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政治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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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政治部
司法部政治部
司法行政人员统计管理系统
使用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地方干部处
目录
目录2
第1章软件安装4
1.1软件运行环境4
1.2软件安装4
1.3软件卸载8
第2章系统初始化9
2.1软件使用流程9
2.2设置本单位信息
9
2.3设置下级填报单位10
2.4显示下级单位列表10
2.5修改下级单位11
第3章数据录入、汇总与上报12
3.1数据录入12
3.2数据接收13
3.3数据检查14
3.4数据汇总14
3.5数据导出15
3.6数据上报15
3.7年度16
第4章功能按钮17
4.1校验17
4.2打印17
4.3拆分18
4.4上年度19
4.5导出Excel19
4.6生成司法行政汇总表19
第5章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编码表20
第1章软件安装
1.1软件运行环境
1.1.1硬件环境
目前市场上出售的一般个人或商务电脑均可使用。
机器配置要求如下:
(1)CPU:
P3同类档次或更高档次以上。
(2)内存:
1G以上内存。
(3)硬盘空间:
40G以上均可。
(4)显示器:
VGA或更高分辨率,建议分辨率为1024x768像素。
1.1.2软件环境
系统运行的软件环境如下:
(1)操作系统:
Windows2000/WinXP
(2)组件支持:
MicrosoftOffice系列组件
(3)安装本地或远程打印机
(2)将安装盘放进光驱中,会出现如下界面:
如果把光盘放进光驱没有出现上述界面,则:
打开我的电脑,双击光驱所在的盘符即可。
如果操作系统是Win98则先选择【安装组件】再【安装主程序】,如果操作系统是win2000或以上版本,则直接【安装主程序】,点击【安装主程序】后出现如下界面:
(3)点击【下一步】,来选择程序的安装路径,选择【浏览】可更改安装路径
(4)点击下一步,选择是否创建桌面图标和快速启动图标
(5)完成后会提示安装MDAC组件,选择【是】
(6)然后直接点击【下一步】或【完成】即可
(7)在安装MDAC组件有时会出现DLL文件版本替换的问题,可选择【否】保持系统文件不变
(8)安装完成后需重新启动计算机,如果在安装时选择了创建桌面图标则在桌面上双击司法部软件的图标运行即可,如果没有创建快捷方式,则选择【开始】菜单程序司法部司法行政人员统计管理系统司法部司法行政人员统计管理系统即可。
1.3软件卸载
(1)选择开始菜单所有程序司法部司法行政人员统计管理系统卸载司法部司法行政人员统计管理系统
(2)卸载注意事项:
关闭本软件后再进行卸载
第2章系统初始化
2.1软件使用流程
(1)打开本软件时首先是软件的封面,可按任意键进入下一步操作(在使用时关闭Excel)
(2)按完任意键后,会弹出年度窗体,
a:
如果是第一次使用,则选择年份之后,直接弹出设置本单位的窗体
如图所示:
b:
如果第一次使用之后,并且录入了数据,再次进入,如果选择的年份和前一次选择的年份不致的话,则会弹出提示窗体如下,
选择取消按纽-----提示请先备份数据
选择确定按纽----接着会弹出备份窗体,提示备份操作,备份完软件中的数据之后,才会进入
相应年份的软件界面中
(3)如果当前单位没有下级单位,则直接设置本单位信息,录入数据并对数据校验后,导出上报文件准备上报
(4)如果当前单位有下级单位,先设置本单位信息,再设置其下级单位信息,录入本单位数据并对本单位数据进行校验,同时接受下级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导出汇总表
