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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思考与练习

行政法学思考与练习

名词解释:

行政:

就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各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行政自由裁量权:

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职权: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某个领域或者某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

行政职责: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所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

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由自己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

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优先权:

行政职权与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益在同一领域或范围内相遇时,行政职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权力。

国家公务员:

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

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其内容具有不可否认和随意改变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与限制效力。

羁束行政行为:

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选择和裁量余地的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

指法律只规定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依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自主作出决定的行为。

即时生效: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人立即生效。

受领生效:

指行政行为经相对人受领之后才能生效。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其行政职权或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直接影响特定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形成、变化或消灭的行为。

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以颁布特定证照等方式,依法赋予特定的相对人拥有某种权利,获得从事某种活动资格的法律行为。

许可证:

行政机关实施许可通常以颁发书面形式的许可证、执照等作为法律凭证,这类文书就其内容而言都具有许可的性质,被统称为许可证。

行政确认: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进行甄别、认定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性使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强制权的机关,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危害行为或避免紧急危险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行为或财产采取强制的行为。

执行罚:

又称强制金,是指当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作为义务时,或者该义务不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按义务人拖延履行的期限,按日反复加重义务人新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义务人自己履行义务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事不二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罚:

亦称资格罚,是一种取消或限制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类型,一般来说,该行为能力或资格是个人、组织赖以从事某种活动的条件,不具备该行为能力或资格,就无法从事某种活动。

申诫罚:

亦称声誉罚,是行政处罚机关向相对人发出警告,申明其具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声、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上一级复议制: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须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人:

是指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主体。

行政赔偿:

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侵权行为:

是指我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

具体来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不法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

行政救济:

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受某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返还财产:

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占有或取得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简答题

简述行政权的概念、内容及其特点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大致有以下内容:

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监察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及其特点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取得、行使与运用,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对其后果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特点是:

一是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二是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三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四是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五是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与协定、有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等。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及其特征行政法律关系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特征:

(1)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的必然当事人;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有法律预先确定;(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同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简述行政主体、行政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其范围要大于行政主体,两者是包含的关系。

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亦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

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

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违法行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它是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

它的要求是:

一是行使权利的动机应与该项权力的法定宗旨相一致;二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与合法登记的基础上;三是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四是违反行政合理原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标准:

正当性、客观性、适度性。

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3)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4)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该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简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行政公务人员的区别

(1)略

(2)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是两个联系密切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

一方面,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还可以是民事主体或行政法主体中行政相对方的当事人。

另一方面,行政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机关的范围。

(3)行政主体离不开行政公务人员,但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由一定的公务人员组成的整体,具体行政活动有公务人员实施。

公务人员属于自然人的个体,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

公务人员执行行政公务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其效力和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

公务人员与行政主体之间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这种职务委托关系受内部行政组织法律关系调整。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依法成立的组织

(2)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位和人员编制,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3)拥有法定的职权与职责(4)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5)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简述行政职权的分类及其内容

分类:

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

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内容:

(1)行政规范制定权

(2)行政决定权(3)行政命令权(4)行政确认权(5)行政检查权(6)行政救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措施实施权(9)行政裁决权(10)行政复议权(11)行政处分与追偿权

简述行政优先权成立必须符合的条件行政优先权只赋予行政主体,不予以个人或其他组织;行政优先权只能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从事公务之时依特殊需要之情形而赋予,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不得享有与行使;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而不是从事所有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行政优先权的享有与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不得享有与行使行政优先权。

简述行政职责的内容

(1)执行行政法律的义务

(2)行使法定权力的义务(3)履行特定法定职责的义务(4)遵守法律而不违法的义务

简述行政机关的特点

(1)执行性

(2)行使权力的法定性与相对独立性(3)行政系统的统一性和层级性(4)行政机构设置的适应性和活动的主动性(5)公共性、服务性及专业性

试述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及其两者的区别行政授权的特征:

(1)行政授权的职权来源是指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2)被授权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3)行政授权导致职权、职责及主体资格的转移。

行政委托的特征:

(1)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2)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3)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两者的区别:

(1)两者严格程度不同。

行政授权是特定法律规范的结果,是基于立法行为而产生的;而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结果,基本上是基于具体行为而产生的。

(2)方式不同。

行政授权一般是由法律、法规规定授权,或由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行政机关授权。

行政委托以委托决定(“委托书”等形式)来进行,有关事项均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授权的结果发生职权、职责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产生新的行政主体;行政委托不导致新行政主体的形成,其法律后果仍由原委托机关承担。

(4)接受授权或委托的对象不同。

行政授权只发生原来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一定组织机构身上,而行政委托可以发生于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身上,也可以发生在已经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的身上,还可以发生在个人身上。

简述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

(1)受委托组织的产生及其行政职权行使只能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而被授权组织的产生及其行政职权来源于立法上的直接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授权

(2)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行政机关的委托一般须征得受委托组织的同意,受委托组织并没有当然服从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义务;而被授权组织与授权者之间则是一种单方的授权性关系,被授权组织对授权机关的依法授权不得拒绝,授权也不需以被授权组织的同意为前提(3)受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而被授权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行政职权,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后果(4)受委托组织对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复议或诉讼,只能由委托行政机关充当复议中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法上独立的法律人格,一旦发生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充当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

