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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通用技术规范

 

《污染修复通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污染修复通用技术规范》编制组

二0一0年十月

 

《污染修复通用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编制背景与任务来源

随着城市化和产业转移进程的加快,我国城镇工业企业搬迁或遗留的污染场地数量与日俱增,亟需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工作,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国民健康或社会稳定。

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

在过去的30年期间,欧、美、日、澳等国家纷纷制定了土壤修复方案,巨额投资研究了土壤修复技术与设备,积累了丰富的现场修复技术与工程应用经验,成立了许多土壤修复公司和网络组织,使土壤修复技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我国的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研究起步较晚,其研发水平和应用经验都与美、英、德、荷等发达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经过近十多年来全球范围的研究与应用,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化学修复及其联合修复技术在内的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体系已经形成,并积累了不同污染类型场地土壤综合工程修复技术应用经验,出现了污染土壤的原位生物修复技术和基于监测的自然修复技术等研究的新热点。

但其中也存在明显问题,工艺流程复杂、中间过程难以控制、基建费用高等。

相关工程技术和工艺在得到发展的同时,由于场地污染环境及污染状态的复杂性,在技术的实际应用过程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严重影响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的质量和进程,不利于环境的及时保护,并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

因此,亟需出台相应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规范,指导污染修复工程技术的正确和科学的运行管理。

基于此要求,在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方案”框架内,于2008年下达了污染修复通用工程技术规范的编制任务,项目编号为:

1453.5,由暨南大学热带亚热带水生态工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作为主要承担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为合作单位,旨在通过该技术规范的颁布实施,以指导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保护土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本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场地土壤修复的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与管理的技术要求,确保修复工程设计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高效、安全可靠和便于管理。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工业场地污染治理和再次开发利用或改变原土地用途,并因此而进行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

本规范适用对象包括从事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相关单位,如工程设计咨询机构,学术研究机构,施工单位,政府环保部门等相关单位。

1.3污染修复通用技术规划与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本标准属于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是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正在开展的场地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已调整为《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污染场地监测技术导则》(已调整为《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已调整为《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受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已调整为《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上述标准构成了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

本规范为场地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的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和施工监理以及后评估提供指导,依托《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为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可行性研究提供技术指导。

1.3工作过程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标准制定任务后,迅速成立了规范编制组。

在综合分析国内外相关规范制定概况的基础上,提出了本规范制定的重点、难点,并制定了编制大纲和工作步骤。

经过对国内相关修复工程调研,获取关键技术流程、技术参数和后续管理措施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相关规范制定的过程与侧重点,结合国内外相关最新研究成果及多个实际案例,于2010年6月于北京组织进行了开题论证会,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该规范的编制内容和编制过程分工与安排,同时也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编制组在认真总结开题论证会各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调研和资料收集、整理,形成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通用技术规范》(草案)及编制说明。

本说明根据开题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专家意见如下:

(1)定位为通用工程技术规范

(2)结合管理技术,提出原则性的要求

(3)借用工程案例,增加技术参数

(4)总结国内外土壤处理中通用性的技术

(5)应侧重工程技术,对成熟的技术进行总结

我国污染场地

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

土壤状况调查

国外

土壤状况调查

国外污染场地

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方案起草

实施方案初步认可

信息资料收集整理

 

准备阶段

 

其他污染场地

环境调查

采矿污染场地

环境调查

工业污染场地

环境调查

 

拟采用或已经采用的修复技术

调研分析阶段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通用工程技术规范内容及框架确定

国内外污染场地土壤修复通用工程技术资料总结与工程应用和管理、评价

 

方案是否可行

规范起草阶段

 

技术规范初稿

征求意见

专家审议

征求意见、修改完善阶段

起草送审稿

报批队段

提交报批稿

 

2国内外场地污染修复与相关规范研究概况

2.1国外场地污染修复概况

近年来,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与工程发展很快,特别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随着点源污染逐渐被控制,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修复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特别是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技术研制、发展尤其值得关注。

美国政府于1976年颁布《资源保护与回收法》,其中对场地污染预防作了法律规定。

并于1980年制定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案》(CERCLA),通常称为“超级基金”。

在该法案的指导下,美国建立了超级基金场地管理制度,从环境监测、风险评价到场地修复都制定了标准的管理体系。

超级基金制度授权美国环境保护局(USEPA)对全国污染场地进行管理,并责令责任者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进行修复;对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修复能力的,由超级基金来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对不愿支付修复费用或当时尚未找到责任者的场地,可由超级基金先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再由USEPA向责任者追讨。