2.2设置本单位信息
如果是第一次运行本系统,如下图:
在此界面上输入相应的本单位信息,注意事项如下
1.单位编码:
由司法部政治部统一编写各省(区、市)司法厅编码,每一上报单位编码唯一。
各级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编码操作,否则不能进行数据接收汇总。
各单位编码见书后附表。
2.单位名称:
填写本单位的全称。
3.选择需要填写的报表:
根据本单位的管理权限选拔。
4.按【保存】按钮,即可进入软件的主界面。
关闭本窗体请按上面的红色X,更改录入的信息点击【取消】。
5、关闭上面的窗体后再要更改本单位信息,只能在【修改本单位信息】的【新单位编码】【新单位名称】中更改其相应的信息。
2.3设置下级填报单位
在软件的基础设置菜单栏中选择【设置下级单位】再点击【添加】按钮进入下级单位信息的设置
操作与设置本单位信息一致
综上单位信息设置完毕
注意事项:
(1)如有下级单位的,本单位应先设置其下级单位信息
(2)下级单位的编码就为【本单位编码】+【2位数字】(下级单位的编码是在本单位编码的基础上由软件自动升成的)。
(3)本单位信息如想更改,只能在【基础设置】的【设置本单位信息】中更改其相应信息
2.4显示下级单位列表
在此界面上显示本单位所有的下级单位
注意事项:
1、下级单位信息输入后,在屏幕的左框内不能立即显示出下级单位的名称及所选拔的报表,需要关闭系统重新进入才能显示。
2、本级单位信息的输入,按照人事管理的原则,本级单位的信息只能用手工录入,下级单位的数据需要用接收方式进行。
3、【删除】如果要删除下级单位列表中某个单位,双击要删除的单位行,再击点【删除】按钮。
选错的话一定要按【取消】,再重新选择。
删除时应慎重。
4、【修改】双击选中单位,再点击【修改】按钮即可对相应单位做修改。
修改完后点击【保存】按钮即可。
2.5修改下级单位
在此界面上可修改下级单位的基本信息:
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即可。
第3章数据录入、汇总与上报
3.1数据录入
操作人员可在软件主界面的编辑区域内操作无颜色的单元格,如果操作区域太小可按工具栏上的【全屏】按钮扩大操作区域,如想恢复操作区域,点【正常】即可;如想选择不同单位的报表,即可用鼠标点击左边的导航栏;填入数据后,应进行数据的校验,校验无误后点工具栏上的【保存】。
填报数据注意事项:
要使单元格变为不可编辑的状态,也就是说光标要离开单于格(如图甲11编号4的状态)方可进行【保存】、【校验】等操作。
※填报数据注意事项:
1.数据录入方式有2种:
一是手工录入,二是数据导入。
2.手工录入:
本单位的数据要用手工录入方式填写。
各种报表的页签在主界面下标注。
3.表内深色区域为合计,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不能填写。
4、填写数据时,注意不要错位。
5、填好每张报表,要让光标离开单元格或键入回车键方可进行【保存】【校核等操作】。
(如图甲11编号4的状态)方可进行【保存】、【校验】等操作。
6、不能在填写区域内拖动数据,否则会出现错误提示。
出现这样的情况,请不要保存数据,重新在左边的导航栏内选择报表。
7、可以通过拉动4个点改变编辑区域的大小,通过切换【全屏】或【正常】按钮来调出界面下的页签。
3.2数据接收
需要接受下级单位的数据,点击工具栏上的【接收】
选择【浏览】找需要接收的文件,点击【确定】
如果此下级单位不隶属于本单位,则给出相应的提示,应继续找下级上报来的文件
接收完以后应关闭本软件重新启动
注意事项:
接收的文件只能是本单位的下级上报来的数据
3.3数据检查
选中一个表后,点击工具栏上的【表内校验】和【表间校验】按钮对录入的数据进行校验,如果不符合表的关系则把有错误数据关系的行和列提示出来
每填写好一张报表,都要进行表内,表间校验。
