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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

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做好规划期前三年工作安排,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同意,现提出2014—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建设

(一)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1、启动信用法前期调研工作,形成法律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法制办参加)

2、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人民银行负责)

3、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4、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二)建立健全信用标准体系。

5、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

(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6、制定和实施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方案、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方案。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中央编办、民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参加)

二、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

(三)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7、建立健全各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机制。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各部门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9、建立健全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10、各地区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目录,推进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在公共管理中加强信用信息应用。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征信系统建设。

11、推动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

(人民银行负责)

12、推动征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

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六)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13、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

(人民银行负责)14、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人民银行牵头负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参加)

(七)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15、健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机制,统筹利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部门参加)

16、依法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鼓励社会征信机构整合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形成完整的信用档案。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各

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参加)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八)坚持依法行政

17、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

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18、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金融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19、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

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

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20、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牵头负责)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十二)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21、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建立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

(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

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

加快完善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共治力度和宣传力度,促进市场规范公平竞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农业部按职责牵头负责)

(十三)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23、建立商贸流通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开展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企业信用分类管理。

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

(商务部牵头负责)

24、对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完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资讯平台功能,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全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

(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26、制定出台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促进企业信用销售和个人信用消费的政策措施。

制定规范预付消费行为的相关办法。

(商务部牵头负责)

27、制定出台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

(商务部、海关总署牵头负责)

(十四)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28、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人民银行、

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29、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建立纳税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

(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十六)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30、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明码实价”。

对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31、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

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动建设全国性的综合检索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32、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牵头负责)

(十九)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33、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

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

制定出台在招标投标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的政策措施,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34、建立交通运输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

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惩戒机制。

(交通运输部牵头负责)

(二十一)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35、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

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网上交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建立失信主体行业限期禁入制度。

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海关总署参加)

(二十二)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36、建立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将统计信用记录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

建立企业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37、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建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披露制度。

对公证仲裁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开展信用分类管理。

(司法部、财政部、银监会、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保监会等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38、建立完善展会主办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和违法违规披露制度。

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商务部、工商总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五)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39、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

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

推动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

推动出台在企业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

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信用记录建设,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五、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十六)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40、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医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

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

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

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

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加强对卫生计生工作服务相对人的信用记录管理和应用。

(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七)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41、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

建立违规失信个人信用黑名单制度。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2、加强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失信行为的信用记录建设,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建立社会保险领域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八)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43、建立劳动用工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打击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二十九)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44、建立健全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

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

(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45、建立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加快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研究制定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运用的政策措施。

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完善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文化部、体育总局、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46、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

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标准化体系和信用评价制度。

建立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二)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47、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

(环境保护部牵头负责,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部等部门参加)

48、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

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记录,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

(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参加)

(三十三)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49、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

息。

建立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民政部负责)

(三十四)自然人信用建设。

50、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从业人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演出经纪人员、导游、执业兽医、消防工程师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公务员局、工商总局、司法部、财政部、统计局、税务总局、审计署、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证监会、保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科技部、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旅游局、公安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五)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51、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

落实网络实名制。

建立健全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信用记录,形成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

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

推动网络信用信

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

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公开曝光、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加大对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参加)

六、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三十六)法院公信建设。

52、推动全国四级法院审判执行案件信息互联互通。

推进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推进由法律规定的协助执行部门参加的网络化执行查控体系建设。

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范围,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三十七)检察公信建设。

53、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探索建立职务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职务犯罪的应用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三十八)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54、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

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

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

建立交通安全、消防领域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公安部负责)

(三十九)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55、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

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

(司法部负责)

(四十)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56、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

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公安部、司法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十一)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57、研究建立推进执法规范化的制度措施。

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机制,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中央政法委牵头负责)

七、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四十二)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58、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研究出台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和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十三)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59、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

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

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推动行业协会对违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

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十四)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60、推动部门间、地区间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四十五)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61、研究制定促进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62、研究制定培育发展本土评级机构和规范发展信用评级市场的政策措施。

探索创新双评级、再评级制度。

推动我国评级机构参

与国际竞争和制定国际标准,加强与其他国家信用评级机构的协调和合作。

(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交部参加)

63、推动出台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应用的政策措施。

研究制定促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参加)64、建立政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

制定政务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制度。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参加)65、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

推动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

(人民银行负责)

九、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和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四十六)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66、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

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

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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