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超级基金修正和授权法》(SARA),对CERCLA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为了加强受污染场地的治理,美国政府于1997年5月发起并推动了“棕色地块全国合作行动议程”。

目前美国污染场地的修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

在上述法律框架下,美国已制定了系列的场地修复技术标准和污染场“国家优先名录”,启动了大量场地的调查和修复工作,1982年~2002年间,美国超级基金共对764个场地进行修复或拟修复,其中,已实施或方案实施的修复技术中三分之二是被用于对污染源的控制或处理。

原位土壤汽提技术(SVE)是最常用的污染源处理技术,其次是异位固化/稳定化技术和集中焚烧技术。

常用的原位修复技术包括SVE、生物修复、稳定化/固定化,常用的异位修复技术是固定化/稳定化、焚烧、热解吸和生物修复。

1982年~2002年间,美国超级基金已经修复的场地土壤体积达到约1835万立方米,其中接受原位修复的污染土壤达到3058万立方米,接受异位修复污染土壤达到993万立方米。

英国在《环境保护法1990:

污染土地IIA部分》明确规定应遵循污染者责任原则,即任何把污染物排放到土壤表面和地下的个人和单位,都有修复土地并支付费用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没明确的污染者,该责任将转移给土地当前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还规定了场地调查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环保局给地方政府提供技术支持。

法律允许当事人提供关于排除和污染有关责任的证据。

此外,英国政府还发布了《英国指导潜在污染土地恢复手册》,将化工、煤焦化、木材加工等企业和机构的所在地列为潜在污染场地。

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已开始土壤污染的治理研究;荷兰在20世纪80年代花费了约15亿美元进行土壤修复工作;德国在1995年投资约60亿美元净化土壤;美国20世纪90年代用于污染土壤修复方面的投资约有数百亿到上千亿美元。

在2000年,荷兰、奥地利和西班牙分别投资5.5、0.67和0.14亿欧元用于恢复被污染的土壤。

而欧洲环境局估计要恢复欧洲被点源污染的土壤需要投资59-109亿欧元。

如今美国、日本的土壤修复产业占本国环保产业的市场份额高达30%-50%。

目前加拿大、美国、丹麦、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已经发布污染场地相关的标准。

其中,加拿大和美国的技术导则主要侧重于对具体修复技术的阐述,如加拿大颁布的《场地修复技术:

参考手册》花了近85%的篇幅阐述了原位处理土壤和地下水、处理抽提的地下水、溢出气体处理、原位控制土壤和地下水和异位处理挖掘的材料五类修复技术;另外还有《石油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导则》和《市政废物处置场石油污染土壤的处理和处置导则》。

美国新泽西州的《污染土壤修复导则》花了近85%的篇幅阐述了挖掘、污染土壤处理技术、土壤再利用、限制和控制暴露四类修复技术;另外还颁布有《石油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

而丹麦则侧重于土壤修复过程,《污染场地修复导则》将土壤修复过程分为初始调研、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土壤、空气和地下水质量标准、报告、设计、修复措施和操作和评估八个阶段,其中对修复措施并没有过多阐明。

本规范主要参考丹麦的《污染场地修复导则》进行编写,侧重于污染场地土壤修复过程。

另外,尽管导则使用的名字略有不同,但是由于土壤和地下水的密不可分性,这些国家在处理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时都考虑了对地下水的修复。

2.2国内发展概况

我国台湾地区发布实施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修复法》并配套有《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技术规范》,但基本上是对美国相关规范的直接转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自身经济发展和地域特点,颁布了《受污染土地勘察及修复指引》,主要适用于曾用作加油站、船厂及车辆维修/拆卸工厂场地的调查和修复。

改革开放以来,来华投资的企业大多都采用美国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对其购入的企业或土地进行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以识别场地环境状况,规避污染责任。

但是这些企业执行自发场地土壤修复的,还比较少。

近年来,北京、上海、重庆、宁波、沈阳等城市进行了化工、农药、焦化厂等场地的调查评估和修复工作,污染物主要包括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石油烃、多环芳烃、农药等,目前应用的修复技术主要有焚烧、稳定/固化、挖掘-填埋,正在某些场地试点的技术有生物堆、热处理、生物通风等技术。