点击【表内校验】对本表内数据进行校核;
点击【表间校验】按钮,对每一部门(如:
司法行政)的所有报表间进行校核。
点击【套表校验】按纽,则对选择这一整套表进行表内,表间校验(如:
司法行政表)的所有表的表内,表间进行校验
如果填报数据不符合表内、表间逻辑关系,系统会将有错误数据关系的行和列提示出来
3.4数据汇总
点击【汇总】按钮后,
如果下级单位中还存在未校验,或未通过校核的报表,则会弹出提示窗体,不能进行汇总操作
如下图所示:
如果全部填报数据校验正确后则会列出汇总单位:
操作人员可以选择需要汇总的单位,然后点击【汇总】按钮,即可
注意事项:
1、如果选错,则必须按【取消】,再进行重新选择
2、如果没有下级单位也必须经过表内、表间校验、套表校验,才能导出上报。
数据导出
需要上报的单位点击工具栏上的【导出】按钮
数据导出是为了将数据上报给上级主管单位。
点击击工具栏上的【导出】按钮,系统会提示表内、表间校验、套表校验通过,然后出现下图:
提示上报文件所保存的路径,再选择保存的路径和文件名就可以了。
注:
未通过表内、表间校验、套表校验的报表或未进行汇总的报表,系统拒绝导出。
再选择保存的路径和文件名就可以了。
3.6数据上报
把导出来的DAT文件拷贝到相应的可移动磁盘上,把数据上报给直接上级。
注:
为了保证数据安全,请各单位上报数据时,将上报数据刻录在光盘上再上报。
3.7年度
选择【基础设置】的【设置年份】可查看、录入相应年份的数据
可点击黑三角来选择年份,然后点击【确定】按钮,
选择年份操作请慎重使用,如果此报表的年度是2009,如要切换到2008年的年度中,
系统会提示你先备份软件中的数据(即软件中2009年度的数据),备份完后,系统会数据初始化,
进行2008年度的软件.用户需要恢复2008年的数据才能看到2008年度的统计数据.
也就是说,软件只会存储一个年度的数据.
第4章功能按钮
4.1校验
检查表内的数据关系是否符合单元格的逻辑关系,把不符合的单元格显示出来
操作步骤:
选择当前表后点击工具栏上的【表内校验】与【表间校验】按钮
当出现如下界面时,由于在校验时做了保存的过程,请耐心等待,校验完后会有提示
校验完成后,如果校验通过,请双击报表,使报表变为白色窗体,再进行一个报表的校核
如果校验完成后,关闭了错误数据关系提示,可在【基础设置】选择【错误数据关系查看】,如果没有显示错误信息,可点击【刷新】按钮,即可。
如果想看当前表的数据关系,在【基础设置】选择【数据关系】即可。
4.2打印
点击【打印】后,处于当前表的预览状态,如果觉得合适可选择【打印】按钮进行打印,如不合适可以点【设置】按自己的意愿来调整,也可点击【页边距】手动拖动进行调整
在设置选项中可设打印的方向为横向还是纵向,还可以设置缩放比例,纸张的大小,要关闭本窗体需要点击【关闭】按钮。
单表打印:
在打印预览中选择【打印】按钮后,在弹出的打印内窗体中选择【全部】
套表打印:
在打印预览中选择【打印】按钮后,在弹出的打印内窗体中选择【整个工作簿】
4.3拆分
为了避免操作人员在录入数据时错行,可选中单元格进行拆分,再点击【取消拆分】恢复正常
操作步骤:
选择当前表,然后选择要拆分的单元格,点击工具栏上的【拆分】按钮即可,如图:
4.4上年度
选中要填充数据的表,点击工具栏上【上年度】按钮把“上年十二月底干部总数”的数据自动填充到当前表
4.5导出Excel
为了方便操作员,可以将数据导成Excel格式的文件,点击【导出Excel】按钮即可
选择保存的路径和名称,点击【保存】按钮,但是导出的只是当前表的数据,如果想全部导出,则需查看每个表,再点击【导出Excel】
注:
所选择的Excel报表必需是校核通过后才能导出
4.6生成司法行政综合表
如果在设置本单位信息时,选择了【司法行政系统报表综合表】,则可以使用工具栏上【生成综合表】按钮来自动生成【司法行政系统报表综合表】生成
注意:
【司法行政系统报表综合表】只有本单位生成本单位的,但是生成的【司法行政系统报表综合表】也可以用来汇总,由于数据量太大,所以需要耐心等待,生成完成后会有提示.
