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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规章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章针对性管理制度1

第一节一炮三检制度1

第二节三人连锁放炮制度3

第三节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5

第四节局部通风机专人管理制度6

第五节安全监控系统专人管理制度8

第六节测风制度10

第七节矿灯领退登记制度11

第八节敲帮问顶制度12

第九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3

第十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4

第十一节灭火制度15

第十二节自救器的使用管理制度17

第十三节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18

第十四节矿井粉尘检测制度19

第十五节监控系统管理制度20

第十六节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管理制度21

第十七节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22

第十八节矿领导井下带班交接班制度24

第二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26

第一节瓦检员交接班制度26

第二节防火制度27

第三节瓦斯检测记录制度28

第三节瓦斯报表审批制度30

第四节巷道贯通与封闭制度31

第五节安全装备管理制度32

第六节瓦斯排放制度33

第七节综合防尘制度34

第八节通风管理制度35

第九节放炮管理制度37

第十节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8

第三章瓦斯管理制度40

第一节瓦斯排放制度40

第二节瓦斯检查制度41

第三节瓦检员交接班制度42

第四节盲巷管理制度43

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5

第一节隐患排查制度45

第二节隐患整改制度48

第三节隐患整改验收制度50

第四节隐患分级管理制度51

第五节重大隐患报告制度52

第六节隐患排查、整改、验收记录制度54

第七节隐患排查治理统一档案管理制度55

第八节隐患排查治理、报表、材料报送制度56

第九节重大隐患专家会珍、现场办公制度57

第十节隐患严重矿井挂牌督办制度58

第十一节隐患排查整改公示制度59

第十三节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使用制度62

第十四节隐患举报奖励制度62

第十五节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64

第五章十六项管理制度67

第一节安全办公会议制度67

第二节安全投入保障制度68

第四节安全奖惩制度70

第六节安全目标管理制度72

第八节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75

第九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77

第十节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79

第十一节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80

第十二节火工品管理制度82

第十三节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85

第十四节入井人员管理制度87

第十五节设备使用管理制度88

第十六节事故应急救援制度90

第六章防治水管理制度92

第一节水害预测预报制度92

第二节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3

第三节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98

第四节测量工作制度99

第五节防治水预案及事故分析制度101

第六节地质及储量管理工作制度104

第七节水文地质工作制度105

第八节井田内及周边煤矿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07

第九节地测防治水工作制度108

第十节防治水管理制度110

第十一节探放水管理制度111

第十二节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113

第十三节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113

第十四节地质资料技术报告整理、审批制度114

第十五节与周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和图纸交换制度115

第十六节雨季防汛防洪隐患排查制度115

第十七节防汛物资储备制度117

第十八节及时撤出井下人员制度118

第七章救护队管理制度121

第一节材料装备库房管理制度121

第二节待机工作制度121

第三节技术装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122

第四节学习和训练制度124

第五节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125

第六节值班工作制度126

第八章爆破物品管理制度129

第一节爆破管理制度129

第二节爆破物品的储存管理制度130

第三节爆破物品的领退管理制度131

第四节爆破物品使用管理制度132

第五节爆破物品仓管员岗位责任制度133

第九章机电设备管理制度136

第一节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136

第二节设备包机制度137

第三节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制度138

第四节设备定期检修制度141

第五节设备管理制度142

第十章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45

第一节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45

第二节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47

第三节职业危害告知制度150

第四节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51

第五节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53

第六节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55

第七节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57

第八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58

第九节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61

第十节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62

第十一节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63

第十二节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64

第十三节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67

第十四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172

第一章针对性管理制度

 

第一节一炮三检制度

1、编制爆破说明书,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放炮前要设警戒线,放炮时所有人员撤到警戒线外。

3、放炮员到达工作面后,必须将炸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装配引药要在放炮地点附近,选择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金属导体的安全地点进行。

4、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较交他人。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5、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架、上、下出口的情况。

如果采掘工作面空顶太大或者离层的危岩、支架或支柱架设不牢,或有变形损坏以及煤壁有伞檐、煤面突出0.5m、炮道宽度小于0.4m时,要立即加以处理。

6、检查和清理放炮工作面20m以内的巷道,如有煤或矸石堆、矿车或其他杂物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都要清除出去。

机器、工具和电缆等要转移到安全地点并保护好,防止崩坏。

7、检查放炮工作面有无透水、透火、透老空、瓦斯涌出或突出的征兆,若出现异常应及时报告班、队长处理。

8、检查工作面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如果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如炮眼内煤粉或岩粉没有清除干净、工作面没有满足质量、数量要求的炮泥及发现炮眼缩小、坍塌或者裂缝时,应进行处理。

