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出口退税业务操作指南辅导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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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出口退税业务操作指南辅导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现行出口退税业务操作指南(辅导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以下资料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开户许可证);

5、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

7、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如:

股东会决议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办税人员身份证明、迁移企业提供《出口企业跨区迁移情况表》一式二份等);

8、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表》(一式三份),持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书到退税部门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在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后,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一式三份),持相关的证明文书到退税部门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并缴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国税机关受理地点:

大榭国税局二楼出口退税209室。

(下同)

●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资料完整、准确,当场办理完毕。

(下面未注明的同)

●告知事项: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证件必须真实有效。

(下同)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请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6、出口发票;

7、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8、属远期结汇,应附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远期结汇证明;

9、代理出口货物,代理出口协议(合同);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期限:

信息、资料完整、准确的,在15个工作日内送市局。

★外贸企业有关单证的办理应提供的资料

●补办报关单申请: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全部丢失的,应提供海关结关证明界面打印稿;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电子数据。

●办理退运申请:

1、《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载有《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

1、《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

2、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或海关核发手册号的加工贸易电子手册(打印件);

4、载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注:

货物出口后,外贸企业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

1、《出口企业来料加工税务核销申请表》电子数据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海关已核销《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加工贸易海关结案通知书》。

●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

1、《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

2、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海关核发手册号的加工贸易电子手册(打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进口料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载有《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

4、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

1、《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电子数据。

●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

1、《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已加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

5、《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的电子数据。

●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委托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进口料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电子数据。

●办理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请:

1、《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委托方退税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电子数据。

●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

2、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复印件和分批单;

3、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复印件;

4、如转内销的货物属出口退运货物还应提供《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5、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外贸企业退税现行政策

●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它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税收措施,其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

是一种国际惯例,而非优惠政策。

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除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发[2005]51号)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及方法:

1、增值税: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企业办理退税;(国税函[2004]955号)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函[2004]955号)

2、消费税: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企业办理退还消费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函[2004]955号)

●退(免)税的范围:

1、退税出口商范围:

①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国税发[2005]51号)

②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国税发[2005]51号)

③没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委托出口的工业企业。

(国税发[2005]51号)

2、退税出口货物范围: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并且已收汇核销的货物。

③必须是财务上已经作销售的货物。

3、特定退税的货物:

(031号第二条)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⑥出口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⑦出口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

⑧出口加工区水电气(汽)的退税。

4、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①来料加工;(国税发[1994]31号第三条)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国税发[1994]31号第三条)

③卷烟:

出口免税(国税发[1994]31号第三、二十二条,第

(一)款);

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国税发[1994]31号第三条)

⑤出口含金成份(包括黄金和铂金)货物,从2005年5月1日起免税。

(国税发[2005]125号)

⑥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出口不退税,免税。

(财税[2003]238号)

⑦对生产企业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国税发[2003]139号)

⑧出口企业外购旧设备出口免税。

(国税发[2008]16号第七条)

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5、不予退(免)税货物:

(国税发[2004]64号,财税[2004]116号、国税发[2004]113号、国税发[2005]199号、国税发[2006]102号)

①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②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③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⑤生产企业出口的除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⑥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的出口货物。

“四自三不见”:

“四自”为中间商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

“三不见”为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国税发[2006]24号):

①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②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③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⑤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⑥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⑦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

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4]116号、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2006]102号、甬国税函[2008]129号、国税函[2008]265号)

①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该类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牌价÷(1+法定征税率)×法定征税率-进项税额

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该类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③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该类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④从事来料加工继续免税。

⑥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7、相关帐务处理: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对出口企业从事该类货物出口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外贸企业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外贸企业已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按照规定填具《明细表》,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在出口企业最近一次退税申报中扣回已退税款后出具该《证明》。

●出口货物退税率的相关规定:

1、增值税退税税率:

①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货物出口,按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征收率办理退税。

②国产设备、驻华使馆及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或劳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内中标企业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2003年退税率退税。

③海关商品代码需要添加扩展码问题:

(甬国税发[2008]87号)

出口企业按照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申报退税时,出现“不是基本商品”或“无此商品码”的错误,应在申报之前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填报《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

第一《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

第二出口货物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第四供货企业产品说明书;

主管退税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核后,在《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上签署意见,企业按照退税部门认定的扩展码申报。

④因退税系统升级出现的商品代码问题:

(甬国税发[2003]96号)

因退税系统升级出现“不是基本商品”的错误,或出现“无此商品码”的错误时,县级税务机关应审核认定一个与该商品代码最接近的商品代码(认定的商品代码的征、退税率应与前一年度该商品的征、退税率一致),并对有关情况存档备查。

出口企业按税务机关认定的商品代码进行申报。

2、消费税退税率:

按照消费税征税率或单位税额退税。

(国税发[1994]31号第十条第二款)

3、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国税发[1994]31号第十条第二款)

●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1、应退增值税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

进项金额,按照出口数量和购进单价计算;(031号第七条第

(一)款)

2、应退消费税计税依据:

①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

(031号第八条)进项金额

②从量计征的定额税率:

(031号第八条)出口数量

3、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031号第九条)

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中出现的有关换汇成本的疑点,要求企业只对其中“关联号换汇成本超过合理上限”的疑点进行举证。

从2007年1月1日起,要求出口企业对该疑点举证的同时提供该笔出口货物的购货合同和外销合同。

(甬国税函(2006)324号)

●出口货物的退税期限:

1、申报期限:

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国税发[2005]51号第八条)

2、单证申报期限:

(甬国税发[2004]112号,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国税发[2005]68号、116号、(国税发[2007]123号)):

(1)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①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国税发[2008]1150号)

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税管理办法,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国税发[2007]123号)

③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信息。

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小规模纳税人外,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信息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退税:

A、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B、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C、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D、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E、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F、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2)如果出口企业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办理,有两种延期方式:

①申请按照规定期限延期:

A、延期3个月(国税发[2004]64号):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出口后90天的规定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B、延期30天(国税发[2006]102号):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②申请在核准期限内延期(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2004]113号):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A、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B、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C、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D、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E、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申报退(免)税应该备案的单证(国税发[2005]199号、国税发[2006]904号、国税函[2009]104号):

1、单证备案的内容: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②出口货物明细单;

③出口货物装货单;

④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单证备案的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3、单证备案的时间: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备案的要求: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上面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保存期5年。

5、未按规定备案的后果:

 

出口企业未按本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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