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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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专

XX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XXX光伏电站

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

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XX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根据XX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为规范XXX光伏电站(以下简称“电站”)生产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标准化,保证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伤亡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根据电站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编制依据为:

国家及电力工业的相关规程、法规;

本标准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

XXX光伏电站生产准备组。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标准

站长副站长值班长值班员

 

本标准于X年12月XX日首次发布

 

XXX光伏电站

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

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1.范围

1.1XXX光伏电站(以下简称“电站”)万一发生人身事故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伤亡事故,为保证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根据电站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2本预案适用于电站发生人身事故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伤亡事故的应急管理。

2.引用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2.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

2.3《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2.4《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组织体系

3.1.1电站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组织:

电站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电站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电站应急办公室、“自然灾害与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与社会安全”二个专项应急组以及各项目电站应急组。

3.1.2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时,应急领导小组即为电站应急指挥部、现场专项应急组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电站应急办公室、电站专项应急组名称保持不变。

3.2职责

3.2.1电站应急领导小组及电站应急办公室

3.2.1.1电站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电站应急办公室、“自然灾害与事故灾难”应急组。

3.2.1.2电站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电站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指挥电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2.1.3电站应急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公司、上级部门和电站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管理有关决定事项。

承担电站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对口联系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3.2.2电站应急值班室

发生发生人身事故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伤亡事故启动人身专项应急预案时,电站应急办公室即为电站应急值班室,负责电站24小时应急值守,承担人身伤亡事故的接收和记录、信息核实与汇总、信息分送和报告任务。

3.2.3电站专项应急组

电站“自然灾害与事故灾难”应急组负责职责范围内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指挥和协调,研究解决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问题。

负责人身伤亡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应急管理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传递、报告,具体承担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4项目电站专项应急组

“自然灾害与事故灾难”专项应急组负责先期处置人身事故的指挥和协调;在电站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本预案规定和程序,具体负责应急指挥。

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跟踪、汇总、分析、传递、报告及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的组织落实。

3.2.5电站应急指挥部

电站发生本预案设定的应急启动条件的突发事件时,成立电站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赋予的职责,接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上级部门、集团电站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6现场应急指挥部

接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上级部门、公司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导,全面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和信息报送工作。

4.主要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由于自然原因、高空作业、电气作业、建筑物倒塌、设备故障及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因素造成人身事故。

导致人身事故的原因主要有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淹溺以及中毒和窒息等。

5.应急响应

5.1事故分级

人身伤亡事故分为四级:

特大事故(I级事故):

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重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事故):

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事故):

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事故):

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一般事故。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2响应程序

5.2.1应急报告

5.2.1.1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电站应立即向公司应急办公室、电站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电站概况:

(2)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2.1.2电站发生人身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电站应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报告,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可同时向电站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5.2.1.3电站应急办公室接报后,立即通知电站专项应急组,并会同相关专项应急组进行核实。

5.2.1.4核实情况后,电站应急办公室立即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并向上级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电站专项应急组立即向专项应急组组长汇报。

5.2.2应急行动

5.2.2.1电站应急领导小组

(1)迅速了解人身伤亡事故情况。

(2)根据电站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电站应急办公室会同电站专项应急组组长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并作记录。

应急预案启动后,电站应急办公室报告电站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3)电站应急办公室提请电站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召开首次应急会议,应急领导小组全体人员参加。

首次应急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成立应急指挥部及其“自然灾害与事故灾难”应急组,确定指挥长;

2)研究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决定派赴现场人员、专家人选;

3)明确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告知的要求;

4)提出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的原则。

(4)电站应急领导小组人员赶赴现场,负责协调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5)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电站赶赴现场的人员,负责落实电站应急指挥部指令和专项预案要求,帮助事发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配所需应急资源。

(6)电站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自然灾害与事故灾难”应急组组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召开后续的应急会议,研究解决应急处置有关问题;必要时及时召开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落实电站应急指挥部决定的工作事项。

(7)专项应急组会同电站应急办公室每日整理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报告的规定,及时向公司、上级部门、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5.2.2.2项目电站应急组

(1)启动人身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

(2)抢救伤员,疏散周围人员和转移周围物资,紧急处置或转移危险品。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对未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设施进行隔离防护,调整运行方式,防止事故扩大,组织设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4)保持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部门应急指挥部联系渠道的畅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5)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及时上报电站应急办公室。

5.2.3处置措施

5.2.3.1现场初步处理

(1)事发单位应立即联系当地120急救中心或专业医疗救护机构。

若有人员被困,无法脱身时,应向当地消防部门求救。

(2)为避免受伤人员伤情加重恶化,在未送到医院前应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

(3)对有烧毁、爆炸或其他污染等危险时,必须设法处置,最大限度缩小危害区域,避免事故扩大。

5.2.3.2现场隔离和警戒

(1)应尽快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和警戒,切断事故源,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2)事故基本得到控制后,应保护好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5.2.3.3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有效组织事故抢修,为参加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充足合格的工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在救援时应做好防止烧伤、烫伤、机械伤害、中毒、窒息、辐射等伤害的措施。

(3)不得强令救援人员冒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5.2.4应急指挥与协调

5.2.4.1电站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协调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电站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事发单位、电站有关部门、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方案。

5.2.4.2事发电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电站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2.5应急联动

5.2.5.1电站内部各部门应建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

5.2.5.2当人身伤亡事故时,事发单位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不能满足应急需求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救援队伍寻求支援。

5.2.6扩大应急

当人身伤亡事故扩大到超出电站处置能力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电站应急指挥部协调请求兄弟企业或协作单位支援,必要时请求地方应急资源支援。

5.3应急终止

5.3.1终止条件:

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故隐患基本消除,伤者得到救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

5.3.2终止程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应急处置达到终止条件,报请电站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电站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终止,同时报告上级部门。

5.4电站应急组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Ⅳ级突发事件和其他需要项目电站应急组启动应急响应的事件,由项目电站应急组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5.5保险理赔

应急处置完毕,电站应向承保电站提出理赔申请,并配合保险理赔机构做好伤亡人员及其财产的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站应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建立并完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时的通信畅通。

电站应急领导小组、电站应急办公室、电站专项应急组与现场应急指挥部之间应至少保证移动、固话等二种以上相互独立的通信联络方式。

6.2应急队伍保障

电站应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人员的业务培训,掌握受伤人员的急救知识,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素质。

6.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项目电站应急组应建立应急物资与装备的管理规定。

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使用方法、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应一目了然。

7.附则

7.1预案应根据演练或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一般每年评估一次,最长三年修订一次。

7.2本预案由XX新能源有限公司制定、发布,由电站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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