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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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唐律·名例律》规定: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17题,单选)

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

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

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1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答案】:

D

【解析】:

根据唐律,类推只能在“断罪无正条”时进行,故A项错误。

根据唐律,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同于同类案件,故B、C项错误。

故本题应选D项。

2.下列对清末官制改革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

B、户部改为财政部,兵部改为陆军部

C、在中央设置资政院,随后在地方设置咨议局

D、取消军机处、内阁,外务部、吏部照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官制改革。

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官制改革中司法机构的重大调整。

户部改为度支部:

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1910年成立资政院:

清政府官制改革中,诸如军机处、内阁、宗人府、翰林院、步军统领衙门等“一切现制”,并未取消。

因此,A项正确。

3.《左传》云:

“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

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16题,单选)

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

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

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

【答案】:

C

【解析】: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尤其周朝,在立国之初便进行了制礼活动,即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融合周族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

故周礼不是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其中体现了统治阶级自觉选择的结果。

A项错。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故B项错误。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

4.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

“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

”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

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6年卷一17题,单选)

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

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

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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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1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答案】:

D

【解析】:

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故A项正确。

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故B项正确。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故C项正确。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对欧洲诸国未产生重大影响,故D项错误。

5.秦代“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指:

(  )

A、罪应重而故意轻判为“纵囚”

B、罪应轻而故意重判为“不直”

C、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为“不直”

D、不应当论罪而故意论罪为“纵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1节>秦代的法律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秦律的“不直”罪和“纵囚”罪。

在《睡虎地秦墓竹筒》所载律文中,“不直”罪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纵囚”罪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6.南京国民政府1941年公布《律师法》,计51条:

其后,于1945年4月和1948年3月对该法又加以修正。

依照《律师法》撤销律师资格的条件不包括:

(  )

A、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B、曾受律师除名之处分者

C、凡背叛“三民主义”证据确实者

D、曾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司法制度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律师法》律师资格的规定。

凡背叛民国证据确实者,或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或曾受律师除名之处分者,或曾任公务员而受撤职之惩戒处分者,或亏空公款者,或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不得充当律师。

已经担任者撤销其资格。

因此,C项正确。

7.《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15题,单选)

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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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

【答案】:

D

【解析】:

周礼,在具体的礼仪形式上分为五礼,但未规定政治关系的等级,故A项错误。

西周时期五刑适用于庶民,也适用于贵族,故B项错误。

西周之“礼”具备法的性质,也具有国家强制性,故C项错误。

“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入刑,故D项正确。

8.有关“保安处分”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由1928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规定

B、适用对象为有犯罪行为者

C、处分种类仅限感化教育、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四种

D、根据“保安处分”,政府认为谁是有“犯罪虞”的“思想犯”“阴谋犯”等,便可以关押教育,限制人身自由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六法体系”中刑法典的相关内容。

1935年1月1目由国民政府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特别增加了《保安处分》专章。

《保安处分》一章规定保安处分的宣告与执行及处分种类和适用原则。

其中处分种类七种:

感化教育、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强制治疗、保护管束和驱逐出境。

凡政府认为谁是有“犯罪之虞”的所谓“思想犯”“阴谋犯”等,可以保安处分为名予以关押教育,限制人身自由。

适用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者,还包括有犯罪嫌疑或有危害社会嫌疑者。

因此,D项正确。

9.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

《周礼》载:

“听买卖以质剂。

”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

“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15题,单选)

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A

【解析】: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故A项正确。

“质”、“剂”均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

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而非交由“质人”。

故C项错误。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故D项错误。

10.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

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

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

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18题,单选)

A、霍甲9000两

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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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宋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答案】:

D

【解析】:

南宋时家无男子承继之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为: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霍某有一出嫁女霍甲,故D项正确。

11.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16题,单选)

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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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B

【解析】: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周以来的天命观。

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德主刑辅”并非周朝的政治法律主张,故A项错误。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

12.有关清末修律,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日本人松冈义正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中总则、债、物权三编

B、《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C、《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

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D

【解析】:

①清末修律的基本特点就是中体西用。

所谓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指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的最新形式,固守中国的伦理纲常体制不变。

《大清民律草案》系仿效德日民法典编纂而成,共有五编:

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日本人松冈义正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中总则、债、物权三编,亲属和继承两章由于牵涉到伦理纲常,由中国的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故,AB选项均正确。

②《大清律例》是中国最后一部成文法典,清末修律是修订为《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废除了凌迟等酷刑,对民事活动不再科刑。

但《大清现行刑律

13.唐永徽年问,甲由祖父乙抚养成人。

甲好赌欠债,多次索要乙一祖传玉坠未果,起意杀乙。

某日,甲趁乙熟睡,以木棒狠击乙头部,以为致死(后被救活),遂夺玉坠逃走。

唐律规定,谋杀尊亲处斩,但无致伤如何处理的规定。

对甲应当实行下列哪一处罚?

