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贵州省省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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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贵州省省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省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贵州省省管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省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管专家选拔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管专家是指由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选拔,经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纳入省委、省政府统一管理的专家。

第三条省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选拔省管专家,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以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面向生产和教学、科研第一线和重大学科、重要工作领域评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行业、各学科的生产、建设、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包括中央在黔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做出重要贡献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及其他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省管专家人选政治上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扎根贵州,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的学科代表性和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近5年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获得者,二等奖的前5位专家;原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2位专家。

3、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二等奖的首位专家,三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专家。

(三)在引进、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部级丰收一等奖或原省级星火一等奖的首位专家;获二项以上部级丰收二等奖或原省级星火二等奖的首位专家;

2、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一项为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首位专家;

3、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者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前2位人员。

(四)在工程和工艺美术创作或设计方面,获得一项国际一等奖或两项国内一等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首位专家。

(五)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教育专家。

(六)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疾病预防控制或医疗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特别在疑难病症的防治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居国内领先水平,在省内外有著名影响的学科带头人。

(七)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政治方向正确,学术造诣深,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入选全国“五个一工程”奖、省“五个一工程”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员;获贵州省文艺一等奖的主创人员;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的首位专家。

(八)获国家57项常设全国性文艺新闻奖、12项出版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员,以及获其它相关省部级奖,并在全省相关领域被公认的权威和带头人。

在图书馆、文博考古、群众文化工作战线工作业绩显著,有专著公开在省级以上出版发行,或者有六篇以上学术论文在国家级报刊发表,并在全省该学科领域被公认的权威、带头人的学者。

在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创作中成果卓著,有作品参加过两次中国文联、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展览活动,并获二等奖一次以上,或其作品在全国性报刊发表六幅(尊)以上,在全省该学科领域被公认的权威、带头人的艺术家。

(九)直接培养的运动员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和取得全运会、亚运会冠军或打破世界纪录、全国纪录,对我省体育事业建设和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高级教练员。

(十)获得了与以上内容相应的成果,为我省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家、学者。

第三章选拔的程序

第七条选拔省管专家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议审批的办法进行,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选拔50—70人左右。

第八条选拔省管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

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自荐,征求所在单位群众意见,经本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填写《贵州省省管专家审批呈报表》(一式三份),并附证明本人主要贡献的材料及奖状、证书等复印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各市(州、地)委组织部、省直各单位要根据条件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推荐名单,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确定后,连同推荐人的材料、证件等报省委组织部。

推荐选拔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一般要从省管专家后备人选中推荐。

第九条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职能部门,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将候选人材料按学科类别分类、整理,建立省管专家推荐人选信息库。

第十条设立省管专家评审委员会。

省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省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人数17至21人,其中专家人数占2/3,职能部门行政领导占1/3。

省管专家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由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审委员会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省管专家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负责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省管专家候选人逐人进行评审,在无计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提出省管专家建议人选名单。

省管专家建议人选名单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省知工领导小组审批。

省管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经省知工领导小组审定为省管专家的,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三条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省管专家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及管理期内的工作、科研等业务目标,报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管专家要勇于开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要做好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批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爱岗敬业的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第十四条省管专家由省委组织部代省委、省政府管理,日常工作由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市州地委组织部、省直各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五条省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为五年。

管理期满后,其省管专家称号及相应待遇自动取消,其中符合省管专家选拔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报评选。

在管理期中退休的,不再纳入管理范围。

对在管理期限内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省管专家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经省委组织部研究、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建立省管专家信息定期报告制度。

省管专家的职务调整、职称变化、工作调动以及奖惩、退休、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变化,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知工办。

省管专家跨系统、跨省区调动的,主管部门要事先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七条建立省管专家考核制度,在5年管理期内对省管专家进行一次期中考核。

考核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各市州地委组织部、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第十三条规定的省管专家的职责任务和管理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业绩主要考核所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科研学术情况等,应有量的统计。

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并及时上报省委组织部。

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3)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第十八条建立省管专家联系制度。

省知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书信往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了解省管专家的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各市州地、主管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要关心他们的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包括健康情况,帮助他们排忧解难,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关心省管专家政治上的进步和业务上的进一步提高。

不定期举办省管专家政治理论读书班,学习马列主义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情、省情,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重视省管专家的继续教育,积极为他们出国进修、学习考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出版专著提供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条连续三届评选为省管专家的,授予资深省管专家荣誉称号,终身享受省管专家的有关待遇。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一条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专家所在单位要为省管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助手及其它必要的科研设施;省级有关科研单位和本单位的实验基地、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和科技情报要优先和优惠为省管专家提供,省管专家的学术专著,经同行专家鉴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出版,并给予资金资助。

1.筛选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被筛选为三大类,一类是被剔除、不再作任何评价分析的影响,如内部的、小的以及能被控抑的影响;另一类是需要作定性说明的影响,如那些大的但可能很不确定的影响;最后一类才是那些需要并且能够量化和货币化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努力改善生活条件。

省管专家因公、因病用车,单位要给予安排。

夫妻两地分居、家属农转非问题,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优先予以解决;对省管专家实行定期体检和定期疗养制度,具体由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意见》(省发〔2000〕3号)的规定,对省管专家实行岗位补贴、提供上网费用。

第二十四条省管专家由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特约医疗证书,凭证在省内各指定医院就诊,纳入省级医疗保健对象统一管理。

一、安全评价

目前,获得人们的偏好、支付意愿或接受赔偿的意愿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类:

①从直接受到影响的物品的相关市场信息中获得;②从其他事物中所蕴含的有关信息间接获得;③通过直接调查个人的支付意愿或接受赔偿的意愿获得。

第六章建立省管专家后备人选制度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建立省管专家后备人选制度,为省管专家的选拔提供人才保障。

3)迁移。

第二十六条选拔省管专家后备人选,由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选拔的对象、范围和条件,提出初步人选名单,经集体讨论后上报省委组织部。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应用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依据项目所属行业、环境功能区、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时间确定采用何种标准。

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

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经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为省管专家后备人选的,由省委组织部通知其所在单位,不对外公布。

所在单位要加强对省管专家后备人选的培养与管理工作,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科研和生活条件,要有计划地采取给项目、给课题、送出去进修、组织学习考察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省管专家后备人选的培养力度,帮助他们提高科研水平及业务能力。

省有关职能部门要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实验室条件改善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省管专家后备人选给予倾斜,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省管专家后备人选实行动态管理,在每次省管专家选拔结束后,对省管专家后备人选名单进行重新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条省管专家自省委、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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