75%)÷11或车辆实际长度

7.4.3货物、加冰、洗刷消毒线:

N货(尽)=(L利-10)÷11或车辆实际长度

7.5最大换算容车数:

以站线分类线实际有效长度(L效或L利)除以换算长度所得的值。

7.5.1调车场分类:

N调(最大)=L效÷11或车辆实际长度

7.5.2牵出线:

N牵(最大)=(L效-L机-10m)÷11或车辆实际长度

铁路产权分类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

1、国家铁路:

铁路总公司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包括组建有内部综合性支线管理机构的铁路。

2、合资铁路:

铁路总公司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包括规范改制的铁路支线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规范改制公司)。

3、地方铁路:

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

4、专用铁路:

为特定专用运输性质的铁路。

(如:

客运、货运铁路专线等)。

5、铁路专用线:

与国家、地方、合资铁路接轨,通向路内外厂矿企业、单位的专用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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