9、检查工作面的通风情况,如发现风量不足应立即改善通风。

10、检查装药地点20m范围内的瓦斯情况,如果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还应同时检查煤尘的情况,如认为有危险,应进行洒水或清扫。

11、装药前,首先要用掏勺或吹眼器、或压缩空气清除炮眼里的岩粉或煤粉。

12、严禁在工作面的残眼和瞎炮眼中直接装药放炮,严禁使用煤块、煤粉、药卷纸等可燃性材料做炮泥填充炮眼。

13、警戒人员由现场的班组长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在可能通向放炮地点的通路上都应设置警戒。

在警戒线上除设置岗哨外还要拉上一道绳子,在绳子上挂上一块写有“现在放炮,禁止入内”的牌子。

坚持做到“人、绳、牌”三警并举。

警戒距离,回采工作面一般不得小于50m;掘进工作面直线放炮不得小于100m,有直角弯的工作面不得小于75m。

只有在经过检查、处理,认为工作面已处于安全状态和炮烟已吹散后,方可进入工作面重新工作。

14、爆破后进入爆破现场必须经过充分通风,特别是对于地下深孔爆破和硐室爆破,由于一次爆破的炸药量较多,通风时间应适当加长。

加强排烟通风,以防炮烟中毒。

15、应认真做好炮后检查和盲炮处理的记录。

16、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第二节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由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贯彻执行;放炮员负责管理警戒牌,班组长负责管理放炮命令牌,瓦检员负责管理放炮牌;三人必须随身保管好自己所携带的标志牌,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交换。

2、放炮员到达工作面后,必须将炸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装配引药要在放炮地点附近,选择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金属导体的安全地点进行。

3、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较交他人。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等,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4、放炮前,放炮员将自己的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置警戒,并检查顶板和支架情况合格后,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炮采工作面的瓦斯、煤尘含量合格后,将自己所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由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5、班组长、安全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架、上、下出口的情况。

如果采掘工作面空顶太大或者有离层的危岩、支架或支柱架设不牢,或有变形损坏以及煤壁有伞檐、煤面突出0.5m、炮道宽度小于0.4m时,要立即加以处理。

并注意清理放炮工作面20m以内的巷道,如有煤或矸石堆、矿车或其他杂物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都要清除出去。

机器、工具和电缆等要转移到安全地点并保护好,防止崩坏。

6、安全员必须认真检查放炮工作面有无透水、透火、透老空、瓦斯涌出或突出的征兆,若出现异常应及时报矿值班领导处理。

7、值班员必须检查工作面的通风情况,如发现风量不足应首先改善通风条件。

8、瓦检员必须检查装药地点20m范围内的瓦斯情况,如果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还应同时检查煤尘的情况,如认为有危险,应进行洒水或清扫。

9、严禁在工作面的残眼和瞎炮眼中直接装药放炮,严禁使用煤块、煤粉、药卷纸等可燃性材料做炮泥填充炮眼。

10、警戒人员必须由现场的班组长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在可能通向放炮地点的通路上都应设置警戒。

在警戒线上除设置岗哨外还要拉上一条绳子,在绳子上挂上一块写有“现在放炮,禁止入内”的牌子。

坚持做到“人、绳、牌”三警并举。

警戒距离,回采工作面一般不得小于50m;掘进工作面直线放炮不得小于100m,有直角弯的工作面不得小于75m。

11、应认真做好炮后检查和瞎炮、残炮处理的记录。

12、放炮后,首先经过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对工作面的爆破效果、支护情况做详细检查、处理,认为工作面已处于安全状态和炮烟已吹散后,工人方可进入工作面继续工作。

 

第三节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主要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专人管理。

2、严禁其它无关人员乱动、乱摸或任意停、开主要通风机。

3、矿上所有在使用中的通风机必须实行统一挂牌、统一管理。

4、每10天对主要通风机的供电系统及其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以保证通风机的正常供电,同时每10天对主要通风机进行一次交换使用。

5、每月对主要通风机进行一次运行情况检查,如发现故障,必须立即更换备用风机以保持工作面的正常供风。

6、对有故障的通风机必须在5天以内维修好,作为备用储放,以防再次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更换。

7、主要通风机正常供风期间必须严格按局部通风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节局部通风机专人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并使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

2、局部通风机必须上架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3、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