如果想看综合表的数据,直接在导航栏选择【司法行政系统报表综合表】即可。
注:
综合表生成完之后,请及时点击【保存综合表】按纽保存综合表的整套表的数据,以防丢失数据
司法行政系统人员统计表填报说明及要求
一、统计范围:
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及以上各级司法行政工作部门;监狱、劳教部门;法律服务部门。
二、统计对象:
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及各级司法行政系统中依法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
如果一个统计对象有两种身份,只按其主要身份进行统计,如院校教师兼职律师,一般应统计在院校人员中。
三、统计方法与分工:
1、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谁管理的公务员谁负责统计。
对口支援、挂职锻炼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负责统计。
2、按照法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分层次统计。
3、原则上公务员的工资由哪个单位发放,就由哪个单位负责统计;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原则上按最高职务统计;在同一层次的两个以上单位担任(兼任)相同级别的职务,由工资发放单位依据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填报;在两个以上不同层次的单位兼任同一级别的职务,由较高层次的单位依据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填报。
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兼职的单位联系,防止重统漏统。
4、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由其新任职单位按其新任职务进行统计。
四、数据起止时间
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填报要求
1、各单位必须使用司法部统一研制的司法行政系统人员统计汇总软件,上报统计报表和汇总数据软盘。
2、各基层填报单位要认真核对原始登记材料,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准确。
各级汇总单位要列出基层填报单位名称一览表,防止错统或漏报;审核基层单位报表时,要注意审核表内表间的数字关系、逻辑关系、各表中的补充资料填写是否齐全、正确,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否已注明,尤其要注意审核两年数字的对比情况,要列出基层填报单位两年数字对比表,变化较大的要认真核查,并注明原因。
报表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关于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各地区有变化的要说明原因或有哪些文件规定。
⑵各表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必须说明的其他问题。
3、各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文字说明。
4、各级统计、汇总单位务于规定的上报日期之前,通过机要或派专人将汇总软盘、计算机打印的统计报表(A4纸打印件)及有关问题的说明各一份报司法部政治部。
第一表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本表反映在职在编的各级司法行政人员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历及年龄的实际情况。
1、司法行政部门人员总数的统计范围应按《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实施范围和司法行政机关直属其它事业单位进行统计。
包括:
①各级司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②其他行使司法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司法行政机关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统计司法行政部门人员的总数时,必须以上述规定范围为依据,包括国务院和乡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命的人员,以及试用期间的新录用人员。
包括依照《公务员法》管理和执行国家机关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法律服务人员)。
2、“上年12月底总数”:
指上年各单位上报的报表中的“本年12月底实有数”。
该项数字必须照抄上年底数,不允许有任何改动。
因上年底数有误造成的不平衡,体现在“增加与减少的合计”项中。
3、“本年12月底应有数”=“上年12月底总数”+“第二表增加数”-“第二表减少数”。
4、“本年12月底实有数”:
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人员数。
一、指标解释
1、司法行政系统人员按国家行政区划层次分布。
国家行政机关层次,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区划的层次。
中央分为中央一级和设在各地行政机关。
地方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行署)、县(市、区)、乡(镇)行政机关。
2、公务员职务分类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按《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划分。
①中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名称:
领导职务:
国务委员、部长、副部长、直属局局长、直属局副局长、司(局)长、副司(局)长、处长、副处长。
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②因某种原因,在司法行政系统人员队伍中,仍有未正式任命,属于相当级别的人员。
统计在报表设计中不同层次保留的个别“相当级别”指标。
“相当厅(局)级”、“相当县(处)级”、“相当乡(科)级”职务的,分别指享受工资待遇的原任正副市(厅、局)长、正副(处)县长、正副乡(科)长及相当这一职务的干部,包括等待分配工作的人员,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明确职务的,或因病长期休养半年以上的人员、免职学习的人员等。
③按照中编发[1995]5号文《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16个副省级市机关的级别,可比照国办发[1993]85号通知中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即市直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
市辖区及其工作部门的级别,可比照市直机关相对应的级别确定出来进行统计。
④职务与级别不一致时,以最高的填写。
不要重复统计。
如:
监狱(正副)监区长、正副指导员同时是副科长的或副主任科员的。
⑤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等职务的填写方法:
按其领取工资所对应的职务进行填报,如其领取副厅级领导职务工资,则统计到“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栏;如其领取正处级领导职务工资,则统计到“处长”栏,依次类推。
3、“少数民族”:
指除汉族以外的民族。
4、“中共党员”:
