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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一章,法律责任的追究作了详细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或安全生产法规规定而导致的责任事故,事故责任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责任者究竟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取决于责任者在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性质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

本节主要论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有关概念、构成要件、追究原则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违反安全生产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责任与事故责任

“责任”一词有三重涵义:

其一,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其二,份内应做之事;其三,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责任”:

第一,份内应做之事;第二,未做好份内应做之事所应受的谴责和制裁。

人们的角色是多重的,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性质的责任。

安全责任是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它是行为主体的份内应做之事。

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安全责任的具体体现,要求每人必须履行,即做好安全生产份内应做之事。

如果安全责任没有履行好而导致安全事故,那么就会因没有做好份内之事而受到谴责和制裁。

我们把因安全事故而受到谴责和制裁称为安全事故责任,它是一种后果责任。

安全责任与事故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安全责任是规定人们在安全生产中应做之事,其通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定,将安全生产的职责划定为每个人份内应做之事,即成为每个人的安全责任。

如果某人的安全责任没有做好,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不发生事故,那么对他的谴责与制裁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制裁;另一种是导致事故,这时候他的安全责任就转变为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就是法律手段,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所实施的行为。

某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主要看它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侵犯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②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③行为的实施者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④行为的实施者在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一般可将违法分为以下几种:

(1)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也属一般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如违反安全审批制度,给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项目给予审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

(2)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属于一般违法,是指违反民事规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典型形态是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大多属这种情况。

(3)刑事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属于严重违法。

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与其他违法的区别,不仅在于犯罪对社会危害的量比其他违法要大,而且这种量已经引起了质的变化。

(4)违宪行为。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违法行为,具有特定的主体和内容,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国家机关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是国家领导人的公务活动违反宪法的规定。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里违法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人概念涵盖特定身份的自然人,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存在密切联系。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是一种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依据,而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

没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会也不应该有法律责任的出现。

只有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才谈得上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宿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对责任者的财产或人身自由的强行限制或剥夺。

3.法律责任种类

由于法律责任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故法律责任的种类也与违法行为的种类相对应,亦即行为人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就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因此,法律责任分为如下类型: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认定和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部门。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并带有明显的补偿性质。

同时,民事责任的范围应与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权利损害相对应,以使受害人的权利损失得到恢复或补偿。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刑事违法的违法性质最为严重,故刑事责任也最为严厉。

在我国,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违法者本人,而不能牵连他人。

(4)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违宪行为与行使国家权力相联系,因而违宪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和国家重要领导人。

且违宪责任的追究程序和责任形式亦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违宪责任兼有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的双重内涵。

三、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四、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规定

承担法律责任是法律强制约束力的体现,任何一部法律,它不仅规范人们该怎么做,而且还要规定如果不这么做就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后果。

《安全生产法》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强制约束力。

一、法律责任规定内容

《安全生产法》对违反本法的违法行为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从第77条至第93条和第95条,都是关于追究违法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便于学习掌握,按法律责任类型、违法主体、违法内容、法律责任进行归纳,详见表6—1所示。

第94条是关于执法主体的规定,因此没有列入表中。

表6—1《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规定内容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类型

违法主体

违法内容

法律责任

77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安全监管工作人员

违法批准或验收;不取缔或不依法处理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查处违法行为;不撤销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

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8条

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安全设备、器材或产品;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79条

行政或刑事,连带民事责任

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至5倍或5千至2万元);罚主管和直接责任人5千至5万元;连带赔偿责任;撤销其相应资格;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80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私营投资人

不依本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职负责人,罚投资人2至20万元(私营);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1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职处分或罚款2至20万元;从业限制;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82条

行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管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就从事操作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2万元以下

83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

建设项目无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施工单位未按批准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场所无明显安全警示;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合标准,或未经常性维护保养与检验;劳动防护用品不合标准;使用不合标准的特种设备;使用明令淘汰和禁用的工艺、设备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建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构成犯罪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84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至5倍或2万至10万元);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85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未建危险物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接受监督管理;未制定应急预案;危险作业无专人监护;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2万至10万元;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86条

行政、连带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安全条件或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未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导致事故发生

责令停止、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至5倍或1万至5万元)

87条

行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有威胁对方的作业,未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指定专人协调

责令停止,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8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三合一”问题,或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紧急疏散、标志不合要求,或通道封闭、堵塞;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89条

行政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私营投资人

签订“生死合同或协议”问题

罚款2万至10万元

90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从业人员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

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91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

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事故调查处理时擅离职守或逃匿;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降职、撤职处分;逃匿者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92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责任人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93条

行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条件不合规定标准

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

95条

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

民事赔偿;法院强制执行

二、主要法律责任及执法主体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77条至93条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的行政处分或处罚做了规定,构成职务过错责任的行为人主要包括政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行政责任制裁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对于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留用察看、开除七种,并可给予一定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等申诫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停建、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除名等行为罚;罚款、没收财产等财产罚。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刑事违法的违法性质最为严重,故刑事责任也最为严厉。

在我国,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违法者本人,而不能牵连他人。

《刑法》规定中,与安全事故罪有关的犯罪主要有:

①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②渎职罪:

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安全生产法》第77条、79条、80条、81条、83条、84条、85条、88条、90条、91条和92条都对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做了规定。

构成犯罪是刑事责任追究的前提,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是否构成犯罪,应依据《刑法》定罪。

《刑法》规定的罪名中,与《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规定的刑事责任有关的罪名主要有: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渎职罪中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3.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并带有明显的补偿性质。

同时,民事责任的范围应与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权利损害相对应,以使受害人的权利损失得到恢复或补偿。

《安全生产法》第79条、86条和95条,对造成事故引起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做了规定。

第95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也可以是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自然人)。

也就是说,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除根据违法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个人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连带民事责任是指由于甲方行为的过错而导致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甲方要连带与乙方一起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中介机构在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服务工作中,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执法主体

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罚,执法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国家权力机关。

刑罚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则应根据具体法律来设定。

《安全生产法》第94条对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做了法律设定:

(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2)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3)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异同

三、安全生产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违法行为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违法行为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违法行为

●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限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未按本法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报审查同意(限于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限于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限于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危险因素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规定标准;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未经具资质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

3.中介机构的主要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4.涉及个人的主要违法行为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不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也适用于: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对承担从业人员伤亡事故责任的协议(也适用于: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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