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4、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6、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7、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8、恢复掘进工作面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9、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时,方可人工恢复有风流巷道中的一切电源;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停电、检修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10、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1、每次矿安全自检自查必须对井下各台局部通风机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五节安全监控系统专人管理制度

1、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2、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通风安全监控规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3、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由持证人员专门管理,根据我矿实际,安排4人进行管理,每天24小时三班值守。

随时掌握井下各工作面有害气体的情况,必要时立即通知井口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并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4、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校准1次。

5、管理人员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根据中心站显示的数据,使用瓦检仪和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报有关人员。

当两者数据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6、安全监控系统的检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7、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每月一测报矿办公室。

8、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和维护,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9、管理人员必须清楚地掌握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10、当设备不正常时,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11、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分为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12、安全监控系统虽然设有防雷装置,但是,仍然有雷击的现象,要求在雷雨天气,关闭电源和信号接口,但必须做好其他相应的检测安全措施。

13、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上报,并及时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技术措施。

14、凡是经过修理的仪器,应重新调校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节测风制度

1、建立健全测风站,按照规定必须在各进出风井直线巷道内,支架齐全、断面变化不大、无漏风、且前后10米范围内没有拐弯和障碍物的地点建立永久测风站和测风记录牌板;

2、健全各类测风仪器仪表并按规定进行校验,严禁使用不合格和未经校验有效的仪器仪表;

3、在各硐室、采掘工作面建立临时测风站和测风记录牌板;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量;

4、当出现巷道贯通或者改变通风系统、网络时必须进行全面总体测风;

5、每次测风结果必须做好完整记录并认真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根据测风结果和矿井的实际用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量调节;

6、根据《规程》规定,准确计算矿井和各用风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严禁出现无风、微风或超通风能力生产;

7、严格管理、合理布局,减少漏风,减少通风阻力,努力提高矿井有效风量;

8、把所有测风记录必须认真填写,并交矿上建立档案存档备查。

 

第七节矿灯领退登记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井下工人能够正常工作,本矿所有工人的矿灯必须统一在充灯房充电,不得带回家,做到统一管理,安全用灯,特指定本制度。

1、领灯:

(1)、凡是人井人员必须按时到充灯房领取矿灯。

(2)、一人一灯,按编号领用,不准代领或乱拿。

(3)、充灯工认真做好领灯登记工作。

(4)、双方认真检查所领用的矿灯,如发现故障,以便及时更换修理。

2、退灯:

(1)、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矿灯交充灯房进行充电,做好交灯登记工作。

(2)、交灯时应保证矿灯清洁、无损坏。

(3)、如果矿灯有故障,应说明情况,以便充灯工及时修理、保证以后工作的正常进行。

(4)、如需延期领退灯,必须提前通知充灯工。

 

第八节敲帮问顶制度

根据我矿煤层地质条件,煤层顶、帮岩石较破碎成为我矿生产的安全重点,现根据我矿顶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各井巷的掘进、回采工作面、维修作业点都必须执行该制度;

2、各班在进入工作面前必须先检查顶板是否完好,有无浮石,伞檐、裂缝、顶板离层等,若出现顶、帮松散且有断裂声响、掉渣情况时必须先清理易落煤岩并做好超前支护。

3、敲帮问顶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人站在安全地点,用手镐由轻而重地敲打顶板和煤帮,如有空声,表示顶板离层有可能立即掉下来。

敲的时候如果是发出清脆的声音,还不能断定顶板就没有问题,还需要用手指紧贴顶板,再用镐敲打几次。

如果手指感到有震动,说明顶板已经离层有冒落的危险。

这时应立即在这里补设支架,把顶板支撑好,使它不至冒落,或人为地使之先冒落。

如果声音清脆又没有震动感,说明顶板没有离层,是安全的。

4、工作面出现冒顶预兆时必须立即用飘材打紧、打严顶、帮,并随时观察飘材的受力变形情况;

5、砌碹井巷顶板来压时会出现裂缝,可以采用加木楔的方法观察裂隙张开情况;然后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6、工作面敲帮问顶必须由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当确认顶板有离层冒落危险时,禁止工作面放炮。

探煤巷回采时必须在加固支架下出煤,并派专人观察顶板变化情况,若发现有冒顶危险,及时撤出人员,报值班领导处理。

第九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井下通风设施,包括永久、临时风门、永久或临时密闭、栅栏、测风站及其附属装置,这些设施是控制风流,保证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防止重大灾变事故发生的重要设施,不但要求及时建造,而且要严加爱护,为使通风设施不致无故损坏,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对井下通风设施及时建造,符合质量标准。