指参加中国共产党的党员、预备党员。
共产党员同时是民主党派成员的,只作“中共党员”统计。
5、民主党派:
指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6、无党派:
指除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之外的人员。
7、“学历”:
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干部学历按照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干部学历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
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不得作为学历依据,仍按原学历统计。
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但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
具有学籍的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学历均按下一层次学历统计。
研究生肄业统计在“大学本科”栏,大学本科肄业统计在“大学专科”栏,大学专科肄业统计在“中专”栏,以此类推。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8、“年龄”,本表所指年龄一律按周岁统计,即用统计截止时间的公历年减去出生年。
9、本表将司法院校和机关其他直属单位的管理人员,按本人所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职务序列填写。
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填写三级职员,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填写四级职员,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填写五级职员,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填写六级职员,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填写七级职员,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填写八级职员,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填写九级职员,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填写十级职员。
10、机关直属单位包括:
律师协会、公证协会、法律援助基金会、法律援助中心(站)、司法鉴定协会、培训中心、报(刊)社、法学会等其他机关直属单位。
11、司法院校:
如果院校属司法厅下属的单位则统计在《司法行政部门人员统计表》内,如果院校属监狱局下属的单位则统计在《监狱部门人员统计表》内。
12、既是管理人员又是教学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
按其领取工资所对应的级别进行统计,只能统计一项,不得重复统计。
二、审核要点
1.“局级正职”、“局级副职”35岁及以下的需报名单(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
2.“处长”、“副处长”30岁及以下的需报名单(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
3.“科员”、“办事员及其他人员”60岁及以上的需认真核对。
第二表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增加减少情况统计表
本表统计本年度内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增加减少情况。
1、本年度内通过录用、调入等方式增加的人员,须在本表相应栏目作增加统计;因调出、退休、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在减少情况统计表中相应栏目作减少统计。
2、本年度内,有整建制转入情况的汇总单位,年报表中的“上年12月底总数”均不能变,其整建制转入的公务员情况分别统计在本表中的相应栏。
而整建制转入单位在上报新的上级汇总单位和报表中的“上年12月底总数”均为“零”。
一、司法行政统计人员增加情况
1、指标解释
(1)“录用”:
指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在编制限额和人员录用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2)“应届毕业生”:
指报表统计年度内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相当高等院校所颁发的中专及以上学历证书,被录用的应届毕业生。
(3)“社会招考”:
指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到司法行政部门岗位上工作的应届毕业生以外的人员。
(4)“军转干部”:
指军队、武警部队中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后安置到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
(5)“事业单位干部”:
指国有事业单位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调任或调入到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员。
(6)“党政机关”:
指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机关的工作人员,非整建制调入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务员。
(7)本年度内,有整建制转入情况(机关整建制转入:
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撤并、重组或管理体制上的变化等原因,从另一机关单位整建制划入本机关的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整建制转入:
指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整建制转为(并入)司法行政系统,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转为(并入)司法行政系统的公务员)的汇总单位,年报表中的“上年十二月底干部总数”不变,其整建制转入的公务员情况分别统计在本表中的相应栏中;而该整建制转入单位在第一次上报年报表中的“上年十二月底干部总数”为“0”。
2、审核要点
(1)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整建制转入的需说明单位名称、人数、文件依据(文件名称、发文单位、文号)。
(2)“其他”栏请说明原因要按具体情况列出人数。
二、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减少情况
本表统计本年度内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减少情况。
本年度内,有整建制转出情况的汇总单位,年报表中的“上年12月底总数”均不能变,其整建制转出的公务员情况分别统计在本表中的相应栏。
而整建制转出单位在向新的上级汇总单位上报时,年报表中的“上年12月底总数”均为“零”。
1、指标解释
(1)“调出”:
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行政和工资调转手续,非整建制地调到党委、人大、政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