目前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修复案例有:

在云南个旧大屯镇以蜈蚣草对受砷污染土壤的修复工程;以微生物对广东茂名市茂南区受石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化学淋洗和热解吸法对北京原农药厂区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以异位修复法对广州广氮厂区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等。

这些工程的施工与管理为本规范的制定提供最为直接参考案例和数据支持,为适合中国国情的相关土壤污染修复规范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在污染场地修复的技术应用、修复过程管理和修复污染防治方面还存在着明显不足,缺乏相应的通用技术规范加以指导。

本规范在综合国内外相关技术、规范、工程案例和我国场地修复的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场地污染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制定了本规范,以期为场地修复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供理论与方法支持。

2.3主要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概况

2.3.1各国污染场地修复相关标准

目前加拿大、美国、丹麦、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已经发布污染场地相关的标准,具体见表2。

表2各国污染场地修复相关标准

国家

部门

导则名称

版本

英国

环保局

(theEnvironmentAgency)

固定化、稳定化技术处理污染土壤使用导则(Guidanceontheuseofstabilistion/solidificationforthetreatmentofcontaminatedsoil)

2004

加拿大

污染场地管理工作组(Contaminatedsitemanagementworkinggroup)

场地修复技术:

参考手册(Siteremediationtechnologies:

areferencemanual)

1997

加拿大环境部(Canadiancouncilofministersoftheenvironment)

污染场地国家分类体系(Nationalclassificationsystemforcontaminatedsites)

1992

新不伦瑞克环境和当地政府部(NewBrunswickDepartmentofEnvironmentandLocalGovernment)

污染场地管理导则(Guidelineforthemanagementofcontaminatedsites)

2003(第二版)

纽芬兰岛和Labrador省(ProvinceofNewfoundlandandLabrador)

受影响场地管理导则(Guidancedocumentforthemanagementofimpactedsites)

2004

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PrinceEdwardIsland)

石油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导则(Petroleumcontaminatedsiteremediationguidelines)

1999

萨斯喀彻温省环境资源管理(Saskatchewanenvironmentandresourcemanagement)

市政废物处置场石油污染土壤的处理和处置导则(Guidelinesforthetreatmentanddisposalofpetroleumcontaminatedsoilsatmunicipalwastedisposalgrounds)

1995

美国

新泽西州环境保护局(NewJerseyDepartment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

污染土壤修复导则(GuidanceDocumentfortheRemediationofContaminatedSoils)

1998

华盛顿州生态毒物清洁项目部(WashingtonStateDepartmentofEcologyToxicsCleanupProgram)

石油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导则(GuidanceforRemediationofPetroleumContaminatedSoils)

1995

丹麦

丹麦环保局(Danish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

丹麦环境部(DanishMinistryoftheEnvironment

污染场地修复导则(GuidelinesonRemediationofContaminatedSites)

2002

新西兰

环境部(MinistryfortheEnvironment)

污染土地管理导则(ContaminatedLandManagementGuidelines)

1)新西兰污染场地报告(ReportingonContaminatedSitesinNewZealand)

2003

2)新西兰环境指导限值的分类和应用(HierarchyandApplicationinNewZealandofEnvironmentalGuidelineValues)

2003

3)风险筛选体系(RiskScreeningSystem)

2004

4)分类和信息管理程序(ClassificationandInformationManagementProtocols)

2006

5)场地调查和土壤分析(SiteInvestigationandAnalysisofSoils)

2004

环境部(MinistryfortheEnvironment)

新西兰煤气厂污染场地评估和管理导则(GuidelinesforAssessingandManagingContaminatedGasworksSitesinNewZealand)

1997

环境部(MinistryfortheEnvironment)

卫生部(Ministryofhealth)

木材处理化学品健康和环境导则(HealthandEnvironmentalGuidelinesforSelectedTimberTreatmentChemicals)

1997

环境部(MinistryfortheEnvironment)

新西兰石油烃类污染场地评估和管理导则(GuidelinesforAssessingandManagingPetroleumHydrocarbonContaminatedSitesinNewZealand)

1999

环境部(MinistryfortheEnvironment)

共同构建新西兰污染土地管理法律框架体系(讨论稿)(WorkingTowardsaComprehensivePolicyFrameworkforManagingContaminatedLandinNewZealand(ADiscussionPaper)