二、通风设施的建造、改造、修整、拆除只能按安全技术负责人安排执行。

若因通风系统改变,必须按照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方案建造和改建,设施未建成或建未完成,不准改变通风系统。

三、所以通风设施要勤检查、勤修理,要做到任何时候质量都符合要求。

四、井下通风设施要严加爱护,任何班队或个人不得损坏或破坏。

1、任何班队或个人,不得拆除风门、密闭及其物件,偷拿栅栏条。

不得在设施前后5米堆放物品,不得入栅栏条。

不得在设施前后5米堆放物品,不得入栅栏内搞不卫生行为。

2、人要过风门时要轻推轻放,要随手关闭。

3、车辆过风门时,要做到下列事项:

(1)、不得对风门构成威胁;

(2)、运送对风门构成威胁的物品时,应先用人打开垫好,车辆过后应立即关闭。

4、因故损坏风门或其它通风设施的班队和个人,必须及时向矿领导汇报,说明损坏地点和原因,矿领导及时安排修理和追究事故者的责任。

第十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和巷道贯通前(法线距离20米前),必须由技术员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调整风通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有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贯彻实施。

进行贯通时,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现场指挥,通风、安全、瓦斯检查员必须现场跟班。

2、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窖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进行贯通时,必须请救护队协助。

3、掘进巷道的贯通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作业班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

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2)、两巷的贯通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每次爆破前,班长和瓦检员要到对面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设好警戒,方可装药爆破。

(3)、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必须在对方工作面栅栏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进行警戒。

每次放炮前,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4)、贯通时,要有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一节灭火制度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首先应识别火害的性质、范围,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调度室。

2、当井下发生火灾时,为保证迅速而可靠地灭火,必须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切不要惊慌失措、擅自行动。

3、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值班领导立即调集人员、物料投入灭火,并及时通知矿山救护队抢险,并迅速通知井下受到火灾威胁人员撤离危险区。

4、在进行抢救人员、灭火及封闭火区工作时,要指定专人检查各种气体及煤尘和风流变化情况并严密注意顶板变化,防止因燃烧或顶板冒落伤人。

5、提高警觉性,及时扑灭火源,当井下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及时扑灭,防止蔓延;若发现火灾蔓延时应边跑边大声叫人救援;

6、当电器设备着火时,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用干粉灭火器或砂子灭火,不得用水直接扑灭电气和油料火灾,而应采用砂子或岩粉进行扑灭;

7、火势凶猛时,严禁向火源中心喷射水,防止大量蒸气和炽热煤块抛出伤人,防止氢水化合物高温产生爆炸;

8、、救灾现场必须配齐电工、安全员、技术员、常务副矿长、井长、副井长;

9、灭火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灭火器,灭火时站在进风侧,保证正常通风,不准站在回风侧,防止高温烟流或水蒸气伤人。

10、随时检查火区附近的瓦斯浓度和一氧化碳浓度,防止发生瓦斯爆炸或一氧化碳等火灾气休中毒事故。

1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不允许破坏电力系统,无意损坏应立即向矿领汇报并安排电工处理;

12、井下设备材料应采用采用阻燃电缆、阻燃风筒及支护材料;电气电路起火时,不得直接泼火,必须先切断一切电源;井下机电设备安放地点必须经常存放一定量的灭火砂箱;

13、对于大面积火灾和防止火灾的蔓延,应该把通向火区的所有巷道封闭,将火区与空气隔绝,断绝供氧来源,使火自行熄灭。

第十二节自救器的使用管理制度

1、自救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领取和退还。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在离上班前30分钟,到矿上规定的地点领取自救器。

3、自救器在领取的时候只能是自己领取自己的不得请人代领和帮别人领取。

4、每个入井工人在前领取自救器的时候,必须对自救器进行一次前面的检查,看其是否存在故障问题。

5、保管员对自救器的保管必须做到:

(1)、每天对自救器进行一次故障检查;

(2)、自救器必须放在阴暗、干燥的地方保存。

(3)、保管员对自救器的领退进行详细的登记。

6、自救器的使用必须按定员配足,同时还需按一定比例留有备用的完好自救器。

7、自救器在使用时如果发现问题,在退还的时候必须向自救器管理人员说明存在的问题。

8、自救器在领出使用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认为的破坏由使用者负责全额赔赏。

 

第十三节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1、根据规定和实际需要,配齐安全仪器仪表,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档。

2、正确使用、维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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