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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各单元案例题答案+老师给的重点案例来源:
李恺夷→_→K1的日志
以下为老师给的重点案例
习题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指出下列商品采用的何种品质描述法:
凭规格买卖1)sampleno.xxclothdoll
凭等级买卖2)Chinesegreenteaspecial
凭标准买卖3)ChinesegroundnutF.A.Q.
Moisture(max):
13%
oilcontent(min):
44%
凭商标买卖4)Maxamdentalcream
凭说明书买卖5)Qualityasperseller’ssampleno.xx&technicalfeatureindicatedinillustrationssubmittedbyseller 凭产地名称买卖6)Zhenjiangvinegar
2我国向英国出口高档瓷器,合同规定,凭样品买卖,买方收货后60天内复验。
英方在复验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一年后,英方来电称该批瓷器全部出现裂痕,只能削价销售,要求我方按照原成交价60%赔偿。
我方立即查验复样,发现确有裂痕。
那么我方应如何处理?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
2按照每箱100美元出售商品1000箱,合同规定数量允许有5%上下浮动,由卖方决定。
问1)这是什么条款?
2)买方最多、最少的收货箱数。
3我国向科威特出口商品20公吨,每公吨400美元。
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
国外按时开来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为20公吨。
我方按照22公吨发货装运,办理结算,遭银行拒绝,为什么?
第三章商品的包装
1某外商预购我方“甲牌”手电钻,但是要求改用“乙牌”,并且在包装要求不注明“中国制造”字样。
问我方能否接受这批订单,如若能,应注意什么问题?
2某商品已打上外商特定的商标,但是因某种原因外商拒收,问我方能否将这批货物直接转售给进口地的另一客户?
3国内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交易。
合同规定由我方制定唛头。
因此,我方在备货时,预先在运输包装上刷好。
在货物即将装船时,国外开来信用证中规定了唛头的内容。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4现出口一批羊毛,总重量为1000kg,从中抽取样本1kg,抽去所含水分后重量为0.8kg,已知标准回潮率为20%,问该批羊毛的公量是多少?
实际回潮率=(1-0.8)/0.8=25%
公量=1000X(1+20%)/(1+25%)=960kg
5ShanghaiMachineryImp.&Exp.Corp向OverseasCompany出口4800只灯泡,合同SM20090922规定,每200只装一个纸箱,装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新加坡,唛头由卖方制定。
请设计一个运输标志
第四章贸易术语
1我方某公司以FOBVesselNewYork每公吨242美元的贸易条件进口200公吨钢材。
我方开出信用证金额为48400美元。
美方要求增加5000美元,否则出口报关由我方自行处理。
问美方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2某合同为FOB合同,外方开来信用证规定海运提单上注明运费已付,问信用证中这一规定是否正确?
如不正确应如何处理?
3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规定,买方9月底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输船只在12月2日到达目的港。
若晚于2日,买方有权取消合同,若卖方已收货款,应将货款退回,问此合同是否是CIF合同?
第六章佣金折扣
4厦门某公司与韩国某外商签订进料加工合同,原料金额为700000美元,加工成成品200000件,每件计价为6.12美元CIF,该批货运费为5600美元,保险费7200美元,求该笔业务的增值率
第七章货物的交付
案例1我方与英商签订CIF合同,向英商销售300公吨花生仁。
合同规定装运港为广州,目的港为香港,允许转运。
我方发货时,广州无船直驶伦敦。
因此租用一条小船将货物运至香港,再在香港转船至伦敦。
船公司由于没有停靠广州,是从香港始发,因此签发的提单上装运港注明为香港,英方认为这和合同的规定不一致,提出疑义,此举是否合理?
案例2我国向韩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为CIF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8月—9月。
信用证中有同样的规定。
合同实际履行时,我方没找到合适的舱位,便于8月20日,8月25日分两批装运,问我方此举是否违约?
第九章保险
案例3某载货船舶在航行中发生共同海损,船体损失20万元,货物牺牲25万元,救助费4.5万元,损失运费0.5万元,共50万元。
设各方分摊价值如下:
船舶:
700万元
货物:
290万元
货主甲 120万元
货主乙 100万元
货主丙 70万元
运费 10万元
分摊总值 1000万元
案例4:
金刚轮号2000年从伊朗阿巴丹港开出驶向中国,船上装有轮胎、钢铁、棉花、木材,当船航至上海海面时突然着火,经救助造成以下损失:
A.抛弃轮胎USD9000,其中20%已着火
B.扔掉未着火的木材及其他易燃物质价值USD3000。
C.烧掉棉花USD5000
D.船甲板被烧100平方厘米,修理费用USD200
E.检查费用USD100
求: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各为多少?
GA=9000X80%+3000+100=10300(美元)
PA=9000X20%+5000+200=7000(美元)
案例5判断下列各题若投平安险是否赔偿?
1)运输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触礁,海水涌进船舱,将甲商人的5000公吨货物浸泡2000公吨。
---赔偿2000公吨
2)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乙商人6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
---不予赔偿
3)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丙商人6000公吨货物全部浸泡。
---赔偿
4)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丁商人的6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之后又触礁,海水涌进船舱,货物又被浸泡1000公吨。
---赔偿4000公吨
案例6:
出口手工具一批至香港,FOB货价1000港元,运费70港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一切险费率为0.25%,战争险费率为0.03%。
试计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应是多少?
