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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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湖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市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

各级政府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小组、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2.1.1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

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

成员:

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监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湖州海关)和市政府新闻办、湖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2.1.2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2.1.3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职责

(1)市监委:

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市发改委:

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年度计划的安排,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3)市经信委: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和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强对皮革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皮革加工企业做好生皮调出地检疫、消毒及调入备案和报验等工作。

(4)市公安局:

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及在疫区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的治安巡逻、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5)市财政局:

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负责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防止疫病扩散;参与做好疫情发生地政府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疫区封锁等工作。

(7)市农业局:

负责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依法提出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按规定确认较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8)市林业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健康状况调查和检测、监测工作,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有效地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增加动物防疫资金及技术、人员的投入,切实做好病死野生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9)市商务局:

负责做好市场监测和市场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保障市场供给。

(10)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会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1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查处市场以外无证经营畜禽及其产品。

(1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市场监管。

及时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交易市场;对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经营畜禽产品的商场超市、贮存畜禽产品的冷库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市场举办者、商场超市做好入场交易畜禽产品的查证核实工作,督促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餐饮单位对其采购畜禽产品开展索票索证工作;,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强制关闭相应范围内的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负责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牵头组织协调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动物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动物产品的行为,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14)湖州海关:

负责做好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15)市政府新闻办:

协调组织疫情报道,加强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新闻报道管理;协调组织对外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16)市消防支队:

负责指定任务区域范围内相关疫病动物的扑杀,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隔离、销毁、消毒、防疫等工作,将疫情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为: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开展对相关人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指导县区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外置工作。

2.3专家小组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小组,由兽医官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等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2)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置机构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州海关和市消防支队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行动。

(1)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时)时,负责做好人间疾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工作。

(3)湖州海关: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4)市消防支队: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承担指定任务区域范围内相关疫病动物的扑杀,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隔离、销毁、消毒、防疫等工作。

2.5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参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的组成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3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1)监测体系: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

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市畜牧兽医局。

(2)监测内容:

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

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流。

(3)监测方式:

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4.2预警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区)政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任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当地县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或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告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厅。

属人畜共患病的,同时告知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确诊;省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5疫情认定

5.1疫情诊断

由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2名及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疫源追溯、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和剖解病变进行综合判断,并形成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意见书,对相关场采取临时隔离措施,控制相关动物及产品移动。

5.2疫情确认及发布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区)畜牧兽医局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作出疫情认定,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或者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最终确诊结果,作出疫情认定,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6疫情确认前临时控制措施

县(区)畜牧兽医局在疫情报告期间,对相关场所、发病动物及其产品采取临时隔离措施,控制发病场内发病动物及一切物品移动;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7应急响应和终止

7.1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7.2应急响应

7.2.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启动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机制后,根据国务院和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协调市、县区政府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各级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7.2.2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局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启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7.2.3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区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依据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7.2.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兽医、工商、经贸、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7.3安全防护

7.3.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7.3.2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必要时对疫区有关人员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4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区)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报告。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8善后处理

8.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

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现场处置等能力评估;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送市农业局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抄送市林业局。

市农业局参加省农业厅组织的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进行调查评估,市农业局会同疫情发生地政府对较大动物疫情(Ⅲ级)、一般动物疫情(Ⅳ级)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报告。

8.2奖励

县区级以上政府对在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8.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4灾害补偿

按照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8.5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8.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8.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9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畜牧兽医)、卫生、商务、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9.1交通与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9.2资源与装备保障

9.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要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预备队伍由消防、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公安、卫生、市场监管、商务、交通和武警、驻湖部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日常管理和演练工作由同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9.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优先安排重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疫情监测车、扑疫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9.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卫生部门与农业部门同时达到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9.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9.2.5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主要包括:

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和药品、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等。

9.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

具体按照《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保障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9.3培训和演练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消防、林业、卫生、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内容包括: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9.4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

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

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

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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