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南县商会云集镇分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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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南县商会云集镇分会章程

湖南衡南县商会云集镇分会章程

中国国际商会衡南商会云集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国际商会衡南商会云集分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关心支持本区域内工商企业发展的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对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交流等工作。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繁荣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衡南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衡南县商务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会承认中国国际商会衡南商会章程,是中国国际商会衡南商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国际商会衡南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衡南县云集镇云峰路84-7号6号门面。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为会员开展专业培训,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开展科技、管理、法律等讲座,提供相关信息;

(三)组织会员开展商业促销活动、交流考察,商业互动,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四)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业务咨询、培训、信息交流、商务考察、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和有关方面关系。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镇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工商业组织、个体工商户;

(四)关心支持本区域内工商企业发展的有关人士。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不能用鼓掌通过方式。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会每年4月18日至次年4月17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5月18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由业务主管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3年6月1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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