解:
CFR=1000+70=1070港元
CIF=1070/(1-(1+10%)*(0.25%+0.03%))=1073.3港元
保险金额=1073.3*(1+10%)=1180.64港元
保险费=1180.64*(0.25%+0.03%)=3.3港元
1书156案例1
2书173思考题1
3书174案例1
4书174案例2
5书174案例3
6书199案例1
7书199案例2
8书199案例3
9书199案例4
10书221思考题2
11书221案例1
12书227案例2
13某公司与纽约一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外商如期开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15000美元。
装船后该公司及时缮制单据向银行议付。
开证行和议付行间邮件往来需15天。
银行手续费为2.5%,利率为8%。
汇率为1美元=8.1—8.2元人民币,问该公司议付实际所得美元金额和人民币金额。
14国内一厂商与美国一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转运期限为8月。
外商开来的信用证却规定装运期不得迟于8月15日。
但由于8月15日前已没船去美国,国内厂商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运期限改为9月15日前转运。
随后外商电传同意船期延展,信用证有效期顺延一个月。
我方于9月1日装船完毕,15日持单议付,遭银行拒付,为什么?
我方应如何处理?
15我方与外方签订一进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D/Pat90daysaftersight。
货物装运后,将汇票及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其代收。
代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买方承兑。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于行市上涨,买方凭信托收据借走货运单据。
货物出售后不久买方倒闭。
问我方是否能拿到货款?
16我方签订一进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外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金额为38670港元,允许分批装运。
我方第一批装运,交单议付20780港元,第二批装运,交单议付17980港元,问我方议付有何问题?
应如何处理?
17信用证规定议付有效期为5月31日,装运期为4月—5月,装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东京。
我方5月4日装船。
于5月30日持单议付,遭银行拒绝,问为什么?
各章案例答案:
第一篇 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P27案例1
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
(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33案例2
案情简介: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
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为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合同中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P42案例3
案情简介: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
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于是引起诉讼。
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
依据何在?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
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
P66(第1题无)案例1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Airport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
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
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
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印商应该付款。
因为FCA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P74案例2
案情简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
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要点评析: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
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
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
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
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P80案例3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
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照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
不久,经该中间商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的2个月,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
我公司复电称:
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
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试问: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事先未协商好佣金的支付时间。
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今后与佣金商就何时支付佣金做出明确规定,并达成书面协议。
一般而言,出口业务中,佣金应该在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
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主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合同得以圆满履行。
P93案例4
案情简介:
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
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要点评析:
世界上重名的地方常有存在,建议在重名的地方后面加注其所在国家,城市等。
P114案例1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的一份信用证规定:
“装运自重庆运至汉堡。
多式运输单据可接受。
禁止转运”。
受益人经审核认为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相符,逐按照信用证规定委托重庆外运公司如期在重庆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汉堡。
由重庆外运公司于装车当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议付行审单认可后即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理由:
(1)运输单据上表示的船名有“预期”字样,但无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的批注;
(2)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而单据却表示“将转运”。
试对此进行评析。
要点评析:
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
(1),因本案中采用的是多式运输,所以不需要提交已装船提单。
对于拒付理由(2),因根据UCP600,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对于注明将发生转运的单据银行将接受,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
所以拒付理由(2)不成立。
案例2
案情简介:
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
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
A公司审核信用证之后认为可以接受,逐于1月、2月分别按照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发货并顺利结汇。
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装上C轮,待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75公吨。
A公司议付时,提交了风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
当议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
理由:
(1)3月应装150吨,实际装145公吨;
(2)分别在青岛、大连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封闭不符。
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要点评析:
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
(1),因本案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所以卖方3月装运货物在142.5公吨至157.5公吨之间即可,因此实际装145公吨,不存在不符点。
对于拒付理由(2),根据UCP600,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算是分批装运。
P139案例1
案情简介: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
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
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案例2
案情简介: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要点评析: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
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
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案例3
案情简介:
某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
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
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对此,试予以评论。
要点评析: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P156案例1
案情简介: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遭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以及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
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
丙逐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
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甲、乙与银行都在汇票上签过字,都是汇票的债务人,因为甲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此债务人;乙在汇票上做了背书,作为被背书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时的付款责任内;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项下的主债务人。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甲、乙与银行不能用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拥有向他们要求付款和追索的权利。
P174案例3
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开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
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
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
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
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要点评析:
票汇业务中存在票据伪造的风险,因此卖方收到汇票后,不要急于发货,应首先核对票据的真伪,最后收妥款项后再发货。
案例4
案情简介:
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
“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并通过其制定的A银行代收。
按一般情况,货物自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
试分析该商为何提出此条件?
要点评析:
日商提出把“即期付款交单”改为“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可能是资金困难,想获得资金融通的好处;日商提出通过其制定的A银行代收,可能是其与A银行关系较好,想在远期付款交单下向代收行借单。
案例6
案情简介:
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AT45DAYSAFTER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
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上海C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