(2015年卷一17题,单选)

A、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应处斩刑

B、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应处绞刑

C、致伤未死,应处流三千里

D、属于“十恶”犯罪中的“不孝”行为,应处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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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1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答案】:

A

【解析】:

谋杀,是预谋杀人。

甲杀人行为不仅“谋”,而且是付诸实施,比“谋杀”的情节更重,根据“举轻以明重”,也应处斩刑。

故A项对。

14.《大明律·名例律》中解释“谋”:

“称‘谋’者,二人以上。

”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

A、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B、明律不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C、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基本不同

D、明律没有继承唐律的做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1节>罪名与刑罚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大明律》对谋杀的规定。

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在《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

“称‘谋’者,二人以上。

”可见,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同时,明律也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而且,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也基本相同。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15.唐代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并具有承前启后的特点。

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唐律据证定罪的原则?

(2017年卷一17题,单选)

A、唐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

B、《断狱律》说:

“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成引,即据状断之”

C、唐律规定,对应议、请、减和老幼残疾之人“不合拷讯”

D、《断狱律》说:

“(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1节>隋唐时期的司法制度

【答案】:

B

【解析】:

A项规定的是刑讯的条件;B项是关于据证定罪的规定;C项是关于特权人不得刑讯的规定;D项是关于依法断狱的规定。

16.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21题,单选)

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

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

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答案】:

C

【解析】: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54条规定: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

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据此,《临时约法》仅为临时宪法,并非“正式颁行的宪法”,故选项A说法错误。

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但是,根据《临时约法》,“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

17.清末变法修律之际,上奏“变法奏议三折”,要求实行变法的是:

(  )

A、康有为

B、沈家本

C、张之洞、刘坤一

D、伍廷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的是清末的法律思想。

1901年初,清廷颁布“变法上谕”。

时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和两江总督的刘坤一联合上奏“变法奏议三折”,强调适应形势,实行变法,要求“整顿中法”,“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因此,C项正确。

18.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两宋时期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各种契约形式均有发展。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7年卷一18题,单选)

A、契约的订立必须出于双方合意,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蝇典宪”

B、买卖契约中的“活卖”,是指先以信用取得出卖物,之后再支付价金,且须订立书面契约

C、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有“(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的规定,防止高利贷盘剥

D、宋代租佃土地契约中,可实行定额租,佃农逾期不交租,地主可诉请官府代为索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宋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

《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

故A项说法正确,不选。

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故B项说法错误,应选。

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并规定:

“(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故C项说法正确,不选。

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

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

19.关于民事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周朝的买卖契约叫作质剂,由官府制作,有“质人”专门管理

B、周朝时,买卖大型货物使用质这类比较长的契卷,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等使用剂这类比较短小的契卷

C、周朝婚姻关系的成立,需符合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三原则

D、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主要是财产的继承,身份继承是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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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D

【解析】:

①周朝的买卖契约叫质剂,借贷契约叫傅别。

A选项正确。

②买卖牛马等大型货物使用质这类较长的契卷,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等使用剂这类比较短小的契卷。

记住,大质小剂,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B选项正确。

③周朝婚姻关系的成立,除了符合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三原则,还要符合六礼程序,即: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C选项正确。

④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主要是身份的继承,财产继承是其次。

而到了宋代,继承已经完全是财产的继承,而且是诸子均分制。

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0.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其中的“质”指:

(  )

A、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B、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C、带有动产抵押性质的买卖的契券

D、买卖土地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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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周礼》载,“质”“剂”有别。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21.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

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0年卷一14题,单选)

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

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

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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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

1911年《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故B项“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的表述错误。

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专章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

该宪法第22条规定:

“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该第22条在明确列举的权利之外增加“兜底条款”,保证绝无遗漏。

这在1947年之前,中国没有,外国也没有。

因此,“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的评价是正确的。

D项只对该宪法“所列”权利的

22.有关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说法错误的是:

(  )

A、用根本法的形式肯定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政权

B、采取二三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

C、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D、规定国体“永为统一共和国”。

但人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的行使,由国民党政府训导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六法体系”中宪法的相关内容。

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采取五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

因此,B项错误。

23.下列有关清末司法机构调整的表述,错误的是:

(  )

A、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审判职能

B、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

C、实行审检分署,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实行审判监督

D、建立新式监狱。

改良狱政管理制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相关知识。

清末司法机构变革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

因此,C项错误。

24.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一15题,单选)

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

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

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

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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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1节>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

【答案】:

B

【解析】:

“秋冬行刑”制度自汉代始,故B项“自唐代始”的表述错误。

“明刑弼教”是明朝开始推行的,清朝仍延续之,故D项表述无误。

25.有关《钦定宪法大纲》,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由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

B、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C、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D、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权力,相对扩大议会和总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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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钦定宪法大纲》相关知识。

《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应急性宪法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权力,相对扩大议会和总理权力。

因此,D项错误。

26.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

(2011年卷一18题,单选)

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

②“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或以金刃,或以毒药,或以他物,或驱赴水火,或伺于隐蔽处所,即时致死,并无争斗情形,方为谋杀。

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

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

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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