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石家庄道路运输信息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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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石家庄道路运输信息网

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执法过程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和执法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石家庄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道路运输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文字记录涉及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业务大厅、服务窗口等执法场所和执法人员配备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

道路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其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配备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按本制度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告知的规范用语是: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执法流程图》,明确在执法环节进行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

第八条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场所、环节和记录方式。

第九条定期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业务大厅、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业务大厅、服务窗口均应设置音视频监控设备,在工作时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补正等通知,不予受理、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等决定书,对行政许可进行全过程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通过法定设备进行并出具结果。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进行文字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家讨论记录、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书等形式进行文字记录,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招标的,对招标过程的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举行考试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组织考试的有关资料作为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也可以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作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七条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四章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六条扣押的内部审批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扣押的时间和地点;

(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延长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实施延长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延长扣押告知书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延长扣押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条实施解除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扣押决定书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解除扣押决定书;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实施强制清除、强制拖离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拆除公告等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

(七)实施强制拆除、清除、拖离车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二条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船的使用情况;

(二)执法人员风纪;

(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船舶等情况;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执法记录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道路运输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单位专用储存器。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处主要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法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坏、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害、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执法单位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建立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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