简述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权利:

经过法定程序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依法享有身份保障权、执行公务权、工资福利权、参加培训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辞职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人身自由权。

义务:

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法执行公务,执行公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超越法定权限范围,不违反法定程序;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其职位不相符的活动;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为人民群众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简述行政职务关系的特征

(1)行政职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

(2)行政职务关系内容是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3)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领导法律关系(4)行政职务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如何确认公务员的行政公务行为确认行政公务行为,应当以行政职务关系和行政公务人员资格为前提条件,以行政公务人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所属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为基础,以下相关因素的综合通常可以作为确认行政公务行为的基本标准:

时间要素,名义或公务标志要素,公益要素,职权与职责要素,命令要素。

什么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有哪些特点?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特征

(1)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具有行政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身份忽然被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只能是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义务主体而非行政职权主体,并受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因此,行政相对人存在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

(2)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那一方当事人,并成为相应的行政主体的管理对象。

(3)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

通过法定形式和途径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要求行政主体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要求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利;对具体行政行为有知情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要求利害关系中回避权等;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现象,有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请求赔偿的权利;有要求行政主体依法对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义务:

遵守行政法规范的义务;服从并协助行政管理的义务。

行政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1)法律从属性

(2)单方强制性,与民事行为不同(3)裁量性(4)效力先定性(5)无偿性,与民事行为不同(6)服务性

简述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原则

(1)即时生效;

(2)受领生效;(3)告知生效;(4)附条件生效。

简述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

(1)行为主体合法

(2)职权与职责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

简述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中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最基本分类,这种分类不仅可以了解两类行为各自的要求、作用,而且在我国对于正确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1)法律对创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要求比较严格,要求特定的主体才享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享有此项权力;而法律对适用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没有特殊的要求,凡行政主体都享有适用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2)创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一般不溯及既往;而适用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往往可以溯及既往,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3)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救济和监督途径不同,创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能构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只有适用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才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

简述区分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

(1)羁束行政行为只发生违法与否问题,不发生适当与否问题;而自由裁量行为一般只发生是否合理问题,不发生是否合法问题

(2)羁束行政行为只受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约束,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主要受限制合理性原则的约束(3)从法律救济上看,羁束行政行为属于司法审查的对象;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般不属于司法审查对象,只有在自由裁量行为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简述行政行为的无效的条件与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或特别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范围;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的;没有实施可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所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行政相对人,所加予行政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均应赔偿;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

简述行政行为撤消的条件与行政行为撤消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撤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当。

行政行为撤消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因行政行为撤消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由于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导致行政行为撤消的由相对人承担责任。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为主体特定

(2)行为作用对象特定(3)行为性质具有行政性(4)行为后果具有法律效果(5)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不同方式(6)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不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可能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主体客观上实施了使用行政职权的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地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以上三个要件同时具备的,则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成立,若缺乏其中之一,则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

简述申请许可证的条件

(1)申请必须向有许可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所要求的条件和行为能力(3)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4)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5)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6)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简述行政许可的主要程序

(1)行政许可的申请预受理

(2)审查(3)许可决定(4)行政许可的期限(5)行政许可的听证(6)行政许可的变更(7)行政许可延续

简述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方向存在问题: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范围过宽,一般禁止的范围过大,许多本应由中介组织或市场自身解决的问题,政府还在继续采取行政手段进行限定和审批,市场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2)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制度不公开、不不透明,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益保障、申请人因行政主体在行政许可活动中而产生的损失赔偿等方面无明确的法律和制度规定。

(3)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具体标准不公平、不公正,市场准入对不同市场主体设定有不同的准入门槛,无法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4)行政许可期限不明确,许可机关及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期限意识不强。

(5)在《行政许可法》没有通过之前,我国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法律规范不完善而且等级混乱。

改革方向:

(1)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行政许可设定权,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赋予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在行政许可法律中,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只赋予地方性法规针对地区性事务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规定。

(2)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范围,将目前的普通许可向特别许可发展。

(3)简化许可程序,加强市场监管。

(4)设置市场准入制度,对于特许项目适当抬高入市门槛。

(5)切实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改革行政许可标准和条件不平等现象。

(6)行政许可机关必须贯彻效率原则,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

简述行政确认的作用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适用于广泛的范围。

简述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系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

(1)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有许可必有确认行为,但有些确认行为不一定有许可行为,如对公民身份的确认,颁发“公民身份证”

(2)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有时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目的不同。

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使相对方获得某一法律资格或权利,行政确认的目的是是确定、认可或证明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

(2)法律后果不同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是允许相对方在许可后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因而,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行政确认是对已存在的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后果有前溯性(3)两者的具体形式不同。

行政许可往往以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行政确认往往以鉴定结论等形式体现出来。

简述行政奖励的特点与原则它的特征主要为:

(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5)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3)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4)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简述行政救助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其法定的职权和职责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

特点:

(1)行政救助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责性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救助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和组织(3)行政救助的内容包括对特定对象给予物质上的抚慰救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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