2006

澳大利亚

南澳EPA

环保局原地修复环境管理导则(EPAGuidelinesforEnvironmentalmanagementofon-siteremediation)

2006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环境和保护部(AustralianandNewZealandEnvironmentandConservationcouncil)国家医学与健康研究部(NationalHealthandMedicalresearchcoucil)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污染场地评估和管理导则(AustralianandZealandguidelinesfortheassessmentandmanagementofcontaminatedsites)

1992

环境部(Departmengofenvironment)

昆士兰污染土地评估和管理导则(草稿)DraftguidelinesfortheassessmentandmanagementofcontaminatedlandinQueensland

1998

南澳环保局(EPAinSouthAustralian)

环保局导则:

土壤生物修复技术(异位)【EPAguidelines:

soilbioremediation(ex-situ)】

2005

2.3.2国外标准特点

由加拿大、美国新泽西州和丹麦的修复技术导则的主要章节可以看出以下特点:

1)加拿大和美国的技术导则主要侧重于对具体修复技术的阐述,而丹麦则侧重于土壤修复过程。

加拿大和美国的技术导则主要侧重于阐明具体的修复技术,如加拿大的《场地修复技术:

参考手册》花了近85%的篇幅阐述了原位修复土壤和地下水、处理抽提的地下水、溢出气体处理、原位控制土壤和地下水和异位处理挖掘的材料五类修复技术。

美国新泽西州的《污染土壤修复导则》花了近85%的篇幅阐述了挖掘、污染土壤处理技术、土壤再利用、限制和控制暴露四类修复技术。

丹麦的《污染场地修复导则》将关注于土壤修复过程,并将该过程分为初始调研、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土壤、空气和地下水质量标准、报告、设计、修复措施和操作和评估八个阶段,其中对修复措施并没有过多阐明。

2)尽管导则使用的名字略有不同,但是都包括了地下水的修复。

如加拿大和丹麦修复的对象是“site”,美国新泽西州的修复的对象是“soils”,但是由于土壤和地下水的密不可分性,这些国家在处理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时都考虑了对地下水的修复。

2.3.3本规范特点

目前加拿大、美国、丹麦、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已经发布污染场地相关的标准。

其中,加拿大和美国的技术导则主要侧重于对具体修复技术的阐述,如加拿大颁布的《场地修复技术:

参考手册》花了近85%的篇幅阐述了原位处理土壤和地下水、处理抽提的地下水、溢出气体处理、原位控制土壤和地下水和异位处理挖掘的材料五类修复技术;另外还有《石油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导则》和《市政废物处置场石油污染土壤的处理和处置导则》。

美国新泽西州的《污染土壤修复导则》花了近85%的篇幅阐述了挖掘、污染土壤处理技术、土壤再利用、限制和控制暴露四类修复技术;另外还颁布有《石油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

而丹麦则侧重于土壤修复过程,《污染场地修复导则》将土壤修复过程分为初始调研、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土壤、空气和地下水质量标准、报告、设计、修复措施和操作和评估八个阶段,其中对修复措施并没有过多阐明。

本规范主要参考丹麦的《污染场地修复导则》进行编写,侧重于污染场地土壤修复过程。

另外,尽管导则使用的名字略有不同,但是由于土壤和地下水的密不可分性,这些国家在处理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时都考虑了对地下水的修复。

3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3.1场地环境管理形势要求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和城市布局的调整,土地功能转换频繁,受污染土壤如何满足其新的用途,是环境科学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由污染土壤引发的健康损害事件和民事纠纷不断增加,越来越受到公众和社会的关注。

基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污染现状,应制定污染场地土壤修复与管理法律法规,建立污染土壤管理体系和机制,制定针对不同类型污染土壤修复的工程技术规范,引导社会开展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

由于现有的各种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存在着许多技术上难以克服的问题,工程设计无一致性的规范与准则,设计者根据自身搜集的资料参考引用,以致常发生引用参照不当的情况,或因无规范或准则可供遵循参考,导致设计者须配合各层次的审查意见不断修正,严重影响了污染土壤修复的质量和进程,不利于土壤污染物的控制,并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因此,编制适合我国国情的污染场地土壤修复通用工程技术规范,对规范我国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是非常必要的。

3.2国家相关文件要求

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规定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监测分析和评价,并据此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要求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

落实上述规定,亟需推广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与管理模式,需要编制污染场地土壤修复通用工程技术规范,促进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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